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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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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非正常企业办理注销,可以如何简化办理?

A
您好,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2 09:44:22注销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A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1横琴 全国
Q

大连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从何时开始按2%征收?

A
您好,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5 16:38:02地方教育附加大连
Q

综合服务平台常见问题解答(上海)

A
一、客户端环境配置问题1.1本平台运行环境?1.本平台支持WINDOWSXP(非IE8)、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等操作系统;2.纳税人需使用火狐、谷歌或IE8以上版本浏览器;3.纳税人在使用本平台前,需根据操作手册要求安装相关的控件及驱动(安全证书、盘的驱动、应用客户端);1.2使用本平台电脑需要设置哪些?1.在浏览器中,把本平台的地址加入可信站点,并在可信站点的“自定义级别”-“设置”中,将全部选项启用,重启浏览器生效;2.在启动IE时,需选中IE的快捷方式,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WINDOWSXP环境不用选择管理员身份运行)。1.3金税盘/税控盘驱动应用客户端的安装注意事项。1.按照《基础驱动及应用客户端安装手册》安装;2.关闭浏览器;3.不要插金税盘或税控盘;4.在安装证书和应用客户端的时候,需要选中安装文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5.清空浏览器缓存,再重新打开浏览器。二、登录问题2.1纳税人登录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1.纳税人只能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税控盘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其他设备;2.输入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不同于各省市局网厅登录时的CA证书密码);3.忘记证书密码,需联系当地盘的技术服务单位;4.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2.2个别税控盘无法登录,登录时报“打开设备—未知错误”,但是纳税人的开票软件可以登录。不知道是盘的问题,还是驱动的问题?1.纳税人只能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税控盘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其他设备;2.此类错误通常是客户端驱动、控件等安装问题,请联系当地金税盘或税控盘服务单位解决;3.Win8、win10系统需用选中IE的快捷方式,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2.3登录系统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如何处理?1.需确认登录的网址是否属于企业本省平台网址(特别是计划单列市,如青岛的企业,不要登录到山东的平台网址);2.请确认税控盘或金税盘是否插好,并且不能同时插入金税盘和税控盘;3.请确认驱动是否已正确安装,驱动问题请分别联系当地金税盘/税控盘服务单位的技术支持人员;4.请确认返回信息中的税号、信用等级等是否属于本企业、是否正确无误;5.若非上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本企业的档案信息是否正常同步。2.4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时候报错“打开加密设备时验证用户口令—函数参数错误(0xB)”,是何原因?1.请检查是否输入了正确的CA证书密码;2.请确认盘是否被锁住了。2.5平台密码是什么?平台密码是为了满足部分企业开票与认证操作分开的需求,企业可自行根据自身需要在“档案信息维护”模块下增加设置平台密码;平台密码设置成后,企业只有同时输入证书密码和平台密码后,才能登录本平台。2.6忘记平台密码后如何处理?1.密码遗忘后,如果您设置过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可通过它取消平台密码,登录平台后,可根据需要重新设置平台密码;2.若没有设置过平台密码找回问题,或忘记找回密码问题答案,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密码重置。三、操作问题3.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哪些企业开放?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2发票抵扣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2.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3.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4.每个数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5.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6.“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7.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8.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9.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3.3发票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勾选成功后,还需要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方可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2.对于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已确认的发票不支持撤销勾选操作;3.每个自然月内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和确认操作;6.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8.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退税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3.4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外综服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2.代办退税勾选功能目前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除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外,其他异常发票均不可作为代办退税凭证进行勾选;4.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查询不到时,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3.5进项发票查询有哪些注意事项?1.本平台提供近期、未到勾选日期(还未到认证抵扣期的发票)、出口转内销发票的发票查询功能;2.查询出的结果,包含发票基本信息以及发票勾选认证情况;3.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本平台中;4.若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仍然查询不到该张发票,首先确认是否为增值税发票,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发票是否存在。3.6发票下载有哪些注意事项?1.发票下载功能向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开放;2.纳税人可在此功能查询或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3.7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2.系统从征管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回退功能在申报期内有效。3.8哪些数据可以做为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数据/成品油生产企业票据认证的依据?1.发票状态为正常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数据。3.9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1.成品油票据认证勾选即认证;2.成品油票据认证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3.平台可获取消费税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认证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消费税),本次认证的票据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认证,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企业“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1)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认证不成功,您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认证”;(2)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认证成功”;4.认证成功后,请前往“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查询认证统计情况,可自行打印或导出认证明细数据;3.10成品油认证统计有哪些注意事项?1.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2.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3.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3.11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2.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3.12登录本平台后仅有查询功能,无法看到勾选提交等功能页面的原因可能有哪些?1.请确认您是否为转登记纳税人,且当前为转登记日的下期;2.请确认您是否是转登记纳税人转为了一般纳税人,但还未到生效日期。3.请查看本企业档案信息确认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四、业务问题4.1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如何计算?勾选、确认勾选操作(不含退税、代办退税操作)期间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4.2性质不同的出口退税企业在本平台的操作有什么区别?1.外综服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代办退税类认证操作。2.外贸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类认证操作;3.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类认证操作。4.3“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等异常发票或管理状态非正常的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2.已超过抵扣时限但税局已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4.4“发票退税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1.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的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4.5“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尚未认证,且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的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4.6在本平台完成发票抵扣认证、发票退税认证、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都需要哪些步骤?1)完成发票抵扣认证需要发票勾选(抵扣勾选、抵扣批量勾选)、发票确认(确认签名)两步操作。2)完成发票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发票确认(退税确认勾选)两步操作。3)完成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代办退税勾选)一步操作,代办退税认证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4.7发票的可抵扣期限如何计算?本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发票抵扣期限:对于2017年7月1日零时后开具的发票,抵扣时限调整为开票日之后360日: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可抵扣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往前满足抵扣期限之日起至税款所属期当月最后一日;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可抵扣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往前满足抵扣期限之日起至税款所属期当季最后一日。4.8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如果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在发票进行确认签名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在申报抵扣后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4.9三证合一的企业,老税号开的发票能否也在本平台上进行操作?如果税务机关在局端的征管系统正确的维护了新旧税号的对应关系且同步到了电子底账系统,则使用变更后的新盘即可查询到新、老税号的数据。否则只能查询到新税号的发票。此种情况需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处理。4.10企业已经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申报,但在平台中仍显示为未申报?1.核心征管系统未及时将企业申报结果同步至本平台;4.11在本平台中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否也可以勾选?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只要能在本平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四、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经“二线”进入内地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依照职责加强监管。七、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八、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3〕30号)同时废止。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3深度合作区 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

