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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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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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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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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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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8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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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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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市场活力,促进我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降本增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入试点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查验,并出具调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五、试点企业资格的取消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终止或已过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试点企业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涉税事项的。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会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本公告第七条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已注销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状态异常的。  (三)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四)按照《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数据(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试点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数据,应与平台记录并存储的数据一致。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2.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数据(示例)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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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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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现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担当作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疫病侵害的任务仍然艰巨,当此关头,税务部门参与疫情防控责无旁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在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役作出积极努力。二、落实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一)支持防护救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参与防护救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集中精力参与防治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个人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如下: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二)支持物资供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及时获取省级以上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照名单通过现有“非接触式”渠道逐一开展政策宣传并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辅导其享受有利于复工复产和充分释放产能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相关政策如下:7.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8.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1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1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三)支持公益捐赠。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相关政策如下:1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支持复工复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如下:17.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1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1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五)支持科研攻关。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关注新冠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器械研发机构和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其加快科研攻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建立台账,辅导其规范账务管理等,帮助企业早日符合标准,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如下:2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2.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5.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拓展线上办税,防止疫情传播(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设置新办企业操作指引,对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七)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引导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坐等发票上门。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八)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选择确认。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大力推广“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引导纳税人使用该平台查询、办理业务。(九)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加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使用该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不断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优化税控器具电子发票开具功能,规范第三方平台服务及收费,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十一)线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十二)优化不动产交易办税流程。在现有征管模式基础上,加快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融合,积极推行“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在线缴税”的非接触网上办税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税费网上和移动客户端缴纳。(十三)线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广泛宣传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让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十四)拓展社保费线上缴费渠道。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网上申报和缴费,提高网上申报比例。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缴费渠道,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线上银行和电子税务局等自助缴费方式。(十五)提速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与口岸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功能应用,让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十六)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减税降费综合监控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指引的链接地址,引导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享受税费优惠。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四、优化现场办税,营造安全环境(十七)确保安全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执行。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办税区域应严格做好通风和消毒等工作,同时应主动提醒纳税人关注省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建议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尽量减少现场办税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十八)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十九)拓展预约办理。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上门办理业务。(二十)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现场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由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五、调整管理措施,帮助企业解困(二十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二十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二十三)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二十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二十五)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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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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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需要为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且注册为本平台会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至省局批准。试点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试点企业申请报告。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见附件)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试点企业印章,下同)。  (三)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四)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的佐证资料。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的,应将《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会员,试点企业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应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三、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会员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申报缴纳事宜,原则上应遵循《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一一对应,同一个会员当月发生多笔代开业务确需汇总缴纳税款的,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汇总开具一份完税凭证。试点企业在代会员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申报缴纳事宜时,可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逐户临时税务登记申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试点企业代征税款方式申报,但代征手续费为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是回应纳税人呼声、提高纳税服务质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税务总局、省局部署落实好试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审核试点企业申报和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省局批准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发放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将第四联交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开具完税凭证依据,第五联作为报备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六联由试点企业留存备查,其余联次交会员和接受会员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纳税人。如今后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或者打印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作为报备资料。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宣传辅导工作,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省局将另行公告。  (四)各地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本通知及现行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以及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收取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暂停代开专用发票资格并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省局报告。各地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8〕3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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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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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  2.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共10大类80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1报告类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7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1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1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1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1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1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5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6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17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8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1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2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2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22综合税源信息报告23非正常户解除24建筑业项目报告25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26不动产项目报告27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28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29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30发票类代开发票作废3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32临时开票权限办理33申报类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34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3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36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37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8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9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40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41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4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4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4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45房产交易申报46印花税票代售报告47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4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49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5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5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54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55申报错误更正56优惠类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5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58证明类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59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60出口退税类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6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62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6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6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65国际税收业务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6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67同期资料报告6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6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70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7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72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74税务注销类税务注销即时办理75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76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7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78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