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A
您好,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8-30 09:41:45范围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黑龙江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黑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黑龙江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黑龙江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8-19电子发票
Q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doc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8-18数字化电子发票
Q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
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高院相关部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XX公司欠税情况的复函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代办涉税事项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四)非正常户解除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包含非正常注销)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五)纳税申报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六)发票领用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依规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九)简化申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十)税(费)款入库与退库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十一)税务注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服务企业破产重整(一)税务信息变更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二)纳税信用修复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破产清算事项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重整、和解事项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三)税收优惠申请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一)税收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款项性质以及所属期等,填写《关于XX公司欠税情况的复函》(见附件)。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二)税款核定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三)债权登记及审查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费)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四)债权确认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五)税(费)款抵销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六)参加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件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七)“死欠”核销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加处罚款依法核销。五、其他涉税事项(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二)税务检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四)管理人身份认可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五)管理人责任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六、执行日期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青岛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青岛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青岛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6电子发票
Q

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A
为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助力本市出口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会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7月24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  一、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申报  (一)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二)落实税务总局规定,进一步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将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积极推动出口退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市税务局)  (三)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实现《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后,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上海海关、市税务局)  (四)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税务部门按规定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后再实施实地核查。对按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大力推广并引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数字化”方式提交。(市税务局)  (五)大力优化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跨境贸易相关业务,持续推进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信息的数据集成,推动本市企业异地口岸出口信息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共享,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市商务委、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质效  (六)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2022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加强税库银互联互动,提高出口退税款项退付效率。(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商务委)  (七)开展“点对点”辅导,帮助本市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在2022年底前按规定将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八)推动本市有关保险企业分别向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共享发送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等相关信息,建立常态化信息传递机制,助力相关出口企业赔款申报退税应享尽享。(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  (九)以打骗打虚联席会议机制为依托,完善出口企业收汇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出口企业收汇及申报退税的风险识别、分析、防范的工作水平。对出口企业收汇及出口退税环节存在虚假和冒用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税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三、进一步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十)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十一)不断完善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出口企业在公服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按照国家出台的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政策和相关部署,适时在本市开展试点。(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二)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打造离境退税示范街区。持续深化本市离境退税各项便利措施试点,助力“上海购物”品牌建设。(市商务委、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十三)强化本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及时传递共享虚开骗税风险信息,合力阻断国家税款流失,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4出口退税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工商联: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湖南省工商联合会办公室2022年7月1日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湖南实际,联合制订《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一、行动内容2022年“春雨润苗”行动以深入推进落实各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增信心、强创新、解难题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助苗有感”。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效率、添动力。——“扶苗有效”。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持续推进“真应诉求、纾困解难”,帮助小微市场主体顺心气、强底气。——“护苗有力”。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持续推进“长效机制、久久为功”,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稳发展、行长远。二、行动安排本次行动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一)开展“政策暖心”活动1.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各地税务机关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畅通纳税人涉税需求收集渠道,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有的放矢,主动智能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有条件地区的税务机关探索依托各地征纳沟通平台建立“精准推送-智能提醒-回访研判”闭环机制,对推送结果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2.培训辅导精细滴灌。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共同组建“税商企零距离”政策培训工作组,主动问计问需,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着力拓展线上辅导渠道,结合新媒体形式特点,围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和小微市场主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在线宣讲,扩大政策辅导覆盖面;联合开展商会系列培训课程,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定期开设小微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创业辅导等公益讲堂,在讲解最新政策的同时解答企业日常税务问题。3.宣传宣讲协力共治。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各大高校设立“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广泛动员院校学生参与办税体验活动,了解税费政策和办税缴费流程,组织税费专家顾问团队为大学生上好“就业创业税费第一课”;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村镇(社区)设立税费服务站,聘任村镇(社区)干部担任“协税服务员”,积极为从事地方产业的小微市场主体和村民(社区居民)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讲解,“税村共治”助力乡村振兴。4.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的推广工作,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账单评估、优化功能、完善流程,建立常态化推送机制,持续提升推送质效;联合做好红利账单宣传推介,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好社会效应。(二)开展“服务省心”活动5.税费办理快办优办。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升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享受的便利度,持续优化相关办理流程,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料预填免填服务,落实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办税缴费流程优化体验活动,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6.重点企业赋能助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各地工商联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联关于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常态化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掘培育、数据库建设和赋能行动,联合各级税务机关与赋能机构,共同为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形成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三)开展“解难舒心”活动7.问题诉求快速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税企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小微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和普遍关注的难点,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答疑释惑、纾困解难;进一步完善双方已经建立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8.税银互动以信换贷。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重视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务部门“银税互动”和工商联“助微计划”的品牌效应和实践效应,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9.数据赋能风险提示。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以小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工商联信息渠道,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配套牵线搭桥,推动形成大企业带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小微市场主体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小微市场主体涉税风险提示预警,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四)开展“护助可心”活动10.聚焦小微主体发展。持续关注小微市场主体整体发展情况,对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进行多渠道采集、多层次反馈、多维度分析,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小微市场主体生存现状,为推进税费服务工作深耕细作提供数据赋能。