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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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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功能模块进行申报(以下简称“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仅适用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推行“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是通过信息技术对纳税申报线上表格填写和办税流程进行优化,不涉及具体业务政策调整。推行该功能模块后,广西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功能仍继续使用。特此通告。附件:广西电子税务局“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28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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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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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联动,深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全省“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应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  (二)不动产涉税调查协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介绍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信息。  (三)不动产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由人民法院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不动产籍号、不动产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信息。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人民法院反馈不动产计税评估价格、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情况。计税评估价格及应缴税(费)测算仅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最终应缴税(费)金额应以拍卖实际成交价计算确定。  (四)不动产拍卖税费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六)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费)申请受偿。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被执行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发送《协助征收税费函》《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费债权。  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不动产拍卖环节税费缴纳后,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完税(费)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八)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集中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税务局积极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开展省级数据集中交换,实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双向信息交换。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有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深化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法院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稳步推进工作。各级税务、法院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要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充实完善工作措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级税务、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可度、满意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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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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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31征收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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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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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入落实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现将我市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1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28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按季,季度终了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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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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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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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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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底稿》(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底稿》包括两个清单和二十一张表格。两个清单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和《工程造价佐证资料清单》。二十一张表格包括《基本情况信息表》《成本分配比例表》《基础数据采集表》《工程造价比对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与收入和成本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销售收入汇总申报表》《销售收入明细申报表》《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申报表》《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汇总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缴纳明细表》《纳税人申报中间表》和《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三、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后至施行前,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底稿》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特此公告。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12海南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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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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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30企业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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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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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2简并税费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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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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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1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疏通办税缴费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体现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10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72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21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7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进一步畅通需求征集渠道,加强需求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活动。推出“申税e通”上海市纳税人学堂品牌课程,积极拓展“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举措,扩大税收宣传品牌的知晓度与影响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支部在3月5日统一开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党日活动。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主动加强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12366与12345热线对接工作,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本市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建设和优化减税降费“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模型体系,持续开展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风险监控,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实现纳税人非营利组织认定网上办理、提交资料。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在本市创新推广应用出口退税免退税智能配单、技术出口服务退税申报免填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辅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本市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复杂涉税诉求解决机制,及时依申请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或复杂涉税诉求。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规范有序推广“税企直连”,助力大企业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积极推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预填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数据、房土税源等信息,自动归集推送,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即可完成各项申报。根据长三角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相关工作安排,本市积极配合牵头省(市)税务机关完成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等相关工作。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和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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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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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宣传辅导机制充分融合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用不同宣传方式,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具体措施:1.把握政策要点、紧跟政策热点、结合政策特点,制作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税费宣传知识产品。