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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用房产抵债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湖北)

A
您好,房产抵债一般情形下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需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特殊主体可享受免税义务。若抵债房产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且属于不良债权处置范畴,此类机构在接收、初值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若抵债依据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属于应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1:17:39印花税湖北
Q

婚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新疆)

A
您好,婚姻存续期间在住宅类房产证加上配偶姓名,是婚内夫妻房产共有权调整,不征收产权转移印花税,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8:12:53新疆
Q

我公司今年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没有增加,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已按年核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如当年度无需缴纳税款,也应按年进行"零申报"(计税金额为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6:44:07营业账簿北京
Q

境内个人房产出租要交什么税费?(厦门)

A
您好,境内个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与核定计税租金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均可代开发票。境内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一、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一)增值税: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1.5%)×1.5%非住房类增值税按3%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3%)×3%(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二)城建税=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三)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四)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五)房产税: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六)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七)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非住房类:按实征收。(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以上(二)-(七)项相加,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八)个人所得税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说明:(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二、核定计税租金征收当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载租金金额不实或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纳入定税管理。采用此方式征收,其中以核定的最低月租金为月租金收入,各税种的计算方式与按实征收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3 16:36:22厦门
Q

广西企业房屋租赁政策

A
一、企业出租房屋,出租方涉及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随征附加税费。1.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9%。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预缴规定: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下同)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3.附加税费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2)教育附加税率为3%。(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优惠可叠加其他优惠同时享受。(二)印花税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出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三)房产税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令),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企业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五)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所得,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二、承租方按0.1%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如承租方为个人,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3 09:08:52单位
Q

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营业账簿和按次的合同印花税时,已经先申报了营业账簿,现在再按次申报合同印花税时,提交申报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处理?(江西省)

A
您好,该问题是由于申报界面的“税款所属期”默认为年度(因先申报了营业账簿),与按次申报的具体日期不匹配导致的。处理方法:请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页面,将税款所属期的起止时间手动修改为按次税源采集的当天日期即可正常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1:25:34电子税务局江西
Q

自然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缴纳什么税?(重庆市)

A
您好,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1.非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3%)×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3%)×3%”优惠: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未基数乘以对应税率计算)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3%3.地方教育费:2%优惠: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三、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住宅:0.05%(不含税租金)非住宅:0.7%(不含税租金)四、房产税:非住宅:税率为12%住宅:税率为按4%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印花税(租赁合同):住宅:免征非住宅:按租金的1‰征收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0:04:24个人出租不动产重庆
Q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班车服务合同,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运输合同是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服务合同属于客运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因此,不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1 09:23:38印花税青海
Q

企业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金额没有增加,印花税营业账簿是否需要零申报?(天津)

A
您好,营业账簿按年申报,已核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的纳税人,如当年度无需缴纳税款,也应按年进行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1 08:50:52天津
Q

一般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厦门)

A
您好,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条件【企业需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常无需手动计算,系统会自动判别并减免。你只需在申报表中核对或勾选确认即可。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打开“附列资料五”。系统一般会自动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并自动算出减半的减免额。注:财产和行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完成税源采集进入申报界面,若是“确认式申报”,检查卡片右下角“普惠减免”是否勾选;若是“填表式申报”,在表头勾选适用减征政策,系统会自动带出减免代码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9 17:01:32厦门
Q

居民个人代开劳务报酬普通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请问纳税人以上税费支出是否可以在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深圳)

A
您好,居民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可以在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7:32:37深圳
Q

如何核定印花税按期申报?(深圳)

A
您好,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点击【补充税(费)种信息】-【新增】,“税(费)种”选择“印花税”,“税目”据实选择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7:30:55深圳
Q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往期申报的印花税数据?(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该模块后可以根据“申报日期”或者“税款所属期”查找对应属期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点击【更正】按钮,进入即可修改。如您需更正2022年以前所属期印花税申报表,请通过【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往期更正申报】-【2022年以前更正申报】办理。注意:如需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种进行申报更正,需先对相关税源信息进行更正,不能直接更正申报表。点击【更正】按钮,系统自动跳转税源采集模块,提醒您先更正税源信息再进行申报表更正。如果您无法进行线上更正,可以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坐席或前往当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更多有关印花税申报的热点问答您可以参考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ddDpRiRH21seEpZktFF-g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7:09:51电子税务局江苏
Q

