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74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1-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制定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认真做好预缴税款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
Q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二、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至到期为止。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就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数予以调整。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6-12企业所得税陕西
Q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

A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本市将建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测定专责区制度,定期测算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水平,并由市局统一发布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纳税人发生《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完成鉴定工作,并将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全部鉴定结果,在税务网站、税收服务大厅电子触摸屏上逐户公示一年。主管税务机关的公示情况纳入行政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四、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根据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及时调整下一年度的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七、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和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要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确保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要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八、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63号)中本市补充意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46号)、《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39号)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5-12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1号)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成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北京中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统一汇算清缴。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北方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贵金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抚顺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股权变更,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燕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北京包装容器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金属包装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上海)中心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储备中心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统一汇算清缴。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注销,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更名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七,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4-0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A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由于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各市县局上报报表和总结的时间作如下调整:县(市、区)局6月20日之前上报市局,市局7月1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7月底前报总局。省局上传地址分别为:FTP/所得税处/上传/2007年度汇算清缴、FTP/国际处/上传/2007年度汇算清缴。二、各地所得税处上报内资企业汇算清缴资料包括:(一)汇算清缴情况总结(二)汇算清缴税源报表(通过总局汇算清缴汇总软件产生)(三)减免税项目表(四)税前扣除审批汇总统计表(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六)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三、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省局浙国税外〔2007〕15号通知执行,省局今年将不再组织汇审工作,请各地认真审核,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文件另行下发。四、各市、县局应将上一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作为监控对象。重点税源企业一季度确定,一经确定,当年度不进行调整。各地应继续按季上报50万元以上企业统计表、100万元以上企业分户情况统计表,对其中10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要按季度进行税源分析。附件: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二月四日附件: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年度:报送单位(盖章):单位:户项目企业所得税管户数备注上期汇缴数本期汇缴数本年新增(减少)总户数其中新办老转新内转外消亡负责人(签字):报送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2-04企业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8号)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缴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6〕155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郑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北京)中心,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重庆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上海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济南天然气管道管理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燃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西安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沈阳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全资单位(包括新增单位)以前年度和2006年已经就地预交和超交的所得税,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北京统一抵减其2006年应交所得税。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并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所得,并入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新增和变更名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4-1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三、加强协调配合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26企业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06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范的格式)和7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2)。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  (一)参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综合业务部门。  (二)软件要求:  1.税源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均需要安装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并保存所辖企业以前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2.征收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安装包含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的最新补丁,并安装MSXML、JRE1.4.0和CTAIS组件。  (三)数据导入要求:  1.“正常企业(包括零申报企业)”和“非正常且应汇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审核数据采取导入方式进行;  2.“非正常且不汇缴企业”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但未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由汇总缴纳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企业所得税证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业务流程:  第一步:涉外企业将年度所得税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数据盘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非电子申报的,由税源管理人员在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由税源管理人员将企业申报数据导入涉外企业汇算清缴软件系统,经与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申报数据导出到申报数据盘上。  第二步:纳税人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到征收部门,征收岗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税源管理部门。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企业已预缴税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数据与导入的申报接口数据不一致的,征收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人员,待税源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后才予保存数据。  第三步: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第四步: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岗位人员接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  则(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二、收入的审核(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四)补贴收入的审核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货物的收购价格。