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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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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大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大委办发〔2020〕58号)和《大连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9号)的要求,确保《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落实落细,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持续增强我市市场主体获得感、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1.完善税费政策解读机制。加大税费政策解读力度,政策发布时,同步做好解读或释明;分类施策,细分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群体,针对性做好政策解读。(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创新在线解答服务模式。升级“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深度分析咨询问题,精准把握纳税人需求,提供政策解答、办理渠道、操作指引等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问办整合”的咨询服务方式。(市税务局负责)3.融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整合税费宣传资源,丰富税费宣传形式,不断优化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直播课堂等线上宣传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纳税人学堂、服务场所等线下宣传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现场培训,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夯实政策落实保障体系。完善“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5.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突出“大数据”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政策落实监测。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实时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扫描分析疑点,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和处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方式7.便利税费优惠办理。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流程,确保程序简明易行;借助全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数据提供与获取,推进信息共享与协调;继续实行税费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法需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除外);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网上办”,进一步节约办理成本,提升办理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8.拓展网上办理渠道。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9.提高退税到账时效。税务、人民银行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沟通退库资金等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协调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税务、国库部门密切协作,优化电子退税渠道和流程,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与税务系统对接实现凭证电子化传递,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符合条件纳税人的退税资金实时到账。(市级和区市县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10.优化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保持申报功能畅通,继续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单证备案。(市税务局、市政府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必要数据共享范围和宣传辅导力度,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出口企业加快相关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直接或间接帮助出口企业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退税资金实时到账,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12.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市税务局负责)13.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9个税种合并申报。(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14.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进程,充分利用共享数据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年以内。(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5.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市税务局负责)(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6.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继续优化电子税务局,扩展办税渠道和业务范围,升级办税缴费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网上办税各项功能,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市税务局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17.建设征纳互动平台。深入打造集智能支撑、智慧应答、全程互动、问办查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平台,建立闭环式服务新生态,实现征纳双方降成本提质效。(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三、积极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十)积极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18.积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委机要保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19.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归档等政策的研究和宣传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发改、财政、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地方实际以《税务行政复议建议书》发布典型案例;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1.强化税务执法监督。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日常防控,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2.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明确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业务需求,加快推进系统功能开发,做好系统功能测试、上线工作,实现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23.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加强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24.健全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规程,规范细化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流程、执法程序和文书使用。加强选案数据分析,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围绕高风险稽查案源组建风险分析团队,做好数据深度分析和集中评估研判。(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5.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事前提醒、事中更正、事后快反的全流程动态“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提示提醒,中高风险重管控”的监管原则,扎口、分类推送各类风险应对任务,实现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整合和有序下发。提升电子税务局风险推送比重,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负责)26.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强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搭建跨部门人员交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情报互换、紧密配合。创新税务稽查信息化战法,提高“双打”效率。打防结合,建立高风险地址、高风险人员信息库,对风险较高企业提前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及跟踪监管。(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7.加强对重点领域风控和检查力度。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风险分析力度,提高风险识别精准度,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事项的专项风险管理。加大对虚开普通发票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普通发票虚开势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深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29.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认真落实纳税守信激励措施,深化“银税互动”服务。开展普法讲堂、普法进社区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强化正面引导。认真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0.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修复。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开通电子税务局信用修复功能,加强信用修复规则宣传,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1.加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五、不断强化落实跟踪问效(十五)加强评价考核32.优化工作评价和改进方式。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综合采用需求调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纳税人体验等方式,持续跟踪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持续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33.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纳税缴费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实名差评100%回访,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差评集中度高的领域和环节能集中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34.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和评估。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2-26优化营商环境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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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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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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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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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清理意见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2004.11.09藏国税函〔2004〕226号全文废止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06.16藏国税发[1998]44号全文废止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施改革改造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1999.03.10藏国税发[1999]21号全文废止4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0.01.20藏税工发[90]第4号全文失效5关于发票统一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02.08[90]藏工发第10号全文失效6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08.25藏国税发[95]第223号全文失效7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6.08.07藏国税发[96]第110号全文失效8关于国有集体有限责任制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的通知1997.10.14藏国税发[97]第109号全文失效9关于工商系统援藏工程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07.30藏国税函[96]第025号全文失效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01.18藏国税发(96)第010号全文失效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1996.10.28藏国税发(96)第137号全文失效12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制度的通知1997.04.04藏国税发[97]第036号全文失效13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个体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通知1997.11.17藏国税发[97]第123号全文失效14关于明确有限责任制公司征管权限的通知1997.11.10藏国税征函[97]第04号全文失效15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发票工本费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04.01藏国税发[1998]第21号全文失效16关于启用新版公路货票和出租车定额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1998.08.17藏国税发[1998]70号全文失效1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06.29藏国税发[1998]52号全文失效18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999.05.06藏国税发[1999]39号全文失效19关于延期使用普通发票的通知2004.12.10征便函[2004]23号全文失效20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7.10藏国税函〔2008〕153号全文失效2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7.2藏国税函〔2009〕158号全文失效2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