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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8个人所得税全国
Q

(上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扣缴客户端)

A
一、登记(一)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有什么含义?答:具体状态有:【待验证】:人员信息初次添加或修改时的默认状态。【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验证通过】:表示采集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的信息是一致的。【验证失败】: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可暂时忽略该验证结果,正常进行申报。【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二)扣缴客户端中,对已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答: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已经在扣缴客户端中申报过的人员,可以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三)扣缴客户端中,如何隐藏非正常状态人员?答:具体操作: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隐藏全部非正常人员。(四)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显示隐藏的非正常人员?答:具体操作: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即可显示全部非正常人员。(五)扣缴客户端中,对人员状态被修改为非正常的人员,是否需要报送人员信息?答:人员信息一旦进行修改,即需要通过点击【报送】按钮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非正常表示员工从该单位离职后,在“个人所得税”APP的员工任职受雇单位中,将不显示该企业信息。(六)扣缴客户端中,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何批量修改?答:具体步骤为:1.请点击扣缴客户端上方【代扣代缴】,进入“代缴代缴”模块;2.请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出】→【全部人员】;3.请在导出的EXCEL人员信息表中对“联系电话”列进行补充或修改;4.修改保存成功后,再次打开扣缴客户端,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点击【选择】,选择对应的人员信息EXCEL表格→【打开】,导入成功即可。(七)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操作人员信息的批量修改非正常?答:具体方法为:1.打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选中所有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录入离职日期,点击【修改】即可;2.在扣缴客户端点击导出-全部人员,将导出的excel模板中的人员状态信息修改为非正常,重新保存。再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将该excel重新导入即可。(八)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为什么新增【报送】功能?答:因为扣缴客户端的人员采集信息需要和公安系统进行实名比对,增加员工真实性校验,并且也为税改的汇算清缴申报做准备,只有员工信息真实的才能进行汇算清缴。所以采集好人员信息需要进行报送。注:如果该人员状态为“非正常”(即离退人员),则无需进行报送。(九)如何在扣缴客户端中下载人员信息导入模板?答:具体操作:点击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选择需要保存的路径,点击保存即可。(十)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如何导出?答:具体操作: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点击【导出】,可选择全部人员或选中人员导出。(十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如何打印出来?答: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点击【导出】,可选择全部人员或选中人员导出,将导出的excel文件打印。(十二)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显示的顺序与导入电子表格文件中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答: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在“人员信息采集”中采集了工号信息,点击【工号】列中出现的三角图标,即可按工号进行排序;情况二: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没有采集工号信息,可以点击【姓名】列或其他列进行排序,也可以采集工号信息后再进行排序。(十三)纳税人在公安系统中修改了姓名,扣缴客户端中如何修改?答:纳税人的身份验证状态如果显示“待验证”、“验证中”或“验证不通过”的情况,可直接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修改;如果显示“验证通过”的情况,则纳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更正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可在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姓名更新】,进行更新。(十四)扣缴客户端中,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答:对于未报送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修改更正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保存】即可。对于已报送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随后重新录入正确的人员信息,重新报送。(十五)扣缴客户端中,非正常人员如何修改为正常?答:在“人员信息采集”,勾选非正常状态的人员信息,双击打开页面后将右上方的“非正常”状态改选为“正常”状态,点击【保存】即可。如需批量进行修改,勾选非正常状态的人员信息,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中选择“人员状态”,将人员状态信息修改为正常,点击【保存】即可。(十六)扣缴客户端中,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点击【获取反馈】按钮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取反馈成功?答:身份验证具有延时性,若一次报送较多人员时,获取验证结果会慢一些,但不影响下一步申报操作。目前只要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均可正常申报。(十七)扣缴客户端中,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添加并录完境内或境外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为什么系统没有反应?答:采集人员信息时,带星(*)号的项目是必填项,请注意检查必填项是否已正确录入。保存后,注意检查界面上是否存在标注成红框的项目,若存在则将标注红框的项目填写正确后再点击【保存】。(十八)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时错将姓名录成了繁体字,报送状态显示“报送成功”且身份证验证状态显示“验证成功”,但身份证上是简体字,这种情况应如何修改?答:无需修改,后台可实现简繁体自动转换。(十九)重装扣缴客户端后,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为空,应如何处理?答:客户端数据均保存在本地,故卸载重装或换电脑安装,需重新采集。若之前备份了相关数据文件,可恢复相关信息。(二十)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时提示“15位身份证不允许保存,请升级为18位身份证”。该如何处理?答:扣缴客户端要求采集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纳税人身份证号为15位的需升为18位后方可正常采集。(二十一)扣缴客户端中,在人员信息导入时提示:”已有申报记录,由境内人员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确定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该如何处理?答:出现该提示有以下两种情况:1.扣缴客户端和正导入的文件中均有所提示的证件号码,但是这个证件号码在扣缴客户端和正导入的文件中对应的姓名不一样。检查人员信息,如果姓名不正确,可以直接在扣缴客户端中修改。2.正导入的文件中有重复的证件号码,修改重复证件号码后再次导入即可。(二十二)扣缴客户端中,导入模板时提示:“如下系统必导项尚未关联Excel数据列。”请问如何处理?答: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模板里没有所提示的这一列。请先下载客户端里的标准模板,然后将刚才导入的表格中的信息复制到标准模板对应列中,再重新导入即可。注意:下载模板时建议重命名,避免覆盖原来的文件。(二十三)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中,录入证照号码时系统提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号码只能是9位数字和字母混合”,但该人员的通行证号码为10位数,无法保存。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格式如下:第1位为字母(香港居民为H,澳门居民为M),第2-9位为数字(为持证人的终身号),第10-11位为换证次数。如H0139133901,录入证照号码时只需录入H01391339即可,换证次数无需录入。(二十四)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点击“获取反馈”后显示个别员工的人员状态为“验证不通过”,但核对身份证件无误,该如何处理?答:该员工可自行前往或委托他人携带该员工的身份证件原件于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采集完成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自然人信息变更】中完善该员工的个人信息。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人员添加】登记该名员工。(二十五)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时,是否会阻断申报?答:“验证不通过”是否会阻断申报由各省自行配置相应开关来控制,目前仅个别地区对于验证不通过阻断操作。(二十六)“个人所得税”APP上纳税人采集的残疾人的信息能同步到扣缴客户端吗?答:若扣缴义务人先在客户端采集了此纳税人的人员信息,然后纳税人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完善个人信息,扣缴客户端的残孤烈信息即可同步到“个人所得税”APP上;反之则不行。(二十七)扣缴客户端报送人员信息以后,人员信息反馈结果:“受理税务机关代码不能为空”,该如何处理?答:出现此提示是由于税务局端没有维护单位对应的所属分局。可在局端增加对应的主管税务科所分局,再重新申报就可解决。(二十八)缴客户端重装后,人员信息空白如何处理?答:出现人员信息空白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于系统重装前进行过数据备份的,可以通过数据恢复人员信息。2.对于系统重装前未进行过数据备份的,分两步解决。第一步按顺序操作【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等模块,通过模板做好人员信息。第二步按顺序操作【导入】-【导入文件】-【选择】等模块,“导入”刚做好的人员信息模板。二、申报(一)如何解释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导入成功15个,但是扣除界面只显示13条信息。