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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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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二)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四)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畅通“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渠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饲料、畜禽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六)不得采取简单“一刀切”方法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活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开展活禽交易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全力抓好生猪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2020年2月底前全区储备冻猪肉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500吨。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对象给予倾斜支持。加快推进“四大战役”项目建设,压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学;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做好疫情后因病返贫致贫群众帮扶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八)开通贫困地区农产品和生产原料物流输送“绿色快捷通道”,通过电商扶贫、“以购代捐”等方式,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摸底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劳务服务,积极开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强化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九)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十)暂不举办规模较大的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疫情严重地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采取入户帮扶方式。驻村工作队、帮扶联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贫困户联系,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核实核准建档立卡信息,指导制定脱贫或增收计划。(十一)2020年2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7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2020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十二)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十三)切实保障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全面恢复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2020年2月20日前力争全区大中型超市开业率达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80%以上,支持餐饮和商超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十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十五)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十六)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传染病医院,完善自治区级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功能,提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十七)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十八)2020年3月底前拨付下达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50亿元以上。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停工的在建项目尽快复工。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十九)加快转发分解国家已下达的2020年投资计划。2020年2月底前将国家提前下达我区的500亿元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及时发行后续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允许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二十)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二十一)全面启动交通网、能源网、物流网、信息网、地下管网等“五网”建设大会战,力争停工的在建项目2020年2月底前全部复工,3月再开工建设一批“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二十二)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二十三)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48小时内办结。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和“零延时”通关。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二十四)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十五)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二十六)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生产企业的保电服务。组织加油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运输救护人员、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车辆的加油需要,定点收治医院、物流集散地等周边地区的加油站24小时营业。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等重点机构用气的保障力度。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做好春运返程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落实枢纽场站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测温等措施,对人流密集地区、学校、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错峰疏导。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7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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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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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6捐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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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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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法定权限内提出部分减免政策。现就相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7.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2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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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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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日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1至3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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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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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1免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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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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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  2.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共10大类80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1报告类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7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1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1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1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1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1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5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6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17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8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1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2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2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22综合税源信息报告23非正常户解除24建筑业项目报告25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26不动产项目报告27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28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29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30发票类代开发票作废3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32临时开票权限办理33申报类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34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3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36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37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8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9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40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41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4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4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4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45房产交易申报46印花税票代售报告47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4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49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5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5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54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55申报错误更正56优惠类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5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58证明类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59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60出口退税类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6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62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6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6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65国际税收业务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6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67同期资料报告6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6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70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7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72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74税务注销类税务注销即时办理75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76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7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78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79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8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6大类76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1登记类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2变更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全程网上办4注销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5停业登记全程网上办6复业登记全程网上办7非正常户解除全程网上办8网签三方协议全程网上办9报告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全程网上办10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全程网上办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全程网上办1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全程网上办13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4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全程网上办15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6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7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8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9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0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1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2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全程网上办2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全程网上办25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信息全程网上办26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全程网上办27合并分立报告全程网上办28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全程网上办29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全程网上办30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全程网上办31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全程网上办32备案类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全程网上办33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3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全程网上办3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全程网上办3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7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39车船税减免备案全程网上办40申报类增值税预缴申报全程网上办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3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44附加税费申报全程网上办4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全程网上办46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全程网上办47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8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9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0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全程网上办5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全程网上办5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全程网上办5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全程网上办5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全程网上办5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全程网上办5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9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0印花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1车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2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全程网上办63环境保护税申报B表全程网上办64资源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5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6核定类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全程网上办67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全程网上办68其他税种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69印花税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70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2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4涉税专业服务恢复全程网上办75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全程网上办7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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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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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20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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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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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3.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1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04.07皖国税函〔20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8.07.14皖国税函〔2008〕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3.12.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方法》的通知2007.08.02皖地税函〔2007〕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2006.02.15皖地税函〔2006〕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12.3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05.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1.10皖国税函〔2007〕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含修改的文号)废止条款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01.29皖地税政三字〔1996〕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05.30皖地税政三字〔1996〕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06.30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4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06.26皖地税〔200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四、入库方式和征收票据”的第二段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11.23皖地税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六、(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7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附件3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业务类别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1增值税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04.29皖国税函〔2001〕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增值税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1.02皖国税函〔200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05.23皖国税发〔2002〕6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4增值税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2002.06.21皖国税函〔2002〕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5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24皖国税发〔2003〕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6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8.19皖国税函〔2004〕3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7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2005.01.17皖国税函〔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8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2.17皖国税发〔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9增值税关于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2006.10.09皖国税函〔2006〕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0增值税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7.07.09皖国税函〔2007〕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1增值税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01.09皖国税函〔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2增值税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9.27皖国税函〔2008〕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3增值税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9.01.05皖国税函〔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4增值税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5.21皖国税函〔2009〕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5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5.05皖国税发〔201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6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12.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7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06.3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8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10.2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9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07.0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0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07.0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1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2015.07.2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2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07.3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3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2016.04.3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4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2016.06.2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5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08.0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修改26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7.03.2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7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05.2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8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04.1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9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10.