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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入库减免退抵税

A
【事项名称】入库减免退抵税【申请条件】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纳税人未更正申报表,直接申请退税的,也属于减免退税;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书面委托资料1份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人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每次办理退税时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1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1份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3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新购住房为二手房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新购住房为新房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8.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58退税全国
Q

税收减免核准

A
【事项名称】税收减免核准【申请条件】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3.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5.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6.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收回房地产决定文书(载明该征收、收回事项属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征收、收回房地产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Q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新)

A
【事项名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条件】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1份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52税收
Q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A
【事项名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Q

申报错误更正

A
【事项名称】申报错误更正【申请条件】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6.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7.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19错误全国
Q

税收减免备案

A
【事项名称】税收减免备案【申请条件】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相关合同。(4)支付凭证。(5)委托材料。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4.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9.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见入库减免退税事项。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17税收
Q

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常见问题(河南)

A
1.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是否必须进行刷脸认证?(河南)您好,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时必须进行刷脸认证。2.新电子税务局支持代开哪些业务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支持自然人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支持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3.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区分不同登录主体,代开发票渠道及发票类型有所不同。一、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点击【企业业务】登录。(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点击【地方特色】-【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代开存量房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四)保险、证券等行业汇总代开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信用卡行业、旅游行业等已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汇总代开发票申请】功能菜单。该模块提供“汇总代开(蓝字发票)”“查询汇总代开”功能。二、自然人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一)代开数电普票1.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可根据情况选择“货物服务一般代开”或“建筑服务”项目。2.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申请代开】,进入【申请代开】填写界面。3.在【申请代开】界面,在【购买方信息】栏内填写购买方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带*的为必填项、必选项),根据需要修改补充购销双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果开具给自然人的,在【购买方信息】栏上方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即可。4.在【申请代开】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支持模糊搜索,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系统根据所选择的【项目名称】自动识别【个人所得税项目】;填写【金额(含税)】,系统会根据项目自动带出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和【税额】;按需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在页面左下角选择【应税发生地】,需要具体选择到街道乡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5.系统跳转至【提交申请】界面,并提示“若您对计税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请至税务大厅线下代开点现场办理。”。页面左下方显示“应补(退)税费额合计:XXX元”,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6.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界面,并显示需要预缴税款合计金额,点击【去缴款】可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7.预缴开票页面可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进行预缴税款,选择支付方式后,点击【立即缴款】(如需跨境缴税需勾选立即缴款前‘是否跨境缴税’按钮),即完成数电发票代开。8.在发票代开开具成功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后可以查看发票申请详细信息;点击【发票预览】后可以预览发票;点击【继续代开】后可以继续开具新的发票;点击【复制一张】后可以开具和该发票内容一模一样的新发票;点击【评价】后可以跳转至评价界面。(二)存量房发票代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三)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4.新电子税局哪些情形不支持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不支持以下情形自然人代开数电票:一、增量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业务目前不支持出租方申请代开,仅支持承租方发起代开申请。二、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三、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业务不得代开(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收入)。五、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不得代开。5.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一、单次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劳务报酬类代开发票份数超过12份或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的。三、代开发票享受减免税额超过50元的。四、代开发票触发了“提交资料后代开”条件的。弹窗提示“提供资料后代开”的,申请人需要上传必报资料流转税务人员审核后,方能开具出发票。(一)代开人上传必报资料,勾选“确认已完全知晓以上提示信息,并继续办理该项业务”,点击【继续办理】后,转税务人员审核。(二)通过审核后代开人继续缴款开票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6.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阻断代开?(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系统会阻断无法继续线上代开。如需继续代开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市场主体身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开具数电发票。申请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提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仍未登记的,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其代开发票业务。7.新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共有3种,分别为3%、1%、免税,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可选择2种,分别为3%、1%。如需代开免税发票,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8.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河南)您好,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可能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注意相关税(费)种的征收范围及免税政策。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不包括城建税。三、非印花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对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9.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地方补充)如何代开私房出租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一)承租方申请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二)出租方授权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1.增值税普通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房屋租赁合同;(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冲红?(地方补充)您好,当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等,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销售方发起,无需购买方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原因选择“开票有误”“服务终止”且对应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状态”为未勾选、“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入账状态”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仅可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税务人员审核。具体流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二)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三)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五)进入界面后提示“代开申请信息已提交税务人员审核,您可以通过代开申请记录查看办理进度”。点击【代开申请记录】可以查看当前申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度。点击【关闭申请】返回首页。点击【继续申请】可以继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二、销售方发起,需要购买方确认除以上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还有另一种应由购买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的情形。注意:(一)购买方在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仍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二)当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以及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
Q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一、事项名称: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二、业务描述: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四、办理材料: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2.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3.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1)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1份(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1份(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份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九、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十、办理流程: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9个人所得税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A
【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10.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1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13.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8经营
Q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请条件】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7个人所得税全国
Q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A
【事项名称】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申请条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4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1份5财产原值凭证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2份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份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6.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8.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9.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A
【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9.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0.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11.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13.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4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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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年度汇算或者随年度汇算一并办理纳税申报: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9.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2)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10.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含支付连续性劳务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1.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53:4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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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A
【事项名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申请条件】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设定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53:4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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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A
【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申请条件】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设定依据】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份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份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36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1份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1份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2份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年金方案复印件1份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8.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36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Q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A
【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13.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53个人所得税
Q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1份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1份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Q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A
【事项名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申请条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8.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9.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5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A
【事项名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请条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7.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49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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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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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9.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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