依托上海“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各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多元化、立体式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针对重点政策和改革措施,在服务热线设立专席,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咨询体系,提供专题式、场景式智能咨询服务,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针对重点政策和改革措施,在服务场所开设专窗、配备专员,为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问题,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明确,提高大企业执行政策的确定性。特别对集团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市税务局负责)(二)优化政策落实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具体措施:5.设置优惠政策服务提醒指标,综合运用税费大数据对纳税人缴费人特征开展数据分析扫描,形成优惠政策服务提醒清单,通过税企互动、“一网通办”等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6.设置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双重监控指标,持续对纳税人缴费人申报数据开展监控,对应享未享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提示其享受优惠政策,对于违规享受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进行风险处臵。(市税务局负责)(三)简化优惠办理手续进一步压缩税费优惠事项的办理手续,确保办理流程简明易行。具体措施:7.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对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稳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市税务局负责)(四)提高留抵退税办理效率。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具体措施:8.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依托电子税务局,优化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和留抵退税申请流程,实现精准提示,进一步压缩留抵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间。(市税务局负责)9.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电子退库功能,精简退库办理资料,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实现留抵退税业务全流程网络化、电子化,有效提升退税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提高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的办理速度。具体措施:10.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办理功能,在全市推广货物贸易出口退税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服务体验。(市商务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纳税人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间。(市税务局负责)12.积极推进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本市出口企业长三角异地口岸出口信息落地本市单一窗口,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服务质效。(市商务委牵头,市税务局、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研究探索关联税费种的综合申报,进一步减少企业纳税次数。具体措施:13.持续落实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多税种综合申报,进一步研究其他税费合并申报。(市税务局负责)14.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研究推出更多纳税缴费便利化举措,持续减少企业纳税缴费时间。具体措施:15.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进业务办理套餐化,持续简化资料报送,探索要素化采集填报和表单预填,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时间。(市税务局负责)16.优化开办企业“一窗通”模式,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倡导企业在“一窗通”上“一表申请”完成所有开办企业事项,同时便利企业使用“一窗通”平台事后办理发票等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7.优化“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功能。(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优化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全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线上办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市税务局负责)19.优化不动产登记网上缴税,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当场发放权证。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选择当场缴税、当场领证,或先领证、后网上缴税。出售方企业满足条件的,其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由纳税人在取得权证后另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纳税人缴费人需提供的有关税务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税务局负责)21.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市税务局负责)(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逐步实现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具体措施:22.根据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业务建设规范,深耕渠道建设,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税渠道功能,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23.积极对接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优化再造办事流程,上线“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中文版)”等税费办理功能,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4.提升自助办税终端服务水平,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进一步扩大自助终端服务辐射面。(市税务局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全力推进落实“16+10”项税收征管服务举措,推动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成效。具体措施:25.实现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扩大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理的企业覆盖面。(市税务局负责)26.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试点,实现长三角地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本市发生缴税、退税业务时,使用非本市银行账户完成税库银电子缴税、退税的功能。条件成熟后,逐步将跨省缴税、退税业务拓展至全国范围的各类企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7.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针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各区域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市税务局负责)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稳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措施:28.根据税务总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部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推进专票电子化试点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税务局负责)29.积极发挥上海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作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部署要求,协调指导上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规范密码应用,强化系统安全。(市密码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措施:30.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市税务局负责)31.结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明确电子会计凭证归档范围、电子会计凭证和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与效力、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必要性、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需满足的条件等内容。(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牵头,市密码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2.指导各单位修订完善归档制度要求,执行会计凭证“原件归档”;结合系统设备国产化、办公自动化系统升级改造和一网通办试点等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条件保障,确保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市档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密码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3.在前期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改革范围;选取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先行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实现电子发票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财政支付、会计核算的衔接与应用,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电子化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档案局、市密码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筹做好减税降费与依法组织收入工作,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具体措施:34.按照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范收“过头税费”、坚决杜绝大规模集中清欠和行业检查、虚收空转收入等行为。牢固树立科学的收入任务观,防止层层下达不切实际的收入目标,防止单纯以收入规模、增幅排名考核,防止任意调节、虚增收入。(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5.把握好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把税收收入运行情况及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分析透、汇报好,及时与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各方理解与支持。(市税务局负责)36.加大对收入预测、目标执行、收入质量的检查考核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触碰“底线”“红线”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税务局负责)37.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税务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增强基层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市税务局负责)38.持续推进税务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深化权责清单的落地运用,推动权责事项到岗到人。修订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实现权责清单与“一网通办”权力事项的有机衔接。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发布清理结果。(市税务局负责)39.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长三角一体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40.