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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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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23城市维护建设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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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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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三条缴费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区内预缴的区外缴费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缴增值税的缴费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区外预缴的区内缴费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第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期限随缴费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规定执行。第六条缴费人需要汇总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当与汇总缴纳增值税时一并进行。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等政策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地方水利项目建设的审查。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外,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十条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16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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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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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经研究,对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景德老窖6年洞藏46V50Oml19.22景德老窖12年洞藏46V500ml39.63景德老窖20年洞藏52V500ml76.84景德老窖16年洞藏50V500ml52.85鬼谷子老窖52V500ml64.8请你局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认真核实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若上述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15消费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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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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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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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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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三、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1年0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1城市维护建设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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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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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1征收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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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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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城市维护建设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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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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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总公司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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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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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税务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城市维护建设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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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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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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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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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5〕4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中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改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纳税地点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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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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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2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六、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或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1%。  八、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30城市维护建设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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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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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具体情形为: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地点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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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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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城市维护建设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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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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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增值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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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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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2021年8月27日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增值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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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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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6城市维护建设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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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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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6地点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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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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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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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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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一、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二、自然人及其他没有依法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黑财税〔1985〕2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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