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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综合申报?(上海)

A
您好,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2:59纳税人上海
Q

怎么提供税源信息?(上海)

A
您好,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签订销售合同,则可当天立即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2:57申报表上海
Q

河北省什么时候开始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4:43:07合并申报河北
Q

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免征印花税优惠的办理方式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6:09离岸转手买卖免征印花税优惠上海
Q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A
您好,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6:07离岸贸易印花税上海
Q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关于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有什么规定?(上海)

A
您好,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25:23上海
Q

陕西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您好,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2 08:50:16印花税陕西
Q

陕西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一般纳税人认定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您好,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征税范围是: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2 08:50:16印花税陕西
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等相关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2商品储备业务 税收优惠上海
Q

新电子税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中税源采集与现电局相比有何优化?

A
答:新电子税局增加了“卡片式税源采集”,纳税人可以通过点击“新增税种”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之中进行选择。选择之后生成对应税种的卡票,可以进行税源采集和查看申报操作。纳税人可以选择多个税种,进行统一申报(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09:02:38安徽
Q

重庆市的税收票证包括哪些?

A
您好,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同)、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7:46:28重庆
Q

陕西省内中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中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不需代扣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5:00印花税陕西
Q

陕西省签订三方合同的见证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您好,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如果见证方对凭证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2:37印花税陕西
Q

陕西企业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A
您好,印花税应税凭证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商标专用权。企业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中一般包含商标专用权转移内容,因此应当对商标专用权转移所载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2:34印花税陕西
Q

陕西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是多久?

A
您好,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0:17期限陕西
Q

海南省企业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按年申报的?

A
您好,自2022年7月1日起,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4:57:31印花税海南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8个人广西
Q

广西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分为以下两种征收方式: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广西区内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为1%,如各地市核定征收率有特殊规定,则按各地市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7增值税
Q

广西个人房产继承税费政策

A
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涉及税费如下:一、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契税。(一)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非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的是遗赠,也就是赠与,契税按赠与征收。五、印花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不能提供原有房地产价格依据的,可按同类房地产的现有价格予以评估,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三)根据《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二(12)字〔1989〕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形式。书面遗嘱是立嘱人(即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凭据之一,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 16:50:44个人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按照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  三、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  四、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5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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