79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8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6大类76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1登记类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2变更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全程网上办4注销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5停业登记全程网上办6复业登记全程网上办7非正常户解除全程网上办8网签三方协议全程网上办9报告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全程网上办10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全程网上办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全程网上办1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全程网上办13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4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全程网上办15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6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7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8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9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0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1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2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全程网上办2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全程网上办25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信息全程网上办26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全程网上办27合并分立报告全程网上办28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全程网上办29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全程网上办30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全程网上办31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全程网上办32备案类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全程网上办33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3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全程网上办3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全程网上办3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7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39车船税减免备案全程网上办40申报类增值税预缴申报全程网上办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3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44附加税费申报全程网上办4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全程网上办46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全程网上办47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8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9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0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全程网上办5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全程网上办5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全程网上办5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全程网上办5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全程网上办5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全程网上办5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9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0印花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1车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2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全程网上办63环境保护税申报B表全程网上办64资源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5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6核定类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全程网上办67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全程网上办68其他税种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69印花税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70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2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4涉税专业服务恢复全程网上办75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全程网上办7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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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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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现将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代开专用发票条件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意,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会员户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已开具完税凭证户数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21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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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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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二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公告。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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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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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3〕7号),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的办理(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工作要求(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二)各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需要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负责办理。(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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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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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四)执行本公告列明以外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不需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五)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等,不需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三)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一)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二)纳税人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一)纳税人通过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二)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邮寄等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六、其他事项(一)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二)吉林省范围内的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该公告未规范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七、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16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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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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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精神,推进降成本优环境走深走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和关于税收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直击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坚持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实打实、硬碰硬,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贡献更多税务力量。(二)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要加大收入质量监控力度,严防出现收过头税、引税、提前预收、虚收空转、异常入库等现象,确保稳增长与降税费、抓收入与提质量齐头并进。要认真开展收入分析预测,摸清减税降费影响,主动向地方党政进行沟通汇报,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年初预算,确保税收收入增长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要求相适应。(三)深化效应分析,当好参谋助手。要强化“以税咨政”,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重大税收政策执行,盯住实体经济发展、区域间发展比较,瞄准产业体系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要拓宽税收经济分析视野,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蕴含价值,深入研究各类税收数据与经济运行关系,拿出有力度、有深度、有高度的税收分析精品,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决策和社会关切。要积极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既算清改革效应“总分账”,又分析社会经济“效益账”,同时帮助纳税人算好“收益账”,增强各方面获得感。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费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实行一次性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五)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支持创新创业。一是激励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支持创新平台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21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七)支持产业发展。一是支持制造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是支持制药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支持文化事业发展。一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202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经认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九)支持脱贫攻坚。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0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鼓励扶贫捐赠。2022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一是鼓励污染防治。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支持去产能、调结构。2020年12月31日前,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是支持农产品流通。2021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支持社会民生改善。一是减轻个人税费负担。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严格落实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严格执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现行缴费方式,严禁各地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二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支持公租房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三)降低企业收费负担。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7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省委、省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十四)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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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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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0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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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简化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等6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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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落实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聚焦纳税人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决定集中实施第一批6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烦心事、操心事,营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告如下:一、简化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不再附送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二、简化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备案纳税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简化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办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不再附送不动产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租不动产的类型(住房、商铺或其他)、详细地址,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备注栏还应填写对应的租赁期限。四、推行发票领用按需办理服务对纳税信用A级和其他税收遵从度高、无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发票办理“白名单”服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发票领用按需供应,即时办结。同时,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五、推行社保费缴纳全程网上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以通过“广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人端”自助缴纳社保费和职业年金,打印电子完费凭证和职业年金缴纳证明,查询缴费信息。城乡居民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虚拟客户端自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六、推行一键快捷申报功能纳税人在当期无生产经营业务,销售额为零且无自开、代开发票、无新增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使用“一键零申报”功能,进行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快捷零申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当首先进行抄报税。七、其他相关事项本通告涉及的相关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另行发布。广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可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登陆移动办税平台使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6代开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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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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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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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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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三)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之外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日期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六、其他事项(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口径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1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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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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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各省税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办理窗口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产交易业务全部资料,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同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要求,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协作,依托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一网通办”。  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更轻松。  