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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合理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29湖北
Q

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16 16:14:05申报表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
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高院相关部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XX公司欠税情况的复函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代办涉税事项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四)非正常户解除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包含非正常注销)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五)纳税申报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六)发票领用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依规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九)简化申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十)税(费)款入库与退库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十一)税务注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服务企业破产重整(一)税务信息变更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二)纳税信用修复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破产清算事项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重整、和解事项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三)税收优惠申请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一)税收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款项性质以及所属期等,填写《关于XX公司欠税情况的复函》(见附件)。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二)税款核定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三)债权登记及审查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费)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四)债权确认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五)税(费)款抵销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六)参加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件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七)“死欠”核销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依法核销。五、其他涉税事项(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二)税务检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四)管理人身份认可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五)管理人责任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六、执行日期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现将吉林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一、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对于不经常签订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应税合同按次缴纳。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但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应税凭证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9吉林
Q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第二类第七项等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8四川
Q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2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18印花税,纳税期限,按次,按季,按年 大连
Q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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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维护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措施。一、持续减税降费,降低个体工商户运营成本(一)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二)2022年3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三)202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四)从事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六)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人社厅、内蒙古税务局)(七)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数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人社厅、内蒙古税务局)(八)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一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具体政策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执行。(责任单位:人社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九)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鼓励当地给予适当补贴,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2022年,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其它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给个体工商户的损失。(责任单位:国资委、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十)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降至现行标准50%。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住建厅、有关企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十一)实施交通行业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施5折至8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责任单位:交通厅)?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务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二)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降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余额增量2%的央行激励资金。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三)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将LPR内嵌到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落实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努力实现2022年发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好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政策措施,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财政厅)(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助力援企稳岗,具体贴息奖补政策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责任单位:人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精准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新增户数和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比例高于上年水平,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六)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暂缓催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八)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三、强化综合保障,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政务服务(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金融机构严禁对申请“政采贷”供应商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槛,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财政厅、工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一)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严厉查处强令个体工商户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申请办理。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个体工商户开办时问。对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歇业登记,歇业期限累计不超3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二十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四)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政策宣传、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用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服务,研究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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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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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其中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8印花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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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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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8征收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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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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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扩大信贷规模。2022年,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优化融资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四、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六、支持稳岗就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37个脱贫县最高4%、其他地区最高3%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各地加大贴息力度,对小微企业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扩大市场需求。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照要求投保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偿。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及公共海外仓认定培育工作,举办跨境出海政策与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中小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等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保障款项支付。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建立企业投诉拖欠账款的受理、甄别、分办和督办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欠款确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开展“壮苗”行动。对新登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了解经营发展情况,宣传法规政策,问需问难,纾困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成长壮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试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开展跨城区变更经营场所登记试点改革,满足个体工商户流转的社会需求。(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对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纾困举措。加强政策宣贯,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厅)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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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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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北京市税务工作会议的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2022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落实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相关工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协助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助力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  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完善非居民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导办功能。  6.精简办理流程。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区块链+场景应用”协同联动机制,推进“长安链”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应用,实现数据自动上链、多方共享。  7.减少资料报送。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8.便利发票使用。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我市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开展千户集团总部涉税数据信息非接触式上报和自动审核,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11.扶持中小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相关工作,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落实相关缴费指引工作,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依照北京非税收入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实际情况,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涉税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协调组织开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测试工作。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京津冀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8—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北京实际情况,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提高数据的利用效能。  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落实税收协定,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结合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与北税协一起,选出一批具有涉税专业特长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推送。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20.拓展信用应用。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关于税务领域公共信用目录相关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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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版“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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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结合税务总局近期修订的办税指南、最新税费政策更新调整情况以及工作实际,省局对我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进行了更新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总体情况 本次发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与税务总局事项目录保持一致,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清税注销、涉税(费)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14个大类保持不变,事项总数由调整前的199个变为调整后的193个,详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附件1),主要相关变化情况如下: (一)新增情况 本次调整共新增3个事项,分别是: 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2.开具无欠税证明; 3.纳税信用复核。 (二)删除情况 本次调整共删除9个事项,分别是: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2.建筑业项目报告; 3.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4.不动产项目报告; 5.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6.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7.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8.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9.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三)事项名称变动情况 本次调整共变动9个事项名称,分别是: 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对应原“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4.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5.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6.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对应原“房产交易申报”; 7.