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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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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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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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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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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特此公告。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2减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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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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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实施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政策公告如下: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二、全省减免“六税两费”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1小型微利企业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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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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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三、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17期限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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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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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17减免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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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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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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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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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50份。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合计数。四、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15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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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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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六、其他(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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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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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01小型微利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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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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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粵贸全球粵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筒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粵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粵东粵西粵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粵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粵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粵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粵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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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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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22〕2号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帮扶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2021年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2020年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继续落实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相应扣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的政策。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三)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加大阶段性税收减免力度。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凭合同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四)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个人所得税处)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六)延续社保费及非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简化企业开办流程。为企业开办提供套餐式服务,企业开办时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事项集成式、一次性办结;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进一步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协同推进“一网通办”,新办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设立登记并申领发票的,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  (八)便利企业跨省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跨省电子缴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简化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事项实现100%“非接触式”办理。拓展“赣服通”税务专区办理事项至56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实现24小时在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全电发票服务。推广不动产登记税务区块链应用,2022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办税“网上(掌上)办理”。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覆盖面,将56种税务文书纳入电子送达范围;在部分地区试点涉税事项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  (十)推进税费种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税费“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基础上,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压减年纳税缴费次数至4次。(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一)精简优惠政策享受流程。推行惠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明确全省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二)持续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南昌、九江、赣州和赣江新区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2-6.5个工作日,即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税业务平均2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出口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误收多缴退税、汇算多缴退税平均6.5个工作日办结。其他设区市相应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6-8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十三)服务市场主体“走出去”。加快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的更新,加强市场主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辅导“走出去”企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压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批办理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平均5个工作日。建立重点企业“订单式”服务和专人专管服务模式,重点解决好投资国税收政策不熟悉、境外重复征税、国际税收纠纷等问题。(责任单位:国际税收管理处)  三、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  (十四)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税务总局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  (十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建立健全个人股权转让等事项登记环节“先税后证”制度。(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个人所得税处、稽查局)  (十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试行为“五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企业提供政策确定性及预约裁定服务;对涉及“五新”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任务,以实施风险提醒服务为主,由企业自行纠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四、完善落实机制  (十七)实施网格化宣传辅导。进一步完善“一把手牵头抓总、其他局领导分片包干、管理员包保到户”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通过“一对一”辅导、税企座谈、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惠企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依托纳税人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熟知政策内容、熟练办理业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八)保障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开展惠企政策“应享尽享”排查活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疑点数据系统自动扫描分析推送、限时处理和反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督察内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九)开展“万名税干访万企”活动。2022年3月底前,在全省税务系统组织万名税务干部,深入走访万户纳税人缴费人,送服务、问需求、解难题,积极开展税费政策宣讲辅导,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党建工作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二十)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探索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安排公职律师参与税费政策咨询和税费争议化解,运用“枫桥经验”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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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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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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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战疫情促复工稳增长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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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10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省复工复产稳增长,省局研究制定了18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并举,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认真抓好落实。一、精准帮扶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省内企业,依规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税费负担。二、扶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税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增值税政策,及时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新政,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三、促进居民消费。