各地税务机关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对小微市场主体成长情况开展数据分析,从成长值、健康值、贡献值等维度创新分析指标,在反映当前小微市场主体真实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对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在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更好送达真知、主动精细服务。11.典型调查跟踪成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直联和典型调查工作,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事务所、企业中的专业人才组建课题团队,调研小微市场主体创立、经营、发展等各阶段中的涉税成长难题,开展典型性分析,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背景,分析制约发展的瓶颈和原因,努力寻找破题对策和途径,为不断优化税费服务提供决策支持。12.网格服务共同护航。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在实施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税务+工商联+基层政府”网格化服务模式,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小微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行动要求(一)坚持党建引领,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建立健全“春雨润苗”行动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相互主动对接、凝聚协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良好工作格局。(三)加强指导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行动督导和业务指导,联合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问责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共商共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改进方向,确保各项行动措施顺利开展、有效落实。(四)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复制推广;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开展宣传,持续提升行动成效。
Q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陕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陕西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陕西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7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为了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7月18日起,陕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陕西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陕西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三、使用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一)用票更便捷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二)入账归档一体化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四、陕西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陕西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陕西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五、陕西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陕西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陕西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例1:2022年6月,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J公司(陕西省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I公司在2022年6月x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6月x日因客观原因服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例2:2022年6月,N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陕西省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7月,发现开票有误。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七、陕西省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陕西省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确认用途。八、陕西省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陕西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九、陕西省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Q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南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河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河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试点
Q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福建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福建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发票开具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总局已经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西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江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江西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江西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全电发票
Q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重庆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重庆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重庆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重庆
Q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安徽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安徽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安徽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湖南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湖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湖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7数电票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湖北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湖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湖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doc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7湖北
Q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协作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应用。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按月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按月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由税务机关从税收管理记录和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按月采集。  第九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条 外部信息主要由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按月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三)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为M级。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未领用发票且定额在起征点(不含本数)以下。  (二)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  (三)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九)采取虚假停业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十)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判D级情形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对纳税人信用评价级别发生变化的,可以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规定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
Q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落实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的通知

A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落实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落实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进一步扩大开放,落实做好跨周期调节部署,助企纾困,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挖掘外贸进出口潜力(一)持续促进大宗商品进口。统筹保障大宗商品进口各环节稳定运行。深入推进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聚焦原油、金属矿砂、大豆、玉米等重点大宗商品,扩大进口规模。开辟绿色通道,减少船舶等待时间,推进实施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改革等便利化措施,缩短货物由“船上”到“车间”物流时间。加快建设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有效保障粮食、能源、矿石等战略物资运输安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重点进口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产品,保障大宗商品国内供给。(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发展海外仓。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作用,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海外仓高质量发展。实施“百个海外仓”建设计划,积极开展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边境仓、海外仓等“多仓”联动创新发展。鼓励电商、快递、物流龙头企业建设境外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逐步打造智能物流网络。推动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运用信用保险融资、境外投资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并购贷款及出口贸易金融等产品,支持企业投资自建、收购、租赁海外仓,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规模。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业务资金结算,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指导企业充分利用最新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运动产品、家用电器、日常饮食等需求旺盛消费品进口规模,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推动适时举办“国际消费季”等活动,带动消费品进口。稳定运行泰国、柬埔寨等东盟国家港口至北部湾港班轮航线,便利东盟消费品进口。推动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加强线下市场监管,加大进口消费品检查检测力度,为进口消费品上线把好质量关,规范线上竞争秩序,促进线上进口消费品市场健康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四)推进国际物流畅通高效。深化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大吨位船舶安全靠泊要求。推进连接边境口岸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积极引导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改造完善口岸安全基础设施,支持具有现实需求的边境口岸(通道)恢复至疫情前货运水平,在货运高峰期采取优化通关流程、延长通关时间等措施,保障国际物流畅通。持续加强国际海运领域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哄抬运价等行为,加强对外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外贸服务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创新发展外贸新业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用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增值税“无票免税”、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出口税收政策,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增设机构,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依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培育和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加工贸易提质升级。实施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支持临港型产业企业深耕加工贸易业务,提升加工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产业链。围绕“高、新、深、优、聚”转型导向,拓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和委托加工等产能互补业务,促进产业配套和内销便利。推动加工贸易全产业链发展,建设以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积极培育和申请新设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作用,大力开展全产业链招商,深化地区合作共建,推动新项目落地发展。用好用足加工贸易支持政策,稳定重点加工贸易企业产能及订单,提升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竞争力。落实国家“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等优惠政策,扩大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试点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聚焦工程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日用陶瓷、生物医药等外贸优势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外贸供应链体系,加大对外贸供应链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利用外贸供应链服务企业在整合资源、管理和融资上的优势,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扩大优势产品出口规模和需求旺盛产品进口规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压缩通关时长,降低港口综合收费标准,推动进出口单证合规的时间和成本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港口水平。