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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执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增值税全国
Q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A
您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特定情形,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办理情形:(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二、办理材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三)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4.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5.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三、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四、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9 09:11:34一照一码全国
Q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

A
您好,您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8 16:10:43代开全国
Q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您好,以下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然人个人出租、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申请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8 09:15:30纸质发票全国
Q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适用纳税人)

A
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3.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4.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5.为什么说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可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6.税务部门如何运用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7.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体现在哪些方面?8.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什么优点?9.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10.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的区别有哪些?12.什么是自动赋码?13.自动赋码规则是什么?1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显示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15.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16.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17.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18.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19.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20.纳税人是否能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2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试点开展22.目前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试点范围是什么?23.我是试点地区的存量纳税人,我应该如何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24.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新系统,不会用怎么办?26.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身份管理27.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28.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29.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30.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发票开具3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吗?3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免费的吗?33.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34.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流程是什么?35.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36.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给非试点地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吗?37.我刚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3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39.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4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41.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42.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4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44.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45.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46.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47.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48.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49.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何选择?5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一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吗?51.我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该怎么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52.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5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54.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纸质发票?55.我是试点纳税人,还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吗?56.我是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57.我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错误且未抵扣勾选,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58.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对自己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59.我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错误且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是否可以发起红冲?60.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1.我是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我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62.我是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63.我是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64.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65.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66.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67.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还是纸质发票?68.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我公司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的票种?69.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7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和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7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7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73.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也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74.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75.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76.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77.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78.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79.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呢?80.试点纳税人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吗?81.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82.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该怎么办?8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发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84.什么是税务数字账户?85.税务数字账户的作用有哪些?86.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87.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88.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89.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90.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9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92.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94.试点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后,如何确认用途?95.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96.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97.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98.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99.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100.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101.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102.我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03.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04.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105.在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106.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107.如果对发票查验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解决?108.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109.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110.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111.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112.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113.在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114.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115.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116.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117.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118.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119.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120.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121.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122.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123.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124.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定义与特征(通用)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纸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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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A
【事项名称】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申请条件】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设定依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第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0 16:39:41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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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新)