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将新能源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四、支持出口贸易。有针对性加强出口退税政策辅导,积极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确保企业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便捷服务应享尽享,全力服务稳外贸。五、助力疫情防控。继续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六、推动创新发展。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七、服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税务管家要全面落实工作指引,创新服务方式,尽心尽责助力项目尽快复工复产。要按照常态化推进、精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重点项目“税务管家”工作,全力满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秦创原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提升服务质效,推动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发展。八、延长申报期限。延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申报期限,经税务总局同意,对西安、延安、西咸新区的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咸阳、商洛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5日。九、优化税费申报。因疫情管控影响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对因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在2022年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在2022年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进行数据运维。十、改进办税方式。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安全,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疫情趋缓前,对前来大厅办理实名办税业务,暂不进行“刷脸”验证。十一、拓展办税渠道。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应急服务指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人员不能充分到岗的西安、西咸、咸阳、省二分局等四家单位,采取邮寄办、预约办、应急办、税企联络员办、跨区授权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十二、落实缓缴政策。严格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同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供热企业缓缴部分税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十三、推行柔性执法。对受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同时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彰显税务执法的温度。十四、保障发票供应。定期统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增值税发票库存和需求量,对发票库存量较少、用票紧张的区域,统筹协调进行跨区域调拨,同时组织印制厂家提前配送,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发票供应充足。十五、节假日服务不打烊。为了适应今年春节期间企业员工就地过年、生产经营不停的特殊情况,全力满足我省纳税人缴费人疫情缓解后的办税缴费需求,全省税务系统继续坚持节假日服务不打烊,各地办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服务渠道将在春节期间保持正常运转,确保“人在岗、网不断、票能领、事能办”。十六、深化“银税互动”会同“银税互动”签约银行全力做好普惠业务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保障,全面满足防控企业融资需求。联合签约银行认真执行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大限度做到能延尽延,以实际行动保障企业资金链不中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七、强化监测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据、税收入库数据等信息,动态监控我省疫情严重地区复工复产数据,借助税收数据及时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十八、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部署,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一手抓牢疫情防控,一手抓紧政策落实,积极担当作为,助力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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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版“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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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结合税务总局近期修订的办税指南、最新税费政策更新调整情况以及工作实际,省局对我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进行了更新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总体情况 本次发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与税务总局事项目录保持一致,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清税注销、涉税(费)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14个大类保持不变,事项总数由调整前的199个变为调整后的193个,详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附件1),主要相关变化情况如下: (一)新增情况 本次调整共新增3个事项,分别是: 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2.开具无欠税证明; 3.纳税信用复核。 (二)删除情况 本次调整共删除9个事项,分别是: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2.建筑业项目报告; 3.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4.不动产项目报告; 5.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6.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7.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8.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9.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三)事项名称变动情况 本次调整共变动9个事项名称,分别是: 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对应原“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4.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5.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6.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对应原“房产交易申报”; 7.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对应原“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8.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对外更新发布 省局将于1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事项和办税指南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对外发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局发布后的第一时间,做好本地政务服务网办税指南相关要素的更新维护,确保全省各渠道对外发布的办税指南均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同一源头,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办税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确保全省范围内“互联网+政务服务”核心指标相关要素保持上下一致。  (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详见附件2)有关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无差别、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确保税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落到实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总结前期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形成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推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  (三)对内做好人员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特别是窗口一线人员参加培训,持续加强对最新“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的学习,确保各项税费政策、操作流程及办理要素“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到”,并在此基础上同步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咨询和辅导。  (四)适时总结提炼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收集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同时,要注重对改革工作推进的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定期将相关情况以文字或多媒体形式上报,加大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继续走在前列。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动态调整“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的通知》(浙税函〔20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2.“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5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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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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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2日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持续深化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向顽瘴痼疾亮剑,对堵点难点开刀,持续打造湖北优化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制定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以持续提升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系统集成为根本动力,以市场主体评价和群众感受为唯一标准,以跨层级联动、跨部门协同、跨事权整合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基本路径,大力推动营商环境革命走深走实,助推市场主体数量做多、规模做大、实力做强,为奋力实现“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重要支撑,将湖北建成让广大市场主体投资放心、创业安心、发展顺心和群众舒心的全国营商环境新高地。二、持续深化商事领域改革,让经营更便利(一)持续提升准入便利度。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210”标准(2个环节、1日内办结、零费用)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环节和时间,将银行开户预约纳入企业开办服务范围。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流程1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20项以上。在超市、饭店等19个行业大力推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和准入准营一次承诺即入机制。(二)优化用电用水用气服务。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推广用能联动报装改革。持续提高办电效率,10千伏及以下用户申请用电报装,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实现最多跑一次。大力推进“转改直”,实现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对发现的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100%查处。(三)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在招投标领域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一网通投”。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全链条监管。(四)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25日。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30日内。(五)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3个工作日内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培植工程,帮助10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现正常融资或达到融资条件。确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广“楚天贷款码”,对满足授信条件的及时放款,需进一步线下对接的当日受理对接,3日内尽职调查,5日内初步完成授信。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各地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区,新增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园区。开展武汉城市圈知识产权互认试点。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2022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推动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交易便利化,争取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开展知识产权临时仲裁。(七)强化人才资源汇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继续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抓好专家选拔服务工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楚才卡”一卡通便捷服务。