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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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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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18税率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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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立等可取”的通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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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服务理念,贯彻《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持续优化本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实现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立等可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缴税“合二为一”税务部门委托登记部门代为办理申报缴税、发放票据等涉税业务,缴税、登记一个人员操作;各区登记大厅涉税资料受理和开票等岗位协税人员按“人随事转”原则划归登记部门,由登记窗口直接办理缴税、登记事项,一个环节办结;登记、税务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联合开发业务联办模块,缴税、登记一个系统完成。  二、企业专区“一个环节”  (一)当场发放权证。登记窗口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选择当场缴税、当场领证,或先领证、后网上缴税。  (二)加强事后监管。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将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出售方企业满足条件的,其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由纳税人在取得权证后另行申报缴纳。  三、个人业务“只跑一次”基于“一网通办”提供“线上+线下”的个人房屋买卖过户集成服务。  (一)线上提供登记交易纳税集成服务。鼓励交易双方线上申请交易核验、登记和缴税,上传电子材料,在线核验购房资格,查询涉税核价结果和家庭原有住房套数,确认信息和缴纳税费。适时提供购房资格在线自助查询服务。  (二)线下办理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线上申请通过后,交易双方到登记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比对未经联网审核电子材料与原件一致后,未在线缴纳税费的可当场缴纳,当场领取不动产权证。  (三)保留线下办理渠道。未经线上申请的,保留原办事流程,鼓励通过线上缴税和权证EMS快递送达。同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信息技术困难人群的实际需求,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人群提供更周全、更贴心的服务。  四、信息共享“一网通办” (一)精简申请材料。发挥“一网通办”信息集成优势,加强不动产登记与房管、公安、工商、民政、税务等各部门数据共享集成,精简申请材料:  1、线上房屋交易核验、缴税和申请登记时,能够通过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库或登记部门历史档案库直接调取的材料免于上传,办理转移登记业务时联网审核通过且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2、线下办理登记,能够通过“随申办”移动端电子亮证的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3、严格落实《关于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办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事项的公告》(沪建房管联〔2019〕171号)取消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要求;存量非居住房屋挂牌无需房源核验。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二)推广电子权证。以长三角一体化为切入点,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电子权证协同互认,扩大电子权证应用场景,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有条件的区可在登记大厅、街道受理中心等社区服务网点提供自助打证机。同时,纸质权证不再粘贴产证附图,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码下载。  (三)公开查询核价结果。对不动产交易中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得的批量核价结果,依托“一网通办”,逐步实现交易双方在线查询。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1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18房屋买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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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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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浙国税一〔1995〕26号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30日浙国税一〔1995〕77号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7日浙国税征〔1997〕5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浙国税一〔1997〕134号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浙国税流〔1998〕79号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浙国税流〔1998〕141号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浙国税流〔1998〕99号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1日浙国税流〔1998〕105号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12月26日浙国税流〔2000〕215号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浙国税流〔2001〕75号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19日浙国税流〔2001〕131号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1〕139号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9日浙地税函〔2002〕115号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浙国税流〔2002〕62号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3年5月16日浙地税函〔2003〕201号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2003年6月9日浙国税流〔2003〕67号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2003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3〕157号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7号2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8号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7日浙国税流〔2004〕52号2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通知2004年10月15日浙国税流〔2004〕63号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浙国税流〔2004〕67号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浙国税流〔2004〕70号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浙国税流〔2004〕79号2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浙国税流〔2005〕10号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浙国税流〔2005〕27号2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23日浙国税流〔2005〕49号2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流〔2005〕71号3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浙国税流〔2005〕81号3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13日浙国税外〔2007〕21号3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3日浙国税法〔2007〕12号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2007年10月9日浙地税函〔2007〕432号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浙国税法〔2008〕6号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4日浙国税流〔2008〕2号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2009年1月5日浙国税流〔2009〕2号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浙国税外〔2009〕4号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4日浙国税发〔2009〕11号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浙国税发〔2009〕14号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日浙地税函〔2009〕256号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发〔2010〕3号4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浙地税函〔2010〕103号4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4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4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4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8月3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双创”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2017年10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2018年4月26日浙地税函〔2018〕112号58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5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6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6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6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6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6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65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66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67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68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6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7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减税降费政策退税的公告2019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7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7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7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74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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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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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大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大委办发〔2020〕58号)和《大连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9号)的要求,确保《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落实落细,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持续增强我市市场主体获得感、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1.完善税费政策解读机制。加大税费政策解读力度,政策发布时,同步做好解读或释明;分类施策,细分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群体,针对性做好政策解读。(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创新在线解答服务模式。升级“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深度分析咨询问题,精准把握纳税人需求,提供政策解答、办理渠道、操作指引等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问办整合”的咨询服务方式。(市税务局负责)3.融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整合税费宣传资源,丰富税费宣传形式,不断优化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直播课堂等线上宣传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纳税人学堂、服务场所等线下宣传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现场培训,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夯实政策落实保障体系。