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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0:32:22合并申报全国
Q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在申报时享受税收减免?

A
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申报时享受税收减免的方式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其中《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的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9 09:59:20简并全国
Q

单位之间换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A
您好,单位之间换房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单位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23:46单位全国
Q

转让基础设施建筑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21:55转让全国
Q

房地产抵押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A
您好,在抵押期间如不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20:24房地产全国
Q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个人投资者收回其投资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17:17个人独资企业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应该由哪里出具?

A
您好,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12:01出具全国
Q

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清算审核?

A
您好,一、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八、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九、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十、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十一、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十二、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十三、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十四、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十五、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十六、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十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Q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59:34规程全国
Q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是否属于“最多跑一次”事项?

A
您好,对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58:33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计税评估价格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A
您好,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并将此评估结果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从事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提供与应税土地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各级税务部门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和基准地价等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土地评估机构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应纳税土地有关的真实土地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应纳税土地的评估资格,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还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54:43评估价格全国
Q

转让房地产收入为外币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53:34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筹集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发生的发行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筹集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列举范围内,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50:09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行政规费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47:11扣除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对扣除项目如何审核?

A
您好,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43:29审核全国
Q

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A
您好,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40:33土地增值税清算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A
您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30:39保证金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聘请的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费怎么扣除?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中介费若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28:31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
Q

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审核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包括什么?

A
您好,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27:13审核全国
Q

二手房转让,房屋维修基金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吗?

A
您好,旧房转让应使用评估价格或者购房发票作为扣除依据,房屋维修基金不能单独作为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6:25:46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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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8 17:09:37审核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