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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个税APP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提示配偶信息采集错误如何处理?(重庆市)

A
您好,个税APP配偶信息选项内容为【有配偶】和【无配偶】,即便是无配偶,也需选择无配偶。如果一键带入时提示缺少配偶信息,说明此年度扣除信息缺此项目需要进行添加,或是需要上传资料。先通过【我的】-【家庭成员】去核对,是否有添加配偶信息。以住房贷款信息为例:一、若是有添加配偶信息,仍提示无配偶的:(一)可通过个税APP,选择【办&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记录”选择相应年度后带出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选择后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后在下方证明材料中需上传住房贷款合同中标注借款人、贷款利率等页面的证明资料上传后,点击返回页面,再点击【确认修改】。(二)完成后返回再选择【修改】-【修改基本信息】模块,此页面会带出配偶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再去带入下一年或手填下一年扣除信息。注:若有填写了配偶信息,仍是无信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处理。二、若没有添加过配偶信息(实际是有配偶的):(一)需要先通过【我的】-【家庭成员】-【添加】模块,把配偶信息填写上去。(二)接着再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住房贷款利息】模块,点击【修改】选择【修改贷款信息】后在下方证明材料中上传资料后,再点击【确认修改】。完成后返回再选择【修改基本信息】节点,此页面会带出配偶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再去带入下一年或手填下一年扣除信息。三、更正年度汇算申报,点击底部【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如系统提示:“您已提交过申报,已为您跳转至申报记录详情。”点击底部【更正】-【下一步】,如无其他需要修改的信息,一直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即可,如有退税,可直接申请退税。注:更正年度申报时不应存在审核中的退税,如您的退税尚未审核完毕,您可先撤销退税申请,再进行申报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8 10:32:27重庆
Q

外籍华人父母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外籍人员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A
您好,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执行,即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8 09:23:55外籍华人全国
Q

个人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一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吗?

A
您好,可以同时取得两处工资薪金,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建议您与扣缴义务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8 09:23:52申报全国
Q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如何计算?

A
您好,一、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7 15:50:0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可以随着房租的变化而调整吗?(黑龙江省)

A
您好,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不可以随着房租的变化而调整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定额扣除,与实际的房租金额无关。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57黑龙江
Q

个人一年只工作了9个月,只取得9个月的工资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能享受6万元的减除费用吗?还是只能扣除9个月的减除费用吗?(黑龙江省)

A
您好,根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按6万元享受减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55黑龙江
Q

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住房,父母和孩子是共同还款人,父母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黑龙江省)

A
您好,不可以的。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住房只能孩子本人或其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父母不能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48黑龙江
Q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但纳税人本人没有,纳税人租房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黑龙江省)

A
您好,这是不可以的。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不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6:09专项附加扣除黑龙江
Q

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获取不到员工在手机上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信息,应如何处理?(黑龙江省)

A
您好,您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按此操作后仍带不出来,可能是员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选择申报方式为“年度自行申报”,可让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查看申报方式,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修改完成后,您再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下载更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13:50:43黑龙江
Q

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贷款已还清或者非首套房贷款,如何处理?(天津)

A
您好,请确认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如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模块,选择对应年度,点击【作废】按钮作废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确认符合政策条件,且实际还在继续还款且为首套住房贷款,建议先与银行确认贷款信息,再核实住房贷款利息填报是否正确。如确认符合首套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并已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可点击【我知道了】继续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08:42:54住房贷款利息天津
Q

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填报了多个不同的住房贷款利息合同编号,如何处理?(天津)

A
您好,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请确认所有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涉及的房子为同一套。如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建议核对此前及本次填报的贷款合同编码是否正确。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模块,逐年选择对应的查询年度进行核对,如需作废或修改可点击【作废】或【修改】按钮进行操作。确认住房贷款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导致贷款合同变化、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如发生以上情形,可在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点击页面下方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是否发生变化”选择“是”,选择正确的“变更类型”,点击上传“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3 08:42:54住房贷款利息天津
Q

江苏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提示“采集的子女教育信息没有查询到学籍信息”,与实际不符,此提示可以跳过吗?

A
您好,首先您需要了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可对照检查前期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一、您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学籍信息,确认子女受教育阶段以及起止时间。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选择子女教育信息填报记录,核对受教育阶段的起止时间是否填写正确,若确认填写无误,可以点击【我已知晓】跳过提示,继续下一步操作。三、学历教育分以下几个阶段: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若填写有误,请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本年度内受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截止时间填写有误。如小学升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都属于“义务教育”。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新增子女教育信息,只需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二)本年度内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截止时间填写有误。子女的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如由高中阶段教育到了大学本科阶段,这种情况不能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需新增一条信息。四、留存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具体操作流程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LKKNpt1eGsCDC8RmId3vJg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1 17:04:02查询江苏
Q

江西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

A
您好,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填报减免税额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05 13:58:46个人所得税江西
Q

西藏2025年个税汇算邮寄申报要寄哪些资料?

A
您好,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您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申报表单: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服务”栏目下载;二是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04 11:29:15个人所得税西藏
Q

辽宁省纳税人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需要邮寄哪些申报的资料?

A
您好,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七)纳税人填报其他免税收入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八)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02 14:44:16邮寄辽宁
Q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A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5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邮政编码:510623。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6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6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8广东
Q

扣缴端中提示:离职人员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月份有享受,但因离职已不继续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造成本月预填未享受,请按政策规定计算填写扣除额,如何处理?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税款计算提示:离职人员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月份有享受,但因离职,已不继续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造成本月预填未享受,请按政策规定计算和填写扣除额。您先核实一下提示的人员是否已经离职或退休:一、没有离职或退休:是因为填写该人员“离职日期”导致,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删除离职日期,报送人员信息后重新操作即可。二、已经离职或退休:若该员工不需要申报,则删除工资数据,填写该人员“离职日期”,报送人员信息后继续操作;如该员工已经离职还需申报且专项附加信息采集界面还有专项附加信息时,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据实填写该人员的“离职日期”、“离职后是否补发工资”、“补发税款所属月份”后,可以在工资薪金报表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或手工填写该员工之前月份扣除的专项附加累计数据,填写之后进行税款计算,点击【重新计算】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5 15:19:14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A
为做好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要求,现就我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区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417。(邮政编码:850000,联系电话:17758480138,收件人:文丹妮)。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申报表单: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服务”栏目下载;二是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6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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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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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满足广大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的,且受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汇算清缴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请见附件。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申报表单:(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二)就近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汇算清缴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清缴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六、注意事项(一)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确保准确辨识,建议使用电脑填报申报表并打印、本人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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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9月结婚,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已享受的扣除需作废还是1-8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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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员工作废1-8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6 18:18:44专项附加扣除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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