广西私车公用涉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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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单位租用个人的车辆用于日常公务使用,签订的租赁协议价格不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协议中还约定由单位支付汽车在日常使用中所发生的修缮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各项费用。一、承租方(单位)涉及税费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缮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以承租方企业名称为抬头;5.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缮费用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注意: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出租方(个人)涉及税费如下:(一)增值税。自然人出租汽车属于按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附加税费。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值税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汽车发生的修缮费用实际由单位支付,因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情况二:单位租用个人的车辆用于日常公务使用,租赁协议中约定承租单位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租金收入和定额的费用,不再承担在日常使用时另外发生的修缮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其他费用支出。一、承租方(单位)涉及税费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按租赁协议中约定支付的租金收入以及定额的其他费用支出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按租赁协议中约定支付的款项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缮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以承租方企业名称为抬头;5.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协议约定之外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缮费用等费用支出,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注意: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出租方(个人)涉及税费如下:(一)增值税。自然人出租汽车属于按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附加税费。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值税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Q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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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是粮食储备库,收到国家粮食储备局拨付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粮食储备库收到国家粮食储备局拨付的“粮食保管费补贴”,需要判断该补贴收入是否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直接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我们是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增值税享受免税部分,申报填写免税销售额时,是填写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您好,享受免税优惠填写申报表时,不区分含税和不含税销售额,直接填写免税销售额即可。3.我公司是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需注意哪些涉税风险?您好,商品储备企业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明确资金专项用途的正式拨付文件;二是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由此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企业不得因政策理解偏差错误适用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防范涉税风险。4.享受财产行为税收优惠的粮食储备企业主体怎么判断?您好,享受税收优惠的粮食储备企业主体应在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等部门列名的储备企业名单内。税务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不得为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不得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外的类型。5.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厂有仓库,用于储备粮食,能享受商品储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吗?您好,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享受商品储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您需确认是否接受委托、承担符合规定的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否则不能享受。6.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给中储粮提供仓储租赁、场地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服务,出租部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吗?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规定,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有,且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二是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因此,其他企业为粮食储备企业提供仓储租赁、场地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服务,出租部分不能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7.粮食储备企业,同一房产、土地同时用于储备与非储备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您好,如同一房产、土地同时用于储备与非储备业务,应单独管理或“按比例”显著标识商品储备业务,按面积合理分摊房产、土地,按比例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未准确核算的,则不能享受该房土两税优惠政策。8.粮食储备企业,将其办公、仓储的房产和土地对外出租或租用其他仓储企业的仓库用于存储商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您好,粮食储备企业的房产将其办公、仓储的房产和土地对外出租或租用其他仓储企业的仓库用于存储商品,不满足房产、土地“自用”条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已享受请按规定更正申报。更正路径: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根据申报期或所属期查询到所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点击“更正”。删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息采集表中的减免代码及项目。9.我公司是商品储备企业,将部分自有储备房产、土地对外出租,应如何开具发票?您好,商品储备企业将自有储备用房、土地对外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属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据实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不动产租赁发票应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租赁期限等信息,不得将租赁收入混入商品储备业务违规开具免税发票。10.粮食储备企业,非储备业务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否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您好,非储备业务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如已享受请更正申报。更正路径: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根据申报期或所属期查询到所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点击“更正”。删除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的减免代码及项目。11.我们是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印花税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免税吗?您好,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借款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若无其他优惠(如小微企业借款合同优惠),则需缴纳。12.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您好,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模块进行申报。