深入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暨科技副总、科技专员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聚焦“51020”现代产业集群,加快实施技能强省行动,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探索劳动争议速调快裁服务模式。三、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功能,让办事更高效(八)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省级部门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实现事项100%入驻并采用综合窗口模式提供服务。梳理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编制“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支持信息化建设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加快建设完善市级智慧城市大脑,实现“一网统管”。围绕政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全面部署专题应用建设。推进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各类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更新情况联动,跨部门便捷查询自动调用。(九)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巩固提升19项已实施“一事联办”事项,围绕个人、企业分别新增一批“一事联办”主题服务。推广在线身份认证,实现企业、个人年度办事频次前20%的高频事项全覆盖,探索20个以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高频事项中的应用场景。推进一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推介服务与企业需求匹配满意率不低于80%。建立“一网通办”帮办制度,推动“线上人工帮办”覆盖100个高频事项。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指尖行动”,加快实现移动办理。(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行区域性统一评价。将小型工业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推广“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地区进一步缩减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探索“交房即办证”改革。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推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类别划分,逐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探索完善建设工程保险体系,创新安全责任险、个人执业险等工程险种。(十一)优化登记财产制度。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提升网办覆盖面和便利度。加强不动产登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服务。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并逐步拓展更多联动服务。将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推动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190”办结标准(1个环节、90分钟)。推行二手房转移登记纳税缴费全程网上办。深化探索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模式。(十二)优化纳税服务。将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至85%以上。按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全面贯彻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推进“要素申报”省域全覆盖,推进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自动转换。推进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实现增值税发票电子化率100%。(十三)推行政策兑现集成服务。全面梳理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惠企政策,编制和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资金政策100%“免申即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企业画像、分类识别,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四、持续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让监管更公平(十四)构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约束措施。健全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探索推进政府和平台企业、征信机构合作监管模式。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100%修复。开展“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专项督查。(十五)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大力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探索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范围扩展至各执法领域。适当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对同一对象“综合查一次”。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抽查。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全面梳理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对不合理罚款按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十六)加大司法保护和服务力度。探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推广至行政执法领域。深化“万警访联万企”活动,对企业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立案必查。着力纠正违法违规立案撤案,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行为。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深化“法治体检”活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十七)提升“立审执”质效。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整治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违法违纪行为。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问题整治。(十八)优化破产重整机制。积极探索“执转破”,实现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每件收费100元。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对重整、和解企业的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五、持续提升对外开放服务水平,让循环更畅通(十九)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使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两步申报”等多种模式,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套餐”。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内全面推行进口货物的“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的“抵港直装”。口岸监管单位、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相关系统完成对接,实现卡口自动比对放行。创新海关监管方式,积极推进“智能审图”。(二十)降低跨境贸易成本。持续推进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落实担保降费政策,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持续规范货物港务费等收费项目,减并港口收费项目。规范口岸收费清单目录制度和常态化收费公示机制。(二十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整合面向港澳台及外资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功能模块。完善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优化外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资行政许可申请。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二十二)建设开放型经济新平台。持续拓展自贸试验区口岸功能,做强对外开放平台。建优“楚贸通”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资质代办、通关物流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全面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湖北省港口集团重点项目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枢纽港。加快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花湖机场投入运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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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 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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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鄂发〔202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创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举措、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激发各类群体返乡创业活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各类返乡创业人员25万人,带动就业80万人以上。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引导地方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改造提升一批乡情浓厚、产业集中、营商环境良好的返乡创业产业园。集聚上下游配套企业,畅通产业链。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优化园区治理。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厂房生产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创业者经营成本。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创业模式,引导返乡人员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按照“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三级节点体系,加快建设县域电商服务中心、镇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农村电商配套服务设施,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推进“互联网+”返乡创业,支持各类返乡创业经营实体与电商平台深度对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开展各类网络直播带货活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三)加大财政政策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持续推进返乡创业示范创建,继续认定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分别给予省级示范县100万、示范园60万和示范项目10万元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支持返乡创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对返乡创业项目予以择优扶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四)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创业人员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启“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创业。(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六)提升创业培训。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针对返乡人员不同创业阶段,开展产生创业想法、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和网络创业等课程,按规定给予300至1500元的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库。举办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对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七)培养本地人才。坚持需求导向,引导大中专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聚焦本地产业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设返乡创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订单式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资源,根据返乡人员意向、区域经济特点、特色劳务品牌和重点产业需求等,线上线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八)深化招才引智。完善返乡创业“引人”“育人”“留人”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引进返乡创业人才。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建立本地外出人员信息库和联络机制。持续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宣传推介家乡发展变化、创业政策、优势资源等,以乡情亲情吸引能人返乡创业。返乡创业企业招用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高层次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见习、就业。搭建返乡创业企业紧缺人才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畅通返乡创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其返乡创新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九)提升服务能力。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就近就地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手续,推动“一网通办、一次办好”,逐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返乡创业人员资源数据库,加强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推进创业服务精准化。鼓励成立创业协会、创业促进会等组织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搭建交流发展平台。组建返乡创业导师团,开展专家服务返乡创业行动,发挥“师带徒”效应。加强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提供信息发布、用工指导、人才招聘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十)保障返乡创业用地。