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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哪些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A
您好,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类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均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A
您好,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7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

A
您好,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示的行业,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6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A
您好,企业应以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0 14:49:59加计扣除全国
Q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必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您好,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自行判别。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0 14:49:27研究开发费用全国
Q

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您好,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0 14:49:26加计扣除全国
Q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A
您好,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七、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0 14:49:25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什么?

A
您好,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6:33:10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二、如纳税人存在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综上,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上述规定归集资料,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2 17:04:27加计扣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设区市工商联:现将《江苏省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2024年7月15日江苏省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聚焦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的要求,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惠达小微助稳向好”主题,通过强化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的协同联动,推进各项税费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持续助力其增强信心底气、走稳发展步伐。二、重点工作本次“春雨润苗”行动主要围绕“诉求响应”“税费服务体验”“宣传辅导”三个方面重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统筹结合12项行动安排,结合本地实际丰富活动内容,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一)“听诉求、办实事”,收集诉求快速响应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政企面对面”座谈交流活动,在去年“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三方协作机制,联合辖区商会、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代表等开展座谈交流,认真听取各方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各方对税收工作的合理诉求;始终坚持以“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加满意”为目标,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机制,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税费难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二)“走流程、抓整改”,深入一线破解难题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推进落实,积极会同本地工商联等部门,以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税费服务咨询、征纳互动场景应用、自助办税终端改造等方面为重点开展“税费服务体验”活动,从纳税人缴费人的角度,分析影响纳税人缴费人业务办理、税费咨询效率的短板弱项,为提升服务质效提供改进方向,满足市场经营主体“就近办、便捷办”的需求,不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体验。(三)“优辅导、强根基”,助企赋能增添动力推进结构性减税降费落实落细,对科技创新和制造业企业等重点群体开展宣传辅导,依托“可视答疑”和“苏商E家”等渠道开展线上直播、线下培训等活动,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开展讲解,助力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精准推送有关要求,通过H5、长图、短视频等形式,持续向新办企业、重点群体等推送简洁明了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三、行动安排(一)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辅导落实好精准推送“4+N”工作机制和细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有关要求,在常态化开展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基础上,重点开展好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辅导的“开业第一课”。紧紧把握新办户内在需求,按照课税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类型、申报周期、税费种认定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将新办户适用政策及解读、操作指引、风险提醒等内容打包推送,推动税费优惠政策、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提示提醒等信息快速直达。统筹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做好税费业务办理、及时享受优惠政策。(二)优化自助布局,提升办理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进一步打造方便快捷的办税缴费生态圈,满足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业务“就近办、便捷办”需求。同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办税缴费高频事项,进一步畅通办理环节,提供更多创新形式的智慧办税体验和多元化服务。(三)深化征纳互动,推进通办快办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征纳互动服务运营体系,运用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精准的办问协同服务,提高全程网办效率。深化拓展征纳互动服务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区业务联办通办服务。按照推进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优化办税服务厅区域布局,辅导进厅小微经营主体快速办理税费事项,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税成本。(四)发掘优质主体,完善梯度培育紧密把握“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个体工商户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举措,精准聚焦“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培育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定制升级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选树优秀典型,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五)聚焦重点行业,落实全程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小微经营主体的全场景、全周期政策辅导力度,促进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跨境小微经营主体,梳理纳税申报、类型变更、经营模式变更、贸易方式变更等关键节点,根据企业所处不同成长阶段的服务需要,从政策落实、系统操作、风险防范、难题纾解等角度细化制定针对性服务举措,持续跟踪推进服务落地,构建全程“护航”服务模式,更好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六)关注重点群体,暖心精准帮扶联合社区、园区、院校等建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助残爱心服务团队、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站,深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细心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困难帮扶工作,有效助力重点群体稳就业、享红利、感温暖。(七)增强税企沟通,推动深层交流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聚焦税费热点话题,各省级部门统筹开展线上、线下税费专题讲座,进一步丰富小微经营主体培训辅导渠道。用好工商联“政企面对面”“张謇企业家学院”等平台,增设税务专题活动,听取企业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提升,共同谋划税收工作优化方向,持续推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八)加强诉求分析,提升响应质效用好重大建言、政协提案、信息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及时收集民营企业税费意见和诉求。通过持续开展数据分析,深入挖掘小微经营主体的高频、热点诉求,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响应、上下联动、协同治理,帮助小微经营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九)协同下沉服务,打造共治格局税务部门和工商联探索联合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构建协作服务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分类服务专班,协同联动下沉一线,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推动响应集成化、协作畅通化、效果最优化,打造一体推进的协同共治新格局。(十)细化三方协作,增进双向体验在小微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深化“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对接协商,推出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联合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走进园区,实地了解园区和企业运营情况,协同收集解决税费诉求和典型问题;邀请园区代表、企业协会代表走进办税服务厅,实地感受税费服务优化效果,对有益经验和亮点措施积极复制推广。(十一)探索多元联动,提速矛盾化解在税务部门与工商联协同联动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加强支部共建、签署合作协议、搭建协作体系等方式,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通过树立优秀企业代表、诚信纳税人代表先进典型等方式,培养小微经营主体法治思维,选聘诚信纳税人为特邀调解员,发挥群众自治力量,德润人心、谏善劝从,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十二)规范涉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等,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引导小微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制服务,提供专场辅导、专项走访等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座谈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和供需互动。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站式体检”,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优化委托服务质效提供改进建议。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关联统筹,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二)发掘创新亮点,积极总结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深耕常态化措施、打造特色化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总结推广。(三)持续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有力有度开展好行动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Q