持续扩大无纸化退税范围,全年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类出口企业退税当日办结,二类出口企业退税3个工作日内办结。研究适时组织对中资企业海外员工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助力企业在海外开展经贸活动。(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建立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站,加强对食糖、荔枝、芒果、火龙果等重要农产品和日用陶瓷、电线电缆等重点出口产品的跟踪监测,建立健全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糖业发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稳市场主体保订单(十)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强化产品联动,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范围,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在支持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加工贸易、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效等方面持续发力,为企业稳外贸抗风险提供坚实保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发展短期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持续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场景的业务应用,以服务外贸企业为核心,鼓励银行结合外贸企业需求创新扩展信用保险场景应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探索通过“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推广“梧贸通”贸易融资模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推动政府政策引导、信保增信、银行融资支持三方形成合力,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便利的融资服务。(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落实落细外贸信贷投放政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围绕供应链产业链,创新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产品及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外贸行业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白名单”,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为“白名单”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建立涉外企业信贷支持情况数据统计机制,定期统计各银行机构信贷支持涉外企业情况。切实扩大信贷投放范围,重点支持汽车、钢铁、铝加工贸易等面向东盟的优势产业,助力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东盟”跨境产业链。对接进出口骨干企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和龙头企业,开展综合贸易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桂惠贷”贴息贷款,提供物流方面的金融支持。(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指导银行增加汇率避险服务供给,充分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等平台数据或自身开发的相关平台,助力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增信”或减免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门槛。出台激励措施,给予办理签约人民币外汇远期、期权业务的企业资金支持,并向“首办户”企业倾斜。探索建立新型担保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年度进出口额,为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提供担保支持。加强宣传培训,组建专家宣讲团,用好内外部、线上线下等各类宣传平台和载体,持续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意义,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稳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按照“本币优先”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加大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宣传力度,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和推广。大力推动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项下实现人民币“能用尽用”,坚持市场驱动,以大宗商品和境外承包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大型国有企业等重点企业为突破口,培育市场主体跨境人民币结算习惯。进一步强化广西国有企业人民币国际化“主力军”作用,建立有效促进国有企业人民币结算的制度,提高国有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引导银行建立辖内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重点企业名单,按照“一企一策”原则,设计专项服务方案,落实落细各项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着力稳定外贸领域就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补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稳岗扩就业。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进对小微一般贸易企业和小微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等各类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专项转贷款项目实施,通过增量降本帮助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稳定外贸企业就业。(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做好跨周期调节部署,特别是要稳定中小微外贸企业预期,切实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成本,多措并举稳定外贸。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完善外贸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研究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Q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3.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修复范围及标准(试行)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协作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应用。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第八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和税务稽查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或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或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三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相结合的方式,最高不超过100分。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发生上述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情形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的情形。第十四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本条中提到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六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一)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二)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三)M级纳税信用为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纳税人:新设立纳税人、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纳税人;(四)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五)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提到的新设立纳税人(下同)是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两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累计停业时间超6个月的;(五)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定额在起征点以下,且评价年度内未缴纳其他税款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提到的非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外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经营者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经营者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采取虚假停业、复业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十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十二)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现存在三次(含)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或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且金额累计达3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属实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每年7月前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纳税人,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包括新设立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一)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三)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列入非正常户等特定失信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修复范围及标准(试行)》(附件4)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四)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依法提供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可单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按照规定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五)采取无风险不予检查的评估稽查原则;(六)根据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二)可单次领取不超过两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按照规定即时办理。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经营者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九)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
Q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压实主体责任  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实现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的基础上,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狠抓落实,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增强出口企业发展信心;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辅导,确保税务干部熟悉税收政策和掌握系统操作,及时帮助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严格落实分类管理评定相关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分类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开展管理类别复评和动态调整工作,真正实现分级分类管理的目标。加强组织统筹。各市税务机关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对办理退税过程中遇到的数据缺失、系统出错等影响退税进度的问题,要主动积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严格落实出口退税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新办企业实地核查限额内容缺办理措施以及事后实地核查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及复函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科学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妥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加强风险防控。各市税务机关不能因加快进度而放松出口退税管理要求,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好审核关。对未能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业务,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提高发现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大防打力度。各市税务机关加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强化内外监督。各市税务机关要严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落实涉税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推动加快退税措施的有效落实。依托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走访重点企业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积极解决,推进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的持续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17出口退税广东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上一页3940414243下一页
黑龙江
宁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8-11企业天津
青岛
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19优惠政策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08电子发票陕西
河南
福建
江西
安徽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9新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7稳外贸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22个体工商户海南
| 2022-06-14
出口退税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