A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三、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一线”已按规定缴纳,或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征收进口税收。四、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附件2公式计算加工增值率。仅经过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五、合作区内主体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以下简称四类措施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一)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也不得在合作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二)合作区内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货物可开展保税流转,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合作区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一律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执行相关措施。六、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经“二线”进入合作区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经“一线”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依照职责加强监管。八、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九、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十、自政策实施起,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数据等基本情况。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线”免税进口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pdf   2.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计算公式.pdf
Q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哪些?

A
您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9类型全国
Q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以及海口海关等部门备案。(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Q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12月5日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6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支出”相关科目。第六条除随同省级固定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0%为市县收入,市与县(市、区)的分成此例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按确定的收入级次缴入相应国库。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规定的,参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善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外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0〕20号)同时废止。备注: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05地方教育附加
Q

附加税费的纳税人是哪些?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与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人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30 16:33:56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国
Q

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9 11:13:31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
您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2安徽
Q

在开具数电发票时,提示“您当前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的记录,已暂停赋额且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查看详情。”如何处理?

A
您好,出现此提示,可点击提示中的“查看详情”,确认具体是哪一期申报数据出现比对不符或者逾期申报的情况。比对不符的情形可先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错误更正】更正申报后,查询是否依然存在比对异常提示;逾期申报的情形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逾期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38安徽
Q

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生产环节(含进口)(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5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2、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在批发环节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7:25:53税率全国
Q

4.2.7安徽省“最多跑一次”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申请条件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1:06:18安徽
Q

享受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您好,纳税人销售免征消费税的废矿物油再生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10 19:41:51开具全国
Q

如何办理消费税申报?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您采取电子税务局办理,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完成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纳税(具体模块名称可参考各省电子税务局实际情况)。如您采取办税服务厅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二.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三.成品油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1份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进口货物报关单(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各1份四.小汽车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五.电池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六.涂料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七.其他类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各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9 11:20:50消费税全国
Q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A
【事项名称】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申请条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3.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条第一项。【办理材料】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3加工贸易手(账)册1份4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企业的书面说明1份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1份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1份3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6.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5 13:50:09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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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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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条件】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且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1份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1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1份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1份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4 16:13:25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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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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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申请条件】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以及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1份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1份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1份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或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契税退税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缴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6.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4 16:13:24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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