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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综合服务平台常见问题解答(上海)

A
一、客户端环境配置问题1.1本平台运行环境?1.本平台支持WINDOWSXP(非IE8)、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等操作系统;2.纳税人需使用火狐、谷歌或IE8以上版本浏览器;3.纳税人在使用本平台前,需根据操作手册要求安装相关的控件及驱动(安全证书、盘的驱动、应用客户端);1.2使用本平台电脑需要设置哪些?1.在浏览器中,把本平台的地址加入可信站点,并在可信站点的“自定义级别”-“设置”中,将全部选项启用,重启浏览器生效;2.在启动IE时,需选中IE的快捷方式,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WINDOWSXP环境不用选择管理员身份运行)。1.3金税盘/税控盘驱动应用客户端的安装注意事项。1.按照《基础驱动及应用客户端安装手册》安装;2.关闭浏览器;3.不要插金税盘或税控盘;4.在安装证书和应用客户端的时候,需要选中安装文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5.清空浏览器缓存,再重新打开浏览器。二、登录问题2.1纳税人登录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1.纳税人只能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税控盘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其他设备;2.输入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不同于各省市局网厅登录时的CA证书密码);3.忘记证书密码,需联系当地盘的技术服务单位;4.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2.2个别税控盘无法登录,登录时报“打开设备—未知错误”,但是纳税人的开票软件可以登录。不知道是盘的问题,还是驱动的问题?1.纳税人只能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税控盘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其他设备;2.此类错误通常是客户端驱动、控件等安装问题,请联系当地金税盘或税控盘服务单位解决;3.Win8、win10系统需用选中IE的快捷方式,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2.3登录系统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如何处理?1.需确认登录的网址是否属于企业本省平台网址(特别是计划单列市,如青岛的企业,不要登录到山东的平台网址);2.请确认税控盘或金税盘是否插好,并且不能同时插入金税盘和税控盘;3.请确认驱动是否已正确安装,驱动问题请分别联系当地金税盘/税控盘服务单位的技术支持人员;4.请确认返回信息中的税号、信用等级等是否属于本企业、是否正确无误;5.若非上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本企业的档案信息是否正常同步。2.4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时候报错“打开加密设备时验证用户口令—函数参数错误(0xB)”,是何原因?1.请检查是否输入了正确的CA证书密码;2.请确认盘是否被锁住了。2.5平台密码是什么?平台密码是为了满足部分企业开票与认证操作分开的需求,企业可自行根据自身需要在“档案信息维护”模块下增加设置平台密码;平台密码设置成后,企业只有同时输入证书密码和平台密码后,才能登录本平台。2.6忘记平台密码后如何处理?1.密码遗忘后,如果您设置过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可通过它取消平台密码,登录平台后,可根据需要重新设置平台密码;2.若没有设置过平台密码找回问题,或忘记找回密码问题答案,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密码重置。三、操作问题3.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哪些企业开放?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2发票抵扣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2.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3.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4.每个数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5.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6.“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7.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8.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9.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3.3发票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勾选成功后,还需要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方可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2.对于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已确认的发票不支持撤销勾选操作;3.每个自然月内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和确认操作;6.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8.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退税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3.4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1.外综服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2.代办退税勾选功能目前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除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外,其他异常发票均不可作为代办退税凭证进行勾选;4.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查询不到时,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3.5进项发票查询有哪些注意事项?1.本平台提供近期、未到勾选日期(还未到认证抵扣期的发票)、出口转内销发票的发票查询功能;2.查询出的结果,包含发票基本信息以及发票勾选认证情况;3.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本平台中;4.若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仍然查询不到该张发票,首先确认是否为增值税发票,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发票是否存在。3.6发票下载有哪些注意事项?1.发票下载功能向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开放;2.纳税人可在此功能查询或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3.7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2.系统从征管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回退功能在申报期内有效。3.8哪些数据可以做为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数据/成品油生产企业票据认证的依据?1.发票状态为正常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数据。3.9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1.成品油票据认证勾选即认证;2.成品油票据认证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3.平台可获取消费税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认证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消费税),本次认证的票据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认证,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企业“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1)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认证不成功,您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认证”;(2)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认证成功”;4.认证成功后,请前往“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查询认证统计情况,可自行打印或导出认证明细数据;3.10成品油认证统计有哪些注意事项?1.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2.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3.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3.11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2.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3.12登录本平台后仅有查询功能,无法看到勾选提交等功能页面的原因可能有哪些?1.请确认您是否为转登记纳税人,且当前为转登记日的下期;2.请确认您是否是转登记纳税人转为了一般纳税人,但还未到生效日期。3.请查看本企业档案信息确认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四、业务问题4.1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如何计算?勾选、确认勾选操作(不含退税、代办退税操作)期间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4.2性质不同的出口退税企业在本平台的操作有什么区别?1.外综服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代办退税类认证操作。2.外贸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类认证操作;3.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类认证操作。4.3“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等异常发票或管理状态非正常的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2.已超过抵扣时限但税局已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4.4“发票退税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1.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的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4.5“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尚未认证,且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的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4.6在本平台完成发票抵扣认证、发票退税认证、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都需要哪些步骤?1)完成发票抵扣认证需要发票勾选(抵扣勾选、抵扣批量勾选)、发票确认(确认签名)两步操作。2)完成发票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发票确认(退税确认勾选)两步操作。3)完成发票代办退税认证需要发票勾选(代办退税勾选)一步操作,代办退税认证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4.7发票的可抵扣期限如何计算?本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发票抵扣期限:对于2017年7月1日零时后开具的发票,抵扣时限调整为开票日之后360日: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可抵扣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往前满足抵扣期限之日起至税款所属期当月最后一日;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可抵扣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往前满足抵扣期限之日起至税款所属期当季最后一日。4.8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如果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在发票进行确认签名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在申报抵扣后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4.9三证合一的企业,老税号开的发票能否也在本平台上进行操作?如果税务机关在局端的征管系统正确的维护了新旧税号的对应关系且同步到了电子底账系统,则使用变更后的新盘即可查询到新、老税号的数据。否则只能查询到新税号的发票。此种情况需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处理。4.10企业已经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申报,但在平台中仍显示为未申报?1.核心征管系统未及时将企业申报结果同步至本平台;4.11在本平台中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否也可以勾选?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只要能在本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4 15:44:40综合服务平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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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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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现决定在我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试点服务方式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向该试点商店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二、试点商店第一批试点退税商店为:重庆环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后续将视试点情况,择时调整试点商店。三、“即买即退”适用条件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重庆市试点商店;(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25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含);(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四、办理流程(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条件的,除向试点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可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并承诺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二)预授权扣款。在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该旅客仍未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三)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四)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由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1.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直接操作解除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支付资金。2.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五、币种和支付方式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试点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六、其他事项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4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3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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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同时废止。附件:1.汇总纳税申请表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市、县、区经营的纳税人,经自治区、兵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核算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第二章汇总核算条件第四条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动态监控经营服务、销售收入和发票开具情况。(三)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提供服务等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四)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章税收管理第五条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三)分支机构批准设立文件。第六条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同步传递至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条件及需准备的相关资料。第七条经审核确认的增值税汇总核算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纳税申报:(一)收入比例预缴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1.总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2.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相应栏次,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汇总纳税申报。1.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2.总机构汇总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3.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和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及时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4.汇总纳税企业预征率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第八条汇总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增、减分支机构的,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总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汇总核算增值税条件时,总机构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九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和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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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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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25个部门单位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第二章联合激励实施方式第三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部门单位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联合激励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认真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依托“蒙速办”移动端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作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电子凭证,内蒙古税务局是“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的发证主体。