完善“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5.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突出“大数据”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政策落实监测。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实时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扫描分析疑点,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和处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方式7.便利税费优惠办理。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流程,确保程序简明易行;借助全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数据提供与获取,推进信息共享与协调;继续实行税费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法需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除外);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网上办”,进一步节约办理成本,提升办理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8.拓展网上办理渠道。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9.提高退税到账时效。税务、人民银行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沟通退库资金等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协调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税务、国库部门密切协作,优化电子退税渠道和流程,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与税务系统对接实现凭证电子化传递,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符合条件纳税人的退税资金实时到账。(市级和区市县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10.优化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保持申报功能畅通,继续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单证备案。(市税务局、市政府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必要数据共享范围和宣传辅导力度,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出口企业加快相关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直接或间接帮助出口企业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退税资金实时到账,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12.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市税务局负责)13.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9个税种合并申报。(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14.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进程,充分利用共享数据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年以内。(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5.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市税务局负责)(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6.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继续优化电子税务局,扩展办税渠道和业务范围,升级办税缴费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网上办税各项功能,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市税务局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17.建设征纳互动平台。深入打造集智能支撑、智慧应答、全程互动、问办查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平台,建立闭环式服务新生态,实现征纳双方降成本提质效。(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三、积极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十)积极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18.积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委机要保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19.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归档等政策的研究和宣传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发改、财政、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地方实际以《税务行政复议建议书》发布典型案例;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1.强化税务执法监督。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日常防控,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2.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明确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业务需求,加快推进系统功能开发,做好系统功能测试、上线工作,实现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23.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加强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24.健全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规程,规范细化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流程、执法程序和文书使用。加强选案数据分析,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围绕高风险稽查案源组建风险分析团队,做好数据深度分析和集中评估研判。(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5.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事前提醒、事中更正、事后快反的全流程动态“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提示提醒,中高风险重管控”的监管原则,扎口、分类推送各类风险应对任务,实现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整合和有序下发。提升电子税务局风险推送比重,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负责)26.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强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搭建跨部门人员交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情报互换、紧密配合。创新税务稽查信息化战法,提高“双打”效率。打防结合,建立高风险地址、高风险人员信息库,对风险较高企业提前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及跟踪监管。(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7.加强对重点领域风控和检查力度。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风险分析力度,提高风险识别精准度,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事项的专项风险管理。加大对虚开普通发票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普通发票虚开势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深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29.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认真落实纳税守信激励措施,深化“银税互动”服务。开展普法讲堂、普法进社区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强化正面引导。认真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0.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修复。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开通电子税务局信用修复功能,加强信用修复规则宣传,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1.加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五、不断强化落实跟踪问效(十五)加强评价考核32.优化工作评价和改进方式。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综合采用需求调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纳税人体验等方式,持续跟踪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持续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33.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纳税缴费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实名差评100%回访,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差评集中度高的领域和环节能集中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34.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和评估。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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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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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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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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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注销管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防范税务注销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1月22日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注销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注销管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防范税务注销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清税申报的活动。注销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向其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后,核准注销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清税申报主要适用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向其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分类办理清税申报后,办结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第三条税务注销遵循权责明晰、便利高效、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权责明晰原则,主要是指明晰征纳双方办理税务注销的权责关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均依法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自主履行完成资料报送、纳税申报、结清税款等所有涉税义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严格履行注销审核、即时办结、限时办结、调查核实等税收职责。便利高效原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税务注销流程,提升税务注销办理效率,增强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守法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行政服务。风险防范原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强化税源监管,依法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实现夯实征管基础、加强日常管理与便利税务注销的有机结合。在注销审核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找涉税疑点,提升工作效率,重点针对违法失信纳税人加强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理,增强税收执法刚性,维护良好税收秩序。第四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通过信息变更办理,不需办理税务注销。