5.11.28藏国税发(95)第322号全文失效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1997.09.22藏国税发(97)第104号全文失效2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11.1藏国税发[1998]52号全文失效2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1996.07.22藏国税发[1996]098号全文失效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03.05藏国税发(97)017号全文失效2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06.09藏国税函[1998]80号全文失效28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2002.11.25藏国税函[2002]139号全文失效29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04.02藏国税发[2002]33号全文失效30关于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2003.09.24藏国税函[2003]176号全文失效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通知2004.03.23藏国税函[2004]26号全文失效32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994.07.13藏税字(94)第131号全文失效3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07.02藏税字(94)第132号全文失效3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5.03.17藏国税发(95)第060号全文失效35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08.19藏税字(94)第152号全文失效36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10.21藏国税发(1994)第012号全文失效3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12.02藏国税发(94)第058号全文失效38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12.15藏国税发(94)第075号全文失效39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03.29藏国税发(95)第076号全文失效40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通知1995.05.10藏国税发(95)第113号全文失效4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11.27藏国税发(95)第316号全文失效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5.12.08藏国税发(95)第335号全文失效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01.18藏国税发(96)第010号全文失效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03.05藏国税函字(96)第010号全文失效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03.28藏国税所函(96)04号全文失效46转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96.11.25藏国税发(96)第149号全文失效4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12.12藏国税外函〔96〕第13号全文失效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02.26藏国税发(97)016号全文失效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97.04.28藏国税外函(97)第002号全文失效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1997.09.11藏国税函(97)第33号全文失效5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5.24藏国税函(1998)72号全文失效5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03.31藏国税函(1998)第45号全文失效5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5.24藏国税函(1998)71号全文失效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8.06.02藏国税外函(1998)003号全文失效55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07.21藏国税函(1998)100号全文失效56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11.11藏国税函[1998]133号全文失效5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批复的通知1998.12.10藏国税函[1998]158号全文失效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12.29藏国税外函(1998)020号全文失效59关于拉萨水泥厂技改还贷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11.15藏国税政函[1999]15号全文失效60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1.27藏国税函(1999)015号全文失效6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1999.03.19藏国税函〔1999〕31号全文失效6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发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1999.04.05藏国税函(1999)37号全文失效6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补充)的通知1999.04.05藏国税函〔1999〕38号全文失效64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05.05藏国税外函(1999)007号全文失效65关于转发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06.03藏国税函(1999)92号全文失效6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11藏国税函(1999)108号全文失效6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9.27藏国税函(1999)154号全文失效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8.12藏国税函(1999)131号全文失效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11.22藏国税函(1999)188号全文失效70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11.03藏国税函(1999)184号全文失效7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11.05藏国税涉函〔1999〕16号全文失效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11.10藏国税函(1999)183号全文失效7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有关福利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12.27藏国税函〔1999〕214号全文失效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12.07藏国税函(1999)195号全文失效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12.28藏国税函〔1999〕208号全文失效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12.27藏国税函〔1999〕212号全文失效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12.28藏国税函〔1999〕210号全文失效78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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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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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注销管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防范税务注销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1月22日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注销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注销管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防范税务注销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清税申报的活动。注销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向其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后,核准注销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清税申报主要适用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向其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分类办理清税申报后,办结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第三条税务注销遵循权责明晰、便利高效、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权责明晰原则,主要是指明晰征纳双方办理税务注销的权责关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均依法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自主履行完成资料报送、纳税申报、结清税款等所有涉税义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严格履行注销审核、即时办结、限时办结、调查核实等税收职责。便利高效原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税务注销流程,提升税务注销办理效率,增强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守法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行政服务。风险防范原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强化税源监管,依法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实现夯实征管基础、加强日常管理与便利税务注销的有机结合。在注销审核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找涉税疑点,提升工作效率,重点针对违法失信纳税人加强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理,增强税收执法刚性,维护良好税收秩序。第四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通过信息变更办理,不需办理税务注销。第五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或税务检查(含税务稽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待调查结案后方可办理税务注销。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税务注销申请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说明注销理由,提出注销申请的活动。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税务注销申请,按照规定要求提交资料,并自主确认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确认是否存在未办事项。经确认存在未办事项的,应及时办结未办事项。未办事项主要是指纳税人应办但未办理或在办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第七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前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跨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前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第八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应自主办结以下事项:(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下同)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缴税费款(含欠缴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三)适用“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方式”或“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时应当先取消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税方式认定;纳税人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四)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五)应由纳税人自主办理的其他未办事项。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按规定结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纳税事宜。第十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请表》;(二)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六)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七)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对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第十一条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一)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输简易注销申请信息,税务机关核实后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反馈异议情况信息,协同办理简易注销。第十二条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需要注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税务注销受理是指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时依法受理和办理相关事项的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务注销申请前,应提醒纳税人办结未办事项,辅导纳税人依法提交、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应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服务模式。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前,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查询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是否存在未办事项;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申请前,应当确认其个人投资者是否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纳税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督促其就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存在欠税的,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存在未办事项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未办事项内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办事项通知)送达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告知企业督促其个人投资者履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资料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涉及的有关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后予以受理;(三)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第四章即办第十六条税务注销即办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确认符合即办条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的行为。