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A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九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7-0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金。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6-3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一○年六月三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第三条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第四条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第五条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后,可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具体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于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事后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六)增值税退税款免税优惠;(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第六条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由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及提交的有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除《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外,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统一编号、审核、登记、存档并建立台账。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具备相应资质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先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再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第八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并报原审批的税务机关备案。第九条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为在预缴期间暂不能计算享受的所得减免、加计扣除等减免税优惠,或者按规定应取得了相应资质、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要求享受事先备案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经审核后,方可享受减免。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中,属于可在预缴时计算享受的减免事项,由纳税人在预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暂按该减免优惠执行;纳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补充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完成备案工作。对于未在预缴期限内(按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计算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备案材料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全部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执行该减免优惠。要求享受事先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如下资料:(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3);3.《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4);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复印件);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4.《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5);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6);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7);3.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5.省级以上商贸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境外转让技术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复印件);6.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向境外转让技术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有权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8);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证书(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优惠核算表》(附件9);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有权部门颁发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10);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3.企业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仅首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报送):《小型微利企业预缴适用优惠税率计算表》(附件2)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1);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复印件);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复印件);4.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件12);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2.符合技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83号文件规定,对所辖的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股息情况、扣缴税款登记、合同协议备案、扣缴税款报告、账簿及档案建立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应于2010年6月21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______年度上市公司派发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汇总表》及《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以市局为单位报送省局税政管理二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工作;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动态掌握辖区内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上市公司的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及派发股息情况,进一步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_______年度上市公司派发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汇总表(略)3.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未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5-31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从加强税源管理、依法追缴税款、强化执法监督等三个方面,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以此为契机,提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2.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抓紧落实,并请于6月15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对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要逐户说明追缴情况。同时将有关数据填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5-26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在6月底前做好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版中“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的信息维护工作。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执行。五、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并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工作,对当年备案登记前自行对照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七、自2010年7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2号)中有关申报表填写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5-21企业所得税浙江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工作(一)调查范围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09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二)调查内容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4个文件已在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三)时间安排各地区于2010年8月下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二、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一)调查范围选取被调查企业的原则:1.各省(区、市)被调查企业数量不低于10户、涉及的行业不少于3个;2.能够反映当地主要经济特征;3.与国民经济关联度较强的大型企业;4.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规模在本省(区、市)排名前列;5.不单独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但可以对下设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整体进行调查等。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名单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发文明确。(二)调查内容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的调查内容为:企业季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表》和《全国重点企业主要指标增减原因分析表》填写。《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表》、《全国重点企业主要指标增减原因分析表》及相关代码编制规定、主要指标解释等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三)时间安排各地区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被调查企业的选取工作,并报财政部税政司。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自2010年1季度起开始调查,省级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上报财政部,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2010年1季度的快报数据于2010年2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与2010年2季度快报数据同时报送。(四)报送方式对不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各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各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机要方式报送。三、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2.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涉及税务、工商、统计、企业等各个方面,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今年税源调查工作。各调查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细化选样原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3.加强应用、服务改革。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通过比率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如企业活力、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税源建设等方面做出实证研究和趋势分析,对税制改革对本地区经济影响,如财政收入、吸引外资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4.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税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总结调查工作经验,改进完善税源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税源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税源调查工作制度建设,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推上新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5-05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鉴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各市、县(市)邮政局等为非法人的营业机构,因此浙江省邮政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总局出台新规定以前,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请各级国税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及“2008版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等维护工作。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办理纳税申报,由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总申报模块进行设置。浙江省邮政公司所属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附件:浙江省邮政公司所属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29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2009年度省联社管理费193140023.83元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共计242359010.99元经省局审核后下发各地(见附件二、三),作为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对分摊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二、因省联社管理费原采取“当年提取、次年使用”的做法,2010年省联社不再提取管理费,2010年省联社实际发生的管理费超过2009年各行社上缴的部分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管理费包括人员费用、办公经费、差旅费、利息支出等管理性质费用。三、对2009年各行社已摊销的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暂不作纳税调整,在2010年提取的折旧支出中作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由各行社作纳税调整。四、2010年起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统称“服务费”)采取“按季预扣、年终汇算”的办法。省联社应于年初将当年费用预算上报省局备案,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一至三季度分别按上年实际支出的25%、25%、25%比例在季度申报时预扣,年终决算待省局审核后在次年汇算清缴前下发各地。2011年起省联社管理费也采取上述做法。五、省联社管理费按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省营业总收入比例分摊扣除,即: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管理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管理费×本年度该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本年度各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总收入。六、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等服务费按业务量和收益大小分摊扣除,即: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服务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服务费×[(该行社存款额/全省存款总额×20%)+(该行社机构数/全省机构总数×20%)+(该行社交易笔数/全省交易笔数×60%)七、省联社及各市办事处各项成本费用,应从实际出发,从服务基层行社出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列支。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的管理,超过分摊标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管理费明细表3.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服务费明细表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26企业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2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1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一、《通知》第二条省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的简称,下同)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指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09年底执行到期,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宣传、辅导和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07企业所得税河南
Q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首批动漫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A
首批被认定的动漫企业: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规定,为做好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年审工作,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二、请各动漫企业按照《办法》、《通知》和《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详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办理税收优惠,请企业提交年审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动漫产品列表》、《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2009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详见附件2-5)。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年审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按照年审的工作要求,请各企业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年审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光盘类电子版一份。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动漫及网络文化发展处联系电话:82210764、62216688-218182210766、62216688-2201附件:1.动漫企业年审材料2.动漫产品列表3.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4.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5.2009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3-31企业所得税北京
Q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近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有关事项的请示》(长银字〔2009〕56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在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城市信用社和汉中市城市信用社等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新设合并的方式重组成立,登记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区。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全部变更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再具有法人资格。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暂规定如下:一、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季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方式问题(一)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二)总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各二级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1.2010年1-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机构向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所需的三个因素为各二级分支机构合并时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7-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机构向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所需的三个因素为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2.2011年及以后年度三个因素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确定三、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四、关于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到总机构前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到总机构前按照税法规定尚未弥补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剩余的年限内进行弥补。五、除上述规定外,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度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以各自为纳税人进行,多缴的税款在当地退库或抵缴其2010年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的税款在当地补缴;经汇算清缴后有亏损的,由总机构按规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3-29企业所得税陕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进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省联社妥善保管资料留存备查。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由省联社妥善保管资料留存备查。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照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五、省联社自身从事其他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六、地市与县联社发生上述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没有按照本规定或者以前专项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统一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2-2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根据《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本文第二条废止。)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2-01企业所得税江苏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2-3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1-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26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一)。三、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四、本通知是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02企业所得税浙江
上一页3031323334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6-03企业所得税陕西
企业所得税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