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湖南省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A
您好,湖南省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1 00:00:1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湖南
Q

二手车经销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红冲二手车发票?

A
二手车经销企业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并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1)购买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录入《确认单》发起红冲流程,购买方无需确认,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2)购买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由其中一方录入《确认单》,经过另一方确认后,销售方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6 16:31:01全国
Q

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预览时,发现开票信息有误应如何修改?(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预览中无法修改发票错误信息,您可关闭预览后,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重新修改填写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0 17:07:20开具广西
Q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中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的内容?

A
您好,(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5 18:43:22全国
Q

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A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电发票(数电票)无需申领和验旧,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12366杭州| 2024-08-15增值税全国
Q

企业收到电子发票应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A
您好,您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第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第二,电子专票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4 17:07:54入账全国
Q

新电局如何查询发票是否已经用于抵扣?

A
您好,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该模块可查询您各个渠道开出和收到的发票数据、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可详细展示票据数据、票据状态等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使用】—【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选择相应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询到对应发票后点击“查看详情”链接,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发票调用电子发票支撑平台查询该张发票当前标签信息,您可通过“增值税勾选属期”和“增值税用途标签”判断该发票是否已经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4 16:33:21安徽
Q

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怎么区分?

A
您好,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2 15:25:28内部凭证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存量房交易在哪里下载电子发票?(重庆市)

A
您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电子发票下载】模块办理该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17:16:36存量房重庆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跨区迁移全国
Q

发票管理办法重点问题备答口径

A
(仅供备答)  一、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答:本次对《办法》进行修改,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当前电子发票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公众要求进一步规范应用电子发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办法》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缺乏对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撑,亟需加以修改,为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二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发票印制、领用、缴销等环节持续实施便利化改革,《办法》中关于纳税人使用发票需购买、异地经营领用发票需担保、印制发票需审批等多项限制性规定已不再执行。借助此次《办法》修改,将已经成熟的税收改革成果和优化服务举措固化上升为制度性安排,能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三是严格规范税务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票管理事项是规范税务执法的重点工作领域,也是体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业务场景。通过此次修改《办法》,新增“身份验证”领用开具发票、“风险等级”核定用票等重点内容,便于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落实《意见》中提出的“精确执法”“精准监管”要求,严格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什么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要区别管理?  答:相较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脱离实物介质,以纯数字化、电子化形式存在,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因此管理要求也存在一定区别。《办法》作为发票管理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原先以纸质发票管理为着眼点,无法为税务部门加强电子发票管理提供基础的法律支撑。此次修改明确了两种不同形态发票的管理规定,并对原有条款作了必要的调整完善,以指导纳税人精准使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三、推行电子发票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助力社会数字化转型。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采用国产化的信创技术,在提升税务机关网络安全水平的同时,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发票电子化改革后,实现了对全国范围内发票数据的全量采集、实时集中、高效流转,有利于拓展发票数据在“商务、政务、法务、财务”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税务与公安、市监、社保等不同行政主体间的业务联办和协同监管,进一步助推数字政府建设。  二是辅助宏观经济决策分析。通过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发票“全生命周期”数据在总省两级的实时集中。配合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信息的电子化,发票数据的展示将更加全面、细致,形成清晰感知微观层面企业个体个人、中观层面区域产业行业、宏观层面国家经济运行的“心电图”,更为精准把脉经济社会运行状况,更好服务国家决策、区域发展和市场主体运行。  三是助推绿色环保建设发展。对比传统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印制,每年将为国家财政节约19亿元纸质发票印制成本。此外,根据测算,以每开具2500张纸质发票需砍伐一株15年的杨树计算,每年减少的300亿张纸质发票,相当于保护了1200万棵杨树不被砍伐。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实现资源节约,更符合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的发展需要。    四、此次修改对电子发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电子发票管理有法可依,我们增加了4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正式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确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从法律层面确定税务总局是唯一有权制定电子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机关,以电子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权威性确保其唯一性和法定性;三是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是将“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列为禁止性行为并明确罚则,使电子发票的管理形成有效闭环。  五、增加发票编码规则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确保电子发票的唯一性,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编码规则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为什么要增加发票数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都将给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我们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的禁止性条款和罚则,主要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体现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实际工作中已出现第三方利用平台运行维护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对单位和个人的开票数据进行处理和使用等违法情形。增加对“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可以有效约束第三方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发票数据安全。二是衔接刑法相关条款,体现行刑衔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等具体情形,《办法》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的相关规定和罚则,进一步健全了行刑衔接机制。三是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的条款保持呼应,体现法规修订的前瞻性。  七、电子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发票专用章是保障开具纸质发票纳税人真实性的管理手段,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取代发票专用章,也能够有效保障纳税人开票的真实性。我们在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因此,结合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长期并行的实际,我们在《办法》中将加盖“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仅限定在“开具纸质发票”。 八、为什么将“领购”修改为“领用”?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企业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已经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领购”的表述含有购买之义,经研究,我们将《办法》全文所有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九、修改对发票领用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答:我们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对发票领用进行了以下四方面调整:  一是新增“设立登记证件”。根据“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推行以后,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设立登记证件”,保障“多证合一”市场主体的发票领用权利。但考虑到“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仍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仍保留“税务登记证件”,以确保法规的严谨性。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第十五条新增“风险等级”作为用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突破原来依据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票种核定的局限性,限制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合法权益,为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提高发票服务管理质效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取消发票领购簿。删除《办法》全文所有关于“发票领购簿”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使用情况已经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在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取消发票领购簿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省税务管理成本。  四是明确规定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办法》原先通过发放发票领购簿的方式向纳税人告知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规定发放时间。取消发票领购簿后,为及时保障纳税人用票需求,第十五条修改为要求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事项进行确认。  十、为什么用票核定依据增加“风险等级”?  答:“风险等级”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的风险管理级别。随着税收征管模式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越来越多运用到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在发票管理中运用大数据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更为迫切。在《办法》中明确风险等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票种核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提升发票管理水平,限制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有效降低纳税人违法使用发票的预期,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A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已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的纳税人也可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二、办理流程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2.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3.纳税人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4.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当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工作人员在金三待办中进行审核。五、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3.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临时增加发票领用数量或者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期限为临时时,在核准期限截止次日零时起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调整为申请前的数量及版面。4.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相同。5.纳税人核定数字化电子票后,不能再核定税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6.同时核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单份发票最高限额以其中较低的额度为两种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七、常见问题1.我是非机动车企业,是否可以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答:非机动车企业不允许新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您存在已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仅允许对已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删除。2.我应该如何对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的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答: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菜单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38全国
Q