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收到内蒙古税务局推送的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后,通过“蒙速办”移动端 “信息推送”功能,主动向激励主体精准推送。电子税务局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负责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时向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第七条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提供加速审批通道并优先处理,缩短审批周期;(二)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给予有关节能审查项目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三)激励主体可作为推荐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的对象;(四)激励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时给予快速复审通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复审结果;(五)会同内蒙古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纳入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建筑业企业方面,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盟市级先进企业;(二)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预售申请,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奖励。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二)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对激励主体办理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提供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无需盟市初审、提交法定资料,一纸承诺,当场出证。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二)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三)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四)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的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激励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相对同等主体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证书电子证照,并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持续动态更新;(二)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评选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团委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入自治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二)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三)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征询会、座谈会及相关专题调研。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二)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三)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连续5年及以上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四)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二)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三)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变更、从事相关业务时,将激励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二)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激励主体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上级部门。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第四章联合激励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定期交流反馈。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领域本行业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实施年度内发现被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对应部门信用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相关信息与内蒙古税务局共享。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税务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享的相关信息对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补发或撤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内蒙古税务局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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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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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特此公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第六条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第七条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第八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条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第十二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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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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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2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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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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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存在差异,请以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为准。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西藏自治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xizang.chinatax.gov.cn:8443/或https://tpass.xizang.chinatax.gov.cn:8443/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西藏自治区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XX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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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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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山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山东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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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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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北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北京市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三、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四、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六、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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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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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安徽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安徽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安徽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安徽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安徽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附件:1.数电票样式.doc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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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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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湖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湖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hunan.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湖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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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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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5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1份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1份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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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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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申请条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3.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条第一项。【办理材料】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3加工贸易手(账)册1份4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企业的书面说明1份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1份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1份3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6.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5 13:50:09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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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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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申请条件】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办理材料】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4份电子数据1份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1份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出口发票1份3出口合同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1份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6.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直接报关出口。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7.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4 15:45:19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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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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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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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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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名单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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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天津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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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天津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天津明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铭鑫电子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上述两户企业通过“道具”出口、走私黄金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天津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8258.1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天津市检察机关对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中。天津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 09:32:25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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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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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黑龙江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黑龙江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黑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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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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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不同之处按照总局口径执行。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河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河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zj/index/index.html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河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河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用途错误确认为出口退税能否更正?

A
您好,您发票用途误确认为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果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已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15 17:41:52出口退税勾选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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