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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非居民企业向100%直接控股的另一国家非居民企业转让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受让方接受的转让方未分配利润如何申报所得税?

A
您好,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23 15:00:56转让全国
Q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国际运输收入?

A
您好,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国际运输收入是指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此外,在执行协定时,还应考虑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以及其他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处理的各类收入,具体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9:59:26税收全国
Q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

A
您好,税收协定意义上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而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得,应适用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相关规定。此外,有一些所得的取得尽管与不动产有关,但不属于此款“不动产所得”的范围。比如,来源于房地产抵押的利息收入应适用协定“利息”条款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9:18:26税收协定全国
Q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如何判定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A
您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5:48:53非居民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什么是国际运输的附属活动?

A
您好,“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5:48:52国际运输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是否所有的代理活动都构成常设机构?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如果该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则不应因此视其代理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这类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一般称作独立代理人,其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服务。经纪人、中间商等一般佣金代理人等属于独立代理人。为防止独立代理人条款被滥用(比如,某些企业自身的代理人自称为独立代理人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协定执行中要对代理人身份或代理人地位是否独立进行判定。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被代理企业,并且该代理人和企业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及依附关系,则不应认定该代理人为所指的独立代理人。代理人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才属于独立代理人,即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5:48:02全国
Q

​缔约国双方对国际运输收入如何征税?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以船舶和飞机经营的运输,除了企业经营运输的航程仅在缔约国境内各地之间以外,其余应作为国际运输。作为国际运输同一航程的一部分,在缔约国一方境内各地之间的运输部分也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新加坡飞抵上海,然后作为同一航程的一部分,继续飞行至北京,那么这两段航程都应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二)上述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三)“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附带发生的收入,在来源国免予征税。(四)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五)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1.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2.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3.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4.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六)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其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收入。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中新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有关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参照第(四)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9 15:48:01全国
Q

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A
您好,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6 15:27:07香港全国
Q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一、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6 15:21:0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服务提供方不转让或许可技术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吗?

A
您好,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7:41:26特许权使用费全国
Q

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如何征税?

A
您好,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对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同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7:31:34不动产全国
Q

什么是税法中的“情报交换”?

A
您好,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以下简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7:23:51交换全国
Q

非居民企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并派人员提供支持,收取服务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但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如何处理?

A
您好,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7:07:55税收全国
Q

如何理解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构成常设机构?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此外,非独立代理人不一定是代理活动所在国家的居民,也不一定在该国拥有营业场所。(二)对“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做广义理解,包括不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其所签合同仍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情形。“签订”不仅指合同的签署行为本身,也包括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企业参与合同谈判,商定合同条文等。(三)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如果代理人有权签订的是仅涉及企业内部事务的合同,例如,以企业名义聘用员工以协助代理人为企业工作等,则不能仅凭此认定其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四)对于“经常”一语并无精确统一的标准,要结合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等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交易数量不大,但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如飞机、巨型轮船或其它高价值商品的销售。如果代理人为这类企业在一国境内寻找买商、参与销售谈判等,即使该人仅代表企业签订了一单销售合同,也应认为该代理人满足“经常”标准,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五)所谓“行使”权力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理解。如果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合同细节谈判等各项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活动,且对企业有约束力,即使该合同最终由其他人在企业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签订,也应认为该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合同签署权力。(六)如果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仅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则不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或常设机构)。(七)判断一方企业是否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不受关于时间要求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6:17:52税收协定全国
Q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现行税种相同的税种?

A
您好,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但发生变化一方的主管当局应及时将相关变化通知对方,如果国内法律的重大变动会影响到协定义务时,一般来说需要双方主管当局互相确认后才能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6:12:16适用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判断常设机构时有分包商的如何计算总包商和分包商的日期?

A
您好,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执行时应注意:如果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算作总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同时,不影响分包商就其所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5:33:07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A
您好,目前我国签署的所有税收协定,都规定缔约国双方分享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对该所得也有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各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税率。适用限制税率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为前提。在判断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是否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5:04:47税收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双方对其他所得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A
您好,目前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对征税权的划分一般原则为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如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俄罗斯的其他所得,仅应在中国征税。此外,我国签署的部分协定规定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如中国与泰国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4:59:02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理解常设机构概念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
您好,在理解时应注意:(一)管理场所是指代表企业负有部分管理职责的办事处或事务所等场所,不同于总机构,也不同于作为判定居民公司标准的“实际管理机构”。(二)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是指经过投资,拥有开采经营权或与之相关的合同权益,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至于为勘探或开发上述矿藏资源的承包工程作业,则应按规定根据作业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4 11:12:28税收协定全国
Q

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A
您好,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董事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应按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根据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时,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03 16:12:19无住所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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