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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附件:1.北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7-09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结合航天发射业务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二、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三、境内单位凭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境内单位在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注明的发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义务完成前购进或接受上述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接受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按实际发生时间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轨交付合同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15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税务机关公示纳税人享受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信息工作时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38号)规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文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公示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完成时限,由2020年2月底前调整为疫情解除后30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12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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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税务机关公示纳税人享受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信息工作时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38号)规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文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公示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完成时限,由2020年2月底前调整为疫情解除后30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12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A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1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国税发〔2015〕1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返还增值税政策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核算体制,现对中石油进口天然气2014年取得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批复如下: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石油下属企业,三家公司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上述三家公司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后,应作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0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5-22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现就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5-1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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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A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4-20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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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A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4-1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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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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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领导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任组长,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办公室、征管科、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科为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制定符合各局实际的推行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遵循先易后难、先少后多、先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原则,有序开展培训、纳税服务宣传、升级工作并防范工作遗漏。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应急服务预案,保障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监督服务单位有序竞争。二、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全面推行使用升级版。三、推行安排(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管理。(二)自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应按照推行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盘置换和系统升级,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三)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不含税控器)和电子发票以及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机具暂缓纳入升级版,待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后另行安排。(四)各局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工作,暂保持此前小规模纳税人推行税控系统的管理安排,部门、岗位按照原有分工落实。四、发票及系统使用管理(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暂不启用。(二)升级版可支持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三)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四)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暂按以下标准办理:1.小规模纳税人可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普通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4)其中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总面额不超过3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五)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六)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使用升级版。五、设备使用及服务管理(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我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比重情况进行重新划分,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负责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百旺金赋公司负责其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1.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2.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二)本年营改增新增扩围行业服务单位范围划分,待税务总局明确原则后另行规定。(三)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使用金税盘。仍由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保存纳税人的旧专用设备,待市局统一组织销毁。(五)凡涉及更换服务商的事项,新服务商必须待原已收取的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六、税控设备发行及数字证书管理  升级版金税盘和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按照目前的防伪税控金税盘、货运发票税控盘、机动车发票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由于升级版的发行工作增加了数据证书的相关事项,请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一)信息中心在初始化数据证书(以下简称U-KEY)时,需要完整的审批记录,并登记台帐。(二)发行岗操作过程中,严禁U-KEY混用。例如:多个人共用一个KEY或借用别人的KEY进行操作。(三)各岗位人员须妥善保管个人U-KEY,如果发现丢失或者盗用的情况,请立刻向各局信息中心报告备案,由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和后续操作。(四)各局信息中心应做好升级版的新增税控装置的登记、销毁等跟踪管理工作。涉及税控装置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可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税控盘。2015年1月1日前已发行的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装置的管理参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七、运维问题处理机制(一)问题上报。如在升级版上线后发现问题或遇到故障,请及时上报各局信息中心,并附故障描述及截图。市局信息中心根据汇总情况及时解决故障,并发布解决方案。(二)反馈渠道。市局将通过邮件、内网网站、运维平台等渠道为基层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更新关于升级版的最新通知、公告和故障解决方案。八、升级版绩效管理工作(一)各阶段推行报告要求:将该阶段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相关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丰富详实,与实际工作情况一致,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二)年度推行报告要求:将一年来升级版推行工作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报告中“基本情况”表应的简捷明晰、“主要做法”的优劣、“发现的问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议”市局的认可和采纳等情况将作为对报告的评价标准。市局根据各局推行工作的进度情况(原则上越快越好),结合各局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税务总局局长信箱、市局局长信箱、市政府信访办转办件、12366投诉、人民来信来访、社会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档考评。(三)报告上报时间要求:5月1日前、营改增行业推行后次月1日前、12月1日前(均含当日)。九、推行计划报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要求,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局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前5日内向市局上报下季度本局升级版推行计划。附件: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总体流程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宣传稿3.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4.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5.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流程图6.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场工作流程7.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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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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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为做好我市升级版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二、我市已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电子发票。三、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四、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第二条规定为每个230元。不属于上述置换范围的升级版专用设备,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8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废止。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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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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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精神,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由认定管理改为登记管理后,2015年4月1日前已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有关要求办理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无需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在《税务事项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税务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限到期的当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的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暂停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修改公布后,我局将重新予以明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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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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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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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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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规定现行有效。以上所称“规定的时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3-20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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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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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省辖市国税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3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皮革进一步加工箱包、皮鞋、服装等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或委托加工皮革的耗用比例,计算皮革的耗用数量,再根据皮革对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计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其他产品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四、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五、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纳税人应按确认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六、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2-15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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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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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和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决定在我省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皮革鞣制加工”(代码:C1910)执行,耗用农产品为黄牛皮或羊皮,未按皮革鞣制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扣除方法农产品单耗数量(平方英尺/平方英尺)蓝湿皮黄牛皮投入产出法1.020皮坯黄牛皮投入产出法1.097牛皮革黄牛皮投入产出法1.179蓝湿皮羊皮投入产出法1.060皮坯羊皮投入产出法1.140羊皮革羊皮投入产出法1.200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2-09增值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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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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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含网络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增值税税负率,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清算。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1-26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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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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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自治区分行所属各地市分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后,再由自治区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汇总缴纳增值税;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为0.8%。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1-26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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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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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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