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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4.8.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条件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无√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40安徽
Q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A
【事项名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申请条件】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以及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1份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1份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1份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或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契税退税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缴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6.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4 16:13:24汇算清缴
Q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失效)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A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8税费政策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2企业全国
Q

4.8.7安徽省“最多跑一次”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不动产权属证明无√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6:03:54安徽
Q

土地增值税申报需提供什么材料?

A
您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办理材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还需要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办理材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还需要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二是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报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三是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报送: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四是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材料:一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报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还需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二是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材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要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5 16:47:55申报全国
Q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A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制定本《公告》,以贯彻依法治税。  二、对公告具体内容的说明  公告第五条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为强制分类清算,纳税人不得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合并进行清算申报。“其他类型房地产”为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所有房地产类型的房地产,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营业用房、其他房地产。  公告第二章“前期管理”中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为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需要的资料,是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六条等规定所做细化规定。相关资料应该与原件核对一致,税务机关不得留存纳税人证书、合同等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能共享其他职能部门掌握的该项目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的,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  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清算、可清算的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时间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规定保持一致。  公告第二十四条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等列明的资料。如“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与记账凭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仅只要求提供与记账凭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另行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在原《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要求提供记账凭证原件基础上大大减轻纳税人负担。  公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所称开发产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有产权、无产权的住宅、商业、公共建筑、配套、厂房等。  公告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的性质相同,两者在开征目的、征收机关、计征依据(费基)、使用管理制度等方面均一致,且同时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附征;从会计处理角度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计入相同会计科目“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方法也一致。为此,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公告第五十四条第(二)项“4.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分摊方法。”为兜底条款,指在省、市州或县区范围内通过调研、测算后统一普遍适用的分摊方法,省、市州或县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公告第六章所称“核定征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第五十八条关于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公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条文内容与原《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如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将“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表”等。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要求确定施行日期。本公告施行后《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3 12:05:51贵州
Q

土地增值税中的房地产所在地指的是什么?

A
您好,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6 15:47:07房地产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含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5%;(四)其他类型房地产中的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第一款,《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31重庆
Q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征收房产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征收房产税申请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租赁合同(协议)√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8 16:51:50安徽
Q

建筑服务发票明细怎么开?

A
您好,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如未备注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8 15:20:1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

A
您好,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1)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模块或在搜索栏搜索“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2)点击进入办理,查看业务办理须知,点击我已知晓。(3)选择需要操作的维护类型。(4)输入拆分或合并的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3 16:36:37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A
您好,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1)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模块或在搜索栏搜索“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2)点击进入办理,可以对已有项目进行修改,或者进行项目新增。对标有红色星号的内容进行录入后,点击保存,完成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3 16:36:20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2021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2019-2021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参考指标》核定其“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成本高于按照《参考指标》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三、税务机关按照《参考指标》核定或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时,适用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参考指标》数值;如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参考指标》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后,主管税务机关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的,按本公告的规定处理。特此公告。附件:1.2019-2021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楼宇建筑工程2.2019-2021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基础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1房地产项目海南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8免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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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宅土地增值税征免有什么规定?

A
您好,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4 15:17:31个人全国
Q

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办理地点在哪里?

A
您好,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4 11:12:05税务机关全国
Q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A
您好,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4 10:28:05土地使用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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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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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2 15:19:2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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