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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7:33:54安徽
Q

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7:33:54安徽
Q

我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A
您好,如果您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如果您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7:33:54安徽
Q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6:52:17纳税地点全国
Q

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申报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

A
您好,您在经营所得预缴申报时,无论是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如有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还需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对于经营所得查账征收方式,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有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还需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如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还需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如在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还需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如您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6:40:04申报表全国
Q

个体工商户计算经营所得时专项附加扣除填哪里?

A
您好,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区分申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如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6:34:24申报表全国
Q

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怎么办?

A
您好,如您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您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如您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如您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当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5:50:23注销全国
Q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
您好,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9 15:14:07创投企业全国
Q

非境内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是否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均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3 14:09:08个人所得税全国
Q

纳税人2023年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A
您好,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8 15:27:58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享受税收优惠、信用承诺、提供涉税资料等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中存在守信或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四、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参考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关信息。五、纳税人对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税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进行修复。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设置的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查询、下载、打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4个人信用天津
Q

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吗?

A
您好,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的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7:13:40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如果没有租金合同,该怎么填写?

A
您好,建议您补签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留存备查。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6:18:50大病医疗全国
Q

个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A
您好,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需留存备查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6:18:46格式全国
Q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A
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0:17:50安徽
Q

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A
您好,如果您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0:17:50安徽
Q

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0:17:50安徽
Q

2023年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
您好,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1 10:17:50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A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3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1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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