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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上海)

A
您好,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8:15个人所得税上海
Q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上海)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2:56计算上海
Q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计算税款时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没体现累计扣除数如何处理?(上海)

A
您好,请先核实下人员信息采集中“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是否正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存在且是否处于有效状态,“累计减除费用”会根据这些信息自动校验;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自动预填成功后回到【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2:2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上海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上海)

A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2.扣缴客户端如何进行注册?答: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注册。注册的过程大致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从税务系统获取相应的企业信息,保存到本地扣缴客户端的过程,具体为:点击安装完成界面上的【立即体验】(或点击桌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快捷方式),即进入注册流程。注册共有五步: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第五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3.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4.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答: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5.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6.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答: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7.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登录密码忘记了,该如何处理?答:点击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填写人员身份信息后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即可。8.纳税人在公安系统中改姓名了,扣缴客户端如何修改?答:点击【获取反馈】获取的身份验证状态如果显示“待验证”“验证中”或“验证不通过”的情况,可直接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修改;如果显示“验证通过”的情况,则纳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更正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进行特殊情形处理,下载更新信息。9.扣缴客户端中,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答:对于未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修改更正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保存】即可。对于已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随后重新录入正确的人员信息后,再申报当月数据。申报成功后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管理。10.如何修改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再输入“新申报密码”和“确认新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28:48常见问题
Q

"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上海)

A
您好,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26:27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上海
Q

扣缴义务人如何获取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上海)

A
您好,企业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内点击下载更新即可同步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26:26扣缴义务人,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上海
Q

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可以在这两个单位分别扣除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吗?

A
您好,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两个不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分别扣除,如A单位扣赡养老人,B单位扣子女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14:59:09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编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附件: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
Q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怎么认定?

A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9 16:26:38全国
Q

山西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9 10:54:06山西
Q

住房租金的扣除方式是什么?

A
您好,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5 09:51:46方式全国
Q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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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一)放弃到期债权的;(二)无偿转让财产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四)隐匿财产的;(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九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第十五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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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中,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资格)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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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最新目录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24继续教育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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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专项附加扣除家庭成员信息验证不通过的核对提醒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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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您填报的个税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未通过公安部门验证,建议您认真核对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如填报存在错误,请您前往【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修改后重新提交;如核对后确认填报信息无误但仍无法通过验证,请您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4 19:03:27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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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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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2号)要求,现将我区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2023年度汇算)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为受理年度汇算邮寄纳税申报的单位。请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市民大厅D5厅;收件人:吴浩;邮编:750001;联系电话:0951-5555263,18195592898。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的下载中心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退税或补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核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留言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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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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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受理点地址电话邮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0216365029220001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0215087702920012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个税汇算)02134772597200030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首页“我要咨询”、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获得帮助,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1邮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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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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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取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办理申报业务所需材料邮寄至对应税务机关。具体邮寄单位及地点如下:(一)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千家和众新家园小区西门金桥税务局,邮编:010020联系电话:毕斯特,19997658345,0471-6321687(二)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处北楼,邮编:028000联系电话:陈妍,15137450002,0475-8997158二、邮寄申报所需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单文书”—“申报纳税”栏次下载相关申报表单。三、申报时间年度汇算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4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五、注意事项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另一份申报表上注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编号后留存归档。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确实无法联系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表受理、录入工作后,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转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额确认、退税审核、税款追征、争议处理及其他年度汇算服务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基于上述规定,务请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六、咨询服务如果您需要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涉税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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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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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2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20-37990999。邮政编码:510627。(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20-38809123。邮政编码:510623。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之一。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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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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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每个市县局指定1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邮寄地址见附件。纳税人需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市县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上述申报表单: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栏目在线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附件: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8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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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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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邮政编码:266109联系电话:0532-66965879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一)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1.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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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5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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