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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Q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A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28日(本文有删减)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工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的服务行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为加快推进全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到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质效明显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5万亿元左右,增速高于GDP增速2个百分点左右;持续提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万亿级产业规模质效,形成各具发展特色的区域格局,生产性服务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二、重点任务(一)深化数字赋能,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升级。1.软件信息。加快发展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为重点的高端软件产业,加快推动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深化省信创产业生态基地建设,建设推广信创优质服务机构资源池。实施领军企业软实力提升行动,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工业操作系统应用。加快工业软件集成验证中心、行业软件应用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一批供需结对创新联合体。到2027年,发布推广优秀工业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首版次软件产品200项以上;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8%。2.产业互联网。聚焦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平台、农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江苏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平台企业和品牌。支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优势集群遴选重点平台深度应用。鼓励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提升数据承载、治理与分析水平。到2027年,培育45家以上营收规模达到2亿元、行业影响力突出的平台企业。3.人工智能。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打造一批覆盖范围广、产品能效高的行业级大模型。更大力度实施“算力券”支持,加快万卡级以上集群算力中心和省级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健康有序发展。到2027年,打造80个左右特色化的垂直领域大模型,建设不少于5家大模型发展服务基地。4.数据产业。加快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金融、数据加密等新业态。打造一批立足江苏、覆盖全国、面向国际的标志性数据产品和企业。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设立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到2027年,引育1000家数据企业,建立50个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二)强化创新驱动,促进新兴动能加速涌现。1.科技服务。加快壮大科技服务业,构建全链条贯通式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等新业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鼓励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加大对科技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到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00亿元。2.工业设计。完善全产业链工业设计体系,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中心)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培育智能设计、虚拟设计、众包设计等新业态。持续提升各类工业设计赛事影响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提升工业设计能力,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机构。到2027年,江苏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新增培育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300家。3.检验检测。聚焦工业软件、低空产业、新能源汽车、氢能等领域,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的机构招引和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民营、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投资检验检测服务。到2027年,新增15家左右国家和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知识产权服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类型以及代理、运营、咨询等业态有序发展,加快发展知识产权经纪、金融、评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到2027年,引培20家知识产权服务龙头机构和100家规模以上机构。(三)夯实功能支撑,增强要素资源集聚能力。1.现代物流。深入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网络货运、低空物流等新兴业态,打造长三角低空物流先行区。着力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功能,新开、加密、优化货运航线,以太仓港区、龙潭港区为核心枢纽,淮安、徐州、无锡、宿迁等运河港口为重要节点,加快形成江海河联运通道格局。进一步提升南京禄口机场枢纽能级。提升港航服务能级,着力引培一批从事国际航运交易、海事法律、货运代理等服务的行业重点企业。持续优化覆盖城乡、辐射全国、联通世界的寄递服务网络。到2027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力争下降至12%左右。2.商务服务。深化全省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支持南京、苏州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推动新型广告业态发展,搭建全省广告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着力培育总部型事务所,培育一批会计、审计、决策和市场等专业咨询服务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认定新一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到2027年,规上商务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3.金融服务。积极发展航运金融、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等新兴业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助力产业科技创新,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补齐金融组织体系短板,争取设立1-2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续开展“苏慧智融”数字金融品牌建设,支持南京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到2027年,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与我省高质量发展进程基本适配。4.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发展猎头服务、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推动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互认。加强国家、省、市三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大数据平台。到2027年,培育10家左右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年产值达2500亿元。(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低碳循环经济体系。1.节能环保服务。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扩大绿电消费规模。探索实行智慧生态管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等模式创新。发展共享充电、虚拟电厂等新兴业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优化提升工程。到2027年,规上节能环保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左右。2.低碳服务。加强碳排放管理和碳足迹核算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鼓励建设碳排放服务平台,提供碳资产交易、碳足迹认证等服务。加快全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重点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衔接互认。推动企业开展低碳设计、实施低碳采购、开发低碳工艺、做好低碳回收。到2027年,完成300个碳标识认证应用,打造50家左右(近)零碳工厂和园区。三、六大工程(一)培大育强市场经营主体。遴选15家左右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力、国际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以及50家左右具有技术先进性、成长爆发性的高成长性企业,形成省地协同共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采取动态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给予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支持。(二)深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制造业融合转型步伐,推动原材料零部件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推动现代服务业内部深度融合,支持信息、科技、金融等行业跨界融合、深度渗透,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到2027年,打造100家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单位。(三)提升载体集聚支撑能力。提档升级现有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引领、集聚融合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特色服务类专业园区。瞄准总部经济、服务经济、科创经济,打造一批年度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到2027年,打造30家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新增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50幢。(四)强化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探索编制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建设指南和清单,打造可体验、可推广的首用场景样板,推出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创新场景,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应用场景IP。到2027年,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五)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互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对标RCEP、DEPA、CPTPP等国际高水平贸易投资规则和通行做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等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引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持续扩大“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等贸易促进品牌全球影响力。(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健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在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大胆创新相关政策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案例。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评估监测,加大对工作突出的地区、部门、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细化推进措施,确保任务落实。(二)完善统计监测。加快完善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监测预测机制,深入分析研判生产性服务业运行及发展情况,针对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趋势性变化和异常波动,及时制定解决措施。(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平台支持力度,引导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优质金融产品。对省重大项目清单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强化场景、数据、算力等要素供给,积极配置用地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8服务业江苏
Q