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后,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一)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三)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四)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属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六)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七)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八)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人。第十八条凡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条件的纳税人,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在承诺的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第十九条凡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条件且经确认无未办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注销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即办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第五章限办第二十条税务注销限办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确认不属于即办范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或清税申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税务注销,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凡不属于税务注销即办范围的注销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的当天将相应资料和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重点核实纳税人欠缴税费及滞纳金情况。对于税收风险管理子系统存在疑点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已掌握涉税风险信息,决定下户现场进行调查巡查的,税务人员应按规定报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税务注销调查巡查。调查巡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分局、所、股)主要负责人对已办结所有应办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注销限办程序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终审结果及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等,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二)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三)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四)纳税人有欠税费(滞纳金)未缴纳的;(五)经依法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或清税申报情况后,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但纳税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六)其他法定中止税务注销程序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在税务注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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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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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二、政策适用范围(一)启运港。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二)离境港。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三)经停港。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五)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六)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三、办理流程(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四、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1-05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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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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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业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担当作为用好税权。在深入落实“广东税务10条”“稳就业保就业9条”“稳外贸8条”等一系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密切跟踪—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省税务局负责)(六)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加强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省的试点推广工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制定发布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口标准,扩大“财税衔接”使用群体。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中,结合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自贸区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省税务局负责)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争取纳入国家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地区,2020年年底前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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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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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北京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  1.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解读力度,分类施策,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融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辅导培训、智能咨询答疑、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使纳税人对政策知晓、会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以企业需求为中心,持续推进以“集团在京成员单位”为整体服务对象的集团化服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辅导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4.深化大数据分析,主动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享受税费优惠方式  6.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调,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7.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强化库款监控,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8.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一站式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强化协作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出口退税各事项办理效率。帮助出口企业加快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时间,通过电子退税方式提升退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类纳税人办理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10.持续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11.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积极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  12.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纳税缴费时间每年压减1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14.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申报端自动提示和监控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帮助纳税人有效减少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  16.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冬奥会,紧抓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17.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18.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政策宣传的解读,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  20.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21.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22.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工作,实施纳税信用结果动态通知提醒,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  23.建立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的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工作制度。通过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调查、跟踪体验等方式查验提升办税便利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建立12366第三方热线评价体验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25.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合力,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创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和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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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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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充分体现浙江改革特色,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打通“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宣传,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采取政策推送、授课培训、编发指引、答疑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业务部门定内容、服务部门做宣传、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人社、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统一口径,同步行动,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落实减税降费的浓厚氛围。  及时更新维护线上线下减税降费专题专栏;推广“税小蜜”客服7*24小时智能应答前置、人工咨询保障的线上咨询服务模式;在办税服务场所配置专岗专人专办;开展“强化政治监督、深入开展察访、组织专项督查、强化线索处置、严格执纪问责”五大行动,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税费大数据作用。  医保部门加快建设省级集中大数据库。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加强优惠数据共享交互。依托“浙江税务大数据平台”,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确定推送范围、推送内容,主动匹配适用对象,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推送个性化“政策礼包”,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精准触及受惠主体。  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应用税务总局“3+1”减税降费风险模型扫描分析全省“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信息,形成减税降费风险应对任务,让符合条件的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税费优惠办理手续。  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工作,加快推进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取消优惠备案,除依法需要核准的事项外,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优惠享受“零备案”。  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和社保费优惠减免名单,减免单位在申报缴费环节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生成”“自动享受”,让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在申报时“零审批”“零手续”“零证明”享受减免政策。(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加快审核进度,提高退税效率。充分运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全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后平均5个工作日内收到退税款,确保减税红利直达纳税人。(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办理速度。  为纳税人提供标准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互联网+便捷退税”等多元化申报渠道。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为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探路先行,争取形成成熟的可复制推广经验。进一步简化结关手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出口报关单、企业订单、销售退税、融资等数据共享范围,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全省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速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办理时限。