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返乡人员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健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举办返乡创业创新大赛、项目路演展示交流等活动,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和返乡创业能人,大力激发返乡创业热情。(三)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大力宣传促进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服务举措和典型事例,弘扬创业创新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印发前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按原规定完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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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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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增强我省住房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发展城市。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确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含县城)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各地要组织调查摸底,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目标,并明确年度建设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研究提出拟确定发展城市报省政府。重点城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向社会公开本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管局等负责) (三)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四)科学选址布局。统筹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物业等交通便利区域,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五)精简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根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设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项目建成后实行联合竣工验收(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六)保证住房品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七)培育租赁企业。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八)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地要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市、县〔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九)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局等负责)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局等负责)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管局等负责)(十一)降低税费负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等负责)(十二)加大资金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奖励。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县〔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十三)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等负责)(十四)强化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各市、县〔区〕政府,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台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二)强化部门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等负责)(三)实行监测评价。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省政府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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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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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已经第15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下调新增业务的相关费用,其中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降费比例不低于20%,延后付款期限不少于30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按规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予以免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三)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四)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五)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局)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六)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8元/吨和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免收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自9月1日起至转为低风险后的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限等措施,免收因疫情产生的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七)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和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鼓励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四、支持企业用工(八)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企业2021年10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九)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的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市文发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十)对市重点工业企业(同安区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的5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十一)继续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在执行期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加大支持,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相关行业尽快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六、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十二)对2021年9月和10月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即收即办,提供在线信用修复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提升疫情“信易贷”专区服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提供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司法局,市贸促会)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出台帮扶政策,相关政策要畅通直达渠道,切实压缩申请环节、简化流程,务求实效。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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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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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税务注销类别及适用范围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纳税人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的,适用一般注销流程。二、税务注销流程(一)简易注销流程简易注销由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信息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异议情况。对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费)和没有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反馈无异议的简易注销申请,市场主体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清税证明免办),直接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市场主体需要到税务机关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清税证明。(二)一般注销流程一般注销需要由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处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办税指南。(三)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简化流程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注销办结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一)简易注销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拟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后,于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对于无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后3天(自然日)内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且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5.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其他一般注销税务机关限时办结。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在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方可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四、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上文“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第2、3点情形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全的,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五、税务注销办理资料税务注销办理资料按照对外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六、税务注销配套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税务注销业务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进一步便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是整合税务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纳税人的沟通和辅导工作。七、税务注销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注销信息比对工作,加强两部门信息联动。对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设立登记、剔除市场主体名称等以及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等导致两部门注销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要定期跟踪,核实处理,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范信息系统操作和处理,减少两部门登记状态不一致情形。八、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一要做好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二要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12366、纳税人学堂、税企互动平台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辅导纳税人在注销申请前主动结清债权债务,落实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三要加强系统技术保障,减少因系统问题导致的注销超期问题;四要严格落实税务注销时限规定,及时搜集合理化建议,总结创新经验。九、其他事项本文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税发〔2018〕53号)同步废止。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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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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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灾后重建,支持我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二、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三、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四、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五、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极重灾区主要包括: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州市二七区、浚县、淇县、卫辉市、辉县市;重灾区主要包括: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上街区、新乡市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尉氏县、汤阴县、林州市、安阳县、安阳市龙安区、滑县、内黄县、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马村区、扶沟县、西华县、长葛市、鄢陵县、济源示范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六、本公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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