预缴的政策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深圳、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31:09安徽
Q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研发费用进项凭证可以抵扣吗?

A
您好,企业取得的合法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6 15:43:43安徽
Q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省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力争在2029年底前基本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覆盖、民营企业“能建尽建”、全省企业年金覆盖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扩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一)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及时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因经济效益不佳停缴的企业,在合并报表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二)拓展民营企业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促进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三)引导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事业单位可以结合人员、财力等实际,有计划、分步骤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企业年金前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由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四)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五)支持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并依法依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制定适用于派遣至不同用工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二、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持力度(六)加强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合规管理的前提下,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供精准、优惠的融资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提升融资便利度和申贷获得率。(七)落实税收优惠。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以及个人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企业年金,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企业年金,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八)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鼓励建立企业年金的中介服务企业按规定申请入驻“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三、完善企业年金建立模式途径(九)灵活企业年金建立标准范围。尊重各类用人单位实际及职工意愿,鼓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通过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各类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优先为单位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十)自主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方式。新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不早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建立企业年金后,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按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年金补缴等。(十一)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在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结合不同行业领域群体特点,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内容,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办理效率。四、优化企业年金服务(十二)搭建企业年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健全企业年金数据信息报送机制,依托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年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企业年金信息数据库,推动企业年金参保信息共享,畅通政府、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线上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转移接续等,线下企业年金业务“一站式”办理。(十三)组建全省企业年金发展联盟。整合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各类资源,引导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加大对我省促进企业年金提质扩面上的人、财、物投入。建立标准化服务事项内容,提升企业年金服务能力。(十四)强化企业年金政策集中宣传。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全方位多维度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企业年金政策集中宣传宣讲活动,提高企业年金政策的知晓度,提升全社会对企业年金政策的认知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企业年金的民生属性,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年金发展形势分析,并结合实际制定当地企业年金扩面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大对企业年金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企业年金规范安全发展。各级社保经办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管理和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为企业年金精准扩面提供信息支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系统谋划,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2024年12月26日
Q

高新技术企业在地方成立满一年有什么减税政策吗

A
您好,具体地方减税政策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下面是针对全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四、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4 16:05:10安徽
Q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A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细化落实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我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措施:一、做好用地用矿用林用草支持(一)加强用地要素保障。编制、修编盟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项目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将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用地项目,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全额保障;落实先行用地政策,对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能源类绿色矿山,可通过先行用地方式保障矿山用地需求和开工建设。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绿色矿山用地合理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二)推动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允许绿色矿山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参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相关政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跨县域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三)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招拍挂、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矿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四)优先出让矿业权。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符合已设采矿权周边、夹缝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在整合区域矿业权时,绿色矿山企业具有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对绿色矿山建设进度较快、占比较高的盟市、旗县(市、区),在矿产勘查方面予以倾斜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五)实行容缺受理审查。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的矿山在办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六)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对绿色矿山的改造升级项目给予用林用草要素保障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对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八)落实环保、节能节水税收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矿山安全监管局)(九)落实污染物排放减排减税。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对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向税务部门申请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十)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十一)落实资源税减免征优惠。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开采伴生矿、尾矿减征资源税。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十二)落实购置税减免优惠。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三、强化奖励支持(十三)支持节能奖补。对有后续加工的矿采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年节能标准煤2000吨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5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十四)支持相关领域评奖评优。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各部门相关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十五)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责任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十六)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五、保障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和督导责任,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和引导,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12月23日
Q