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30增值税、消费税关于调整货物和劳务税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的通知2009.11.23皖国税函〔2009〕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1消费税关于蜂蜜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2001.07.09皖国税函〔20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2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3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06.1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4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推送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疑点的公告2017.07.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5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01.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6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07.12皖地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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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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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第六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一)市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3.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5.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二)区县局收入核算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审核、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2.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3.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4.组织实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应为在编在职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九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同)、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第十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1.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机打和手工填开的纸质票证、固定面额的纸质票证和非印刷票证,非印刷票证仅限税务机关开具。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同时使用印有固定面值“10元”“20元”“50元”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第十一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区县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第十三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第十四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该票证为非印刷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第十五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第十六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七条《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继续执行原有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第十八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第三章设计和印制第十九条《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第二十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第二十一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第二十二条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刻制权限下放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留底归档。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区县收入核算部门发现税收票证质量、数量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第四章使用第二十四条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非印刷税收票证仅限在税收征管系统内领发,无实物领发内容,自动在税票开具环节完成。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第二十五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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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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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0.307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经一路,南至230库场,西至235库场,北至象屿建仓项目。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沈阳海关会同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2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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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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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1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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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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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四、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五、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凭发票及北京冬奥组委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具体退税流程由税务总局制定。六、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七、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以下情形除外:1.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2.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3.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受赠机构名单由北京冬奥组委负责确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八、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九、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税收政策,比照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执行。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提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十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1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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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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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三、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附件: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0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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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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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0.06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支路,南至笠帽路,西至滨江大道,北至翠湖西路以南170米。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合肥海关会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2019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31保税物流中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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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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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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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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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9月26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要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市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一些地方人为干预税收、突击做基数。各地区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推进配套改革。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省以下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6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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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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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局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税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责任担当。建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创新制度、再造流程,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动自贸区建设成为税收服务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先行区、试验区。济南、烟台市税务局要紧扣本地自贸区功能定位和区域特点,梳理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改革项目和创新举措,根据推行效果不断优化完善,在制度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二、建立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省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负责税务部门支持自贸区发展相关工作,由两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分别联系和督导济南、烟台两个片区的工作,确保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济南、烟台市税务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尽快成立推动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自贸区各项工作任务。省市区三级联合成立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在自贸区税收工作制度创新、政策问询、服务及管理流程再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督导,为自贸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和纳税服务支持。  三、推行“自贸税易办”服务。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在一次办好涉税事项基础上,提供“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全流程的办税服务;常规事项“自助办”,打造自贸区10分钟自助办税圈,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税;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企业限期补齐;税收优惠“简约办”,依照规定为区内企业提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事项提醒,推动企业依规享受。  四、开展全方位个性化政策服务。建立省市区三级“一杆子插到底”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信息快速传递,诉求及时解决;依托钉钉沟通平台和纳税人学堂,实现政策的线上解答和线下辅导同步推进;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自贸区政策推广渠道。推行税收政策法规查询软件和手机客户端,提供自贸区税收政策、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随时查、随身查”服务,确保企业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随时获取、熟练掌握、有效应用。  五、对区内企业实行动态化信用管理。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名办税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等自然人个人信用,以及纳税人日常办税指标,建立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积分制,构建新型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用调整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差异化。  六、扩大区内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对自贸区内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及时审定,解决自贸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七、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实行先许可后核查。对自贸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八、大力支持区内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九、首笔出口业务先备案退税、后核查。对自贸区内出口企业首笔出口退税业务实行先备案退税、后核查。  十、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事项“一次不用跑”。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区内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判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且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以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三、实行纳税人无过错免责制度。对税收政策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重大的特定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四、实施入户评估检查审慎制度。对自贸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总局或省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十五、区内实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纳税人对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有异议,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积极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消除涉税争议。  以上意见,请济南、烟台市税务局,在自贸区范围内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抓好落实。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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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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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08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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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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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特梳理并制定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服务措施,进一步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发展壮大。一、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三高”企业活力(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三高”企业实质性减税。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兑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三高”企业获得减税红利。“三高”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税额幅度内“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并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三)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助力“三高”企业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调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征收率。(四)保持社保费负担水平,帮助“三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有利于“三高”企业发展的社保费率,完善我市社保费征管机制体制,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为“三高”企业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对包括“三高”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不自行组织开展欠费集中清缴工作。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三高”企业吸引生产要素(五)支持“三高”企业发展新产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三高”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加大对“三高”企业投资主体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已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三高”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七)助力“三高”企业聚集资金。对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八)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税收环境,确保减税效果叠加倍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九)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三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十)落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增强“三高”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三高”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四、支持重点行业,完善“三高”产业链群(十一)助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进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自贸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流片业务中,境内研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向境外代工厂下单生产、报关进口产品,如在境外代工厂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某设计企业是实际买方,则可由设计企业凭票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税前扣除。(十二)助推软件产业提质增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十三)助力动漫产业抢占制高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十四)支持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相关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五、多措并举,提升“三高”企业应对能力(十六)助力“三高”企业“走出去”。以“三高”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为导向,编写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政策与风险指南(中英文版),为“三高”企业介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和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维护“三高”企业海外税收合法利益,为“三高”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十七)助推外向型“三高”企业发展。调整外贸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暂按15%的下限比例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无票免税”基础上,实施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三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十八)帮扶“三高”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首创手机微信端“银税互动”平台,协助“三高”企业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15分钟即可完成从申请至贷款到账全过程,帮助“三高”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三高”企业满意度(十九)成立政策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政策辅导。加强指导,帮助“三高”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发票。根据“三高”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保障“三高”企业的发票需求。(二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大力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涉税事项;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纳税等候时间,优化办税体验;开通12366“三高”企业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各类涉税问题。(二十一)实施“三高”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速“三高”企业出口退税办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退税,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提速至3-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平均办理退税时间提速至6个工作日内,为“三高”企业办理退税提速减负。(二十二)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格局。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全力打造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新格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线上办理、线下配送模式,不断完善“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利“三高”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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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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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17日零时至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自2019年8月16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自2019年8月17日零时同时起,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自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四、业务办理提醒(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8月16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8月16日24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陕西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特此通告。附件:1.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7-25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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