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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海南省的一般纳税人购进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吗?

A
您好,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30 10:31:01固定资产海南
Q

海南省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30 10:30:27税率海南
Q

海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按月申报不超过10万(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10万元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达到10万元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30 10:30:26增值税海南
Q

深圳纳税人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局代开发票?

A
您好,目前新电子税务局支持自然人代开,包含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以及存量房交易发票,具体路径如下:一、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蓝字发票】,点击进入功能,选择需要代开的发票类型,包括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二、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可操作【存量房交易代开】及【查询存量房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7 17:32:19深圳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启用增值税税种?(深圳)

A
您好,请参考下述:一、若企业需要启用增值税,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地方特色】-【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税种启用】模块办理。二、也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7 17:32:14深圳
Q

新电子税局支持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属期范围?(深圳)

A
您好,新电子税局支持2022年及以后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不在此范围内的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可通过【地方特色】的【往期申报】和【申报错误更正】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7 17:31:58深圳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7 17:30:39深圳
Q

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吗?(深圳)

A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但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7 17:30:04深圳
Q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6〕2号

A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6年3月27日 附件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甘肃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甘肃省境内的,应指定一家甘肃省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增值税汇总核算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计算,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第四条 经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核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章  增值税汇总计算申请第五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增值税汇总计算,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机构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等情况。(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四)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半数以上县区设有经营机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含兰州新区)在3个以上市州设有经营机构。(五)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经营的(含兰州新区),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1亿元以上。免征、简易计税、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占比不高于40%。(六)自申请增值税汇总计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以及未发生取消适用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分支机构不为非正常户。(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申请汇总计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申请报告;(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实无误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第三章  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相应的计算公式如下:(一)总分支机构当期销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二)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进项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三)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总分支机构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四)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额比例;(五)销售额比例=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100%。第九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之和。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汇总的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分机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分支机构执行增值税汇总计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应通过开票申报的方式,在增值税汇总计算核准前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按月(或按季)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本办法所附《甘肃省总分机构增值税分配明细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传递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不再具体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二条 总机构可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并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计算总分机构所在地应分担额,编制《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传递各分支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分配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汇总相关总机构《分配表》后按季度函告省财政厅。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月(或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已缴税额填列。总机构应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分配表》以及分支机构传递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自动产生申报信息并扣款,不需要单独纳税申报的除外)、发票清单和发票勾选确认情况留存备查。申报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将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发票清单和发票勾选确认情况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总机构。第十四条 总分机构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不动产,需要在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预缴增值税。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应于每月(或每季)申报期结束前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并申报缴纳各项附加税费。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涉税资料。第十八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和下属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和下属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领用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经申请,可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增值税发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可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凭证。第二十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审核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一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三条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支机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共享数据信息,创新监管机制,从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方面入手开展风险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总分机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增值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二十六条 总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安排实施,税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评估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入库,并将处罚结果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5〕2号)同步废止。附:甘肃省总分机构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Q

退税申请审核不通过,提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差异过大”,请问是什么原因?(深圳)

A
您好,若退税审批不通过,提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差异过大”,请自查申报情况。确认申报无误,可提供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情况说明等资料佐证企业的申报情况(具体资料以审批部门要求为准),相关资料可再次提交退税申请时,通过申请界面的附件上传。如需了解具体办理资料,您可点击【人工】进入征纳互动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48深圳
Q

退税申请审核不通过,提示“预缴增值税未入库”,请问是什么原因?(深圳)

A
您好,若退税审批不通过,提示“预缴增值税未入库”,您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缴款信息查询】--选择日期,查询申请退税属期填报的预缴增值税税款入库情况。查询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若存在对应的入库税款,请您在【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导出完税凭证,并在再次提交退税申请时上传该材料。二、若不存在对应的入库税款,增值税申报表的预缴栏次可能填写错误,请更正报表。如您无法查询,您可点击【人工】进入征纳互动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48深圳
Q

