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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提交可以全市通办吗?(上海)

A
您好,暂不通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3:27上海
Q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上海)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2:56计算上海
Q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需要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如何处理(上海)

A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因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在系统中选择上述表单,可直接将相关数据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相应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2:1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
Q

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的通告(上海)

A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提高扣缴申报质量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将于2019年11月9日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在登录扣缴客户端办税前,需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以实现身份验证。  二、办税人员首次实名办税时,打开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办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三、2020年1月1日前,原申报密码方式和本市CA方式有效,可继续以原方式进行登录。  四、2020年1月1日将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授权功能上线后,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授权给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无办税授权关系则在实名登录后还需再使用申报密码办理业务。  五、2020年1月1日后扣缴客户端将不再支持以CA方式进行登录,请扣缴单位提前完成相应准备工作。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1:17实名办税上海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上海)

A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2.扣缴客户端如何进行注册?答: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注册。注册的过程大致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从税务系统获取相应的企业信息,保存到本地扣缴客户端的过程,具体为:点击安装完成界面上的【立即体验】(或点击桌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快捷方式),即进入注册流程。注册共有五步: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第五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3.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4.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答: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5.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6.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答: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7.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登录密码忘记了,该如何处理?答:点击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填写人员身份信息后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即可。8.纳税人在公安系统中改姓名了,扣缴客户端如何修改?答:点击【获取反馈】获取的身份验证状态如果显示“待验证”“验证中”或“验证不通过”的情况,可直接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修改;如果显示“验证通过”的情况,则纳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更正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进行特殊情形处理,下载更新信息。9.扣缴客户端中,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答:对于未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修改更正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保存】即可。对于已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随后重新录入正确的人员信息后,再申报当月数据。申报成功后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管理。10.如何修改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再输入“新申报密码”和“确认新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28:48常见问题
Q

纳税人如何在新电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
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纳税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是汇算清缴。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后,纳税人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如存在应补(退)金额为正数,系统会弹框提示纳税人进行清缴税费,纳税人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模块进行税款缴纳;如存在应补(退)金额为负数,则纳税人可以点击跳转到【一般退抵税】模块进行退税,同时系统会弹窗提示,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43:25安徽
Q

陕西省西安市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A
您好,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退税时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0:08退税陕西
Q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A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报享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docx   2.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样表).docx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2024年3月29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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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编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附件: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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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办公用品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是否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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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办公用品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正常情况下,资产报废所产生的损失(资产原值-已提取的折旧-保险赔偿-责任人的赔偿+处理报废资产取得的现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看报废资产本身价值大小,来确定是做专项申报还是做清单申报,必须先申报后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5:00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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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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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二、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
Q

山西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9 10:54:06山西
Q

山西省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专项扣除时,如果有以前期间补缴的社保费,能否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A
当期扣除必须要按照规定缴费比例缴付的才能扣,超出的不允许扣除,如果是之前月份没有扣处的话,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9 10:54:06山西
Q

湖南省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收入的欠费怎么征收?

A
您好,湖南省对于征期在2022年度、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4:23:30国有资产占用费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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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厅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A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湖北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装备成册报各市(州)经信局。三、市(州)经信局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8日前行文将初核通过名单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省经信厅(企业申报资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六、市(州)经信局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经信厅,经省级四部门联合核查后联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5加计扣除
Q

陕西省内个体户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只有查账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4 18:22:51征收方式陕西
Q

陕西省西安市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费用开具了个人名称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您好,投资者在领取执照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装修费取得的开具给投资者个人名称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的筹备期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扣除。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以进行预登记,进行预登记后,企业发生的水、电、物管费开具发票可以使用预登记的企业名称开具,这时可以作为筹备期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4 18:22:41筹备期支出陕西
Q

标准申报时,我除了预填的收入以外,还有别的综合所得收入,是不是就不能使用预填功能了?

A
您好,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标准申报时,除了预填的收入以外,还有别的综合所得收入,可以使用预填服务。您只需在预填数据的基础上,将预填收入外的综合所得收入在对应的所得项目处,通过新增补充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2 15:20:40新增全国
Q

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中,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资格)具体包括哪些?

A
您好,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最新目录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24继续教育全国
Q

如何查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操作指南?

A
您好,个人所得税APP-我的-帮助中心-年度汇算(个人自行申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4 19:03:31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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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1清单全国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