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六)投资收益的审核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三、成本费用的审核(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向总局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四)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二、关于申报表的修改  (一)《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4行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  (三)《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四)《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  三、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删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删除“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  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设立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1)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  (2)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3)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5)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6)纳税信用等级低的,  (7)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8)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  (9)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  (10)有关联交易的,  (11)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2.案头分析方法。应充分运用《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处理纳税评估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建档、移送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技术要求精的管理工作,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以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中一些对象,如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作为每年固定的纳税评估对象。  (二)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联系,实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评估成果共享,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同税种之间重复评估,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日常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原辅材料消耗、费用支出、意外损失等等的基本情况。更加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容易出问题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如有比例限制或者有限额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容易掌握的扣除项目以及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进行重点关注。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评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机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评估,着重评估关联交易、不容易掌握的税前扣除项目等,评估中涉及成员企业或上一级机构需核实的问题,应做好地区间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行业即时信息、企业的历史信息等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地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并利用这些指标及其预警值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定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结合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该行业的市场变化、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四)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如:通过纳税申报表与其附表、附报资料、财务报表等报表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分析,与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与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与类似或者相近行业进行配比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数学模型分析,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判断,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等。对比较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初步判断。  (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分为纳税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和预缴税评估。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纳税的特点,因此,一般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之后,对其全年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在人员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也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但纳税评估所用评估指标可以适当简化。纳税评估的期限以当期纳税申报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申报期。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与其他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相互结合、协调进行。  四、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税种管理、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等工作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最终也才能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以企业自行申报核算为主,一般不开展企业所得税??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本、费用、利润、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成果,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评估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六)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同时,即使在信息化条件很充分的地方和单位,最终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税务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下列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停止执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9款规定停止执行。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教育税收政策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30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要求,现将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助账的设置  (一)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  各税收会计一级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按“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年度欠税”和“抵缴”四类明细科目设置。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4、“抵缴”,指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  (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  “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在原有“税务稽查查补”基础上,分别增设“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二类明细科目;在“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中除增设以上二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原有“税务稽查查补”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调整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部门查补”核算反映审计、财监办等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审计、财监办等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三个栏目;“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分预算级次入库情况。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二、账簿登记  (一)“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各科目均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二)“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应征凭证汇总单以及其他反映查补税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凭证为依据登账。其中,经复议、判决比原处理决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记账。应征查补税金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填发或负责受理上述记账原始凭证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直接传递到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查补税金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多缴的查补税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查补税金,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查补税金时,应根据相应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稽查查补”、“其他查补”、“外部查补”、“退还稽查查补”、“退还其他查补”、“退还外部查补”等字样。  三、会统报表的调整  (一)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和“抵缴”子项目。  (二)修改《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除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以下简称比例性罚款)以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简称行为性罚款),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性罚款和税务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行为性罚款。比例性罚款仍反映在各相应的税种科目中。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调整《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辅助账中,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80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81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82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35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附件:(编者略)1.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2. 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3. 