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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A
【事项名称】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六)项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5:50:49设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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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A
【事项名称】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条件】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5:50:47免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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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A
【事项名称】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申请条件】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1份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其中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申请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1:59:23海关缴款书全国
Q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柳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A
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贸促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中国(柳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柳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有效推进中国(柳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新发展机遇,全面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以构建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为重点,加快建设跨境发展新平台,打造立足桂中地区、辐射广西乃至西南地区的区域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进一步助推柳州市高质量开放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力量。(二)基本原则。1.坚持创新驱动。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等开放平台,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引进新技术、谋划新产业、拓展新动能,为高质量建设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持续提供动力和活力。2.坚持协同发展。以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为抓手,全面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尤其是以东盟为重点的RCEP区域市场,不断补齐短板,推动跨境产业链协同发展。3.坚持各方联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跨境电商产业融入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商业核心区,实现三产带动一产二产,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创新,强化跨境电商引领产业升级新优势。发挥政府顶层设计和引导作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各园区、海关、人民银行、税务、司法等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协同共建的工作机制。(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基本建成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力争实现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以上,累计推动1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打造10个以上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跨境电商品牌,新增5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健全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二、主要任务通过建设“两大园区”、搭建“三大平台”、健全“四大支撑”、推进“五大工程”、构筑“六大体系”,加快建立以制度创新为引领、以平台建设为依托、以区域协作为纽带、以数字技术为驱动的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推动跨境电商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一)建设“两大园区”。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差异定位、协作发展”的思路,加快金融、物流、人才等要素集聚,建设“一区两园”。“一区”指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下范围为柳州市全域;线上范围为柳州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覆盖在平台登记注册、备案和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两园”指一个综合园区及一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专业园区。(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1.建设综合园区。依托柳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生态新区)建立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园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务服务资源,打通跨境电商模式关键节点,强化政策集成创新,建设集采购、销售、存储、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园区,创新发展“97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模式,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依托柳州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将柳州市产品跨境“出海”接入互联网“高速公路”。利用广西工业设计城项目,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交易平台。2.建设专业园区。(1)鱼峰园区。以柳州螺蛳粉产业园、柳州螺蛳粉电子商务产业园为载体,通过搭建平台、优化环境、人才引育、资源导入等方式,推动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与柳州螺蛳粉优势品牌深度合作,开展“98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模式出口业务。巩固现有产业优势,补齐电商发展短板,打造柳州螺蛳粉产业中央商务区、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助推柳州螺蛳粉等特色产品“走出去”。(2)柳南园区。以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为引擎,打造公铁联运产业集群,加快推进设立柳州铁路港(西鹅铁路物流中心)海关监管区,打造国际物流港。引进电商终端平台,打通供应链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农产品、传统工业强区和小商品批发零售聚集区优势,通过“9710”模式,拓展柳南园区农副产品、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小商品等特色产品的国际市场。(3)柳江园区。加快打造以粤桂智能家电产业集聚区为核心的柳州智能家电产业跨境电商核心区。以“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为重点,助推智能家电、电子节能、电子信息材料等产品出口,发挥现有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优势,打造智能家电产业产品跨境出口产业链,推动跨境电商与智能家电品牌建设联动发展。(4)柳东园区。打造以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品为核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柳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柳州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中国二手车出口基地(柳州)、柳东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产业(广西)服务基地等平台,集聚跨境电商出口服务资源,吸引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零售企业开展“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进出口业务,形成汽车及零部件、二手车进出口分销供应链生态圈。充分利用柳东园区教育资源优势,加强“政校企”合作创新,打造产教融合度高、支撑能力强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基地。(二)搭建“三大平台”。1.打造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多点共享”的原则,依托中国(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整合生产、交易、通关、冷链、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等环节,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提供“一站式”、“一体化”信息服务。(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打造线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国际贸易、物流、支付、结算、金融、营销、广告策划、培训等服务资源,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培育一批跨境电商产业综合服务企业,为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3.搭建法律服务平台。通过搭建跨境电商法律服务平台,着力加强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专项研判,开展跨境商事仲裁、调解,保护跨境贸易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入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贸促会)(三)健全“四大支撑”。1.政策支撑。出台支持柳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配套政策,在财政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利用好柳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跨境电商进口仓储保税、入区退税、出口退货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2.制度支撑。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商相适应的监管服务制度,摸索出一套“进得来、管得住、放得快”的管理服务制度。研究探索“9810”模式办理出口退税的可行性,为跨境电商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柳州市人民政府)3.产业支撑。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短板,打造更为完备的现代产业体系。围绕汽车、钢铁、机械、化工及日化、轻工等5大传统产业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大健康、生产性服务业等5大新兴产业,扎实推进创新、创品牌、拓市场工作,加快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强化跨境电商引领产业升级新优势。(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4.人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振兴战略,制定实施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和引进系列配套政策。充分发挥驻柳州高校资源优势,鼓励柳州市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积极推动各类高校与企业实现产学研合作对接,共同探索跨境电商“政校企”人才培育新模式,打造一支既懂理论、又能实战的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柳州市人民政府)(四)推进“五大工程”。1.推进龙头企业引进工程。鼓励和支持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柳州市成立办事处或服务点。积极对接优质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资源,为柳州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优质平台服务。开展招商引资行动,争取从跨境电商发展基础和条件较好的深圳、广州、杭州等城市招引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到柳州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2.推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和引进一批社交电商、新零售、全渠道营销业态企业,直播电商、用户直连制造(C2M)及海外仓“一站式”服务等新型服务业,鼓励代运营、营销推广等跨境电商相关配套服务发展,构建良好产业链生态系统。扶大扶强一批基础好、带动性强的本地跨境电商企业,支持传统外贸企业探索跨境电商新业态。(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3.推进产业促进工程。充分发挥柳州工业产业链和传统外贸优势,深化柳州市“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项目发展,促进柳州市产业集群提质增效。支持制造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业务,通过鼓励平台注册、网络流量导入等方式,推动制造企业“触网”。(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4.推进品牌培育工程。