(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合并申报。推广应用主税附加税(费)“一表集成”申报功能,纳税人通过填写综合申报表,实现主税及附加税(费)一并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落实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研究推进申报表简并优化,减少纳税次数。  进一步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探索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由纳税人确认后完成报送。(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  对标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力度,实现数据交换的实时性,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证明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依托材料和文书电子化推送,实现纳税缴费无纸化。推进纳税缴费民生事项窗口、网上、掌上三端“一证通办”。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跨部门“一件事”集成联办,深入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地区,医保费收入调整为“地市级”级次。  以“领跑者”为标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即办率、承诺时限压缩比等“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开发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平台接口,推广财务报表数据转换软件,探索推进财务报表转换申报表工作,实现一键报税。在线上线下多元化、多渠道缴税基础上,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移动支付缴费方式,实现指尖缴税(费)、触手可及。持续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高铁”建设。2020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围绕浙江“数字经济”建设目标,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功能”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依申请办理事项100%全纳入和“网上办”“掌上办”功能100%全覆盖。做强系统运行维护和功能完善,建设办税缴费集中处理中心,强化线上办理后台运作支撑。加大电子税务局和征纳沟通平台推广应用,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和宣传咨询的主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综合网上办税率超95%。(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创新。  加快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税务总局“16+10”项重点任务落地。在长三角区域发布可复制推广的199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嘉善县开展税收管理服务改革试点,更大力度授权下放审批权限,总结提炼“嘉善经验”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助力长三角区域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跨区域涉税业务一网通办。推进长三角区域内咨询联动,探索长三角区域内热线咨询业务互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通跨区域清算缴税功能,探索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缴税模式。(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  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占比超60%,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普通发票电子化。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  试点应用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稳步落实发票、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大电子发票、电子票据推广应用。财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落实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税务、财政、档案等部门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向单位免费存储、推送或提供批量下载本单位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元数据,推进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档案深化应用。(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搞收入排名,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减税降费因素,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合理调整预算安排。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建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入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优化定向询价、税费计算、税费预留、款项划扣、税票开具等流程,在民事执行领域构建高效联动的税务司法协作机制。  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推进网格化内控机制建设,落实税收执法网格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利用监督平台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自我纠错、风险提醒和预警功能,加强内部控制内生化,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完善分类分级制度,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探索税收征管方式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探索建立新型动态信用评价、新型纳税人监控等预警,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四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开展线索交换和落实反馈工作。落实“省、市、县”三级错位管理,发挥省级大数据集中优势、市级税警银关联合研判专班作用及区域局稽查和县级公安力量,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  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并扩展适用对象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对生产经营纳税人全覆盖。广泛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开发自主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掌握纳税信用状况,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及时在网站撤出公布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浙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评估。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适时开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评估,多渠道征集纳税缴费需求,优化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建立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回访、整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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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C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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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六保”“六稳”的决策部署,确保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根据海关总署今年以来对海关商品编码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三、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2出口退税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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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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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0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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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十四部门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 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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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先进水平,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按照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作出各部门应有的贡献。二、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1.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2.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3.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依托“金税三期”系统,优化监控指标,制定个性化应对指引,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4.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从税收政策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两个维度,积极构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风险模型,深入开展扫描分析,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5.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拓展第三方数据获取渠道,积极参与推进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6.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持续完善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与省级政务服务网站进行事项对接身份互认,实现纳税人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即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事项;密切与国库部门沟通、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7.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税务部门在审批完成后2日内完成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复核并发送国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8.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协调省口岸办,做好后续生产企业版“单一窗口”测试、上线及推广工作。9.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10.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11.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自贸试验区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高效率支持外贸出口。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12.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准备,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13.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持续完善《税收征管岗位职责》《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14.2020年底前将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间压减30%,9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15.2020年底前,电子税务局实现“十税五费”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税、一张凭证”。16.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7.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打造“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大厅兜底”的多元化办税新格局,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提供便利。18.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持续开发优化网上办税功能,提升数据基础服务支撑能力,扩展网上办税事项范围。2020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19.持续开发优化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拓宽业务受理范围。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20.参与税务总局云平台协同运营体系建设,以云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业务深度融合,配合推动征管方式变革创新,不断提升数据基础服务支撑能力。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21.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配合做好服务“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外贸出口、服务外资发展等工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积极探索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2.稳步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积极做好试点扩围准备工作,确保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3.有效运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4.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积极开展税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数据基础保障工作。(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25.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税务信息系统建设。26.积极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不断完善和推进建立电子发票入账制度。(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7.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守“三条红线”,坚决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虚收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8.