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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1:19:25主体全国
Q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A
您好,子女教育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50:08留存资料全国
Q

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A
您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从2022年还新增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26:11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24:03标准全国
Q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A
您好,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12:35扣除全国
Q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限是什么?

A
您好,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限: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07:41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A
您好,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04:07标准全国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A
您好,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根据您的主要工作城市定额扣除,如您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500元,如您的主要工作城市是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如您的主要工作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0:01:37扣除标准全国
Q

专项附加扣除的限额标准是什么?

A
您好,一、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四、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六、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七、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09:44:52限额全国
Q

案例一: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深圳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保险有限公司营销员石某某存在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石某某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虚假填报了5个子女信息,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此外,纳税人还存在虚假填报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石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石某某主动认错,对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进行了修正后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 09:32:25安徽
Q

案例三:集中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
山西迎泽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银行纳税人王某某存在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王某某在父母均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以祖父母信息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有5名纳税人存在类似情况,均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税务部门迅速约谈了该银行财务人员,并向上述纳税人进行了政策辅导。经辅导后,上述纳税人认识到错误,如实修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 09:32:25安徽
Q

案例二:夫妻双方重复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河南平顶山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信息完全相同且扣除比例均为100%,存在错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张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重复填报导致错误享受了2019、2021、2022年度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经辅导后,上述两名纳税人主动修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 09:32:25安徽
Q

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A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38:37扣缴义务人全国
Q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何进行扣除?

A
您好,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36:45子女教育全国
Q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21:47扣除全国
Q

如何补充享受之前月份没有享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如果您希望在工资薪金发放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提前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选择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办税系统中更新纳税人的扣除信息后,系统会自动为纳税人生成符合条件月份起到申报当月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19:0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全国
Q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A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如果您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16:29赡养老人全国
Q

专项附加扣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时,个人应提交什么资料?

A
您好,个人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01:29资料全国
Q

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A
您好,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7:33:54安徽
Q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A
您好,《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7:33:5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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