新电子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证书编号报错如何处理?

A
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之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11-1证书编号1”。根据报错提示内容“【211-1证书编号1】格式必须为:GR或者GF或者GS+年份4位+地区码4位+4位随机编码,总共14位!年份4位代码最小应为申报所属年度-3,最大应为申报所属年度。”,纳税人的证书编号不符合校验规则,原因是纳税人证书填写错误,或者证书已过期,可以填写最新的证书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6 16:18:57企业所得税安徽
Q

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无法填写证书编号?

A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检查填写的证书是否已超过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不支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3 12:06:32安徽
Q

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系统提示211栏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错误,如何处理?

A
基础信息表中211栏次需填写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系统会对纳税人填写的证书编号进行校验,不通过时会有错误提示,可根据系统提示内容对编号进行修正。填写正确的证书编号后,系统校验通过,纳税人可继续填写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5:30:30安徽
Q

湖北企业当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了,还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A
您好,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0:56:07优惠湖北
Q

湖北企业是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上半年到期,现已重新取得资格,请问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是到什么时候?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0:55:41先进制造业企业湖北
Q

湖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了,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A
您好,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6:11:49高新技术企业湖北
Q

湖北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怎么规定的?

A
您好,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4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4:11:56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
Q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适用加计扣除问题

A
【仅供备答】【问题描述】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以项目部、PE机构(分公司)等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并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上述研发活动由总部统一组织实施,依托公司自有科技人员开展,研发人员的薪酬及人事关系均在国内。这部分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么?【答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开计算,境外所得采取税收抵免的计算方式,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计算逻辑和待遇并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减除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等税基类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仅考虑收入和合理支出,不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其二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内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减去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税率、税额类优惠金额。按照财税〔2009〕125号等规定,除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外,其他企业境外所得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按照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在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纳入境外所得的计算范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无法适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外,不能将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等同。其一,境内总机构、境外常设机构之间不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境外项目部、办事处以及PE机构(分公司)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明确的非法人组织仅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且与境内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无法与境内总公司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就谈不上委托关系。其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属于境内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境内所得的计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纳入境外所得、采取税收抵免方法计算。  综上,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1:00:57研发费用全国
Q

当年的湖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了,还能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加计抵减政策吗?

A
您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的规定:“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13:59:41高新技术企业湖北
Q

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抵减无法填列,如何处理?(湖北)

A
您好,已在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继续享受的需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纳税人提交2024年申请后,由工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税务推送数据,方可享受政策,填列加计抵减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1:41:43增值税湖北
Q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

