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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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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9地方教育附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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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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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北京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  1.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解读力度,分类施策,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融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辅导培训、智能咨询答疑、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使纳税人对政策知晓、会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以企业需求为中心,持续推进以“集团在京成员单位”为整体服务对象的集团化服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辅导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4.深化大数据分析,主动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享受税费优惠方式  6.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调,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7.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强化库款监控,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8.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一站式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强化协作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出口退税各事项办理效率。帮助出口企业加快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时间,通过电子退税方式提升退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类纳税人办理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10.持续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11.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积极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  12.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纳税缴费时间每年压减1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14.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申报端自动提示和监控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帮助纳税人有效减少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  16.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冬奥会,紧抓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17.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18.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政策宣传的解读,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  20.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21.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22.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工作,实施纳税信用结果动态通知提醒,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  23.建立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的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工作制度。通过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调查、跟踪体验等方式查验提升办税便利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建立12366第三方热线评价体验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25.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合力,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创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和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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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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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5进口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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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十四部门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 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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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先进水平,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按照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作出各部门应有的贡献。二、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1.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2.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3.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依托“金税三期”系统,优化监控指标,制定个性化应对指引,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4.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从税收政策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两个维度,积极构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风险模型,深入开展扫描分析,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5.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拓展第三方数据获取渠道,积极参与推进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6.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持续完善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与省级政务服务网站进行事项对接身份互认,实现纳税人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即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事项;密切与国库部门沟通、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7.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税务部门在审批完成后2日内完成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复核并发送国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8.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协调省口岸办,做好后续生产企业版“单一窗口”测试、上线及推广工作。9.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10.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11.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自贸试验区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高效率支持外贸出口。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12.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准备,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13.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持续完善《税收征管岗位职责》《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14.2020年底前将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间压减30%,9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15.2020年底前,电子税务局实现“十税五费”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税、一张凭证”。16.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7.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打造“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大厅兜底”的多元化办税新格局,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提供便利。18.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持续开发优化网上办税功能,提升数据基础服务支撑能力,扩展网上办税事项范围。2020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19.持续开发优化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拓宽业务受理范围。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20.参与税务总局云平台协同运营体系建设,以云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业务深度融合,配合推动征管方式变革创新,不断提升数据基础服务支撑能力。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21.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配合做好服务“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外贸出口、服务外资发展等工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积极探索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2.稳步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积极做好试点扩围准备工作,确保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3.有效运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4.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积极开展税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数据基础保障工作。(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25.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税务信息系统建设。26.积极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不断完善和推进建立电子发票入账制度。(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7.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守“三条红线”,坚决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虚收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8.在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29.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及时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权责事项信息表》《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税务总局权责清单范本动态调整、地方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30.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有效发布税务行政执法案例,为全省税务干部规范执法提供参考。31.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对《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确保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规范执法行为的积极作用。32.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推行处罚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实现简易处罚事项全程网上办。33.积极探索案件审理建议制度工作。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34.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35.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36.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符合本省实际的风险管理体系。37.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强化扎口管理,通过采取更正提示、业务阻断和推送核查等手段,实现对风险纳税人全程分类精准管理,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38.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税收风险分析,不断优化完善指标模型体系,有序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稳步提升税收风险防控能力。39.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税警联勤中心,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增强专项行动的威慑力,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40.建立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多方协作数据交换机制,发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势,探索建设防控发票犯罪预警模型,丰富防范发票犯罪手段,提升综合防范效能。(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41.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出“两个依据”(“便利发票”领用的依据;享受“VIP服务”的依据)、“两个优先”(“银税互动”优先受惠对象;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时获取优先资格)、“两个关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选举和非公经济人士等评价认定的关键指标;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为关键指标)信用增值应用,加强纳税信用结果跨部门共享共用。全面把握案件录入、审核审批、信息公布、联合惩戒、信息反馈等工作要求,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形成惩戒合力。42.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纳税信用评价修复,积极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切实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43.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对确有困难、申请提前撤出“黑名单”的当事企业,引导其积极修复信用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税务局负责)六、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五)加强评价考核。44.扎实开展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组织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以纳税人办税体验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45.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2020年底前评价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办税服务厅窗口(含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版、客户端和APP)、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政务服务机构全渠道评价。做好服务评价跟踪,强化回访核实和整改,确保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46.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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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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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规定,本文第三条、第四条进行修改。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规定,本文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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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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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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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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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德清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79792.32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西大港,南至次干路九,西至标准机库,北至机场围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杭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和德清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16准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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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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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1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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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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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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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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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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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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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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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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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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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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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启用“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一、办理对象1.