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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A
您好,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4 14:45:22处理方式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3下载全国
Q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免征额需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吗?

A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免征额需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04 15:38:24免征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开局就加速,起步即起势”的精气神,迅速建立组织推进机制,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强税收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注重收集纳税人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两会”部署,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切实落实以下税费政策措施。一、支持扩大消费(一)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二)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帮扶实体经济(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五)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六)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鼓励科技创新(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十二)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促进对外开放(十五)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十六)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十九)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由6个阶段压减为3个,将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二十)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五、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二十二)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二十三)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慧。(二十四)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二十五)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六、增进民生福祉(二十六)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二十七)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十八)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九)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十)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部分开发区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1日挂牌成立,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合署办公,撤销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月1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行政印章继续保留,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  二、2月1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在2023年6月30日前继续有效,适用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的直管区域和托管区域。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成立后,纳税人、缴费人继续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社保测算系统、社保费客户端等)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湘江新区范围内纳税人、缴费人,可继续拨打全市纳税服务热线0731-12366,也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731-81812366,实现办税缴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及派出机构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邮编:410006,联系电话:0731-88992288。  2.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金星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5380616,发票代开点,联系电话:0731-85310760。  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9755143。  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企业(党群)服务中心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汽车西站对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除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以外的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及属地成员企业、本系统列名大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等重点税源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792。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891。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负责银盆岭街道、咸嘉湖街道、西湖街道、望月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湖韵佳苑4号栋2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52;在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18栋5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2566991。  7.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负责望城坡街道、天顶街道、梅溪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22。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负责坪塘街道、含浦街道、学士街道、洋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联系电话:0731-81812947;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7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1828272。  9.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负责观沙岭街道、望岳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长望路谷山乐园一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61。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负责桔子洲街道、岳麓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28。  1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负责白箬铺街道、雷锋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1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所,负责东方红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信息产业园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匹克花园9栋126号,联系电话:0731-89685134。  1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麓谷税务所,负责麓谷街道(不包括信息产业园区)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5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规定,将本文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30免征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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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青岛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二、青岛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重庆市、陕西省、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青岛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四、青岛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五、青岛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青岛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七、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八、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十、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三、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四、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五、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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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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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陕西省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陕西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陕西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陕西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全电发票样式.doc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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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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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分批纳入全电发票推广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重庆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重庆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将会新增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省市,本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重庆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重庆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领用和发票验旧操作。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除部分特殊类型)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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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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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市委二次全会部署,抓牢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实现全年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助企纾困行动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完善上海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照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二、援企稳岗扩岗行动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落实我市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  (一)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办好第四届“五五购物节”,扩大全球新品首发季、上海时装周等活动影响力,持续集聚全球高端消费品牌,线上线下联动创新消费场景,营造此起彼伏、接续持久的国际化大都市消费热点。支持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大力发展信息消费、金融保险、个性化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健康等高品质服务消费。落实新一轮城市商业空间布局规划,打造东、西两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商业综合体和数字商圈商街,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直播经济,加快打造一批特色商业地标。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三)全面激活文旅市场。开展市民文化节、乐游上海艺术季等重大节展活动,举办第二届上海旅游投资促进大会,鼓励文旅企业开展打折优惠活动。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创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3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企业购买保险替代产品,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科委、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会展行业恢复重振。支持各类展会加快复展,举办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品牌博览会、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和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对2023年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会展行业提升能级,对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扩大有效投资行动  (一)开展全球招商引资活动。策划举办“潮涌浦江”系列投资推介活动、上海全球投资促进大会和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项目签约、落地和开工。积极主动走出去、引进来,组织专业化招商团队赴海外精准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大力吸引头部企业和高能级项目。开展产业生态招商,聚焦“3+6”产业集群,开展产业链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有关园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完善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推动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加快开工建设,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滚动推进“四个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轨道交通等一批在建项目,全面开工白龙港污水处理调蓄工程等一批新建项目,加快推进上海东站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外电入沪特高压直流等一批大项目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  (三)全面提速“两旧一村”改造。落实“两旧一村”改造实施意见和支持政策,优先将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以及中心城区周边和五个新城等区域的“城中村”纳入改造计划,2023年完成中心城区零星旧改12万平方米,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28万平方米,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10个。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土地平稳供应并优化结构,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相关区政府)  (四)用好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专项债券、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REITs等扩大投资政策和工具,加快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落实资源性要素指标“六票”统筹政策,全面推广桩基先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等措施。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广实行标准化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将“分期竣工验收”实施范围扩大至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  五、外贸保稳提质行动  (一)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加快实现商务人员正常出入境往来,推动中欧班列“上海号”增加开行频次,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在全球市场中扩大份额。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深化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能级,加快进博会意向采购成交落地,提升进口集散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  (二)发挥稳外贸政策综合效应。精简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新认定一批贸易型总部和国际分拨示范企业。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外汇套保、跨境人民币和外汇收支便利化等外贸金融服务支持,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  (三)加快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数字贸易、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争创首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重要承载区建设,扩大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六、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行动  (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积极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发挥开放型经济优势吸引更多外资。落实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研究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开展国际贸易投资洽谈活动,为外资企业人员出入境提供最大程度便利。