软件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生产研发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A
您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未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1 15:44:53加计扣除全国
Q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中,工业母机企业具体指什么?

A
您好,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8 17:29:48工业母机企业全国
Q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中,集成电路企业具体指什么?

A
您好,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8 17:29:47集成电路全国
Q

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A
您好,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7 17:22:38汇总纳税全国
Q

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百分之多少?

A
您好,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8:55:07加计扣除全国
Q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梯度培育机制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发展壮大的培育体系。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原则,分层筛选建立培育库,开展诊断指导,推动对标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立企业成长评价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夯实培育基本盘。各地要落实培育主体责任,发挥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培育发展主阵地作用,创新政策供给,引进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支持大企业开展专项领域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培育派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化“小升规”、科技企业“双倍增”等培育行动,做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基础,相关培育工作成效纳入省政府有关督查激励事项评价因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招引发展新增量。鼓励各地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强链延链补链固链,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推介活动,大力招引一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质的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打造数字化培育平台。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数据共享,打造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选取部分地方先行先用,适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  二、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鼓励开展研发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常态化征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提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度,在细分领域攻克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迭代升级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版,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市场化流转、解决,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市县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促进知识产权赋能增值。深化实施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开设高价值专利快审优审绿色通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开展“专利+商标”“专利+信用”等业务,提高融资额度。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注册商标,争创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各地对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化“链长+链主+专精特新”协同机制,鼓励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开展“十链百场万企”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加强融通协作。支持各地培育一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推动提质增效发展  (一)加强质量标准品牌赋能。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计量标准和品牌创建指导支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认证服务,推动企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达标。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争创标准创新型企业,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开展质量强企“千百”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优化“品字标”培育结构,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牌比例,打造一批品质高端、技术自主、服务优质、信誉过硬的“浙江制造精品”和“品字标”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二)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广“做样学样、牵头总包、标准合同、监理验收”等改革创新举措,推动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能级提升。加快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培育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优秀数字化解决方案,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打造应用样板,批量化复制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改造县域样板。积极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三)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以竹代塑”产品开发、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等。鼓励各地将腾出的能耗指标用于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和技改项目。对规划环评合规园区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规定简化项目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四、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加大采购支持力度。支持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装备、材料、软件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支持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进一步优化政采云制造精品馆设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入驻。落实首台(套)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级目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台(套)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提升国际化发展能力。开展“丝路护航”行动,推动在境外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渠道建设,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并购合作。深化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省级自办类、重点类商务展会的,按标准予以补助。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好原产地规则,深化与其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促进重点产业链融资。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家“一链一策一批”融资促进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连续贷+灵活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与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创新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探索推动专精特新园区贷等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拓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保险服务,提供科技研发、质量认证、贸易信用等一揽子风险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二)助力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风险互换合约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提供有效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企业)债券。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推动一批企业入板培育。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专精特新母基金,加快组建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证监局)  (三)完善融资担保增信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按照相关规定降低担保费率。支持省担保集团加快“数智浙担”运行,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提质扩面。(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六、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一)打造专精特新产业园。鼓励各地整合优质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要素供给,建设一批专精特新产业园,推动优质项目、企业向园区集中。统筹用地指标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抱团联建”等方式共建专精特新产业园。(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省级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深入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深入实施省级人才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人才计划,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等企业人才申报卓越工程师。支持人才智力密集、自律规范、影响力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行业龙头企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行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参加职称“直通车”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建设博士创新站。(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四)加强企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助企服务专员,推动增值化服务直达企业。鼓励各地通过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建设“浙企之家”应用,提升企业培育、惠企政策、直播培训等重点应用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本意见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Q

