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怎么办理退税、补税?

A
您好,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4:03:47黑龙江
Q

取得的季度奖、半年奖等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吗?(黑龙江省)

A
您好,不可以。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7:05黑龙江
Q

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如何修改?(黑龙江省)

A
您好,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查看我的扣除信息—选择扣除年度—选中需要更改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59黑龙江
Q

怎么打印本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表?(黑龙江省)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菜单】-【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模块,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找到对应的申报记录,下载打印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58黑龙江
Q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何确认股权转让信息?(黑龙江省)

A
您好,若受让方为自然人,自然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WEB查看股权转让信息是否有误,若选择【核对无误】则直接点击【提交】,若选择【核对有误】则填写相应原因后点击【提交】;若受让方为单位,单位可通过扣缴客户端或者WEB端扣缴功能确认股权转让信息,点击【消息中心】或【待处理事项】模块,可查看股权转让确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45黑龙江
Q

我从未在某公司任职,但是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时候发现这家公司在给我申报工资,应该怎么处理?(黑龙江省)

A
您好,如您从来没有取得过该笔收入,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选择该项收入纳税记录,点击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即可发起申诉。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且属于冒用您个人信息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我的】-【个人中心】-【任职受雇】(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条公司的记录,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43黑龙江
Q

我是报验企业,在公司总部已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在项目登记地还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黑龙江省)

A
您好,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42黑龙江
Q

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什么时候申请?(黑龙江省)

A
您好,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07黑龙江
Q

代开了劳务发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自行申报?(黑龙江省)

A
您好,请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应申报年度,点击【开始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劳务报酬】,点击右上角【新增】,填写未申报的劳务报酬相关信息,保存后点击【返回】,核实劳务报酬金额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按照提示办理退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1:54黑龙江
Q

取得公益捐赠票据后,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黑龙江省)

A
您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您可以凭捐赠票据在次年的3月至6月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捐赠抵税。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第二步: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第三步: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点击底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点击右上角【新增】;第四步:点击右上方【新增】;第五步:请对照捐赠票据填写相应信息。若有多张捐赠票据,请逐一添加,完成所有添加后点击【分配扣除】,受赠单位信息填写——请按照捐赠票据上的接收单位进行填写;第六步:“设置分配”界面中,参照【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合计】,在【综合所得捐赠扣除(元)】中填写对应数字,并点击【保存】。最后点击【下一步】,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1:53黑龙江
Q

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获取不到员工在手机上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信息,应如何处理?(黑龙江省)

A
您好,您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按此操作后仍带不出来,可能是员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选择申报方式为“年度自行申报”,可让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查看申报方式,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修改完成后,您再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下载更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0:43黑龙江
Q

办理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到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该怎么办?(黑龙江省)

A
您好,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查询到的收入与实际不符,需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若纳税人有实际取得收入,只是对收入金额有疑问,请与扣缴单位联系,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二、若能确认未取得该笔收入,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界面右上角有【申诉】图标,纳税人选择该笔被冒用的收入点击进行申诉。温馨提示:申诉时,需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进行虚假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理年度汇算时,申诉中的收入不被剔除,一并计入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0:42黑龙江
Q

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贷款已还清或者非首套房贷款,如何处理?(天津)

A
您好,请确认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如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模块,选择对应年度,点击【作废】按钮作废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确认符合政策条件,且实际还在继续还款且为首套住房贷款,建议先与银行确认贷款信息,再核实住房贷款利息填报是否正确。如确认符合首套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并已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可点击【我知道了】继续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08:42:54住房贷款利息天津
Q

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填报了多个不同的住房贷款利息合同编号,如何处理?(天津)

A
您好,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请确认所有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涉及的房子为同一套。如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建议核对此前及本次填报的贷款合同编码是否正确。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模块,逐年选择对应的查询年度进行核对,如需作废或修改可点击【作废】或【修改】按钮进行操作。确认住房贷款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导致贷款合同变化、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如发生以上情形,可在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点击页面下方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是否发生变化”选择“是”,选择正确的“变更类型”,点击上传“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08:42:54住房贷款利息天津
Q

江苏企业将人员派驻境外工作,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报送外派人员信息?