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  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各省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中增加对临近申报期限还未申报纳税人的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税务总局加快推出智能咨询系统,推广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自我革新,全力推动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扎实落地,真正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落实税务总局两批20条新举措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一批有本地特色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13开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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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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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特梳理并制定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服务措施,进一步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发展壮大。一、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三高”企业活力(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三高”企业实质性减税。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兑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三高”企业获得减税红利。“三高”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税额幅度内“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并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三)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助力“三高”企业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调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征收率。(四)保持社保费负担水平,帮助“三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有利于“三高”企业发展的社保费率,完善我市社保费征管机制体制,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为“三高”企业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对包括“三高”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不自行组织开展欠费集中清缴工作。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三高”企业吸引生产要素(五)支持“三高”企业发展新产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三高”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加大对“三高”企业投资主体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已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三高”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七)助力“三高”企业聚集资金。对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八)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税收环境,确保减税效果叠加倍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九)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三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十)落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增强“三高”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三高”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四、支持重点行业,完善“三高”产业链群(十一)助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进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自贸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流片业务中,境内研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向境外代工厂下单生产、报关进口产品,如在境外代工厂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某设计企业是实际买方,则可由设计企业凭票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税前扣除。(十二)助推软件产业提质增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十三)助力动漫产业抢占制高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十四)支持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相关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五、多措并举,提升“三高”企业应对能力(十六)助力“三高”企业“走出去”。以“三高”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为导向,编写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政策与风险指南(中英文版),为“三高”企业介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和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维护“三高”企业海外税收合法利益,为“三高”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十七)助推外向型“三高”企业发展。调整外贸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暂按15%的下限比例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无票免税”基础上,实施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三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十八)帮扶“三高”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首创手机微信端“银税互动”平台,协助“三高”企业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15分钟即可完成从申请至贷款到账全过程,帮助“三高”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三高”企业满意度(十九)成立政策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政策辅导。加强指导,帮助“三高”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发票。根据“三高”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保障“三高”企业的发票需求。(二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大力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涉税事项;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纳税等候时间,优化办税体验;开通12366“三高”企业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各类涉税问题。(二十一)实施“三高”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速“三高”企业出口退税办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退税,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提速至3-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平均办理退税时间提速至6个工作日内,为“三高”企业办理退税提速减负。(二十二)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格局。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全力打造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新格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线上办理、线下配送模式,不断完善“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利“三高”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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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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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经营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积极规范收支核算,建立健全经营账册,客观反映经营成果,配合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鉴证类中介机构;(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三)其他以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其基本经营要素的纳税人;(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直接以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三、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四、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5〕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7-19个人所得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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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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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统一简并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仅限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7-12申报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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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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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行、各旗县(市、区)支行,全区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区范围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现行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原国税、原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的征缴管理,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其工会经费统一由自治区税务机关代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内工发〔2022〕14号)规定,修改为:“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工会经费统一由自治区税务机关代征。”)二、代征标准(一)计算基数1.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2.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3.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为依据,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4.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该单位所在地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二)代征比例1.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注册登记满六个月的次月起,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2.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区境内的路局、段、站和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下同)子公司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征缴工会经费。哈尔滨局、沈阳局所属的驻我区运营单位和多元经营单位仍按照原渠道上解自治区总工会。3.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我区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银行仍按照原渠道收缴。4.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机场和各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征缴工会经费。三、征收管理(一)登记与变更1.企业自注册登记六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工会经费信息登记,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及证明,确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存档一年。2.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上级工会批准文件或变更隶属关系批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信息。3.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相关部门决定、决议等材料,报所属地方总工会进行注销登记,由地方总工会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二)申报与缴纳1.工会经费的申报与征缴遵循属地原则。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务管辖范围)申报缴纳工会经费。2.原则上税务机关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代征工会经费。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工会经费,在保障工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各地也可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终了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3.缴费单位缴费的工会经费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征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三)受理与审核缴费单位可通过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时一并报送上月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相关性审核,资料齐全的,受理申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补正,复核合格后准予申报。缴费单位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四)退库与更正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也可以申请退库。确需退库的,具体操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18〕21号)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流程,由工会经费专户办理退库,人民银行各级国库不再办理退库业务。更正业务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五)集中申报1.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我区各旗县(市、区)的金融保险证券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行(公司、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集中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3.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区境内的,其在我区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缴纳方式。四、汇缴划转(一)全区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全部通过全区各级国库核算管理。全区的工会经费按照就地缴库的原则,先缴各级国库再由各级国库逐级收纳、报解进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二)所有通过各级国库汇缴的工会经费要与同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定期划转到自治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自治区总工会及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本级留成部分及其所属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分别划转至其工会经费工作费户和返款专户,以确保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及时到位。(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留成经费分别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直接划拨到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经费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成部分,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建会,根据有关规定拨付使用。五、报表和对账(一)各级国库与同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电子信息对账、现场对账等多种方式,加强每日每月每季工会经费对账工作。(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于每月初向自治区总工会提供上月的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及分盟市月报表,各级国库应向同级总工会提供上月的本地区代征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及分旗县(或征收分局)月报表。(三)各级税务机关、国库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开展的对账工作,及时向工会提供与核对相关的征缴入库数据或税务代征明细电子数据,确保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数据与同级国库入库数据一致,与发送工会的代征工会经费管理系统数据一致。六、工会经费清缴与处罚规定(一)工会经费不得减免。(二)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旗县(含)以上税务局应会同同级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三)缴费单位应当按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对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并参照税款滞纳金比例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超过欠缴工会经费本金。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导致加收工会经费滞纳金的,可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方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工会与同级税务局会商同意后,报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移交地方工会,由地方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有关要求(一)各缴费单位应按照代征工会经费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工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征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和督促配合工作。(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进一步强化代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代征服务,确保代征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要将代征工作视同税收征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检查。(四)各级工会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和税务局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会经费的代征管理工作。(五)为保证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自治区委托税务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工会经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代征工作的落实,并定期对各地工会经费征缴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八、其他规定(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就工会经费征缴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附件:自治区委托税务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工会经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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