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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
您好,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非居民个人不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0 15:24:51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

A
您好,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0 15:13:00扣缴义务人全国
Q

居民个人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A
您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目不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不同,具体方式如下:(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0 15:12:56应纳税所得额全国
Q

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办理材料有哪些?

A
您好,居民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需要准备如下资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2.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3.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扣除凭证1份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15:31:51个人所得税全国
Q

选择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A
您好,您选择由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在手机上填报大病医疗支出相关信息并指定扣缴单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14:48:02个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A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莲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市民中心(开元半岛大土门20号)邮政编码:710077联系电话:029-84212366联系人:蒋庆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打印。(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者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并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告知申报受理情况,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16汇算清缴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入员工提交上来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时,无法选择到具体的电子表格?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仅支持通过文件夹单个或批量导入,系统将导入所选中文件夹中的所有电子表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8:30:35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A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受理点地址电话邮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0216365029220001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0215087702920012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个税汇算)021347725972000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首页“我要咨询”、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获得帮助,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8邮寄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邮政编码:266109联系电话:0532-66965879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一)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1.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7青岛
Q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要求,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受理机关及申报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邮寄申报流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邮政”)负责全省邮寄申报资料的寄递工作。(一)纳税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电话联系当地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告知邮件内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资料。(二)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往指定税务机关。(三)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邮件,形成纳税人申报处理回执,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纳税人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四)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给纳税人。(五)纳税人取得申报受理回执。五、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邮寄资费标准邮寄申报邮件使用《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邮寄,实行按件收费,首重1000g资费12元,续重每500g加收1元。纳税人邮寄申报邮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申报受理回执邮件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七、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附件: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
Q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A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见附件。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六、注意事项(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确保准确辨识,建议使用电脑填报申报表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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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删除后,之前享受的专项附加是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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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删除后,之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数据会自动清零,因此是不会累计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1 15:44:12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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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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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取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办理申报业务所需材料邮寄至对应税务机关。具体邮寄单位及地点如下:(一)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千家和众新家园小区西门金桥税务局,邮编:010020联系电话:毕斯特,19997658345,0471-6321687(二)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处北楼,邮编:028000联系电话:付京,18604752221,0475-8997032二、邮寄申报所需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一“表单文书”—“申报纳税”栏次下载相关申报表单。三、申报时间年度汇算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五、注意事项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另一份申报表上注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编号后留存归档。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确实无法联系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表受理、录入工作后,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转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额确认、退税审核、税款追征、争议处理及其他年度汇算服务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基于上述规定,务请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六、咨询服务如果您需要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涉税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1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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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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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每个市县局指定1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邮寄地址见附件,纳税人需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市县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上述申报表单: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栏目在线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附件: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7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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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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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两会”精神,稳步推进全省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决定,2023年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分批次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推动新时代新征程龙江税收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构建六大体系、增强六大能力的总体目标,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2023年“春风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让政策支持更称心、惠企实事更暖心、宜商环境更舒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行动内容先行推出第一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第一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诉求响应提质1.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1)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持续推出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措施。(2)与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联合作,建立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直联机制,推动改进税费服务工作。(3)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点、堵点问题。(4)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个性问题点对点解决,共性问题由相应税务主管部门层级对应制定解决方案,积极响应反馈。2.结合税务总局“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税直达”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研究分析,做好分析应用。(6)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从政策精准推送、办税提示提醒、资料递交送达等方面不断优化服务策略。(7)结合实际,不断拓展研究内容和方向,探索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二)政策落实提效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8)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新政微课视频,加大税收政策培训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知晓面和惠及面。(9)以税收大数据为抓手,精准筛选潜在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政策推送,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环节,持续在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上发力。(10)加大与财政、民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交换基础数据,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类新政的一对一线下线上并行培训辅导,形成政策落实合力。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11)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12)对符合优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辅导。(13)加强优先退税工作跟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税审核。(1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和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15)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5.建立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助力东北全面振兴。(16)制发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方案,做好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17)明确常用税收统计分析指标口径、分类标准,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建立完善分析指标体系。(18)开展联合选题,联合开展东北地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推进东北全面振兴专题分析。(19)加强分析成果交流共享,强化区域分析人才培养。6.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20)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中采访等方式开展宣传,提高新闻宣传影响力。(21)举办税收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切身感受便利服务措施,开展体验式宣传报道。(22)与各省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三)精细服务提档7.