如果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优惠政策的企业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A
您好,已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8 15:50:27集成电路全国
Q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A
根据相关公告,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2366上海| 2024-05-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江西省对于冷链物流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A
您好!物流企业冷库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冷链物流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允许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3 10:06:09税收优惠江西
Q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2024年5月1日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冷链物流基地(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为牵引,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短板工程,切实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力争到2025年,全省农产品综合冷链流通率达到16.5%,其中肉类、果蔬、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45%、13.5%、21.5%;综合腐损率下降至10%,其中肉类、果蔬、水产品腐损率分别下降至6.5%、10%、9.5%。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一)健全工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加强对冷链物流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题推进会议,高位推动、协调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现有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增设全省冷链物流工作专项联席会,由省供销联社任召集人单位,相关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常态化监测全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运营情况,分析把握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制定年度工作清单,年底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各地要积极谋划冷链物流发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支持措施,形成上下联动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联社,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行挂图作战。综合分析全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冷链物流建设总体布局,编制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作战规划。统筹考虑农产品供需情况和现有冷链运输线路,编制全省冷链运输干支线建设作战规划。按照“需求导向、分批建设”的原则,积极对接食品产业园等,以农产品进入冷链体系的需求为导向,合理布局、把握节奏,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冷链运输干支线建设实行挂图作战,压茬推进。统筹用好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民间投资等各类资金,力争2024年在瑞昌市、柴桑区、莲花县、赣县区、安远县、宁都县、樟树市、弋阳县、吉州区、万安县、金溪县、资溪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力争2025年在进贤县、庐山市、永修县、上犹县、上高县、鄱阳县、铅山县、婺源县、新干县、南丰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力争2026年在濂溪区、武宁县、乐平市、兴国县、大余县、万年县、井冈山市、永丰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冷链资源空白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科学论证,建设条件成熟才可进行建设,严防项目盲目上马,力争逐步实现全省主要农业县和物流大县冷链服务全覆盖。开通省内主要城市连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的冷链运输干线和省内支线。2024年新开通1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2025年新开通2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2026年以后分批次开通5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试点开通连接特色农产品产地和主要消费城市的小编组直达冷链班列和公路冷链专线。(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建发展联盟。发挥全省骨干冷链物流网建设牵头单位“主力军”作用,组建贯穿产业链上下游和同业企业间的江西冷链物流发展联盟,并加入中国冷链物流联盟。建设设区市级冷链资源整合平台,创新冷库资源入股、股权合作、管理输出、业务嫁接等联合模式,推动联盟内企业盘活存量、抱团发展、精细分工、流程再造,共享闲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和相关业务,盘活和优化配置现有冷库资源,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联盟与冷链资源空白县(市、区)以市场化方式开展谈判,尽快确定投资意向、签订投资合同。鼓励联盟与各地通过集中打包冷链基础设施与冷链运输干支线相关建设项目的方式,联合市县投资平台、国有企业及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开发打造区域冷链骨干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入民间资本。制定全省城乡冷链物流骨干网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参与建设运营规划方案。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健全我省重大冷链物流项目储备库,实时更新项目进度和融资需求,并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民间资本分批次推介冷链物流项目,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各地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国有投资运营平台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参股、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支持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投融资支持(五)加大预算内投资支持。指导各地积极申报冷链物流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十四五”时期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冷链物流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六)加大专项债券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共同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基于市场化方式,适时在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下组建冷链物流子基金。