A
【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清税注销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2)减少分开票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1:59:2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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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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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就贯彻落实《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提质效、强赋能、促升级”主题,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系列活动,通过部门间协同联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  “提质效”——聚焦办事便利,主动靠前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强化政策落实,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减负增益,激发成长活力。  “强赋能”——聚焦要素支持,强化融资保障,发挥纳税信用正向引导作用,拓展渠道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补强,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蓄足发展动能。  “促升级”——聚焦重点行业,扶持重点群体,支持创新发展,深化梯度培育,助力小微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增添远航动力。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系列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系列活动,精准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共性需求,以精细服务、优化体验为着力点,持续提升宣传辅导精准度、政策落实匹配度、办税缴费便利度、诉求响应满意度、志愿服务感受度,为小微经营主体强信心、减负担、添活力。  1.持续开展宣传,加强精准辅导。依托覆盖电子税务局、微工作台、电子申报系统的多渠道、交互式推送模式,精准锁定纳税人“一对一推送”,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宣传咨询一体办理、税费需求及时响应。持续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工作,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围绕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电子书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通过市工商联民营经济网络服务平台、民营经济大讲堂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宣讲活动,按照税费优惠政策主题、适用主体,精准开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专项指导。  2.坚持税费皆重,落实优惠政策。树牢“税费皆重”理念,深入落实小微经营主体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助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更好发挥非税收入在支持经营主体中的积极作用。  3.便利办税缴费,优化服务体验。依托本市社会共治点,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自助办税终端等设备,向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智能互动、在线办理、证明打印等各类政务服务,充分满足纳税人就近办、即时办的需求。推广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智能应答、在线帮办等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懂政策、会操作。推行“首次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为新办小微企业建立“新办企业—网格员”紧密关系,精准对接新办企业需求,方便新办企业系统、准确了解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4.定期收集诉求,及时快速响应。常态化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全面征集并响应小微经营主体诉求,以实际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评测师作用,组织开展小微经营主体专题体验活动,对政策落实、办事流程、税费服务等进行评价。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诉求响应机制,联合工商联定期征集小微经营主体涉税诉求,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高频、突发涉税诉求,为企业纾困解难。在商会组织设立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定向开展宣传辅导,普及税法知识,满足商会会员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5.动员志愿力量,传递惠企声音。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涉税行业协会、财经高校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提供创业辅导、税费专题培训等志愿服务。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志愿者服务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需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的服务模式,以手段创新实现与小微经营主体的良性互动。  (二)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系列活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困境,加大纾困支持力度,聚焦融资难、产销难、合规难等问题,从税银互动、牵线补链、规范增信等方面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排忧解难、轻装快行。  6.深化银税互动,缓解融资难题。建立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为保障的协同推进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对外贸易等领域小微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简化申贷流程、提速贷款发放,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政会银企”四方合作机制作用,有效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拓宽贷款渠道,为小微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问题。  7.引导税法遵从,提升信用水平。建立小微经营主体的“事前引导+事中提醒+事后修复”精细化服务模式,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前开展纳税信用专题培训,评价期间按月推送失信行为提示提醒,评价后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办理渠道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实现信用监管“无事不扰”。引导小微经营主体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自觉诚信依法纳税,将遵守税费法律法规、践诺履约等内容融入自身信用合规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逐步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用信息共享,鼓励更多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8.补链强链延链,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工商联广泛收集汇总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配套需求,形成“产销清单”,运用大数据开展产业链分析,为有购销需求的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推荐清单”,拓展原材料供给来源、畅通国内销售渠道。通过“两个清单”发挥“链式效应”,促推薄弱环节“补链”,优势领域“强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  (三)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系列活动,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成长中的关键节点和服务重点,精准发力,持续护航,助力小微经营主体不断创新升级、发展壮大。  9.强化部门协同,助力创业就业。加强与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等就业创业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建设,结合大学生毕业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合高等院校等部门组建税收政策青年讲师团,广泛宣传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等知识。积极探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助力军创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小微经营主体招聘退役军人。  10.开展定向服务,助力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服务。主动对接“个转企”企业涉税涉费诉求,持续跟踪服务响应诉求,及时推送涉税风险提示,帮助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纳税人提供一定期限的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纳税申报、代理记账等服务,帮助转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树立依法纳税理念。  11.支持梯度进阶,助力创新发展。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需求,提供多层次税费服务。探索与高校开展深入合作,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主题讲座、合作开展企业发展研究等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实现“专精特新”发展。主动对接经信委、商务委等部门,动态管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中华老字号”企业档案,常态化开展针对性税费服务。探索与科技部门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趋势性大数据分析,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指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支持工商联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共同构建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  12.凝聚惠农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乡村农企农户所需所盼,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提供自助办理服务和远程可视化交互业务,实时解决企业涉税难题。探索构建“税村共治”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举措,切实提升乡镇企业及村民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发掘创新亮点,积极总结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坚持主动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总结推广。  (三)持续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持续有序开展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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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数字账户缺少发票勾选确认功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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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您出现税务数字账户缺少发票勾选功能的问题,请先确认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发票勾选确认功能;若不是则建议排查是否为浏览器问题,浏览器版本不高或者未清除缓存也可能导致缺少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06 09:34:04发票勾选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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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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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的要求,上海市税务局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通过新媒体等渠道持续宣传解读活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商务委、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精准推送,确保缴费人及时知晓政策内容。根据失业、工伤两险降率政策,统一通过信息系统调整优惠费率,确保缴费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费率优惠。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配合税务总局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做好税收协定谈签工作的信息收集,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面向千户集团企业的走访调研活动,加强线下沟通,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大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9.为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帮助大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探索开展税收事先裁定工作。  10.广泛动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涉税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大专院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和学生等社会力量注册成为税收志愿者。组织税收志愿活动,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进一步加强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工作,建立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台账,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配合税务总局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在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办”的基础上,结合缴费人诉求,持续优化线上办事缴费渠道的便捷程度,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制作双语版《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操作指引》,开展创新业务场景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努力提升税费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16.在电子税务局上线新办纳税人智能开业创新场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税费种核定以及数电票额度,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开票。  17.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确认式申报创新场景,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确认式申报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应申报税费种,并提供数据智能预填,纳税人只需确认即可。  18.对符合税务总局“优良信用者”条件的纳税人,逐步试行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持续深入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工作,建设大企业旗舰店,建设税企直连平台,不断丰富完善监管体系,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  请各单位各部门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03上海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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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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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践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数据赋能,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二、支持创新研发,助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新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更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人才强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化“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目、一团队、一图表、一问效、一品牌”服务模式,对全省重点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重点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尽早发挥效益。五、激发消费活力,扩大有效需求助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建设海丝核心区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落实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增加外国投资者本地再投资。试点发放《税收协定服务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完善“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积极支持中印尼、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七、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服务生态福建绿色发展精准落实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持续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九、促进就业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十、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擦亮“闽捷办”智慧税务服务品牌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以“一次不用跑”“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持续优化“智能享惠”“智能导税”“同屏帮办”等创新举措,推动“八闽税信码”“税悦工作室”融入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实现社保费征缴、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交易等跨部门事项“协同办”“一站答”。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继续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活动,健全税费服务诉求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税费争议事项。十二、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形成争优、争先、争效新气象全省税务系统要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作表率。要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深入开展“四下基层,税兴八闽”调研活动,大力解放思想、开阔胸襟,持续探索推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招数,以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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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附加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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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20 13:50:19免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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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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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推动全省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6条46项具体工作任务,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一)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1.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即问即答等内容,持续制作发布“龙税税问我答”系列宣传辅导短视频,通过税务网站群、新媒体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解读。2.联合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系列活动,通过“云端宣讲”在线直播讲解+“进驻辅导””实地参加校招会的方式,讲解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就业创业保驾护航,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二)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及我省出口企业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3.开展“外贸企业稳规模优结构政策宣讲会”,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4.充分运用电子税务局渠道优势,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确保加快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政策措施全面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5.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讲到位。(三)贯彻落实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配合人社部门制发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率分户核算统计。6.转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文件。7.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分户核算统计。8.针对工伤保险今年新增符合降率条件地区,调整完善分户核算系统。9.抽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分户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精准推送政策内容。(四)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10.依托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实现汇算清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单免填,一键确认退税信息等便利化服务。11.