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对应原“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8.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对外更新发布 省局将于1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事项和办税指南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对外发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局发布后的第一时间,做好本地政务服务网办税指南相关要素的更新维护,确保全省各渠道对外发布的办税指南均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同一源头,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办税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确保全省范围内“互联网+政务服务”核心指标相关要素保持上下一致。  (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详见附件2)有关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无差别、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确保税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落到实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总结前期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形成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推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  (三)对内做好人员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特别是窗口一线人员参加培训,持续加强对最新“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的学习,确保各项税费政策、操作流程及办理要素“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到”,并在此基础上同步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咨询和辅导。  (四)适时总结提炼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收集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同时,要注重对改革工作推进的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定期将相关情况以文字或多媒体形式上报,加大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继续走在前列。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动态调整“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的通知》(浙税函〔20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2.“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5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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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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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行动内容(一)诉求响应更及时1.需求快速响应。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二)智慧办理更便捷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试点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上线。在具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地区实现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6.精简办理流程。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研究制定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各地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三)分类服务更精细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11.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试点范围,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试点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实现数据直连,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编制相关缴费指引,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功能,使扣缴义务人在更换设备后恢复数据更加便利。(四)执法监管更公正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试点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将“枫桥经验”应用于税收实践,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五)税收共治更聚力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20.拓展信用应用。编制税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三、工作要求(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对标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春风行动”的推进落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各级党组织聚力推进、广大党员积极行动的良好局面。(二)坚持统筹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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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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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8日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解散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一)自愿解散。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愿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为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强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的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司法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公司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从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责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三、清算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四、注销登记(一)普通注销流程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二)简易注销流程1.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2.办理流程(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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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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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我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沪税地[1989]124号1989年11月23日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年11月28日3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年11月25日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年6月26日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年12月29日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94号1994年5月13日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年6月24日8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年7月4日9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年3月27日10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年7月28日11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年9月18日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年11月3日1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1995年11月29日1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年8月19日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80号1996年10月10日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年12月25日1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64号1997年9月18日18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年12月2日19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年1月5日20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年6月8日21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年9月9日2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年11月6日2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年9月16日2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年9月23日25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1999年11月22日2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年1月10日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80号2000年10月31日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207号2000年12月26日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年5月9日3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19号2001年6月14日31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年8月13日3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96号2001年12月21日3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年4月29日3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2002年7月16日3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年10月18日3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年10月30日3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4年1月18日38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年6月16日3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2004年7月29日4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4]27号2004年8月20日4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42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19号2006年3月10日4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6年4月20日44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65号2006年10月11日4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2006年12月7日4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90号2006年12月16日47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7年4月28日48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7]43号2007年5月9日49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2008年4月8日5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46号2008年6月13日5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62号2008年8月12日52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86号2008年11月24日5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8号2009年2月13日54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5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9年10月23日5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号2010年1月5日56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货[2010]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0年1月12日5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5号2010年3月3日5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4号2010年3月3日5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年1月30日60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2年9月3日6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9月19日62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2012年9月19日63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3年7月5日6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年6月30日6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年7月25日6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4月30日6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5年4月30日6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年10月27日6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年11月4日7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11月4日7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年11月9日7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2015年12月30日7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4月30日7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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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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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29土地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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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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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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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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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压缩纳税申报时间,提升网上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表简并整合情况,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优化升级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申报功能。一、办理对象(一)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十一个税种一次性合并申报。(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实现六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二、办理方式(一)税种综合申报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电子税务局根据已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对应的申报信息后,电子税务局自动将申报信息带入到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专用电子版)。纳税人核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申报,电子税务局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申报”功能进行操作。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纳税人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一次性提交申报,电子税务局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三、其他事项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目前只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并且电子税务局保留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30简并税费申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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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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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30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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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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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一张报表实现一次申报。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通过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前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1.登记状态为正常;  2.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  二、办理方式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具体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所列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财产和行为税。  2.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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