深化与外国商协会的交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外办、市规划资源局、市贸促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各区政府)  (二)持续提升总部型经济能级。举办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颁证等标志性活动。深化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强化对总部企业在资助和奖励、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务举措,培育一批事业部总部企业,发挥外资研发中心对促进本土研发、提升产业链水平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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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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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的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举措。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跨区域促销,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按规定执行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城市管理、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场地保障、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大力支持和鼓励汽车经销商以及协会举办广西新能源汽车下乡巡展活动、推广新能源汽车助力经济稳增长等展销活动,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我区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区内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推动出台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文件,缓解“充电设施进小区难”问题,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充电设施具体补贴标准、时限等有关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发改电力规〔2022〕112号)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四)取消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信息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备案企业合规、按时、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配合商务部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完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优化发票供给,保障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可正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好开票系统更新改造,确保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制定二手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各设区市要从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推动建设广西二手车大数据平台,并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有效衔接,为消费者、企业提供便捷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上级部署,认真落实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严格按规定核发临时号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全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对环保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迁入,不进行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商务、税务、公安部门共享二手车市场主体和车辆交易登记信息,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数据比对、核查。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监控,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落实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促进二手车经销业务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35号)的规定,对在广西注册且已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达到规定条件最高按二手车销售额0.6%给予其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市场和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二手车出口。支持柳州市扩大二手车出口,进一步简化二手车出口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保障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发票开具,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退税加快办理进度。(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十)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研究制定鼓励国三及以下标准排放车辆提前淘汰的政策措施,加快我区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促进我区商用车市场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汽车促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着力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扩大新车销售规模。推动建设广西促消费平台,并与相关部门数据有效衔接、及时共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培育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结合当地报废车行业产能实际,合理引导企业审慎投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加快制定出台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事前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十二)加快发展汽车平行进口。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支持钦州综合保税区落户企业扩大汽车整车自营平行进口,提供通关便利化保障措施,促进平行进口汽车快速验放通关。支持钦州综合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的建设。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推行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检验检测业务。(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钦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十三)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通过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和内部挖潜增效、规范管理等手段,有效提升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摸清停车设施底数,统筹车位资源,推动公益性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开放共享,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车位智能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率。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宣传推介广西自驾游线路,指导各地加强汽车营地建设,开展广西星级汽车旅游营地评定,召开广西汽车旅游大会,提高广西自驾游品牌和影响力。持续举办中国—东盟国际汽车拉力赛暨中国—东盟媒体汽车拉力赛,支持各地举办各类汽车赛事。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项目合理空间布局,各设区市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部委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十五)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发放“桂惠贷”贴息贷款,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继续落实我区相关融资租赁财政奖补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奖补资金。(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联合监督管理(十六)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相关检查,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出售税票、倒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进行核查。推动二手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市县“全覆盖”检查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从严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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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2025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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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9家企业作为本市2023-2025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服务商(名单见附件1),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免费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对应的征管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其他延伸服务等,并为市局及对应的征管局派驻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二、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本市各征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拨打对应的服务商热线电话,也可以通过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技术咨询。  三、涉及的软件系统  服务商承担着全市除防伪税控系统外大部分网上办税系统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所有权属于税务机关,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网上认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数字化电子发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通用开票软件等纳税人端软件。  四、对服务商的要求  服务商应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呼叫中心场所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服务商必须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服务商承诺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提供有效应急预案,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服务商的服务流程和日常用语规范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修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21〕72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函〔2020〕1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的规定接受市局和对应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  服务商和征管局对接时,应向征管局提供所有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员工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从事岗位、手机号)。服务商服务人员不能复用于其他项目,人员变动须提前书面告知市局和对应征管局,并且及时替补。市局和对应征管局有权无条件要求服务商更换本项目驻点人员直至满意。对应征管局对所有驻点人员及坐席应开展业务考试,驻点人员及坐席1年内2次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从事本项目岗位。驻点人员及坐席业务考试不合格率超过20%且整改不达标准的,视作考试当季该服务商季度考核不合格,并上报市局。  五、对征管局的要求  本轮政府采购确定的9家服务商仍然是原服务本市的企业,服务对应的征管局除长宁区、嘉定区外均有变化。各征管局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于年底前协助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于明年2月前完成新服务商实地考察工作,并形成考察报告上报市局。  各征管局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市局管理和考核文件的规定,对照服务商承诺和提供的人员名单适时组织突击检查,并组织好业务考试,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加强本单位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错峰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拥堵,确保每个征期的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六、服务费用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  七、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2025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单     2.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承诺设施和人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1日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2-21网上办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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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开的专票偷税、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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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以上述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2-08 20:13:57虚开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界面的所属期为上月,但出口退税勾选界面的所属期为本月是何原因?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出口退税勾选模块按自然月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29 16:52:3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为何出口退税企业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没有“出口退税勾选”功能模块?

A
您好,出口退税勾选功能仅对纳税人行业性质类型为“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他”的企业提供。若您的企业类型为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则不属于勾选功能使用范围。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在“扩展信息”界面查询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如未完成出口退税备案,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29 16:52:34出口退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厦门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一、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二、厦门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厦门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四、厦门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五、厦门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七、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八、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十、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一、自2022年11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三、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四、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政策解读:“六、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五、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Q

发票勾选平台有什么功能?

A
您好,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22 09:30:37功能全国
Q

哪些情形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票?

A
您好,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与上述规定情况不符的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45:43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
Q

纳税人还需要认证发票吗?

A
您好,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43:50发票使用全国
Q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A
您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是2020年01月08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0:07:32推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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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03优惠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01湘江新区税务局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20电子发票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20陕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20重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20稳增长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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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28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