2004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及口径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时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26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业,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附件: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单位:   承办 人:    本底稿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编制说明:  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收入分别列示。  2.本审核项目主要通过相关的符合性、分析性审核工作底稿及相关会计科目工作底稿完成审核目的,并在本表相应栏目给予分析、记录及说明。  3.本表项目栏排列顺序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析表相一致,以便分析对比。  4.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2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项目的审核,分别填列。  2.审核投资收益项目时应按短、长期投资科目及明细项目填列;根据投资项目及合同协议检查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合规;调整栏内包括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调整的数。  3.本表其他业务收入“审核数”栏次的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1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成本分别列示。  2.主营业务成本经各项审核后,应将调整事项作出详细说明附后。  3.本表应与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相互勾稽。  编制说明:本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列示相关行业(1—73行)的项目填列。  编制说明:  1.计税依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收入;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  2.本表反映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编制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目的审核;  2.审核中涉及纳税调整项目时,应按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审核,有关项目调整额不在此表反映;  3.本表其他业务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第74—79行的项目填列。    编制说明:  1.本表第三列第2—8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列。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包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本表第11行=9+10行。其中:第4列的第11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本表第12行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四第11行的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实际列支利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应与财务费用审核表中的利息支出数相一致。  2.本表“超标准列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7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营业收入是指审核后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净额加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本表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数应与相关费用审核表中的列支数相一致。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48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数相一致。  2.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5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C8BE6D-P96.jpg">  编制说明:  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  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1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  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20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费用审核表中的广告费支出数相一致。  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栏数额与业务宣传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本期账面实际列支数”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数合计相一致。  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与广告费支出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实际支出”栏次的“合计”数,应与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期合计”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佣金支出数合计”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金融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  2.本表坏账损失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3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数相一致。  3.本表坏账准备金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4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适用于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的企业。  2.若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此表只填列审核标识及说明、审核结论行次,在审核标识及说明行反映审批的文号及审批金额。审核时应注意核查企业核销的损失额是否与审批金额相一致,若不一致,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在审核结论中反映。  3.“财产损失净额”栏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财产损失净额相一致;此栏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0行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对所列项目进行审核,应抽查会计凭证并分别填列“会计凭证抽查表”。第9款“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中,为与??不允许扣除。  编制说明:  1.对所列项目进行审核,应抽查会计凭证并分别填列“会计凭证抽查表”。  2.管理费:反映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比例或金额的,作全额调减。  3.其他:反映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收入。编制说明:现金、银行存款“审核数”栏次应与现金盘点及追溯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本表按银行账号分别填列;  2.对于大额未达账项应单独列示并重点说明,此表不够可另附。  编制说明:有关存货审核工作底稿,如存货抽查表等附在本表后。  编制说明:对存货抽查比例和方法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编制说明:  1.项目按短期投资明细账目填列,如内容较多可分别开立审核底稿。  2.项目栏中应逐项注明股票、债券购进单价,并在说明中标明市价,备注栏中注明股票号码。  编制说明:  1.有关长期投资审核程序的取证,均作为本底稿的补充。  2.调整栏包括应用权益法调整的数。  编制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应收项目,审核时应按项目分别填列此表。  2.应按明细账户填列,备注栏填写主要业务内容或异常情况说明。  3.调整栏包括调整和重分类,外币应收账款应注明原币金额和折合汇率。  4.收回的询证函附本表后。  编制说明:本年账载摊销额无调整时,审核数为年末余额数,本年账载摊销额有调整时,审核数为本年应摊销额。  编制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项目,审核时应按项目分别填列此表。  2.调整数包括调整和重分类。  3.备注栏填写主要业务内容或异常情况,外币应付款应注明原币金额及汇率。  4.询证回函、替代性工作底稿附本表后。  编制说明:  1.本表按预提各项费用分别填列。  2.对数额较大项目,应审核其计提依据是否合规、计算是否正确。  编制说明:  1.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填列本表。  2.按贷款单位和项目填列,外币借款应标明原币及折合汇率。  3.备注栏应填借款合同号及借款条件等,如无协议应查清进账凭单号。  4.应检查应计利息支出,并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核对。  编制说明:  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年初数”若为借方余额用“-”表示。  2.本表“支用数”栏次“本期合计”行应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审核表”中的9行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1.审核注册资本应注意:看出资人是否及时足额投入,若未按规定投入或中途抽资,对生产经营发生的相当于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贷款利息,按规定不得列支。如发生,在备注栏注明,并在“利息支出审核表”进行纳税调整。  2.应按合同或章程规定注明各投资人出资额及比例。  3.应将实收资本入账情况与验资报告核对,说明已缴、欠缴注册资本情况,并将实际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核对。  编制说明:应分析来源、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编制说明:“调整额”栏若为调减用“-”表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二:  填报说明: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中介”栏由中介机构填写审核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  编制说明:企业的运输、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四:  编制说明:  1.本附表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际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本附表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5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五:  编制说明:  1.本附表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除第9列、第16列之外其他各列均填报中介机构审核数。  2.本附表第13列的合计数+第14列的合计数=主表的第19或20行,第10列=第4列+第6列-第8列;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10列)=第11列+…+第14列;第10列-第17列的合计数=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如为调增额,应合计填列在主表第52行,如为调减额,应合计填列在主表第62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六:  编制说明: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账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账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
上一页56789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8-18企业所得税全国
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3-06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05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2-02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06-12-31
企业所得税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08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8-05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15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5-17企业所得税浙江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11-12企业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