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3)扩大对困难企业梳理范围,从制造业扩展到其他行业,充分运用大数据筛选锁定帮扶目标。(24)探索新模式,努力实现自主寻找上下游目标企业。(25)提出“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优化建议,推动扩大使用范围。8.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26)做好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相关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27)做好系统相关知识库维护工作,结合12366话务咨询热点,持续完善知识库问题及解答口径,提升问题识别和解答准确率。(28)调配12366坐席人员专职负责系统监测和人工解答,压缩问题解答和答复审核时间,提升问题解答效率和精准度。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2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全电发票和征纳互动等平台按期上线。(30)优化征纳互动平台建设。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远程视频咨询。(31)开展内部人员培训,组织人力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的咨询服务。(32)加强宣传辅导,征求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方式,逐步引导纳税人转变办税缴费习惯。10.加深部门间合作,为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城乡居民缴费时间。(33)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优化完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保费选档缴费一体化,在税务机关一次办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丰富宣传手段,通过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发布缴费提示、操作指引、缴费指南等推文、视频,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34)持续拓展线上缴费渠道,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拓展自然人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云闪付、小程序、龙江税务APP等“掌上办”社保缴费渠道,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掌上办”社保缴费全覆盖,提高线上缴费率。(35)积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11.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达产增效。(36)发挥行业专家团队服务职能,针对不同企业开展定制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手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7)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效能,利用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12.结合东北区域边境特色,探索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企业服务,打造“改革+国际税收”精品工程。(38)加强东北区域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反馈机制,协力组织推进落实一体化工作任务。(39)加紧推进完成以大庆市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室为牵头“一带十二、辐射全省、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新模式,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做好推介。(40)组织召开东北区域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座谈会,共同商定细化进一步联合推进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打通跨境税收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境外税收服务品质。13.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联合开展东北区域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41)共建宣传品牌。共商确定振兴东北宣传辅导品牌和宣传主题,整合宣传资源,共享宣传渠道,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对东北区域税收工作的知晓度和关注度。(42)分享宣传产品。围绕振兴东北,聚焦减税降费、税费服务、东北区域征管服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共享共推宣传产品。(43)开展宣传合作。区域内部门协作,开展涉税宣传服务,加强联动互动,提升宣传效果。14.推广就近办税系列服务举措,打造就近办税服务圈。(44)推广协税共治服务模式。结合各地实际,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等便民场所设置协税共治服务点,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45)在具备条件的基层税务分局(所)设立具有办理、咨询、辅导、宣传职能的“便民税费服务室”或“便民税费服务角”,以网格化布局实现就近办税。(46)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银税互动服务点,部署自助办税终端,开展银税互动产品、业务的宣传辅导,实现税银业务“一站办”。(四)智能办税提速1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有序开展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建设,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47)做好现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比对关联,确保纳税人能够通过原有身份顺利登录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业务。(48)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人操作培训。1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实现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4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和电子税务局改造。(50)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落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51)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17.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53)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4)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18.提速涉税涉费业务事项办理,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55)梳理办税指南业务事项,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发布税务业务提速办清单。(56)开展一线人员培训,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新时限办理税费业务。加强对业务办理全流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业务按时办结率。(57)开展纳税宣传辅导,邀请办税人员现场体验,监督服务制度落实。19.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58)持续推行网上办税为主、掌上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和业务功能。(59)优化申报表填报功能,推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60)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持续优化系统办税缴费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五)精简流程提级20.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61)做好系统升级及相关岗责配置工作。(62)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2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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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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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开局就加速,起步即起势”的精气神,迅速建立组织推进机制,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强税收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注重收集纳税人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两会”部署,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切实落实以下税费政策措施。一、支持扩大消费(一)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二)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帮扶实体经济(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五)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六)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鼓励科技创新(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十二)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促进对外开放(十五)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十六)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十九)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由6个阶段压减为3个,将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二十)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五、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二十二)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二十三)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慧。(二十四)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二十五)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六、增进民生福祉(二十六)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二十七)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十八)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九)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十)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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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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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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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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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和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信息共享的框架下,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参与、支持税费征收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市、区两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四条市税务局对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负责税费征收保障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区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所需,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税费征缴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第二章税费服务  第七条各区税务机关应结合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条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保障其场地和设备。入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社会网点的办税服务厅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费事项,统筹兼顾税务机关和驻地部门对人员、场地、标识的要求,规范开展服务。各区税务机关应持续推进自然人税费征收服务进驻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各区税务局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征相关税费,并协助各区税务局严格规范代征单位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开展经营活动,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宣传、精准推送国家和本市税费政策,组织税费辅导培训,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二)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简便易行的办税程序、整洁干净的服务场所;  (三)开展税费风险提示提醒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监督投诉、行政救济等渠道;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税费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依法建立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咨询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解答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等相关政策问题,税务机关应按照程序转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优化纳税缴费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深化“一网通办”税费事项改革,提升跨部门联办能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交通、卫生健康、医保、档案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持续加强智慧税务建设,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等,持续做好流程再造,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服务本市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税费专业服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  税务、财政、司法等部门应对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律师等行业加强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准确反映行业和企业的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三章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市大数据中心应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费信息的数据整合、共享与交换。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持续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十八条财政、规划资源、水务、人防、残联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做好非税收入征缴业务衔接,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征缴效率。