第五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或税务检查(含税务稽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待调查结案后方可办理税务注销。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税务注销申请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说明注销理由,提出注销申请的活动。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税务注销申请,按照规定要求提交资料,并自主确认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确认是否存在未办事项。经确认存在未办事项的,应及时办结未办事项。未办事项主要是指纳税人应办但未办理或在办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第七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前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跨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前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第八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应自主办结以下事项:(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下同)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缴税费款(含欠缴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三)适用“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方式”或“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时应当先取消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税方式认定;纳税人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四)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五)应由纳税人自主办理的其他未办事项。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按规定结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纳税事宜。第十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请表》;(二)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六)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七)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对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第十一条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一)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输简易注销申请信息,税务机关核实后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反馈异议情况信息,协同办理简易注销。第十二条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需要注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税务注销受理是指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时依法受理和办理相关事项的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务注销申请前,应提醒纳税人办结未办事项,辅导纳税人依法提交、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应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服务模式。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前,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查询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是否存在未办事项;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申请前,应当确认其个人投资者是否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纳税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督促其就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存在欠税的,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存在未办事项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未办事项内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办事项通知)送达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告知企业督促其个人投资者履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资料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涉及的有关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后予以受理;(三)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第四章即办第十六条税务注销即办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确认符合即办条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的行为。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后,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一)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三)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四)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属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六)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七)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八)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人。第十八条凡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条件的纳税人,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在承诺的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第十九条凡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条件且经确认无未办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注销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即办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第五章限办第二十条税务注销限办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确认不属于即办范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或清税申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税务注销,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凡不属于税务注销即办范围的注销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的当天将相应资料和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重点核实纳税人欠缴税费及滞纳金情况。对于税收风险管理子系统存在疑点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已掌握涉税风险信息,决定下户现场进行调查巡查的,税务人员应按规定报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税务注销调查巡查。调查巡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分局、所、股)主要负责人对已办结所有应办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注销限办程序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终审结果及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等,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二)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三)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四)纳税人有欠税费(滞纳金)未缴纳的;(五)经依法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或清税申报情况后,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但纳税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六)其他法定中止税务注销程序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在税务注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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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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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二、综合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30综合申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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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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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北京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  1.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解读力度,分类施策,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融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辅导培训、智能咨询答疑、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使纳税人对政策知晓、会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以企业需求为中心,持续推进以“集团在京成员单位”为整体服务对象的集团化服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辅导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4.深化大数据分析,主动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享受税费优惠方式  6.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调,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7.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强化库款监控,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8.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一站式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强化协作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出口退税各事项办理效率。帮助出口企业加快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时间,通过电子退税方式提升退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类纳税人办理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10.持续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11.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积极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  12.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纳税缴费时间每年压减1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14.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申报端自动提示和监控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帮助纳税人有效减少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  16.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冬奥会,紧抓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17.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18.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政策宣传的解读,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  20.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21.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22.