建立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鼓励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打造海外品牌。举办跨境电商行业峰会和对接会,搭建线上线下联动的柳州市品牌产销对接平台,推动形成辐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RCEP区域市场、面向全球的柳州市品牌跨境电商营销网络。(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5.推进模式创新工程。举办电商创业创新活动,培育一批跨境电商新模式、新平台。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拓展海外市场,多元化促进柳州市跨境电商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综合性跨境电商平台等多渠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搭建海外营销网络体系。(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五)构建“六大体系”。1.构建信息共享体系。依托中国(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行统一业务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和信息管理服务,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整合申报、备案、海外仓等一系列平台服务功能,与“桂信融”平台系统对接,为跨境电商实现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以及数据要素流通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2.构建物流仓储体系。加快提升物流综合服务水平,扩大顺丰、京东、韵达、圆通等企业物流辐射范围,加快推进柳州宁铁汽车工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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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的要求,上海市税务局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通过新媒体等渠道持续宣传解读活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商务委、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精准推送,确保缴费人及时知晓政策内容。根据失业、工伤两险降率政策,统一通过信息系统调整优惠费率,确保缴费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费率优惠。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配合税务总局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做好税收协定谈签工作的信息收集,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面向千户集团企业的走访调研活动,加强线下沟通,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大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9.为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帮助大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探索开展税收事先裁定工作。  10.广泛动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涉税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大专院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和学生等社会力量注册成为税收志愿者。组织税收志愿活动,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进一步加强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工作,建立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台账,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配合税务总局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在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办”的基础上,结合缴费人诉求,持续优化线上办事缴费渠道的便捷程度,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制作双语版《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操作指引》,开展创新业务场景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努力提升税费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16.在电子税务局上线新办纳税人智能开业创新场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税费种核定以及数电票额度,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开票。  17.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确认式申报创新场景,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确认式申报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应申报税费种,并提供数据智能预填,纳税人只需确认即可。  18.对符合税务总局“优良信用者”条件的纳税人,逐步试行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持续深入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工作,建设大企业旗舰店,建设税企直连平台,不断丰富完善监管体系,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  请各单位各部门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03上海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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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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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践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数据赋能,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二、支持创新研发,助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新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更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人才强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化“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目、一团队、一图表、一问效、一品牌”服务模式,对全省重点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重点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尽早发挥效益。五、激发消费活力,扩大有效需求助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建设海丝核心区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落实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增加外国投资者本地再投资。试点发放《税收协定服务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完善“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积极支持中印尼、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七、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服务生态福建绿色发展精准落实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持续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九、促进就业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十、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擦亮“闽捷办”智慧税务服务品牌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以“一次不用跑”“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持续优化“智能享惠”“智能导税”“同屏帮办”等创新举措,推动“八闽税信码”“税悦工作室”融入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实现社保费征缴、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交易等跨部门事项“协同办”“一站答”。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继续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活动,健全税费服务诉求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税费争议事项。十二、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形成争优、争先、争效新气象全省税务系统要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作表率。要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深入开展“四下基层,税兴八闽”调研活动,大力解放思想、开阔胸襟,持续探索推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招数,以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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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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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八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16 15:26:32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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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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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申请条件】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和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4.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2)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六)项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九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项【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16 15:26:03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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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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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推动全省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6条46项具体工作任务,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一)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1.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即问即答等内容,持续制作发布“龙税税问我答”系列宣传辅导短视频,通过税务网站群、新媒体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解读。2.联合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系列活动,通过“云端宣讲”在线直播讲解+“进驻辅导””实地参加校招会的方式,讲解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就业创业保驾护航,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二)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及我省出口企业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3.开展“外贸企业稳规模优结构政策宣讲会”,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4.充分运用电子税务局渠道优势,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确保加快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政策措施全面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5.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讲到位。(三)贯彻落实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配合人社部门制发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率分户核算统计。6.转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文件。7.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分户核算统计。8.针对工伤保险今年新增符合降率条件地区,调整完善分户核算系统。