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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辽宁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向哪里申请办理?

A
您好,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7 13:33:03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A
您好,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9:38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至3月15日有办理汇算清缴需要的纳税人,需要进行预约办理吗?

A
您好,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4:44汇算清缴辽宁
Q

辽宁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如何计算?

A
您好,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4:33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3年3月21日之后是否还需要进行预约?

A
您好,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47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在2022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没有享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候享受吗?

A
您好,一、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二、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36汇算清缴辽宁
Q

辽宁省的纳税人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哪些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或者补充扣除?

A
您好,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24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造成2022年少申报的,纳税人是否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2:36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2021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0:41劳务报酬所得辽宁
Q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发生严重亏损”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在对应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申请所属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据,如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等。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说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发文字号。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造成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材料。5.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应提供经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四、办理流程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2.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3.办理。县(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核准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适用上述流程,经核准给予减免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同级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流程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七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但未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核查后按照上述流程即时办理。五、申请期限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纳税人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六、其他事项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6月3日
Q

没有完成前一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一季度预缴申报中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产生的亏损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人需要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7 18:54:15安徽
Q

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是否需要填写?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5 18:19:04安徽
Q

大病医疗如何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按照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具体可按如下步骤填报:(1)进入填报准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大病医疗”,选择“扣除年度”,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的材料信息,然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2)确认扣除信息:核定本人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扣除年度”,选择与医疗对象的扣除关系,确认预填的大病医疗数据,点击“下一步”。(3)选择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点击“提交”,确认后即完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提示:纳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一键查询相关可扣除金额。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5 11:31:05安徽
Q

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需要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吗?

A
您好,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0 16:24:04搬迁全国
Q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A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第四条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第二章减免条件和范围第六条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二)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者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第八条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一)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二)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入选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宝安区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第九条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当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条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第十一条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第十二条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前海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第十四条香港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第十五条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7深圳
Q

公司是一家山西省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A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6 17:36:06山西
Q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A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6 17:36:06山西
Q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于什么时间进行汇算清缴?

A
您好,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5 17:43:41非居民全国
Q

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5 17:43:41非居民全国
Q

西藏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A
您好,自202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六、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国家鼓励产业”是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判断。“扶持产业”是以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含)以上判断。“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年度亏损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5 16:02:14纳税人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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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3房产税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