A
您好,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代扣代缴】-【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派员出境】-【添加】。二、确认单位信息,选择所报送的“派出年度”,点击【添加】。三、单个添加或批量导入外派人员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四、保存完毕点击【退出】,返回申报页面,点击【报送】进行信息报送。后续可在派员出境申报记录列表页面查看相应记录。五、如果信息有误,进入同一模块找到对应报告表,点击【修改】调整,已报送成功的人员不可删除,如需删除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六、提示:(一)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建议提前完成,避免临近截止时,产生系统拥堵。(二)外派人员税务档案需留存,包括派遣协议、境外完税凭证、收入明细表等,以备核查。(三)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2 17:14:56跨境江苏
Q

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操作指引(云南省)

A
一、业务概述国家税务总局基于个人所得税APP全国统一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服务,实现自然人代开发票及相关税费缴纳的一体化应用。涉及数电发票业务,其中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法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接收发票。涉及申报业务,其中自然人负有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法人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二、业务流程扣缴义务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开票提醒—自然人确认代开发票申请—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发票开具—扣缴申报(关联发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缴—未扣缴申报疑点管理三、操作指引(一)劳务报酬发票代开发起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2.发起申请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3.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1)销售方信息:选择本次的代开申请人,若未查询到请先前往“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添加。注意:销售方仅支持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且销售方需已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选中人员后,可依次录入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2)购买方信息: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默认为本单位信息,不支持修改。可依次补充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注意:经办人信息为本次填写劳务费代开申请信息的纳税人实名信息,不支持修改。(3)项目信息: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新增项目信息窗口。录入项目名称,点击“智能赋码”选择匹配的税收分类编码名称,然后依次录入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信息,然后点击“确定”完成添加。(4)应税行为信息:应税行为发生地默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不支持修改;个人所得税项目默认为劳务报酬,不支持修改。(5)备注信息:可选择录入,默认内容:“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4.提交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代开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APP同步收到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二)办理“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若企业已为代开申请人(销售方)发起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信息,则代开申请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待办频道页,可查看到“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2.进入代开申请流程点击待办的“去处理”,进入发票信息确认页面。在“发票信息”页面,代开申请人确认企业预填的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地信息、备注信息是否正确,不支持代开申请人修改,如有异常,可联系企业修改。补充说明:企业可登录WEB端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功能进行修改。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确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征收项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代开申请信息提交。3.税款缴纳代开申请提交后,进入税款缴纳流程。选择缴款方式,通过选择的缴款支付应用完成支付后,回到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支付结果。4.发票开具税款缴纳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具发票。点击“查看发票”进入发票详情页面,可预览和下载电子发票。点击“查看完税证明”进入完税凭证下载页面,可将凭证下载保存至本地。(三)查看发票1.销售方查看发票销售方完成发票开具后,在“办&查”频道,点击“发票管理—我的票夹—我销售的”可查看到已开具的代开发票。2.经办人查看发票销售方完成发票开具后,发起发票代开的经办人也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发票。经办人进入“我的票夹”功能,在“我经办的”页签下可查看到发票。点击发票卡片,进入发票详情页。(四)查看代开申请记录进入“办&查”频道,点击“发票管理—开票申请记录”可查看到历史待申请、待缴款、已开具、已作废等代开申请记录。点击记录信息,将进入记录详情页面,可查看具体记录信息,包括缴款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和备注信息四部分。(五)扣缴申报关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2 15:07:43自然人
Q

云南省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是否在“无纸化退税”业务范围内?

A
您好,“无纸化退税”实施范围包括:误收退税、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及类似政策性退税、省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的其他退税事项,以及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具体退费办法前,暂参照上述退税方式办理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不包括车辆购置税退税以及退税账户与原缴款账户不一致的退税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需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税等已实现无纸化退税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纳入出口退税“无纸化退税”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2 15:07:41出口退税云南
Q

江苏纳税人如果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存在异议,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诉?

A
您好,如果您发现个人所得税存在“被收入”的申报记录,可以申诉处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诉流程如下: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特色应用】-【申报收入查询】。二、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查询】,可查看对应的收入明细。选择需申诉的收入记录,点击【异议申诉】。三、选择申诉类型:从未任职、目前在职、曾经任职,并填写补充说明,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四、提交申诉后,您可通过【我要查询】-【异议处理查询】查询最新申诉记录和结果。特别提醒:申诉真实性责任由您个人承担,请仔细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1 17:04:04个人江苏
Q

江苏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提示“采集的子女教育信息没有查询到学籍信息”,与实际不符,此提示可以跳过吗?

A
您好,首先您需要了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可对照检查前期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一、您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学籍信息,确认子女受教育阶段以及起止时间。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选择子女教育信息填报记录,核对受教育阶段的起止时间是否填写正确,若确认填写无误,可以点击【我已知晓】跳过提示,继续下一步操作。三、学历教育分以下几个阶段: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若填写有误,请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本年度内受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截止时间填写有误。如小学升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都属于“义务教育”。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新增子女教育信息,只需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二)本年度内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截止时间填写有误。子女的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如由高中阶段教育到了大学本科阶段,这种情况不能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需新增一条信息。四、留存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具体操作流程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LKKNpt1eGsCDC8RmId3vJg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1 17:04:02查询江苏
Q

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办理手机号码变更?(宁波)

A
您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我的】-【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1 16:49:04宁波
上一页3132333435下一页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