9.抽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分户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精准推送政策内容。(四)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10.依托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实现汇算清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单免填,一键确认退税信息等便利化服务。11.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进行整合,纳税人在完成申报后自动跳转申请界面,基于系统数据帮助预填退税信息并同步校验,企业完成申报后系统自动产生留抵退税申请表。12.加强跨部门协调,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划转纳税人账户。(五)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纳税人关注的政策适用、税收征管、申报操作等问题,提高政策知晓度。13.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广泛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宣传。14.制作“税问我答”典型案例宣传动画,通过案例形式讲解政策要点、基本规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内容,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二、重点服务提档(六)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15.组建工作团队,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组织推进。16.收集翻译两个国别的投资、税收等有关信息资料,整理加工更新投资税收指南,加强审核校验,保证工作质量。17.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加强宣传辅导和政策解读,确保“走出去”纳税人应知尽知,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税收风险。(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8.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19.认真组织做好新签订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和落实落地等有关工作,确保“走出去”纳税人知晓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八)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0.到企业实地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要,强化税费政策宣传,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21.根据企业政策需求、涉税诉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手册,满足纳税服务定制化要求。22.用好服务平台,宣传典型服务案例,放大个性化企业服务成效,解决同类企业困难。23.完善定制化服务制度,发挥省市两级大企业部门作用,用好现有资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企业“走出去”。(九)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24.建立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问题收集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协力联动,及时收集大企业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按照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及时反馈结果。25.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发挥大企业行业团队专业化优势,准确研判复杂涉税事项,解决同行业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问题。26.发挥大企业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处置区域内税费政策执行不一致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27.鼓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工作,鼓励税务师协会业务骨干组建税收志愿服务团队,持续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影响力,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免费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无偿讲解税费支持政策。28.引导税收志愿服务团队开展“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学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等方面的辅导讲解。29.建立优秀志愿者评选机制与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积极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发挥优秀先进典型的积极作用,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创先争优,推动全省税收志愿工作提质增效。三、诉求响应提效(十一)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30.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问卷、走访、座谈形式,及时了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31.加强部门协同,及时解决问题诉求,对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施闭环管理。32.注重研究分析,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诉求建议,着力推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问题的实招硬招。(十二)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33.规范办理流程。明晰接办、登记、批办、催办、审核、签发、总结、立卷等工作职责和程序。34.加强跟踪回访。建议提案办结后,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满意度,听取改进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35.开展调查研究。办理建议提案与大兴调查研究相结合,统筹组织开展调研。36.强化沟通对接。将联络沟通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常态化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回应代表委员的关切,赢得代表委员的理解支持。37.加大宣传力度。协调主流媒体,全面宣传税务部门走访代表委员、倾听民意民声情况。(十三)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38.将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省税务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督查。39.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对表推进,对账销号,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四、便捷办理提质(十四)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40.持续关注缴费人“网上办”“掌上办”缴费问题,加强业务技术运维,及时解决问题。41.升级“掌上办”税务端交易查询功能,解决“掌上办”银行税务单边账问题。42.开发微信小程序,拓展“掌上办”缴费渠道。(十五)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43.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按时限、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44.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外语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岗位练兵比武和技能提升,为更好地给跨境纳税人提供双语税收服务奠定坚实基础。五、规范执法提升(十六)基于税务总局“税智撑”平台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通用型“双动”指标,结合风险等业务部门需求,增加服务提醒、更正提示类指标,合理调整预警值,优化“双动”中的信用和风险结果应用。4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准备,实现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上线。46.按照需求,优化信用和风险服务提醒和提示类指标。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盯主题教育目标任务,围绕税务部门主责主业,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主体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打造全国一流税收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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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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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按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上述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的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该规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4:26:54重大税收违法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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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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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二、重点服务提档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三、诉求响应提效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四、便捷办理提质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五、规范执法提升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3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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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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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6 10:18:24出口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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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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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甘肃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甘肃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确定。甘肃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甘肃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甘肃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doc附件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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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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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  辽宁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辽宁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辽宁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辽宁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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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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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苏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江苏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江苏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江苏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效。)(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本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效。)