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

A
日前,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和完善。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我局对新旧政策过渡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期限(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二)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除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三)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2012年7月1日后出口的,对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除此之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根据我省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现实情况,我省仍统一采用“购进法”计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外贸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于2012年7月1日后复出口的,按原规定执行。四、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项转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浙国税函[2009]1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五、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我省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仍实行免税政策,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六、相关政策追溯调整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因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原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以及可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如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方法追溯调整:(一)纳税申报调整1.出口企业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可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调整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在2012年8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外贸企业按原规定视同内销征税且按增值税申报已缴纳税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二)纳税申报调整后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2011年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12年上半年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三)纳税申报调整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申报退(免)税且单证齐全,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四)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年8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应在2012年9月1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五)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年9月17日前申报免税的,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7-17增值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7-03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A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6-29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企业的有关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原材料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进口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2。二、自2012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配套系统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3。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零配件的年度进口金额通过本通知附件5规定的“维修经验公式”核定。四、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6,各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金额见本通知附件7。五、具体免税办法依照财关税〔2012〕16号文件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附件:1.进口生产性原材料清单2.进口生产性消耗品清单3.进口净化室配套系统商品清单4.进口生产设备清单5.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额计算公式6.首批TFT-LCD生产企业名单7.首批TFT-LCD生产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税进口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6-20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A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6-0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A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5-28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附件: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5-23增值税全国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三、《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四、根据《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省局将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一般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于7月底前发文公布。为做好本次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见附件一),试点纳税人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户、逐个品种地进行实地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6月5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于6月中旬召开有关调查数据测算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五、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六、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纳税申报期)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暂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七、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着手开展相关行业、产品的调查摸底工作,细致了解、认真掌握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面统计试点可能涉及的产品具体名称、原料种类等,组织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试点培训,确保该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附件:1.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2.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3.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5-16增值税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A
各市、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下发后,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单位(或供应商)在销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开具,且“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逐项填开相应的专用设备名称。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名单(见附件1)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应厂商名单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许继信息有限公司、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有关规定)。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在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时,必须单独开具技术维护费发票(发票种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行业分类:其他服务业),不得与其他费用一并开具,且“项目及摘要”栏应填开“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 年 月至 年 月)”名称。三、对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新增的分开票机,下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单位(或供应商)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须在发票密码区加盖“”印章(印模见附件2),属于初次购买的在“初次”□内打“√”,属于新增分开票机的,在“新增”□内打“√”。四、开票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要求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有权拒受,并要求开票单位重新开具,否则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若不符合上述发票开具要求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五、增值税纳税人因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认证抵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才能在当月申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六、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审核其是否存在重复抵减、抵减金额是否正确。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二初次□新增□印模规格:长33.5mm×宽20mm,字体:宋体,高6.5mm×宽6mm,“□”:6mm×6mm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4-20增值税浙江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4-20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4-06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A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3-27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A
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  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3-16增值税全国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弘扬“浙江精神”和“浙商精神”,大力唱响“创业创新闯天下,合心合力强浙江”主旋律,打响浙商品牌,提振浙商信心,凝聚浙商力量,现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是扩投资、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扶商兴商氛围的重要手段,是省委、省政府在准确把握浙江省情、深刻分析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和长远目光谋划浙江科学发展作出的战略性、全局性决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刻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找准税收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引导和服务浙商走出去创业,留下来发展。二、落实政策,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一)推进浙商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升级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3.在杭州市设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3年底之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促进浙商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5.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6.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10.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鼓励浙商企业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节约型发展模式1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1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1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1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6.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四)引导浙商企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1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1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19.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1.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五)支持浙商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增长22.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A、B类出口企业,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审核、优先退税、优先服务,提高退税的审核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对外贸易。23.对生产企业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审批完毕,次月初办理退库手续;对外贸企业,实行按月多次申报办理退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24.落实外汇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税政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以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帮助出口企业用好出口退税政策。25.继续推进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节省审批报送时间,加快审核审批进度,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六)鼓励浙商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推动我省“三大国家战略”、“四大建设”发展26.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2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8.远洋捕捞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水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9.对出口船舶退(免)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即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者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30.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所得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1.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七)扶持浙商小微企业成长,增强社会经济发展活力32.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33.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3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3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6.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起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7.落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8.2012年起至2014年底,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39.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八)服务浙商回归,鼓励发展总部经济40.我省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三、优化服务,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41.以服务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为浙商留下来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以“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为目标,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浙江财税12366语音特服系统建设、全省国税网站群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税法宣传咨询渠道,完善“免填单”管理系统,规范自助服务区建设,深化自助办税终端(ARM)应用。优化办税流程,规范表证单书,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以纳税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征、纳双方和社会各界三方主体评价,涵盖全员全过程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推进纳税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以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支持浙商创业创新。42.以创新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浙商走出去提供更良好的发展机会。召开走出去企业涉税座谈会,举办走出去企业税收培训班,组织浙商创业创新税收咨询活动,加强涉税信息沟通,及时为企业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实物投资退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等政策咨询,完善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等税收服务指南;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积极与走出去企业所在地区或国家税务当局开展税务交流与合作;落实避免双重征税等税收协定,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建立健全跨国涉税争议的协商和解决机制,帮助走出去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43.以管理促进征管水平提高,为浙商返回来创建更优越的发展平台。研究落实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汇总缴纳政策,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网络发票应用程度,降低发票使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统筹安排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收稽查,消除多头、多次重复评估与稽查;梳理相关纳税业务,调整和简化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表证单书,提高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降低企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2-07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1-16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12-31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附件1)。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12-30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12-29增值税全国
上一页4243444546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5-25增值税全国
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02-09增值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