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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办税员登录新电局办理注销时提示“您的身份信息已变更请刷新页面重试”应如何处理?(宁波)

A
您好,可先通过【纳税人信息查询】-【纳税人基本信息】-【基础信息】模块查看“纳税人状态”,如显示“清算”,先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待纳税人状态为“正常”后再登录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宁波),点击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办理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10:02:34宁波
Q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您好,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51:38二级分支机构全国
Q

企业生产的产品被盗如何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A
您好,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51:37存货全国
Q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税务上如何处理?

A
您好,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一)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一)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51:34税务处理全国
Q

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51:32税率全国
Q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A
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配偶姓名: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未成年子女1姓名: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未成年子女2姓名: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信息真实、准确。(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上述信息真实、准确。(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办学资质。(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将于年月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单位就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承诺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金额,受让方为。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Q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A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1.2中文名称1.3外文名称1.4所在国家(地区)1.5联系人1.6联系方式1.7代理人名称1.8代理人联系方式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时间2.3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被投资企业名称2.5投资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2.7税收抵免额度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3.5本次所得金额3.6抵减前应纳税额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4.附报资料清单资料1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5.声明我谨声明以上呈报事项真实、准确、无误,并知晓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如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境外投资者(签章):年月日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时填报本表,并提交利润分配企业;由利润分配企业在扣缴预提所得税申报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二、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按照财税公告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也需填报本表,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三、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填写境外投资者的登记基本信息。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事项数据采集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1.2中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的中文名称或者中文译文全称。1.3外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的名称全称。1.4所在国家(地区),填写境外投资者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1.5联系人,填写境外投资者的联系人。1.6联系方式,填写境外投资者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多个联系方式用逗号隔开。1.7代理人名称,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名称(如有)。1.8代理人联系方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联系方式。1.7项填报代理人的,本项必填。四、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填写本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前,新增加的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存在多次新增抵免额度信息的,需分行填写。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填写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所列编号。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日期。2.3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中文全称。2.5投资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金额,依据商务部门证明材料确认的投资金额进行填写。如果投资金额为外币,按照征管公告规定换算成人民币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填写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照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2.7税收抵免额度,填写本次新增的税收抵免额度。2.7税收抵免额度=2.5投资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五、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填写本次申请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纳税额相关信息。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利润分配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填写利润分配企业中文全称。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日期。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类型,所得类型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3.5本次所得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人民币金额。3.6抵减前应纳税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前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之前,剩余的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上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后,新增加的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申请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抵减后剩余的抵免额度。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六、4.附报资料,填写境外投资者提供的附报资料清单。七、5.声明,由境外投资者签章,并填写作出声明的日期。八、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盖分配利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受理业务的人员在受理人处签名,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受理的日期。九、如填写纸质表,一式三份,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Q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五户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符合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红十字会2.开鲁县红十字会3.库伦旗红十字会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红十字会5.包头市九原区红十字会6.凉城县红十字会7.突泉县红十字会8.林西县红十字会9.卓资县红十字会10.翁牛特旗红十字会11.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红十字会12.新巴尔虎左旗红十字会13.阿尔山市红十字会14.科尔沁右翼中旗红十字会15.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红十字会16.根河市红十字会17.陈巴尔虎旗红十字会18.鄂伦春自治旗红十字会19.新巴尔虎右旗红十字会20.额尔古纳市红十字会21.巴林右旗红十字会22.通辽市科尔沁区红十字会23.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24.内蒙古兴和县红十字会25.赤峰市松山区红十字会特此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9 公益性内蒙古
Q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A
各师市财政局,各兵团市税务局、各相关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兵团财政局和新疆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2025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该名单中所列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附件:2025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附件2025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鉴定协会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石慈善基金会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皋商会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协会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市场协会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1.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12.塔里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福建商会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商会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智慧能源创新研究院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川渝商会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篮球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新疆
Q

在电子税务局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系统提示“您本税期以后还存在申报信息,不允许更正或作废本税期的申报”,是什么原因?(广西)

A
您好,在电子税务局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如系统提示“您本税期以后还存在申报信息,不允许更正或作废本税期的申报”,这是由于您要更正的所属期之后已存在后续申报记录,系统为保障申报数据的连续性和逻辑一致性,限制对前序申报的修改。因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只允许更正已申报的最近一个季度报表,一旦后续季度申报完成,之前所属期的申报便无法直接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7:31:27企税广西
Q

新电子税局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未及时申报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享受的,如何申请退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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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留存相关材料备查。新电子税局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通过以下流程办理退税:一、采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进入模块后在当前页面可直接采集2024年度属期的人员信息。如需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的人员信息,可点击右上方的【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按钮进行采集。二、更正申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更正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01013613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抵减额后,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显示,与第1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36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36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8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填写抵减额后,减免税(费)额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9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第40行“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第41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中自动扣减。注意:如未进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选择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时会提示,点击采集。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01013613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并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抵减额后,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显示,若需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5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36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36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6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填写抵减额后,应退税(费)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3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第24行“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第25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中自动显示。(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减免税额在主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对应事项填报。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及纳税人具体情况,分别选择“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录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进行填报。减免税额在第33行“应纳税额”中自动抵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三、提交退抵税(费)申请更正申报后,如果存在多缴税款,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其他减免退库】办理。提交退税申请后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退税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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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如何删除或增加分支机构?(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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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总机构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功能模块。一、新增分支机构进入功能时,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二、删除分支机构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一)纳税人选择“变更”进入页面进行操作。(二)系统默认所有分支机构均为蓝色对号勾选。若要删除某个分支机构,只需要将前面对号点击去掉,再提交即可。三、在填写完成后,即可提交申报,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将收到受理任务,请纳税人耐心等待并在【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中关注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5:05:51汇总纳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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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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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创新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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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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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要求,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6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顺延至2026年2月24日。因会计结算或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等原因,已申报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可在6月30日前调整申报。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具体口径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申报。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32026年度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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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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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3免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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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带出正确的分摊比例,如何处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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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分摊比例为25%和75%。跨县(区)总分机构处理同跨市。河南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自动带出25%、75%分摊比例,带出的是跨省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即33-35行分别为“总机构分摊25%,财政集中分配25%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如出现该情况,需要纳税人自行修改分摊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 09:29:54分支机构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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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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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13:33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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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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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13:3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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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提供劳务收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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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中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11: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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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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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11:01外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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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4:07:00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4:07:00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 15:06:11退税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