A
您好,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随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及解读,对有关政策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编写此宣传手册。1.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变化是什么?答:此次调整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现金流压力有效缓解。员工由原政策取得股权激励时纳税递延到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将大大缓解股权激励行权和技术入股当期纳税的资金压力。同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12个月以内完税,也给纳税人筹措纳税资金预留了时间。二是纳税环节有效简化。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再转让的,将原来按工资薪金和财产转让两个环节纳税合并为财产转让一个环节;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后再转让的,将原来投资和转让环节的两次转让合并为一次转让,简化了纳税操作。三是税收负担明显下降。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从取得股权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20%的税率,税负较之前最高45%税率明显下降。四是适用范围充分扩大。与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缴税等税收优惠相比,此次优惠适用范围不再有企业范围限制(除股权奖励外),激励对象也不再局限于高管人员。2.企业常用的激励模式都有哪些?答:企业常用的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权)型和现金型两大类共7种。其中股票型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现金型激励模式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和递延现金支付。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序号激励方式定义是否适用新政1股票(权)期权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是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是3股权奖励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是4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否5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否6业绩单位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否7递延现金支付薪酬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延期现金收入,并不在当年发放,而是存于托管账户,在规定的年薪期满后,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否3.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什么股权激励要纳税?答: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4.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是什么?答: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内容如下表所示:激励方式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取得成本行权价实际出资额0元递延纳税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将来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转让时税款计算税目: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取得成本+合理税费)政策前提符合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需要在实施主体、激励计划、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持有期限、行权期限、行业限制方面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1)实施主体:境内居民企业(2)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激励标的:本公司的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4)激励对象:人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持有期限:授予日起满3年,且行权日(或解禁日)起满1年;奖励之日起满3年(6)行权期限:股票(权)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不得超过10年(7)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限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6.条件中的激励标的的股票(权)包括哪些?答: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7.条件中30%的人数比例如何计算?答:30%比例的计算,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1:某企业2016年9月实施一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20人。该企业2016年3月至8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人数分别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解析:根据62号公告规定,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根据取得股权激励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明细申报人数确定。该企业激励对象占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递延纳税人数比例限制的条件。8.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如何纳税?答:101号文件出台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出台规范性文件。101号文件出台后,对于符合上述7个条件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对于不符合上述7个递延纳税条件的或递延纳税期间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同时,62号公告对于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方法确定。其中,净资产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具体政策如下表所示:激励方式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取得成本行权价实际出资额0元取得股权时纳税纳税时点:行权时纳税时点:解禁时纳税时点:获得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参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税率:3%—45%转让股权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取得成本+合理税费)税率:20%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计税?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方法不变,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将股权奖励也纳入比照35号文件计税方法范围内;二是将原来可分期6个月缴税的人员范围,由高管扩至全体员工;三是将6个月缴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10.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适用哪个政策?答: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11.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计税?答: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个人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5年分期纳税的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的,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例2:李某2016年9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投资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获得A企业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的5%。若李某发明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李某将这部分股权以2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15万元,李某应如何计算纳税?解析:李某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原有政策,在入股当期,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当期或分期5年缴纳;二是按照新政策,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不计税,待转让这部分股权时,直接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按原政策计算:李某技术入股当期需缴税,应纳税额=(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14万元转让股权时李某也需缴税,应纳税额=(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20%=17万元两次合计,李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1万元。按递延纳税政策计算:李某入股当期无需缴税。待李某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一次性缴税。转让时应纳税额=[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万元]×20%=31万元虽然政策调整后,李某应缴税款与原来一样,但李某在入股当期无需缴税,压力大大减小,待其转让时再缴税,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流。例3:接例2,若李某选择递延纳税后,李某最终仅以40万元合理价格将股权卖掉,假设转让股权时税费为5万元。则转让时李某该如何计税?解析:根据递延纳税相关政策,李某转让股权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李某的股权转让收入较当初专利技术投资时作价降低了,但其仍根据股权转让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李某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风险大大降低。应缴税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1万元12.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答:需要在入股企业、支付对价、技术成果范围方面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2)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权支付,若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除股权外,还有现金,则不能选择递延纳税;(3)技术成果需属于10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13.个人持有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股权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了,税收上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因获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而选择递延纳税的,自其取得股权至实际转让期间,因时间跨度可能非常长,其中会出现不少变数。如果公司在境内上市了,员工持有的递延纳税股权,自然转为限售股。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相关税收处理应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具
Q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A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其中: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户数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纳税申报代理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收策划  五、涉税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   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   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8.其他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八、其他涉税服务   ——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时填写。二、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填写已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本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本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Q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年月日业务完成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专业税务顾问□□二、税收策划□□三、涉税鉴证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8.其他涉税鉴证□四、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摘要: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二、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表2)的“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填写。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和“业务报告摘要”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Q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A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年月日业务完成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专业税务顾问□□二、税收策划□□三、涉税鉴证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8.其他涉税鉴证□四、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摘要: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二、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表2)的“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填写。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和“业务报告摘要”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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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企业所得税
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3矿山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09:47:29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