答:扣缴客户端在任何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都可以导入全部人员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在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会显示本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扣除的人员不在此显示,可在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页面查看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答:正常工资薪金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自行手工填写,也可以先选择需要预填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将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三)单位发放2019年1月的工资,如何在软件中按新税制计算出应缴纳税款?答: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打开扣缴客户端,录入并报送员工信息(对已录入单位,可忽略此步);2.通过标准模版表采集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扣缴客户端;或由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定指定单位),三天后单位点击【下载更新】按钮即可下载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3.导入当月收入正常工资薪金表,并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扣缴客户端会根据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进行预填;4.点击【税款计算】步骤,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当月应纳税额,导出计算结果即可。(四)单位员工如果2019年1月份没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3月份才开始采集,会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吗?答: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数,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五)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入员工提交上来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时,为何无法选择具体的电子表格?答: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批量导入,只能通过文件夹。系统会把该文件夹里面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全部导入。(六)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
Q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A
【事项名称】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申请条件】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履约的外籍人员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8 18:21:07信息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践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数据赋能,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二、支持创新研发,助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新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更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人才强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化“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目、一团队、一图表、一问效、一品牌”服务模式,对全省重点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重点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尽早发挥效益。五、激发消费活力,扩大有效需求助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建设海丝核心区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落实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增加外国投资者本地再投资。试点发放《税收协定服务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完善“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积极支持中印尼、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七、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服务生态福建绿色发展精准落实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持续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九、促进就业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十、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擦亮“闽捷办”智慧税务服务品牌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以“一次不用跑”“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持续优化“智能享惠”“智能导税”“同屏帮办”等创新举措,推动“八闽税信码”“税悦工作室”融入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实现社保费征缴、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交易等跨部门事项“协同办”“一站答”。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继续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活动,健全税费服务诉求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税费争议事项。十二、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形成争优、争先、争效新气象全省税务系统要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作表率。要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深入开展“四下基层,税兴八闽”调研活动,大力解放思想、开阔胸襟,持续探索推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招数,以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6月27日
Q

个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在原单位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新单位累计扣除?

A
您好,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纳税人在原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新单位无法掌握该纳税人在原单位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新任职单位仅能根据其在新单位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3:09:39变更全国
Q

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及配偶婚后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3:09:39住房租金全国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信息有哪些?

A
您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1:19:03信息全国
Q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如何报告?

A
您好,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1:18:55报告全国
Q

残障儿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接受义务教育送至托管班,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对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残障儿童,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对于已达到入学年龄,将儿童送入有学籍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6:34:49扣除全国
Q

通过手机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出来交给单位盖章保存?

A
您好,通过手机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需要打印出来交给单位盖章保存。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网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无需将相关信息打印出来交单位盖章保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6:34:14打印全国
Q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不完整怎么办?

A
您好,《扣除信息表》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6:34:13资料全国
Q

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5:39:09扣除全国
Q

员工工资不超过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A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您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就会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5:29:42采集全国
Q

纳税人什么时候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A
您好,您如果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您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1:24:34报送全国
Q

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1:24:34填写全国
Q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0:59:36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升学期间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09:48:37扣除全国
Q

单位将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09:26:04境外全国
Q

个人参加自学考试,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3 21:22:24扣除全国
Q

父母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期间,子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
您好,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3 21:22:02证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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