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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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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外,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二)关于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分房地产类型匡算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预征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匡算的税负率确定预征率,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取得前款所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被匡算项目不再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预征率,并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起,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应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整体转让的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四)在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前,应进行相应的测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测算可参照以下方法:1.转让房地产收入,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等确定。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参照土地涉税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档案信息等确定。3.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4.房地产开发费用,参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确定。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查询纳税信息等确定。6.存量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参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税收征管系统相关信息等测算确定。7.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应按照规定测算计算扣除。(五)采取上述方法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低于《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见附件)规定下限时,按照《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核定征收率下限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本公告中所称“以下”均含本数。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27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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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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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1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一)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2审计鉴证报告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第十三条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3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4营业执照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十九条申请企业报送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申请报告。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企业报送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申请报告。(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6税务登记证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企业报送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申请报告。(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6税务登记证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7身份证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7身份证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五条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协议)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相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8完税凭证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七条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四)房地产评估报告;(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8完税凭证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二十三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告;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三)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四)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五)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证明;七)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资料;八)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十一)审计报告;十二)财务会计报表;十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十四)《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十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仍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3.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8完税凭证4.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需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5.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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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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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不断优化清单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已公告清单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基础上重新梳理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2月11日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7大类138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1报告类信息确认报告即时办理2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即时办理3扣缴税款登记即时办理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即时办理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即时办理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即时办理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即时办理8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即时办理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即时办理10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即时办理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时办理1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即时办理1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即时办理14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即时办理15登记类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即时办理16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即时办理17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即时办理18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时办理19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时办理20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表)即时办理21停业登记即时办理22复业登记即时办理23实名采集即时办理24发票类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理2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即时办理2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即时办理2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即时办理2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即时办理29发票领用即时办理30发票退回即时办理31代开增值税发票即时办理32发票验旧即时办理3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即时办理34发票认证即时办理35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即时办理36发票缴销即时办理37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即时办理38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即时办理39发票真伪鉴别即时办理40申报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即时办理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即时办理42增值税预缴申报即时办理43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即时办理44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5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6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7小汽车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8电池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9涂料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50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51车辆购置税申报即时办理5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即时办理5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即时办理5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即时办理5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即时办理56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即时办理5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即时办理5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即时办理6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即时办理6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即时办理6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即时办理63房产税申报即时办理6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即时办理6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即时办理66耕地占用税申报即时办理67资源税申报即时办理68印花税申报即时办理69车船税申报即时办理70烟叶税申报即时办理71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即时办理7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即时办理7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即时办理7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即时办理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即时办理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77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即时办理78委托代征申报即时办理79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即时办理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82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即时办理83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即时办理8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即时办理85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即时办理86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即时办理87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即时办理88关联申报即时办理89国别报告即时办理90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即时办理9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清算)即时办理9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尾盘销售)即时办理93契税申报即时办理94预缴税费开票即时办理95申报错误更正96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即时办理97环境保护税申报即时办理98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99消费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0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即时办理102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即时办理104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即时办理105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即时办理106资源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7印花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8出口退(免)税备案即时办理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即时办理110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即时办理111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即时办理112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即时办理113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即时办理114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即时办理11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即时办理11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理117房产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1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19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0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1契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2车船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3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4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5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6证明类完税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27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时办理128《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29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即时办理13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即时办理13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即时办理132《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33行政许可类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通过网上办税厅或者办税服务厅发起申请,根据需要“跑一次”提交法定资料,税务机关办结后可选择邮寄送达办结件。13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3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36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3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38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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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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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1月15日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13日晋地税发〔2007〕113号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晋地税发〔2010〕55号第一条(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二分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第一条(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6月11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由领导总负责,征管、税政、计会、稽查、二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清算审核领导组。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清算审核工作组。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2014年11月10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七条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各市、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第十三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各市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第七条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各市、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第十三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各市税务局负责。附件:1、晋地税发〔2007〕113号.doc2、晋地税发〔2010〕55号.doc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rar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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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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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举办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武汉军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一)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五)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六)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七)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武汉军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武汉军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对武汉军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一)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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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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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100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到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地方在统筹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三)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相关市县政府)  (十五)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幅度,其夜间通行费在现行基础上再降50%,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海港集团、省交通集团)  (十六)降低外贸重箱装卸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本地外贸重箱装卸费下调20%左右,即2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620.53元下调至490元,4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930.85元下调至750.85元。(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团)  (十七)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八)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2018年底前省与相关市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一定的运费补助,补助期限暂定4年。(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宁波市政府、嘉兴市政府)  (十九)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和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增加全省再贷款、再贴现限额40亿元。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研究出台风险补偿政策,鼓励省担保集团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组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二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二十三)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  (二十四)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二十七)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物价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  (二十八)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  (二十九)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十)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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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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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公告如下: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执行时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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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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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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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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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就贺州市(含3县2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8〕69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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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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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率征收。三、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核定征收率征收。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05商铺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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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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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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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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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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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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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05预征率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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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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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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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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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申报时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第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二)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第八条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本条第(一)、(二)、(五)执行。第九条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2.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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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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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北海市范围(含合浦)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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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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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2018年8月1日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6〕7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6〕170号)废止。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国土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相关政策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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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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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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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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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等16份文件,废止《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税发〔1994〕50号)等149份文件,继续执行《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税二〔1988〕052号)等40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附件: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15目录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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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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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政管理,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15土地增值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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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0-03增值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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