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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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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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关财政性资金规定如下:(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1 15:30:41财政性资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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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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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浙江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浙江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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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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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0 16:04:08走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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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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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落实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要求,省税务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助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1.做好统一税费政策口径相关工作,针对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政策适用口径及执行标准等方面问题,研究反馈解答意见或提出针对性措施。2.持续发布“税问我答”“12366热点问题解答”等即问即答口径。(二)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3.一季度,制定计划,编制工业强省、“三农”发展、平台经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4.二季度至四季度,逐步编制形成六个专项优惠政策指引。5.持续同步做好门户网站政策清单公开工作。6.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针对适用主体分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三)结合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7.通过新媒体政策解读、“春风讲坛”辅导讲座、宣传资料发放等方式广泛宣传当前税费热点政策。8.做好“东北三省一区一市”普法网络直播工作,通过直播活动在整个东北区域形成大众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的良好氛围。9.依托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网络接龙活动,以图文、海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接续发布宣传辅导产品。(四)对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跟踪评估,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和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适时研提优化完善建议。10.第一时间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税费政策公告等最新政策展开测算。11.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做好跟踪评估,针对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五)深入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并进一步扩大推送范围,优化推送模式,提升红利账单信息化核验水平,拓展推送渠道,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12.扩大红利账单推送范围。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退税减税红利账单”功能,为全省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留抵退税和缓税三项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实现税费优惠红利账单全覆盖。13.开展个性化服务。进一步丰富推送方式,延伸推送触角,增加“点对点”微信推送、“面对面”实体发放等线上、线下个性化服务方式。二、重点服务提档(六)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14.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营业执照变更项目的数据交互。15.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的“核转查”,提高个体工商户查实征收户的比重。16.优化系统配置制发操作指引,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提高变更效率。(七)在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17.按照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主题服务活动。18.对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相关税费政策。(八)联合省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19.按照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发行动方案,推出服务措施。20.根据小微市场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分析,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的精准推送。21.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政策。(九)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积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2023年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促进外贸保质保稳提升,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环境。22.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举措。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23.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加强业务流程衔接,压缩岗位正常业务办理平均时限,确保2023年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规定时限内。(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4.针对目标企业纳税人,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供有力税收政策保障。25.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落实力度,做好后续管理。三、诉求响应提效(十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面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及时处理、研究、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有力有效,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26.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27.进一步畅通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常态化开展需求调查、调研走访、诉求解决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需求,从纳税人视角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落实及执行情况,分析研判政策运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十二)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在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服务等方面的潜在需求,帮助纳税人及时防范失信风险、纠正失信行为,促进税法遵从。28.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全省纳税信用评价预评工作。29.深化运用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个性化、集合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30.正式评价过程中利用系统及人工修复,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修复纳税评价级别,有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四、便捷办理提质(十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31.制发工作通知。强化情况反馈,抓好宣传引导,加强后续监管。32.强化数据统计。更新数据统计表,按时进行数据报送,及时掌握推进落实情况。33.加强跟踪调研。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对推行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障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十四)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34.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和业务部门需求,持续做好我省电子税务局性能功能的系统开发和优化升级。35.根据优化需求,进行功能建设需求分析设计;进行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功能优化升级。36.实现电子税务局规范相关预填数据要求,根据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额预填申报。(十五)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37.做好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升级工作。38.在电子税务局增加监管预警提示模块功能。39.定期登录平台查询,排查应享未享疑点明细数据,及时核实、整改。(十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主动提示提醒并及时为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0.在龙税数据查询分析平台相关模块,加入应退费疑点数据明细展示功能。41.依据龙税平台数据,组织开展退费工作。(十七)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42.做好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辅导。43.抓好优惠政策追溯享受,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做好退抵税工作。(十八)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税费线上办理渠道,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加强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44.利用税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掌上服务。45.加强住建等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五、规范执法提升(十九)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46.抽取疑点数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建立工作台帐,夯实工作基础。47.抽取“可能未录入中介机构服务协议”数据。核实未到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或只进行简单采集机构、人员信息但未录入少录入业务信息等内容的机构,督促其录入录全,接受税务机关监管。48.坚决打击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款,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二十)深入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逐步减少纳税人签收纸质文书的情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49.完善电子签章系统,保障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功能运行正常。50.适时开展对税务电子文书送达率的日常监控,对使用率较低的单位进行督促辅导,增加使用频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重视程度,高位推动,统筹推进,抓前抓早,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开展工作、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抓住关键环节,树立即刻办的工作意识,细化工作职责,及时优化完善落实措施,深入推进政策落实落靠,确保延续优化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税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尽心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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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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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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