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是否还能下载?

A
您好,如果税控设备尚未注销交付,可通过对应开票软件下载打印;如果税控设备已注销交付,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输入查询条件后查询对应的税控设备电子发票,点击“详情”查看发票明细信息,对于其他税控平台开具的发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仅支持查询下载发票信息,不支持直接对这类发票进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08:17:09安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A
一、业务概述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办理流程1、启动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损毁情形,进入系统办理;税务人员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遗失或损毁发票未报告,应责令纳税人发起报告并进行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2、填报确认纳税人填写发票挂失、损毁相关报告信息。根据填报信息及系统监控信息判断是否需进行失控发票处理、空白发票缴销、发票验(交)旧,如需则系统推送失控发票处理模块并智能标记相应发票及其联次为“失控”、“认证后失控”等,推送发票结存模块自动删除该段发票结存,推送发票验(交)旧模块自动验旧该段发票,并将挂失损毁结果数据同步到税控系统和核心征管系统。随后判断是否需进行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如是则推送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模块处理,处理后返回本模块办结本事项。如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时未提供《发票领用簿》,当纳税人下次办理相关业务并提供《发票领用簿》时,系统应支持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自动补打本次遗失损毁发票信息。如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时提供《发票领用簿》,系统应支持打印《发票领用簿》。支持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进行挂失损毁,挂失损毁后同步减少纳税人结存,并将挂失损毁结果数据同步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功能后,纳税人点击“新增”按钮,弹出新增页面。录入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进行保存。3.点击“预览”按钮,可预览报告表。4.纳税人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办理成功。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当“报告类型代码”为丢失或被盗时,“缴销类型”为“空白发票丢失、被盗”时,保存后系统自动删除该段发票结存,将结果数据同步至税控2.0系统和核心征管系统。2.“缴销类型”为“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时,保存后系统自动验旧该段发票,同步至税控2.0系统和核心征管系统。七、常见问题1.满足什么条件纳税人可以办理此业务?答:纳税人需要在系统内存在有效的纸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2.什么状态的纳税人可以办理此业务?答:纳税人为正常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2 15:02:40发票遗失全国
Q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开具】模块或【蓝字发票开具】-明细导入功能使用模板导入失败,系统提示“文件上传失败”。应如何处理?

A
有可能是导入模板内容填写错误,如商品数量填写0、金额填写0等;或者是模板填写格式错误,如商编应为数值模式,复制时改为了文本模式。在模板上传前要检查一下模板内容格式是否正确,一定要注意不要改变模板的格式,避免出现模板上传不成功情况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0 16:13:15安徽
Q

代开的发票购买方已抵扣,但是购方税控设备已注销,是否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表?

A
代开发票不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表,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0 16:13:04安徽
Q

税控设备客户和商品编码如何导出?能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吗?

A
一、导出1.【金税盘】登录开票软件后,可通过【系统设置】-【客户编码】或【商品编码】,选择右上角【导出】2.【税控盘】登录开票软件后,可通过【系统设置】-【客户编码】或【增值税类商品编码】或【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左上角【导出】3.【税务ukey】登录开票软件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系统设置首页】-【客户编码】或【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或【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左上角【导出】二、导入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2.点击【税控批量导入】-【选择文件】,选择税控设备导出的xml或者txt文件,点击打开,即可完成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导入3.若数据导入成功,点击“保存”即完成信息的批量导入,可在操作栏次进行详情查看,使用修改或删除功能;如数据导入失败,点击“下载文件,查看失败原因”,下载信息导入结果文档,于最后一栏查看“失败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维护后重新导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0 10:51:18安徽
Q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发票时,系统提示该发票已锁定是什么意思?(广西)

A
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发票时,系统提示该发票已锁定,建议核实该发票是否存在已申请开具过《红字信息确认单》或《红字发票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9 11:18:14发票广西
Q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提示:“蓝字发票没有可红冲的金额和税额,不可再次红冲”是什么原因?(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提示:“蓝字发票没有可红冲的金额和税额,不可再次红冲”,请您检查该蓝字发票是否已开具过对应的红字发票,如已开具的无需再次开具红字发票。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查看界面最下方的红字发票记录进行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9 11:18:12蓝字发票广西
Q

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时,系统提示“同类下商品重复”是什么原因?(广西)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提示“同类下商品重复”,是因为您已经设置过同类型的商品,在重新赋码时,系统就会出现对应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9 11:18:11开具广西
上一页4445464748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50:11增值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