省供销系统要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参与基金组建,在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中,科学测算投资规模,尽可能压缩与冷链无关的配套设施,集约节约使用资金,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大全融资全支持。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定期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供需金融支持的冷链物流企业或项目主体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冷链物流行业创新金融产品,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用地保障(九)强化增量用地保障。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基础上,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存量土地利用。鼓励萍乡市、九江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优先用于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强化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农村地区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鼓励通过农村闲置房屋复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等方式保障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用地需求。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用地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入市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土地用于建设产地型冷库和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降低企业成本(十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涉冷链物流企业的事项审批流程,全面推广资质证照电子化,完善便利服务。在冷链物流领域探索推行“一照多址”,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网络化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三)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力支持冷链物流相关企业利用自身保鲜仓储设施、厂房屋顶以及厂区空置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降低冷链系统运行能耗成本。加强科技赋能,推广环保节能设施设备、技术工艺,争取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有关政策,支持我省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冷链物流项目纳入推荐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降低运输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十五)强化依法依规履约。各地要依法履行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合法合规合同,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优惠政策和有效承诺。积极引进全国知名冷链物流头部企业和平台企业,与省内冷链设施资源对接合作,各地对重大冷链招商引资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十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物流企业冷库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冷链物流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允许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鼓励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参与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高成长性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高发展质效(十七)提高“最先一公里”集货能力。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国家冷链物流支持政策,分年度储备、建设一批具有本地农产品特色优势的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完善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等功能。结合“一村一品”等特色农业发展规划,选取一批乡镇、村布局具有快速移动、预冷保鲜等功能的田头仓储冷链物流设施。推广设施巡回租赁、“县域产地中心冷库+田间地头移动冷藏设施”“集配中心+田间地头移动冷藏设施”等模式,选取5个以上重点县(市、区)开展“县域产地中心冷库+移动冷藏设施”试点,畅通乡村冷链物流“毛细血管网”。深入买施“头雁引航雏鹰振飞”行动,创新“冷链物流+种植养殖”“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新模式、新业态。在农产品产地冷链资源富余的地区,坚持“外引内培”双轮驱动,积极引进培育一批优质农产品销售平台或企业,消化、盘活、用好冷链资源,发挥农产品低价错峰存储、平抑物价等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联社,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提高中段干支线运输规模。用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南昌和上饶打造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争取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运营南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2025年底建设运营上饶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发挥基地资源集聚优势,整合货源、运力、仓储等资源,开展规模化冷链干支线运输,优化冷链运输干支线布局,健全全省至华东、华南、华中地区冷链运输网络,进一步拓宽全省至华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冷链运输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提高“最后一公里”服务质量。用好国家有关政策资金,鼓励连锁商超、农贸市场、生鲜电商等领域流通企业在供应链末端完善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推动建设改造节点仓、前置仓等末端冷链物流配送站点,增配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支持一批产销地集散冷链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到2024年底建成九江赣北果品交易大市场、中国(赣州)华东农副产品综合商贸物流城,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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