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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哪里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天津)

A
您好,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模块进行申报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9 17:26:02申报表天津
Q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A
您好,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9 14:51:06重点群体宁夏
Q

在广东省,“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有哪些?

A
您好,“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有:判断标准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Q

个人在电子税务局APP上代开发票,税金已经缴纳,但是找不到发票,怎么处理?(宁夏)

A
您好,进入【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功能,调整申请日期进行查询,核实是否存“待开具”或“待缴款”的情况。“待开具”的手动点击开具后进行查询或下载发票;“待缴款”核实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不存在的先进行缴款后再进行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9 09:21:25电子税务局APP宁夏
Q

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为什么显示未缴款?(宁夏)

A
您好,进入【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功能,调整申请日期进行查询,核实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或者存在缴款异常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9 09:21:23电子税务局APP宁夏
Q

厦门市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

A
【事项名称】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申请条件】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述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上述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共同共有产权人在出售或新购住房时对共有产权份额约定的,应在出售申报税款或申请退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约定协议,确认产权份额。共同共有产权人未提供共有产权份额约定的,按照共有人数均权处理。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必报查验后退回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原件4纸质/电子必报3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必报4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条件报送新购住房为二手房需要报送新购住房为司法拍卖房(无房产交易合同的),提供拍卖确认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5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为交易合同中涉及税收部分的业务要素内容,包括:“第一至第八条合同内容页及合同末尾双方签名盖章页”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条件报送新购住房为新房需要报送6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条件报送共同共有产权的,需提供本资料【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表单及填写范本】《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6:53:24厦门
Q

广西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预征率是1%还是3%?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上述政策,同样适用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5:53:501%广西
Q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按照3%征收增值税?(宁夏)

A
您好,情况一: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则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第1栏和第2栏次,主表16栏“本期应纳税额”按3%带出税额属于正常;情况二: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则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第1栏和第2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4:17:34小规模纳税人宁夏
Q

小微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宁夏)

A
您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房产税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4:17:32小微企业宁夏
Q

退票费及改签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宁波)

A
您好,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与改签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8 10:00:23宁波
Q

电子税务局中如何预缴税款?(宁夏)

A
您好,外省的企业在宁夏有项目,登录自然人业务,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功能进行报验申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进入企业业务下的【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进行登录。然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进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7:01:49电子税务局宁夏
Q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A
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对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三、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山西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5:05:18山西
Q

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

A
您好,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46个体户宁夏
Q

小微企业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宁夏)

A
您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44宁夏
Q

企业开具或收到数电票,在哪里查验发票真伪?(宁夏)

A
您好,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22数电票宁夏
Q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宁夏)

A
您好,第八条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总、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例,并编制《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见附件3),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总、分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税率不同应分别核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期应缴增值税=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4:24:18宁夏
Q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A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附表:“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判断标准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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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然人房产赠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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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同时,随征的附加税费为零。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不属于“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如果赠与的是住房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赠与的是非住房的,则赠与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请示,答复意见为:目前虽无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鉴于夫妻之间关系较为特殊,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赠予手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减半征收。)(二)受赠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其他个人(除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外)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赠与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受赠方: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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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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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判断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类型时,分支机构的划型以本企业数据,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09:33:35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无法提交是什么原因?

A
您好,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无法提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排查:一、检查企业的信用等级,若企业信用等级为M级、C级、D级的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则系统会阻断申请。现行政策为A级和B级纳税人才能办理该项业务。二、检查企业增值税的申报时间,若增值税申报时间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间隔过短也会导致该项业务无法提交办理,建议等待一两天后再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09:33:26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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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9 09:44:41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3:48:43合规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7 10:20:37个人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