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工作,实施纳税信用结果动态通知提醒,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  23.建立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的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工作制度。通过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调查、跟踪体验等方式查验提升办税便利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建立12366第三方热线评价体验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25.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合力,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创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和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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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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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充分体现浙江改革特色,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打通“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宣传,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采取政策推送、授课培训、编发指引、答疑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业务部门定内容、服务部门做宣传、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人社、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统一口径,同步行动,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落实减税降费的浓厚氛围。  及时更新维护线上线下减税降费专题专栏;推广“税小蜜”客服7*24小时智能应答前置、人工咨询保障的线上咨询服务模式;在办税服务场所配置专岗专人专办;开展“强化政治监督、深入开展察访、组织专项督查、强化线索处置、严格执纪问责”五大行动,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税费大数据作用。  医保部门加快建设省级集中大数据库。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加强优惠数据共享交互。依托“浙江税务大数据平台”,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确定推送范围、推送内容,主动匹配适用对象,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推送个性化“政策礼包”,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精准触及受惠主体。  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应用税务总局“3+1”减税降费风险模型扫描分析全省“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信息,形成减税降费风险应对任务,让符合条件的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税费优惠办理手续。  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工作,加快推进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取消优惠备案,除依法需要核准的事项外,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优惠享受“零备案”。  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和社保费优惠减免名单,减免单位在申报缴费环节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生成”“自动享受”,让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在申报时“零审批”“零手续”“零证明”享受减免政策。(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加快审核进度,提高退税效率。充分运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全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后平均5个工作日内收到退税款,确保减税红利直达纳税人。(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办理速度。  为纳税人提供标准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互联网+便捷退税”等多元化申报渠道。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为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探路先行,争取形成成熟的可复制推广经验。进一步简化结关手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出口报关单、企业订单、销售退税、融资等数据共享范围,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全省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速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办理时限。(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合并申报。推广应用主税附加税(费)“一表集成”申报功能,纳税人通过填写综合申报表,实现主税及附加税(费)一并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落实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研究推进申报表简并优化,减少纳税次数。  进一步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探索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由纳税人确认后完成报送。(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  对标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力度,实现数据交换的实时性,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证明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依托材料和文书电子化推送,实现纳税缴费无纸化。推进纳税缴费民生事项窗口、网上、掌上三端“一证通办”。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跨部门“一件事”集成联办,深入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地区,医保费收入调整为“地市级”级次。  以“领跑者”为标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即办率、承诺时限压缩比等“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开发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平台接口,推广财务报表数据转换软件,探索推进财务报表转换申报表工作,实现一键报税。在线上线下多元化、多渠道缴税基础上,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移动支付缴费方式,实现指尖缴税(费)、触手可及。持续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高铁”建设。2020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围绕浙江“数字经济”建设目标,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功能”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依申请办理事项100%全纳入和“网上办”“掌上办”功能100%全覆盖。做强系统运行维护和功能完善,建设办税缴费集中处理中心,强化线上办理后台运作支撑。加大电子税务局和征纳沟通平台推广应用,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和宣传咨询的主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综合网上办税率超95%。(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创新。  加快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税务总局“16+10”项重点任务落地。在长三角区域发布可复制推广的199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嘉善县开展税收管理服务改革试点,更大力度授权下放审批权限,总结提炼“嘉善经验”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助力长三角区域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跨区域涉税业务一网通办。推进长三角区域内咨询联动,探索长三角区域内热线咨询业务互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通跨区域清算缴税功能,探索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缴税模式。(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  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占比超60%,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普通发票电子化。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  试点应用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稳步落实发票、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大电子发票、电子票据推广应用。财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落实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税务、财政、档案等部门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向单位免费存储、推送或提供批量下载本单位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元数据,推进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档案深化应用。(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搞收入排名,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减税降费因素,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合理调整预算安排。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建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入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优化定向询价、税费计算、税费预留、款项划扣、税票开具等流程,在民事执行领域构建高效联动的税务司法协作机制。  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推进网格化内控机制建设,落实税收执法网格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利用监督平台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自我纠错、风险提醒和预警功能,加强内部控制内生化,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完善分类分级制度,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探索税收征管方式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探索建立新型动态信用评价、新型纳税人监控等预警,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四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开展线索交换和落实反馈工作。落实“省、市、县”三级错位管理,发挥省级大数据集中优势、市级税警银关联合研判专班作用及区域局稽查和县级公安力量,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  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并扩展适用对象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对生产经营纳税人全覆盖。广泛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开发自主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掌握纳税信用状况,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及时在网站撤出公布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浙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评估。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适时开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评估,多渠道征集纳税缴费需求,优化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建立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回访、整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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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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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及清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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