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进行整合,纳税人在完成申报后自动跳转申请界面,基于系统数据帮助预填退税信息并同步校验,企业完成申报后系统自动产生留抵退税申请表。12.加强跨部门协调,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划转纳税人账户。(五)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纳税人关注的政策适用、税收征管、申报操作等问题,提高政策知晓度。13.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广泛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宣传。14.制作“税问我答”典型案例宣传动画,通过案例形式讲解政策要点、基本规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内容,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二、重点服务提档(六)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15.组建工作团队,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组织推进。16.收集翻译两个国别的投资、税收等有关信息资料,整理加工更新投资税收指南,加强审核校验,保证工作质量。17.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加强宣传辅导和政策解读,确保“走出去”纳税人应知尽知,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税收风险。(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8.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19.认真组织做好新签订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和落实落地等有关工作,确保“走出去”纳税人知晓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八)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0.到企业实地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要,强化税费政策宣传,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21.根据企业政策需求、涉税诉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手册,满足纳税服务定制化要求。22.用好服务平台,宣传典型服务案例,放大个性化企业服务成效,解决同类企业困难。23.完善定制化服务制度,发挥省市两级大企业部门作用,用好现有资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企业“走出去”。(九)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24.建立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问题收集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协力联动,及时收集大企业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按照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及时反馈结果。25.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发挥大企业行业团队专业化优势,准确研判复杂涉税事项,解决同行业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问题。26.发挥大企业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处置区域内税费政策执行不一致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27.鼓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工作,鼓励税务师协会业务骨干组建税收志愿服务团队,持续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影响力,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免费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无偿讲解税费支持政策。28.引导税收志愿服务团队开展“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学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等方面的辅导讲解。29.建立优秀志愿者评选机制与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积极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发挥优秀先进典型的积极作用,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创先争优,推动全省税收志愿工作提质增效。三、诉求响应提效(十一)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30.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问卷、走访、座谈形式,及时了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31.加强部门协同,及时解决问题诉求,对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施闭环管理。32.注重研究分析,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诉求建议,着力推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问题的实招硬招。(十二)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33.规范办理流程。明晰接办、登记、批办、催办、审核、签发、总结、立卷等工作职责和程序。34.加强跟踪回访。建议提案办结后,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满意度,听取改进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35.开展调查研究。办理建议提案与大兴调查研究相结合,统筹组织开展调研。36.强化沟通对接。将联络沟通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常态化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回应代表委员的关切,赢得代表委员的理解支持。37.加大宣传力度。协调主流媒体,全面宣传税务部门走访代表委员、倾听民意民声情况。(十三)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38.将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省税务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督查。39.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对表推进,对账销号,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四、便捷办理提质(十四)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40.持续关注缴费人“网上办”“掌上办”缴费问题,加强业务技术运维,及时解决问题。41.升级“掌上办”税务端交易查询功能,解决“掌上办”银行税务单边账问题。42.开发微信小程序,拓展“掌上办”缴费渠道。(十五)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43.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按时限、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44.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外语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岗位练兵比武和技能提升,为更好地给跨境纳税人提供双语税收服务奠定坚实基础。五、规范执法提升(十六)基于税务总局“税智撑”平台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通用型“双动”指标,结合风险等业务部门需求,增加服务提醒、更正提示类指标,合理调整预警值,优化“双动”中的信用和风险结果应用。4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准备,实现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上线。46.按照需求,优化信用和风险服务提醒和提示类指标。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盯主题教育目标任务,围绕税务部门主责主业,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主体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打造全国一流税收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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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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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设区市工商联:现将《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2023年6月9日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2023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围绕“提质效、强赋能、促升级”主题,以三项特色活动为载体,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12项服务措施,通过部门间协同联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二、特色活动本次行动共推出了三项特色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围绕“一场直播”“一次体验”“三方协作”活动,加强协作、探索创新,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激发成长活力、增添远航动力。(一)举办“一场直播”活动紧密围绕落实好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做细做实面向小微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省税务局和省工商联举办全省“春雨润苗”线上直播活动,保障小微经营主体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易办快享。(二)组织“一次体验”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小微经营主体专题体验活动,结合“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作用,重点收集并快速响应好其涉税涉费意见建议。(三)试点“三方协作”活动试点开展“产业园区+税务专员+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活动,发挥各方优势,深化精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优质中小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作为试点,联合产业园区及当地商协会,三方各选派园区代表、税务专员和协会代表,探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解决小微经营主体的共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三、服务举措(一)聚焦办事便利,提升服务效能,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系列活动,精准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共性需求,以精细服务、优化体验为着力点,持续提升宣传辅导精准度、政策落实匹配度、办税缴费便利度、诉求响应满意度、志愿服务感受度,为小微经营主体强信心、减负担、添活力。1.加强政策宣传,深化精准辅导。依托征纳沟通平台,根据小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分析,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的精准推送。持续拓展红利账单推送形式,增强依法纳税缴费、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示范效应。结合地方实际推出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产品,不断提升税费政策知晓度。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通过直播连线、分设会场等方式,为政策适配的特定行业提供政策辅导、咨询答疑服务,探索优惠政策宣传联合直播新模式。2.坚持税费皆重,落实优惠政策。树牢“税费皆重”理念,深入落实小微经营主体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助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更好发挥非税收入在支持经营主体中的积极作用。