税种综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二、办理方式1.税种综合申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提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信息”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三、其他事项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纳税人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532-80975080咨询;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27综合申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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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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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出口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四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08免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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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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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顺利举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0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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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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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工作目标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一)丰富申报途径。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二)精简退税资料。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三)优化办税服务。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四)压缩退税时间。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二、精简退税申报具体项目新系统简化、优化、修改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单,并调整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自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按照以下调整后的表单和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3)、《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4),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5)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6),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纳税人办理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7)、《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8)、《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9)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0),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4.纳税人因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附件12)。5.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及横琴区内企业申报购进区外水电气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13),不再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6.横琴区内购买企业办理购进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14)和《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附件15),不再报送《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调整1.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2.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附件1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3.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另报送《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附件18)。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其每年首次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推行工作安排(一)试点推行。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新系统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免)税。广东省和大连市税务局使用新系统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函调业务暂时仍使用现有函调系统。(二)分步推广。除广东省和大连市外,全国其他地区将分步推广新系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四、试点工作任务广东省和大连市两个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新系统试点推行前后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按期完成软硬件资源配备。有序做好新系统所需服务器、网络、存储、安全设备、客户端设备等硬件资源配备工作。根据新系统上线需要,同步完成网络资源规划、防火墙设置、负载均衡配置、数据库配置、堡垒机配置等工作。(二)有序开展系统联调测试。根据业务变化和技术调整情况,开展对照分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电子税务局以及本地特色软件升级改造和系统间调整对接。同时,积极配合口岸部门做好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系统对接工作。(三)确保数据迁移质量。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迁移方案,合理调配相关资源,认真细致完成数据迁移工作。要及时开展出口退(免)税数据业务验证,严抓数据迁移质量,确保迁移数据的完整、一致、准确。(四)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场地,配足配齐技术、业务咨询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服务保障。丰富纳税咨询方式,在确保热线咨询“打得通、接得起、答得准、服务好”的同时,积极探索智能咨询、网络咨询,提升咨询服务体验,分流热线话务压力。(五)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切实做好新系统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研究、回应、解决。(六)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建立本地区师资队伍,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持续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充分依托学习兴税平台,通过现场教学和视频培训等方式,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坐席等一线干部的培训,使税务干部弄懂吃透业务变化情况,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七)严格落实运维要求。扎实做好新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大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新系统运维到位。非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各级税务局提前做好新系统上线前各项准备工作。五、推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系统推行是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举措,各省市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新系统推行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上线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征管科技、出口退税、信息技术、纳税服务、督察内审、税收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二)确保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研判新系统上线、纳税服务、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系统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不稳定、办税服务厅拥堵等风险,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做好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试点地区还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非接触”渠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三)做好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对于纳税人的诉求,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非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宣传和培训计划,学习新系统功能。(四)强化运行保障。试点期间,税务总局组建专门的运维团队分驻广东省和大连市,现场解决问题并指导试点地区运维团队。试点地区要建立系统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出现问题有落实、有反馈。非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金税运维平台、总局呼叫系统、运维工作群、实时监控平台等运行保障工具作用,提前谋划组建本地区运维团队。(五)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发挥好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试点推行情况和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梳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供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上线学习借鉴,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非试点地区要对试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查遗补漏,确保新系统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地落实。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4.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7.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8.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9.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0.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1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1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4.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5.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16.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1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18.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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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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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8-11税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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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黑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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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黑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在黑龙江省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口免税备案。第六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的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第七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第八条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27跨境电子商务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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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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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2.加大免税力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3.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征收当期所得税,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5.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6.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或按规定申请在今年上半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7.降低宽带和专线资费。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针对受疫情影响停业企业,特别是重点智能制造企业,分区域、分类别,给予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通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8.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9.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0.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1.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优先帮扶住宿餐饮、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结合实际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执行我市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疫情期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其对应房屋可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减免的税额不超过对应房屋减免租金的金额,此前已享受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不再叠加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租赁协议、减免租金的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12.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阶段性降低工商业(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电价5%政策,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淡季价格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气按照旺季价格优惠5%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用气用水价格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13.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14.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15.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16.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17.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1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各50%分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政府)19.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20.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21.支持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拓展企业参与交通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及铁路站场经营开发、以货运为主的机场和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及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快递物流等,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22.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财政局)三、强化稳企金融支持23.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2020年底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24.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投放,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按照其发放贷款本金的40%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获得信用贷款支持的普惠小微企业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25.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26.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27.困难企业贷款贴息。优先帮扶旅游(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困难行业,对行业内2020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2020年7月初完成企业申报,8月底前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8.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29.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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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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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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