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提升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税费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税费数据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税费信息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共享税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使用应接受信息提供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税费共享信息,对使用部门反映存在错误或存有疑义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依据本市有关公共数据相关要求,编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发布。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税费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共享。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先行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后续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共享。  第二十五条税费信息共享参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税费信息共享工作。  第四章税费协助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予以支持、协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税费协助,应明确具体事项、时限等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法提供税费协助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房屋管理等部门应根据税务机关落实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缴费人的享受税费优惠资格或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出具核查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探索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和申报缴纳流程联动办理,大力推进“一网通办”。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持续做好相关缴费群体的代收代缴、宣传辅导、提示提醒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水务、人防、残联等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对划转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相关执收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征缴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应向财政、规划资源、水务、人防、残联等部门及时反馈相关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三十三条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耕地建设批准手续时,登记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耕地等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缴费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涉费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状况相适应。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等因素,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税费收入征收预测情况。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金融账户信息,实施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相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公安、网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严重影响税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区税费征收保障制度,完善税费征收保障评价机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查处涉税涉费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推进财政税收政策出台和落实,支持和规范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新闻媒体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健全涉税涉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涉税涉费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运用和解、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及时化解涉税涉费争议。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共享。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机关推行纳税人、缴费人分类分级管理。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缴费人,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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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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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01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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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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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许昆林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综合考核范围,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行为。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税费服务。第二章税费管理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第九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票据、账簿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控管税源。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税费协同共治机制,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代扣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代扣代缴税费的有关材料。第三章税费服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运行机制,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简并税费资料,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多部门业务集成办理。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网上办、移动办、自助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税费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费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与税费征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市场交易类信息以及保障税费征管需要的其他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费必要信息。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相关共享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或者核验:(一)公安机关实时核验纳税人缴费人人口信息;(二)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实时共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三)民政部门实时提供婚姻状况等信息;(四)卫生健康部门实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五)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时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赁等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实时传递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税信息;(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需要实时提供或者核验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依法需要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有关信息时,应当予以提供:(一)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居住情况、出入境情况等信息,由公安机关予以提供;(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提供;(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以提供;(四)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予以提供;(五)自然人学籍考籍,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提供;(六)不动产登记、宗地地籍数据,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提供;(七)房地产项目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以及竣工验收,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自然资源权属确权或者权属纠纷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由人民防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提供;(八)财政以及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建设资金信息,由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相关部门予以提供;(九)投资、产业,政府招标投标,建设资金投入、工程款拨付、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予以提供;(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由商务部门予以提供;(十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提供;(十二)技术改造、专利转让登记以及其他技术转让,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信息,由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予以提供;(十三)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等信息,由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予以提供;(十四)金融服务许可、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等信息,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相关部门予以提供;(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信息,由有关公用事业企业予以提供;(十六)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费信息:(一)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等信息;(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资源税应税矿产资源分布、勘查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复垦情况,土地划拨、出让、转让等信息;(四)水利部门提供取水许可证发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地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应纳税的取用水户取水量的申报复核等信息;(五)商务部门提供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信息;(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企业自备电厂等信息;(七)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等信息;(八)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信息;(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税矿产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相关重大损失等信息;(十一)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等部门建立税收、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确保税收、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平稳有序。税务机关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验证比对工作机制,及时共享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调整行政职能实施主体的,相关涉税费信息由行政职能承接部门负责提供。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海事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第五章协同保障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税务机关研究确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口径等;(二)财政部门确定相关税费预算级次、入库比例以及对应金额,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确定相应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完税、减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不予办理;(四)工会确定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六)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规定应当开展的其他协同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账户缴纳税费,并支持税费直接扣缴入库。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复核、认定申请及时予以协助:(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事项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二)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纳税人不可抗力等情形出具认定意见;(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税申请复核的事项出具复核意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及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利用情况减免情形出具认定意见,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认定、复核以及退税工作;(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需要,核验残疾人证等信息;(六)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协助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一)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二)发展改革、民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格提请复核时,做好复核工作;(四)科技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提出异议并申请出具鉴定意见时,及时回复意见;(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时,配合做好判定工作;(六)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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