在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29.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及时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权责事项信息表》《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税务总局权责清单范本动态调整、地方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30.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有效发布税务行政执法案例,为全省税务干部规范执法提供参考。31.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对《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确保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规范执法行为的积极作用。32.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推行处罚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实现简易处罚事项全程网上办。33.积极探索案件审理建议制度工作。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34.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35.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36.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符合本省实际的风险管理体系。37.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强化扎口管理,通过采取更正提示、业务阻断和推送核查等手段,实现对风险纳税人全程分类精准管理,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38.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税收风险分析,不断优化完善指标模型体系,有序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稳步提升税收风险防控能力。39.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税警联勤中心,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增强专项行动的威慑力,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40.建立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多方协作数据交换机制,发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势,探索建设防控发票犯罪预警模型,丰富防范发票犯罪手段,提升综合防范效能。(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41.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出“两个依据”(“便利发票”领用的依据;享受“VIP服务”的依据)、“两个优先”(“银税互动”优先受惠对象;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时获取优先资格)、“两个关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选举和非公经济人士等评价认定的关键指标;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为关键指标)信用增值应用,加强纳税信用结果跨部门共享共用。全面把握案件录入、审核审批、信息公布、联合惩戒、信息反馈等工作要求,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形成惩戒合力。42.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纳税信用评价修复,积极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切实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43.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对确有困难、申请提前撤出“黑名单”的当事企业,引导其积极修复信用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税务局负责)六、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五)加强评价考核。44.扎实开展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组织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以纳税人办税体验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45.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2020年底前评价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办税服务厅窗口(含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版、客户端和APP)、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政务服务机构全渠道评价。做好服务评价跟踪,强化回访核实和整改,确保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46.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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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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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0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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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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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决定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二、电子专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票样见附件)。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地区代码,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三、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四、试点纳税人向规定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应当开具纸质专票;向规定范围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九、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十、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28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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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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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规定,将本文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规定,在本文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见附件)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适用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二)适用政策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三)办理流程。  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3.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5.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6.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6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四)海关、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26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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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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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0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1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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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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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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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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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工作目标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一)丰富申报途径。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二)精简退税资料。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三)优化办税服务。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四)压缩退税时间。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二、精简退税申报具体项目新系统简化、优化、修改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单,并调整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自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按照以下调整后的表单和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3)、《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4),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5)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6),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纳税人办理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7)、《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8)、《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9)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0),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4.纳税人因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附件12)。5.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及横琴区内企业申报购进区外水电气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13),不再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6.横琴区内购买企业办理购进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14)和《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附件15),不再报送《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调整1.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2.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附件1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3.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另报送《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附件18)。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其每年首次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推行工作安排(一)试点推行。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新系统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免)税。广东省和大连市税务局使用新系统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函调业务暂时仍使用现有函调系统。(二)分步推广。除广东省和大连市外,全国其他地区将分步推广新系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四、试点工作任务广东省和大连市两个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新系统试点推行前后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按期完成软硬件资源配备。有序做好新系统所需服务器、网络、存储、安全设备、客户端设备等硬件资源配备工作。根据新系统上线需要,同步完成网络资源规划、防火墙设置、负载均衡配置、数据库配置、堡垒机配置等工作。(二)有序开展系统联调测试。根据业务变化和技术调整情况,开展对照分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电子税务局以及本地特色软件升级改造和系统间调整对接。同时,积极配合口岸部门做好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系统对接工作。(三)确保数据迁移质量。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迁移方案,合理调配相关资源,认真细致完成数据迁移工作。要及时开展出口退(免)税数据业务验证,严抓数据迁移质量,确保迁移数据的完整、一致、准确。(四)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场地,配足配齐技术、业务咨询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服务保障。丰富纳税咨询方式,在确保热线咨询“打得通、接得起、答得准、服务好”的同时,积极探索智能咨询、网络咨询,提升咨询服务体验,分流热线话务压力。(五)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切实做好新系统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研究、回应、解决。(六)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建立本地区师资队伍,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持续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充分依托学习兴税平台,通过现场教学和视频培训等方式,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坐席等一线干部的培训,使税务干部弄懂吃透业务变化情况,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七)严格落实运维要求。扎实做好新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大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新系统运维到位。非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各级税务局提前做好新系统上线前各项准备工作。