3.便利办税缴费,提升服务体验。结合本地实际,依托街道办、产业园区、大型社区、商场楼宇等场地,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域科学合理配备自助办税终端等便民办税设施,深入推进税费服务就近办、即时办。推广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智能应答等服务辅导小微经营主体解决线上办税缴费遇到的政策、操作等问题,协助其完成业务办理。推行“首次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为新办小微企业建立“新办企业—网格员”紧密关系,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4.拓宽收集渠道,快速响应诉求。常态化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全面征集并响应小微经营主体诉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推进诉求收集反馈信息化渠道建设,着力提升响应质效。在商会组织设立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满足商会会员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对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经营主体高频、突发涉税诉求保持高度关注,及时进行研判提醒。5.依托志愿力量,传递惠企声音。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社会公益团体、涉税行业协会、财经高校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提供创业辅导、税费专题培训等志愿服务。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志愿者服务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需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的服务模式,以手段创新实现与小微经营主体的良性互动。(二)聚焦要素支持,强化融资保障,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系列活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困境,加大纾困支持力度,聚焦融资难、产销难、合规难等问题,从税银互动、牵线补链、规范增信等方面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排忧解难、轻装快行。6.深化税银互动,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为保障的协同推进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对外贸易等领域小微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简化申贷流程、提速贷款发放,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并有效利用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络,拓宽贷款渠道,为小微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问题。7.引导主动合规,提升信用水平。做好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业务办理带来的信用失信风险事前提醒。动态获取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变动情形,以“定向投递”的形式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评分变化情况,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并修复信用级别。探索推出小微经营主体纳税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将遵守税费法律法规、践诺履约等内容融入自身信用合规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更多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8.补链强链延链,激发产业活力。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统筹,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广泛收集汇总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配套需求,形成“产销清单”,充分利用登记信息、信用级别、发票流向等税收大数据筛选定位适宜的小微经营主体,形成“推荐清单”,拓展原材料供给来源、畅通国内销售渠道。通过“两个清单”发挥“链式效应”,促推薄弱环节“补链”,优势领域“强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三)聚焦重点行业,扶持重点群体,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系列活动,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成长中的关键节点和服务重点,精准发力,持续护航,助力小微经营主体不断创新升级、发展壮大。9.强化多元协同,助力创业就业。加强与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在广场、大型社区等场地设立“春雨润苗”信息角,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等就业创业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建设,结合大学生毕业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合高等院校等部门组建税收政策青年讲师团,广泛宣传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等知识。深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成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深入军创企业和招聘退役军人企业,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开展专属服务,助力军创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小微经营主体招聘退役军人。10.开展定向服务,助力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服务。主动对接“个转企”企业涉税涉费诉求,持续跟踪服务响应诉求,及时推送涉税风险提示,帮助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纳税人提供一定期限的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纳税申报、代理记账等服务,帮助转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树立依法纳税理念。11.支持梯度进阶,助力创新发展。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需求,提供多层次税费服务。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开展深入合作,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主题讲座、合作开展企业发展研究等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实现“专精特新”发展。主动对接工信、商务等部门,动态管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中华老字号”企业档案,常态化开展针对性税费服务。探索与科技部门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趋势性大数据分析,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指引,深入开展政策匹配、疑难解答、信用预警、风险筛查等“一站式”服务,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支持工商联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共同构建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12.凝聚惠农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乡村农企农户所需所盼,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提供自助办理服务和远程可视化交互业务,实时解决企业涉税难题。探索构建“税村共治”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举措,切实提升乡镇企业及村民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四、行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二)积极协作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合作机制。要树立全局理念,加强上下级、前后台和部门间的合作,构建多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三)发掘创新亮点,营造宣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总结推广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持续有序开展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Q

小规模不能开0税率的电子普通发票是什么原因?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享受增值税免税的需要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0税率的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6:23:52电子普通发票全国
Q

自然人、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

A
您好,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4:39:47适用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备注栏会显示什么?

A
您好,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1:04:14纸质发票全国
Q

哪些业务的发票备注栏有特殊要求?

A
您好,以下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有要求: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二、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三、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五、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六、差额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具时选择差额信息,开具成功后,备注栏显示扣除额。七、销售预付卡。(一)、销售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二)、销售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八、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十、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十一、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1:24:39备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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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注销前清税申报的办理地点及时间?

A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办理地点: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09:19:53时限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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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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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二、重点服务提档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三、诉求响应提效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四、便捷办理提质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五、规范执法提升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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