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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A
您好,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以上规定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9:20申报表全国
Q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选择按照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填表?

A
您好,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适用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9:20查账征收全国
Q

哪些企业需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
您好,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9:1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预缴时候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候进行退税吗?

A
您好,自2021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8:46退税全国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的分摊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8:44汇总纳税全国
Q

北京市内的企业要办理跨省迁移,是否需要清算?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一、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二、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四、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7:23:16汇算清缴北京
Q

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股权支付部分有关所得税事项如何处理?

A
您好,一、企业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三)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四)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二、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三、企业重组业务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六、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6:38:43处理
Q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6:30:56资产损失全国
Q

北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

A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前扣除基本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6.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二、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3.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4.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5.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情形(1)境内支出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境外支出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规定(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7.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8.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9.其他情形追补扣规定除发生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10.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税前扣除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问题解答一、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二、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四、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五、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六、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八、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九、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十、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Q

江苏省纳税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享受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A
您好,如果您仅取得了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开始申报】进行申报。一、请在“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确认申报信息后分别点击【下一步】。二、请在“税款计算”页面中,点击【减免税额】栏目,并在跳转页面点击右上角【新增】,选择收入类型以及所得项目小类后,进入“减免事项”栏目,根据您的情况选择“残疾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或“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或“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后点击右上角【确定】。再在“减免税额(元)”栏目录入相应减免税额并点击【保存】。页面跳转后点击左上角【返回】。三、返回主表后,确认数据正确后,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即可。您也可点击《个税苏速办|最新江苏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②》获取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7:10:08个人所得税江苏
Q

江苏省纳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请下载并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办理。详细操作可点击此处获取。提醒:安装时请选择【扣缴单位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7:09:46申报江苏
Q

广西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A
您好,广西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区分以下情形:一、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广西区内跨市的总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7:02分支机构广西
Q

北京市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适用范围是什么?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4:23邮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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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办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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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办理程序: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2:44个人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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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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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二、注册在西藏的企业,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西藏(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经营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注册地,视同在西藏),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西藏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西藏的企业,不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一)生产经营在西藏。指企业在西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二)人员在西藏。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三)账务在西藏。指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西藏。(四)财产在西藏。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西藏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三、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四、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五)财产情况说明;(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五、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七、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通过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难以界定的,报上一级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进行指导。八、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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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纳税人办理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少于代开发票总金额”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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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现该提示信息存在以下原因:一、2025年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开错后未申请红冲发票。二、本人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但查询到了发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一些购物平台对个人的返利行为,第三方会给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给购物平台,购物平台针对这部分返利每期代扣代缴个税申报。存在上述原因,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您的代开发票并核对代开发票信息。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或作废处理。(一)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二)选择“我销售的”,点击右侧【筛选】,选择“开票日期”,可选择“自定义”填写汇算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票类型可分别选择“数电票”“税控发票”,选择“发票状态”“发票类别”完成后,点击【确定】查询。温馨提醒:如需申请红冲发票,需先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申请红冲,完成后再更正申报。三、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了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一)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如已完成汇算可点击【更正】。(二)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劳务报酬】,点击右上角【新增】填写未申报或少申报的劳务报酬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三)核实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如您需要具体操作指引可点击《个税汇算遇到“报酬少发票多”怎么办?》进行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56:47发票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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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领取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并入年度汇算清缴中?(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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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领取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1:17:39汇算清缴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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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期间费用明细》研究费用后,无法带入主表第6行研发费用栏次,也无法自行填写怎么办?(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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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先查看基础信息表中“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为“110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此栏,其他类型的不可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1:17:39汇算清缴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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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端申报个税时,系统提醒所申报人员未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未注册APP是否会影响正常申报工资薪金?(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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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会自动核对申报人员是否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并进行提醒。该提醒不会影响个税预缴申报,但可能会影响职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等业务。建议您同步提醒职工完成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确保能及时享受、查询涉税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0:11:44个人所得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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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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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住房公积金,但不得重复扣除。若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应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08:40:41住房公积金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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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0:01:31凭证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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