五、推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系统推行是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举措,各省市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新系统推行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上线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征管科技、出口退税、信息技术、纳税服务、督察内审、税收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二)确保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研判新系统上线、纳税服务、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系统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不稳定、办税服务厅拥堵等风险,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做好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试点地区还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非接触”渠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三)做好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对于纳税人的诉求,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非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宣传和培训计划,学习新系统功能。(四)强化运行保障。试点期间,税务总局组建专门的运维团队分驻广东省和大连市,现场解决问题并指导试点地区运维团队。试点地区要建立系统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出现问题有落实、有反馈。非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金税运维平台、总局呼叫系统、运维工作群、实时监控平台等运行保障工具作用,提前谋划组建本地区运维团队。(五)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发挥好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试点推行情况和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梳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供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上线学习借鉴,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非试点地区要对试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查遗补漏,确保新系统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地落实。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4.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7.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8.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9.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0.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1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1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4.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5.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16.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1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18.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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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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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等资料。二、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需要办理发票相关业务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特定法定代表人”)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三、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已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应完成补充采集。四、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身份证件原件照片、实时人像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辅助身份信息。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方式。办税人员可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强制要求办税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的,办税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还需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原件。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版、“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办理。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身份证件类型目前仅支持居民身份证一种。六、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刷脸验证”和“非刷脸验证”两类。其中,“刷脸验证”是指将办税人员的实时人像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实名信息;验证通过的,保存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后进行业务办理,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非刷脸验证”主要包括验证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验证实时人像以外的实名信息;验证通过的,保存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后进行业务办理,验证不通过的但可依法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办税人员,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办税人员在办理特定实名事项时,应采取现场验证或互联网验证的方式进行“刷脸验证”;现场验证通过采集设备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互联网验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特定实名事项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等。以上特定实名事项可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七、纳税人已采集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八、重庆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九、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30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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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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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实名办税公告如下:一、实名信息采集(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含自有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列入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二)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三)税务机关提供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渠道采集相关人员实名信息。现场采集指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实名信息,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指相关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四)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其他政府部门具备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机关已采集的及本公告实施后具备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实名信息中,身份证件类型不符合本公告实名信息采集标准的,税务机关在相关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符合标准的身份证件相关信息;获取的实名信息不全的,税务机关在相关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二、身份信息验证依据实名验证时是否验证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将实名验证方式分为“刷脸验证”和“非刷脸验证”两类。其中,“刷脸验证”是指将人员的实时人像信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实名信息的真实性;“非刷脸验证”主要包括验证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性,以及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验证实时人像信息以外的实名信息的真实性。三、实名事项办理(一)实名事项是指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二)实名事项分为风险实名事项和其他实名事项,税务机关暂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归为风险实名事项,并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风险实名事项以外的实名事项为其他实名事项。(三)办理风险实名事项时,必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办理其他实名事项时,可以使用“非刷脸验证”方式,电子税务局上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相关事项;办税服务厅验证不通过的但可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办税人员,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四)办理实名事项时,“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全部实名事项;“非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其他实名事项,如需继续办理风险实名事项,需再次进行“刷脸验证”。省税务机关建立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制度,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办理所有实名事项均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四、实名关联关系维护(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业主,下同)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纳税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关系,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二)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见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三)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其中,登记机关撤销纳税人市场主体登记的,税务机关对登记信息表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增加冒用标识,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由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四)税务机关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五、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声明2.信息变更确认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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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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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黑龙江省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纸质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印制或输出打印的税收票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不属于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第四条全省税务系统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输出打印收据联。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全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停用、收回、损失核销、移交、对账、盘点、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推广和具体实施全省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并监督所辖单位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对账、盘点、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损失核销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推广和具体实施本辖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本辖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对账、盘点、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损失核销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盘点、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工作;  (三)负责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款进行审核工作;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第十五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适用范围: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第十九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二十条《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交纳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开具的专用凭证。适用范围: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二)纳税保证金;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四)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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