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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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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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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6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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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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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5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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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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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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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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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4税额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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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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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3城市维护建设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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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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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19预缴增值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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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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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18城市维护建设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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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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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一、以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生产经营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适用税率。五、城建税法所称的市区、县城、镇,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区划确定。设区市的区辖全部行政区域和不设区市辖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市区”;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镇区和其他镇区为“县城、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变更的,从国家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乡镇级行政区划变更的,从省政府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13城市维护建设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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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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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区)级财政收入。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13城市维护建设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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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3家企业附加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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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的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我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即附加税费须与增值税、消费税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限内,一并缴纳。因此,对在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其应缴纳的附加税费由省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一并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2021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06汇总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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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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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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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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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23城市维护建设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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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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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是指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海南岛的境内飞行活动。  三、保税油经营企业凭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飞行计划办理加注,根据航班飞行动态及加注相关材料,据实办理海关手续,同时将加注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四、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境内航空公司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的税收政策,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2021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02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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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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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囯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支管理。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1030216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相关支出。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囯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实际繳纳“两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与“两税”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原则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一致,囯家对计征依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四、征缴程序。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征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对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税务机关确定。  五、票证管理。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具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囯家对票证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收入分成。随省级固定收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收入,70%缴入市、县(市、区)级国库作为市、县(市、区)级收入。  七、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10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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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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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对外贸易市场主体,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第1号)第二条内容修改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二、我市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退(免)税规定期限内,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附件:《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03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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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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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八、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8.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9.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0.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1.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2.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3.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4.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5.业务类型代码表16.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1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8.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19.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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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西全良液酒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赣税函〔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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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经研究,对江西全良液酒业有限公司、江西全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婺源县星河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一、江西全良液酒业有限公司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纸包装38°500ml1.912老字号6号45°500ml13.263老字号8号45°500ml15.934老字号10号45°450ml23.585和顺三星45°450ml5.90693沉窖1号45°450ml130.54793沉窖2号45°450ml70.89893沉窖3号45°450ml53.109全良液王50°500ml244.25二、江西全粮液酒业有限公司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特供酒45°500ml44.252江南上酱53°500ml265.493封坛酒53°1500ml82.834定制酒53°500ml57.305封坛酒60°2500ml70.796全粮液195842°500ml76.467全粮液195853°500ml76.468青花瓷53°1000ml398.239酱酒53°500ml106.19三、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小桥流水45度500毫升71.392千年彩虹45度500毫升15.383精品富贵45度460毫升8.364天长地久42度480毫升8.54570年代婺酒38度480毫升33.046醉美三清45度480毫升103.637蓝钻原香43度480毫升31.008醉美三清48度500毫升91.289烟雨江南50度500毫升123.7710水乡人家48度480毫升5.341110年陈45度500毫升65.5112精品天长45度480毫升11.75四、婺源县星河酒业有限公司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江南婺5年42度485毫升21.892江南婺10年46度485毫升27.373江南婺15年40.8度500毫升31.854江南婺(金禧)45°490ml58.525家鄉婺小茅台42度500毫升14.94请你局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认真核实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若上述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1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21消费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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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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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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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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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五、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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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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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按国家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处理。第七条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征收管理的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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