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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时,怎么通过不了

A
您好,建议您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股东信息是否与企业登记信息一致,并按照页面报错提示对照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31 12:08:21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主体(一)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二、申报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时间、登记注册地址、享受优惠类型、适用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实际经营地址等内容。(二)自我评价情况。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质性运营四要素进行评价和承诺。(三)综合评价结论。企业对自我评价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综合自评结论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应更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信息,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三、申报路径(一)线上申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二)线下申报。享惠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的,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四、注意事项(一)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应按规定完整填写常住从业人员具体信息,企业应一次性填报所有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的人员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后,如需要修改相关内容的,可在当年6月30日之前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进行更正。(三)企业既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无需重复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四)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电话咨询0898-12366。五、施行时间本通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2023年第4号)废止。特此通告。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2.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填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3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海南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下列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情况,报送适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6:38:12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3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什么?(上海)

A
您好,202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1范围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0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事项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新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咨询渠道?(上海)

A
您好,纳税人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8上海
Q

如何打印养老金凭证?

A
掌上12333APP---服务---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查询打印---选择缴存年月---下载凭证信息。注意:1、一般情况下,每月8日起可查询下载上月缴费凭证。2、如果需要每月扣除个税,则应每月扫码录入凭证。3、可以在2月份生成上一年度的年度缴费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1:36:56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部署安排,税务总局决定,2025年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智慧服务优体验(一)拓展智慧办税缴费。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拓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费服务场景。依托税务数字账户,一户式自动归集和展示税费缴退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便捷掌握税费缴退情况。探索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已享受红利账单数据。推广自然人线上代开数电发票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WEB端和APP端代开发票。实现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单点登录即可跳转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自然人涉税业务。在全国范围上线新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智能预填功能。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推送“体检报告”等服务。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二)推动税费服务升级。深化征纳互动服务,推进办税服务厅和12366一体化转型升级,优化“问办协同”服务体验。全面推广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对守信主体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主动亮码执业,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选择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优化精准推送机制,做好热点诉求推送,增强推送实用性;探索“伴随式”推送,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政策落实助发展(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扎实开展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重点市场化媒体,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打造“税费政策直播间”宣传品牌,拓展可视答疑服务范围向全量税费业务转变,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四)服务重点领域发展。持续推广并优化“乐企”平台,为更多接入企业提供便捷的数电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推进落实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解决机制,增强企业重大事项的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大企业提供行业性税收政策和风险提示服务,帮助其更好适用税收政策、合规经营。发布《重点外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外资工作体系。三、权益保障促遵从(五)深化税企沟通交流。常态化开展“税企面对面”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定期收集并推动解决企业办税缴费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各国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提供平台,为税企对话搭建桥梁,更好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六)高效响应税费诉求。深化运用税费诉求解决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群体诉求的信息化收集和智能化分析,持续跟踪热点诉求解决效果,推动实现解决一项诉求、破解一类问题。出台并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增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稳定性,更好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七)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诚信纳税合规经营案例的宣传推广。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常态化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在3日内补办的,可按100%加分比例修复对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价其及其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等服务措施,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典型案件曝光警示力度,引导合规执业。四、聚力协作提效能(八)协同办好民生实事。在停车场、商超零售、加油站等推广“支付即开票”,消费者支付后发票自动预填、即时开具,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在部分地区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高效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巩固并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成效,不断优化缴费服务。(九)联合助力企业发展。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办机制,实现线上一站式办理。推进“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合力解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多部门重复填报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实现“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持续抓好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工作实效。要做好宣传引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以便民服务措施的深入推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Q

青岛企业所得税年报可以在哪里下载?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申报表填报辅导资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其他汇算清缴、关联申报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7 16:41:52青岛
Q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如何处理?

A
您好,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可能是行政区划更新,建议纳税人在个税app——我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界面重新维护户籍所在地,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7 14:48:35综合所得全国
Q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A
您好,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7 14:35:01全国
Q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二、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
Q

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缴的所属期与实际预缴时间所属期不一致,可以抵扣吗?

A
您好,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预缴税款的所属期与实际预缴时间的所属期不一致,通常仍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但需注意以下要点:1.预缴税款的抵扣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跨地区经营预缴:建筑企业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通常为项目实际利润的0.2%或核定征收率),可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抵扣。时间差异不影响抵扣:只要预缴税款对应的纳税期间(所属期)正确,即使实际缴纳时间与所属期不一致(例如,延迟缴纳或跨期补缴),仍可在对应所属期的应纳税额中抵扣。2.操作注意事项申报匹配性:在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需确保预缴税款的“所属期”与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一致。例如,2023年第三季度的预缴税款,即使实际在10月缴纳,仍应归属到第三季度申报抵扣。税务系统记录:若电子税务局系统中预缴税款显示所属期错误,可能导致无法自动抵扣。此时需联系税务机关更正申报信息或通过人工核对处理。汇算清缴调整:年度汇算清缴时,所有预缴税款(无论所属期与实际缴纳时间是否一致)均会汇总计算,多退少补。3.常见问题处理情形1:预缴所属期错误若预缴时将税款错误归属到其他期间(例如将第三季度税款误记为第四季度),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调整所属期后再抵扣。情形2:跨年度预缴若当年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上年度(如2024年1月补缴2023年第四季度税款),该税款仍可计入2023年度汇算清缴,但需在申报时注明所属期。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总结:预缴税款所属期与实际缴纳时间不一致不影响抵扣,但需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匹配。若因操作失误导致抵扣异常,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修正。最终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多缴部分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建议企业规范预缴申报流程,避免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6 10:54:14安徽
Q

请问上个月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这个月怎么享受不了了?

A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享受需满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请判断你的享受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5 17:16:03安徽
Q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需要按月申报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具体的纳税期限可以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经营所得”模块→“单位信息”→“申报管理”→“征收方式”查看:1、如果显示按月申报,需在每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2、如果显示按季申报,需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5 14:38:02安徽
Q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A
您好,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常见情形有: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或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4.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6.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汇算清缴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5 12:29:02个税全国
Q

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5〕4号)

A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办理方式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一)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二)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除上述适用清单管理方式以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二、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中上旬左右(以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为准)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接收单位。(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于3月20日前(第一批)、6月20日前(第二批)将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三、享受优惠相关资料(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明细及要求详见《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附件)。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其中活页装订的纸质材料无需提交,自行留存。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四、其他要求(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或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三)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四)本通知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制定程序、适用条件如有变化,以国家部委最新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苏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2.江苏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留存备查资料3.江苏省集成电路专用材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4.江苏省集成电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5.江苏省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6.江苏省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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