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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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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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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6〕620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1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1-0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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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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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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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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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76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一、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1.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2.中国民用航空徐州设备修造厂     江苏省徐州市3.北京民航通运设备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4.中国航空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5.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3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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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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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中信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95720.08万元,增加国家资本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信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3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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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A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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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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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4.50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2007年,以2006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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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6〕73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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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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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6〕39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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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1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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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4号)

A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8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公司及在京的全资子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今后如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有新规定的,统一按新规定执行。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2-1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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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4号)收悉,批复如下: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现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所辖四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其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钽铌系列产品、可充电池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经营。该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纯氧化钽、高纯氧化铌,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一)金属材料”类。其中,电容器级钽粉属于“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序号:06011405)、电容器级钽丝属于“稀有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序号:06010419)、高纯氧化钽和高纯氧化铌属于“高纯金属及氧化物”(序号:06010116)范围。2006年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2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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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于1995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本公司经贸合作的业务联络及咨询。韩国首尔市瑞草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2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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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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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1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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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向总局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四)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二、关于申报表的修改  (一)《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4行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  (三)《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四)《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  三、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删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删除“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  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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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20号)收悉,批复如下:  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于2004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有关经济咨询、市场调研和开发的业务联络。爱尔兰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0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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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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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0-27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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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良桥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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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英国良桥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47号)收悉,批复如下:2006年3月,英国良桥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喹啉酮技术合作合同》(合同号:06GBZJY27HISUN06009),转让喹啉酮合成技术。鉴于该项技术属于生产高效低毒农药方面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英国良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0-1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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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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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日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通知》在全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落实,现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意义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实现富民强省,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而作出的战略举措。《通知》立足于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通知》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二、认真执行对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中营业税政策失效废止。)(二)扶持发展动漫产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营业税政策失效废止。)(三)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四)列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文化产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五)项中营业税政策失效废止。)(六)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七)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七)项失效废止。)(八)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九)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1.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九)项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失效废止。)(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十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本文第(十一)项失效废止。)三、不断改进对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税收服务(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和外部媒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确保文化企业充分了解《通知》及本实施细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搞好服务,规范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公开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方式,方便文化企业依法纳税。要加强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干扰文化企业正常经营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三)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各地要深入实际,做好文化企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了解和把握,针对文化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和加快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四、加强对贯彻实施《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鼓励政策,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的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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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织里长和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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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湖州织里长和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0号)收悉,批复如下:湖州织里长和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浙江湖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蒸汽、电及相关副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州织里长和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生产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9-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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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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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8-1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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