退税申请审核不通过,提示“存在增值税比对异常未处理”,请问是什么原因?(深圳)

A
您好,若退税审批不通过,提示“存在增值税比对异常未处理”,请自行核实该期增值税申报是否正确,确认申报无误,需先将增值税比对异常事项处理完毕后,再次通过【一站式退抵税(费)】提交退税申请。增值税比对异常事项可以通过远程办或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处理,具体办理方式如下:一、远程办路径:微信搜索【深圳税务服务号】,依次点击首页--左下角【我要办】--【远程办】--【企业业务】--【其他】--【增值税申报异常比对处理】。二、主管税务局线下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处理,需提前预约。预约路径: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左下角【我要办】--【预约办税】--【我要预约】--【企业业务】--【精准预约】--预约申报类业务即可。如您仍有疑问,您可点击【人工】进入征纳互动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48深圳
Q

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情形有哪些?(深圳)

A
您好,属于下列情形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一、当蓝字发票状态为作废、已全额红冲或者蓝票状态为锁定、异常扣税凭证等异常状态时不允许发起红冲;二、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即已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不允许发起红冲;三、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四、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33深圳
Q

已做抵扣处理或用途确认的数电票,受票方是否有权申请红冲?(深圳)

A
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如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情形,可由购销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页面进行处理。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一、“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超时未确认的,流程会自动作废,需要重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二、若开票方是税控平台,受票方发起的是红字信息表,开票方凭受票方开具的信息表在税控设备里开具红字发票。三、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有在税控设备注销了的情况下可以在数电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确认单。四、纸质发票在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中可选择红冲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处理,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时,不按照确认即开票流程进行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26深圳
Q

受票方已抵扣或已做用途确认的情况下,开票方应如何红冲数电票?(深圳)

A
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如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可由购销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页面进行处理。“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超时未确认的,流程会自动作废,需要重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若受票方是税控平台,未列入用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开票方发起红字确认单,待受票方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可开具红字发票。经过确认后的红字信息确认单,或无需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发票。当红冲数电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即实现“确认即开票”,无需单独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发票。成功开具的红字发票可在【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用票业务办理】--【发票査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中点击“冲红类”确认红字发票是否开具成功或查询发票的红冲记录。注意事项:一、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有在税控设备注销了的情况下可以在数电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确认单。二、红字信息确认单状态为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不支持下载红字信息确认单。三、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四、纸质发票在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中可选择红冲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处理,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时,不按照确认即开票流程进行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26深圳
Q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票,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深圳)

A
您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预设项目信息,点击“添加”进入添加信息界面,输入项目名称并在右侧树形菜单栏中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选择对应类型和税率/征收率,填写无误后保存返回。一、项目信息添加完成后进入【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对应票类,如涉及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的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二、购买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开票信息中的“三点”图标,在右侧弹出的项目信息查询页面选择已维护的免税项目,选择后完整填写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注意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开票页面直接选择1%税率即可,无需在项目信息维护中设置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7:39:19深圳
Q

农业生产资料有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一、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二、饲料产品。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指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的饲料,属于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6 15:13:33免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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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预检提示“在办风险分析任务、风险应对任务监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中的纳税人”,怎么处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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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注销时存在“风险系统风险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等风险监控,则需联系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解除风险后再进行清税注销业务办理。如您需要核实解除风险路径,可点击【人工】进入征纳互动人工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5 17:31:31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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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预检提示还有未注销的发票管理系统2.0版(税控部分)资格,应如何处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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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时,需携带税控设备和实名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前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由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并收缴企业登记的所有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若您存在已远程注销但未交还回收的税控设备,需携带已注销的税控设备和实名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前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交还,由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操作回收后,可消除此监控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5 17:31:31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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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注销审批,如何查询审批结果?(深圳)

A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企业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审核状态、进度以及审核结果。如超过办理时长,可点击【人工】进入征纳互动人工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25 17:31:2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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