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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A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进口消防救援装备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四、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pdf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3进口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五、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六、“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3十五五
Q

纳税人哪些出口业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A
您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二)古旧图书。(三)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包括:1.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2.采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四)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五)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是按照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卷烟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卷烟、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和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外购卷烟。(六)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七)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八)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下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之一的:1.普通发票。2.政府非税收入票据。3.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4.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十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十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十三)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纳税人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十四)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十五)出口但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的样品、展品。(十六)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十七)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十八)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下同〕。(十九)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十)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十二)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十三)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十四)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十五)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十六)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十七)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十八)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1.普通发票。2.政府非税收入票据。3.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4.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三、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四、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5:16:07出口
Q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退(免)税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A
您好,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取得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数量;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纳税人直接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者受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纳税人出口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交其他纳税人据以申请退税。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9出口货物全国
Q

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还能不能退税?

A
您好,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9退税全国
Q

纳税人出口业务备案和申报有哪些管理要求?

A
您好,一、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二、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三、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四、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一)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三)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本目第(一)至(三)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本目第(一)至(四)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五)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六)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1.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七)纳税人发生本项第四目第(一)至(六)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八)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五、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7出口
Q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A
您好,一、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一)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三)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本目第(一)至(三)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本目第(一)至(四)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五)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六)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1.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七)纳税人发生本项第(一)至(六)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八)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二、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5出口
Q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一、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三、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四、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1免抵退税申报全国
Q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
您好,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09:43:50跨境电子商务全国
Q

啤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类标准是什么?

A
您好,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4:42:20消费税全国
Q

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A
您好,1、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2、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三)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3、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4:42:14消费税全国
Q

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4:42:08消费税全国
Q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应如何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A
您好,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4:42:05消费税全国
Q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A
您好,当前已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4:42:01消费税全国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11)

A
1.税费种如何认定?(地方补充)您好,税费种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税务信息确认时进行核定,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新增或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询已认定的税费种信息。二、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如纳税人后续需要增加税费种认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补充税费种信息】-【新增】,可进行新增税费种操作。三、修改税费种纳税期限(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放选项)。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修改增值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按季度纳税改为按月纳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在展示的税费种上方点击【变更纳税期限】,系统提示:“纳税期限已经变更后,一年内不可再次变更,请确认是否变更?”确定需要变更,选择对应的“纳税期限”后确认即可办理。四、修改“纳税期限”以外的税费种信息。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如需线下办理,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征纳互动对话框右下角【快捷入口】-【办税地图】查看,或者从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栏目查看。2.新办智能开业登记时,会自动认定所有的税费种信息吗?(地方补充)您好,新办智能开业登记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勾选的“是否使用发票”区分是否给纳税人自动认定税费种信息:一、对于有用票需求的纳税人,系统自动进行税费种认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根据经营项目选择)、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根据登记注册类型匹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残保金等税种。二、对没有用票需求的纳税人,系统不自动认定税费种。纳税人如需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新增,也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税费种认定。3.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办理路径: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温馨提醒: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时,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系统会自动弹出办理新办智能开业。4.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补充)您好,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5.如何申请领用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进行税费种认定无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无法领用发票。如增值税税种不在有效期内或无该税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新增税费种的操作,也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税费种认定。二、发票票种核定(一)新电子税局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点击“新增”,选择需申领的发票种类,然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二)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请携带以下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三、发票领用(一)非数电票有对应票种的纳税人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点击“新增”,选择取票方式:若选择大厅取票,则在“取票税务大厅”下拉选择可取票的税务大厅;若选择邮寄取票,则选取收票人并填写邮寄地址。(二)数电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发票额度范围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票,在电子税务局【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进行新增,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数电票。6.企业即办注销预检通过后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后续注销流程?(地方补充)您好,即办注销预检通过后(满足即办资格及即办条件,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时),您可按以下步骤操作办理后续注销流程:一、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确认是否注销!”,点击【确定】,如图1所示。图1系统提示确认界面二、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您可以点击下方按钮,下载清税证明。”,点击【下载清税证明】,如图2所示。图2【下载清税证明】按钮界面三、系统跳转至清税证明界面,点击【下载】进行清税证明下载,如图3所示。图3清税证明下载界面四、事后下载打印《清税证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择事项名称为“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选择办理日期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事项,点击“进度详情”,如事项进度为“办结”,可点击【下载文书】进行清税证明下载、打印。注意:通过老电局注销的企业无法在新电子税局下载打印证明,可通过新电子税局-【地方特色】-【特色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清税申报办理进度及下载清税证明。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地方补充)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提供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二)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二、线上办理渠道:(一)新电子税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发票。(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发票。注意: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票。8.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地方补充)您好,如果您需要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一、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查询。查询后系统显示查询结果的则表示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系统显示“暂无数据”表示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或【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在【资格信息查询】一栏中,可查看本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您可以通过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首页】的页面中间位置【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或首页【我要查询】-【公众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查询后系统显示查询结果中显示“纳税人资格”为“是”,“状态类型名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显示有效期起止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则表示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资格”为“否”,则表示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温馨提示: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非一般纳税人,即为小规模纳税人。无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证明出具。9.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企业可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经办人及联系人的身份,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进行特定主体跨区域报验户登录。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进行反馈操作。如需线下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异地预缴?(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入进行增值税异地预缴:一、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企业业务”入口进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入预缴。二、非注册地企业登录包含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和跨区税源登记身份登录,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通过【企业业务】下方【其他登录】中【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Q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征税的,应征消费税如何计算?

A
您好,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15:43出口货物全国
Q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退(免)税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A
您好,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定额税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15:42出口货物全国
Q

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哪种退(免)税办法?

A
您好,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二)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三)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四)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视同自产货物和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5、附件6。以上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10:52出口业务全国
Q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二、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三、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07:21出口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6出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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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45:30热点问题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