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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中对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有什么规定?

A
您好,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增强破解难题实效。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编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5 11:20:00全国
Q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错误可否更正?

A
您好,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3 15:44:16申报全国
Q

山西省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A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30 15:08:01山西
Q

山西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具体要带什么资料?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8 18:14:34山西
Q

山西省我在多家公司有任职,收到多家公司发放的多笔年终奖,都可以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吗?

A
不可以。对于在多家单位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在一年取得多次奖金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笔均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0:55:35山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特此公告。附件: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2.“报废产品”类编码   3.代办税费报告表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Q

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税额减免优惠可以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5:52:1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纳税人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中已采集总机构信息,且总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但纳税人反映申报水利基金时可享受优惠,但在新电局中无法选择优惠政策,如何处理?

A
答:对于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分支机构,新电子税局与现电局均通过其总机构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判断其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现电局所取的总机构信息来源为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DZ_ZJGXX表,即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机构信息,而新电子税局所取的总机构信息来源为《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表》中关联的总机构信息。所以该分支机构纳税人如果未办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的情况下,现电局通过税务登记信息中已采集总机构信息判断其享受政策,但是新电子税局由于未办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系统返回的总机构信息为00(空值),无法正常取到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所以判定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经与总局新电子税局项目组确认,项目组答复新电子税局更符合业务逻辑,中小微企业划型为企业所得税概念,需要根据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来确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如果需要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需要补做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根据总机构汇总申报结果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1:22:12安徽
Q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可以从什么渠道申请退税?

A
您好,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6 17:16:05退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要求,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全省税务系统见行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以智慧税务和征纳互动服务为牵引,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聚焦“权益保护更到位、个性服务更多元、数据赋能更有力”三大目标,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进一步提升服务供给与需求适配度,进一步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为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按税务总局部署上线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落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扩围工作。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通过线上渠道政策推送、线下渠道走访辅导等多方式开展大企业所得税汇缴服务,帮助企业减少汇缴风险。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协同开展精准宣传,畅通缴费渠道、做好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苏服达”跨境税费服务品牌,丰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从“一企一专员”“一户一档案”“一企一策略”“一圈一社区”“一网一平台”五个方面入手,通过跨部门、跨业务、跨体系的税收业务支撑,为跨境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跨境税费服务。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提供“智能辅助申报”功能,纳税人可实现配套业务的快速办理、多税种的集中申报,提升办税体验。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工作要求(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税务机关要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扎实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可感可及的实事。(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一体推进落实,及时解决措施落地中的共性、重大问题,积极防范化解工作风险,确保每一项任务举措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联动宣传引导。结合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报道,不断提升品牌形象,为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推进情况、创新亮点和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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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请及时报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附件: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4月16日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要求,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全省税务系统落地见效,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1.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上线应用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3.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4.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5.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6.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7.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8.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9.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10.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11.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1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13.落实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14.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1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16.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17.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18.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19.推广应用完善后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20.推广应用优化后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1.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2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23.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24.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推动应用铁路、民航电子发票,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25.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26.配合省内相关部门,做好我省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27.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28.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29.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30.配合税务总局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31.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建设的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3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33.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34.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35.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36.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全局工作统筹部署,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按照工作任务安排表,认真组织实施,对标对表抓好各项措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地。(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全省税务系统见行见效。(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春风行动”取得成效和亮点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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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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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继续推行在银行自助终端上接入税费服务功能,将办税缴费场景延伸到银行网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对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一局式”管理服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陇税帮办”全员帮办工作机制作用,落实精准推送工作专班职责,加强数据提取与校验,及时高效完成人工兜底服务,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形成诉求分析办理典型案例库,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落实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拓展部署,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积极宣传推广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便利及时享受。配合税务总局做好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配合总局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宣传推广,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配合总局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服务,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按照总局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和内部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用好常态化推进“三抓三促”行动重要抓手,以优服务强监管为有力抓手,以智慧税务建设为有力支撑,推出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实招硬招,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部门协同,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打通卡点堵点,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奋力谱写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甘肃新篇章。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pdf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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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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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就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六)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国家鼓励产业”是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判断。“扶持产业”是以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含)以上判断。“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年度亏损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的。(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是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判断。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适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能够证明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拉萨市城关区管辖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一)申请核准流程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二)申请减免时限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当年提出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请。(三)核准减免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9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 减免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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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缴费人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能否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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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8 15:00:01退库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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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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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如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可以接收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如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预扣预缴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需要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28:28填写上海
Q

已办理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清算?(上海)

A
您好,“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27:10上海
Q

纳税人如何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上海)

A
您好,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27:01个人所得税上海
Q

纳税人在新电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A
答:需要。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系统虽未对财务报表报送进行强制关联,但规范填报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充分运用风险扫描服务,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09:54:05安徽
Q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上海)

A
您好,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8:15个人所得税上海
Q

(上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

A
您好,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5:56企业所得税,有效凭证,汇算清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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