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具体填报要求:准确填报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附表(一)第18行免税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填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准确填报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完整留存储备委托文件、财政补贴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3.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您好,商品储备企业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通过填表享受优惠。一、查账征收(一)月(季)度预缴申报: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具体填报要求:将不征税收入金额填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0行“减:不征税收入”。(二)年度申报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具体填报要求:需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完整填报资金的取得、支出、结余及纳税调整情况,对5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部分,应在第6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并按规定作纳税调整。14.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何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您好,在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财产和行为税模块进行申报。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选择相应税种,进行税源采集,填报税款所属期等相关信息,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保存,跳转申报,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额。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税申报辅导为例)登录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房产税”,点击[确定]。“房产税”卡片增加成功。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跳转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界面。自动带出已有土地信息、房屋信息。若要录入房产税税源信息,点击[新增],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税源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录入减免税信息,选择正确的减免税代码。二、印花税登录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印花税”,点击[确定]。“印花税”卡片增加成功。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系统跳转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点击[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选择正确的正确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15.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表?您好,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对应税源明细表,无需额外填写专项优惠备案表,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原则,直接在申报时勾选对应优惠即可。16.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增值税申报后系统提示“数据比对异常”,该怎么办?您好,增值税申报提示数据比对异常,多因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进项勾选、优惠备案等后台信息不符。纳税人应先核对销项、进项及免税收入,修正错误后重新申报;若数据真实准确、属合理差异(如未开票收入、政策性免税等)。若无法解决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上传截图咨询。17.我们公司既有储备业务,也有日常经营业务,申报时如何区分,避免填错?您好,申报时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可避免申报错误。储备业务相关的房产、土地、营业账簿、买卖合同,勾选对应减免优惠;日常经营业务(如销售非储备商品、出租非储备房产)相关的涉税事项,不勾选减免,按正常流程申报,两者分别填写税源信息和申报表,避免混填导致违规享受优惠或漏缴税款,留存备查资料也需分别整理,便于后续核查。18.粮食储备企业,应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但未享受怎么办?您好,粮食储备企业应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但未享受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享受。更正路径: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根据申报期或所属期查询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点击“更正”--【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选中需要添加减免优惠的税源信息,在减免税信息栏次选中减免税代码“00008122604”,“0010122606”。具体操作流程见以下截图:19.粮食储备企业,应享受印花税优惠但未享受怎么办?您好,粮食储备企业应享受印花税优惠但未享受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享受。更正路径: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根据申报期或所属期查询到所需更正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点击“更正”-【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选中需要添加减免优惠的税源信息,在减免税信息栏次选中减免税代码“0009122607”。具体操作流程见以下截图:20.不属于应享受财产行为税收优惠的粮食储备企业,申报时享受了税收优惠,如何处理?您好,不属于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粮食储备企业,申报时享受了税收优惠,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更正。更正路径: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根据申报期或所属期查询到所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点击“更正”。删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的减免代码及项目。
Q

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营业账簿和按次申报的合同印花税时,已经先申报了营业账簿,现在再按次申报合同印花税时,提交申报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处理?(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企业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后,申报页面的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25年,按次申报税款所属期为书立合同的当日,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页面需要手动修改税款所属期的起止时间,修改为按次税源采集的当天日期即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5:40:43营业账簿北京
Q

新电局如何新增、修改或删除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河北)

A
您好,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路径: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示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2.进入【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新增】。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印花税税种认定,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注意:1.如需修改或删除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2.申报时只能选择按次不能选择按期申报,需要增加印花税税种认定之后才可选择按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1:34:08印花税河北
Q

新的印花税法出台之后,我省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青海省)

A
您好,对我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对自然人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7:44印花税青海
Q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文件是什么?(青海省)

A
您好,青海省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6:56印花税青海
Q

新电子税务局中怎么补报以前年度的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首先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新增),如果保存后新增的卡片带出税额就可继续申报;如果保存后新增的卡片没有带出税额,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6:45印花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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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1:46:34私车公用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7 10:09:26商品储备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