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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Q

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

A
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0:49:09条件全国
Q

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留存研发费用辅助账备查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A
您好,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留存研发费用辅助账备查的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三条、第6项: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20:28:50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A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一、业务概述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服务与精准性监管目标,通过纳税人在核心征管系统内的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数据和第三方共享数据等,对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类相关事项内容进行归集,推送至纳税人予以确认或信息补录,或者纳税人发生权益性投资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填报《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关联场景无。四、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五、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根据业务办理分别有: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和一般性投资信息报告。3.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3.1)进入3.2)填报3.3)上传3.4)提交4.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4.1)进入4.2)填报4.3)上传4.4)提交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5.1)进入5.2)填报5.3)上传5.4)提交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6.1)进入6.2)填报6.3)上传6.4)提交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7.1)进入7.2)填报7.3)上传7.4)提交8.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8.1)进入8.2)填报8.3)上传8.4)提交9.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9.1)进入9.2)填报9.3)提交10.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10.1)进入10.2)填报10.3)提交1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11.1)进入11.2)填报11.3)提交12.一般性投资信息报告12.1)进入12.2)填报12.3)提交13.查看和更正报告表对于已填报的信息报告,纳税人可通过主界面下方的“已报告信息”列表,点击“查看”“更正”按钮分别完成查看、修改操作。13.1)“查看”功能,只允许查看不允许修改。13.2)“更正”功能,允许修改提交。系统如果检测到已存在相关信息报告,会提示“查询到您已提交过信息报告,请确认是否重新报告,本操作将会覆盖原有的信息报告。”,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修改;“更正”界面自动带出上次已填报信息,操作同“新增”界面。1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在【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找到事项名称为“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的记录。14.1)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14.2)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进度详情”进入详情页面。14.3)点击“查看申请”,可以看到事项信息报告详情。六、报送资料1.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997√√   2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003717 √   √3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003718 √   √4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003719 √   √5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003720 √   √资料报送条件: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选择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130√√   资料报送条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3.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077√ √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003721 √√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003722 √√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003080√√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003723 √√   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003724√√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003083 √√   资料报送条件:(1)股权划转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2)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892 √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000446 √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000404 √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000285 √   √资料报送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892 √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003727 √   √4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003728 √   √5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0 √   √6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1 √   √7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2 √   √8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3 √   √9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002987 √   √资料报送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000446 √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000404 √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000285 √   √资料报送条件: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2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003727 √   √3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003728 √   √4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0 √   √5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1 √   √6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2 √   √7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3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657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9.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0459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七、注意事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A
一、业务概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本期应申报提醒进入功能3.搜索框直接搜索“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菜单。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分为四个操作步骤:填报基本信息、表单选择、填报报表、提交报表。如下图:3.进入功能后首先显示企业基本信息填报界面,基本信息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1)基本经营情况根据企业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信息自动带出,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下图:(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如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在对应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如下图:(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根据企业登记信息自动带出,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下图:(4)如企业保存基本信息,尚未完成申报而又变更登记信息如变更行业等,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按钮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如下图:4.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表单选择界面。如下图:(1)表单选择界面A000000、A100000、A106000为必报表,其他表单根据企业基本信息系统进行默认勾选。如纳税人为一般企业可选择A101010、A102010表,不可勾选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表单。如下图:(2)如企业为总机构,则默认勾选A109000、A109010表。如下图:(3)如企业基础信息表填写了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则默认勾选A107041、A107040表。5.表单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报表填报界面。如下图:(1)在左侧报表列表点击报表名称可切换至对应的申报表,并按实际情况及页面要求填写表单。如下图:(2)如纳税人已报送同期财务报表,则系统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预填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纳税人也可对预填的数据进行修改,如下图:(3)纳税人填报数据时可点击右上方“暂存”按钮对填报的数据进行保存。如下图:(4)如纳税人需清除填报的数据可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清空所有申报表的已填数据,并重新初始化申报表。如下图:(5)如纳税人填报数据存在阻断性错误,在点击“提交申报”按钮时在右侧弹出错误提示,纳税人需根据提示对报表进行调整。6.报表填报完成且数据校验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服务。如下图:7.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系统反馈风险扫描结果,纳税人可点击“修改表单”对报表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如下图:8.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下图:9.如果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或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未退)且不存在其他不得退抵税监控条件情形的,弹出退税提示框,点击所属年度“申请退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跳转至退税申请页面。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21年及以后年度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符合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七、常见问题1.为什么有的纳税人申报时不能实现数据预填?答:如A100000表的“营业收入”栏次,当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否”时,不能实现财务报表利润表数据预填,数据由A101010\101020\103000表填报后带出;当“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时,“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自动预填数据。2.如果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答:系统自动获取同一所属期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预填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如与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

A
一、业务概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二、办理流程申请人登陆电子税务局系统,通过消息入口或者功能菜单进入“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模块。选择“采集信息所属年份”并采集信息。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四、操作步骤(一)消息提醒1.系统推送消息之后,在【我的消息】可查看到消息。2.点链接可查看具体信息,点“办理”按钮可直接跳转。(二)自行发起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页面。2.第一步:选择采集信息所属年度。系统判断所选的所属期内是否已采集。2.1)新增采集表:系统根据法人合伙人及其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A107030)数据,生成被投资企业类型的预填信息。可修改。点“确定”进入信息采集页面。2.2)修改采集表:已采集根据上次采集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点“修改”进入信息采集页面。3.第二步:填写采集明细表,系统根据预填规则将信息自动带出,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4.第三步:确认后,提交采集数据。五、报送资料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1、允许修改《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的数据,修改后新的采集信息会覆盖旧的采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2 17:27:42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全国
Q

我公司2018年在广西柳州成立,未享受过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2022年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从哪一年开始享受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A
您好,对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2021年—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你公司可按上述规定,自2022年起至2026年享受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如期间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则自该年度起不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6 15:06:00高新广西
Q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

A
您好,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0 17:20:30税收优惠全国
Q

湖北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没有研发加计扣除,基础信息表上面必须选择,没办法下一步申报,该怎么办?

A
您好,如果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10科技型中小企业”或“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入库编号”和“证书编号”的,则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为必填项,否则为非必填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8 10:08:2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湖北
Q

青岛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51:08青岛
Q

广西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2016-2020年在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2014年至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年至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 10:49:40企业所得税广西
Q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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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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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注销清算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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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1 17:09:28注销清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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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如何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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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9:15:54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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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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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主要备查资料为: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二)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四)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8:54:51创投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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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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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6:20:59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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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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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分析、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需对接等效率。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东道国寄递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最后一公里”履约能力。(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港口等合作,探索创新国内外产业协同联动的经验做法。四、优化监管与服务(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加强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介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成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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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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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梯度培育机制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发展壮大的培育体系。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原则,分层筛选建立培育库,开展诊断指导,推动对标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立企业成长评价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夯实培育基本盘。各地要落实培育主体责任,发挥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培育发展主阵地作用,创新政策供给,引进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支持大企业开展专项领域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培育派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化“小升规”、科技企业“双倍增”等培育行动,做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基础,相关培育工作成效纳入省政府有关督查激励事项评价因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招引发展新增量。鼓励各地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强链延链补链固链,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推介活动,大力招引一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质的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打造数字化培育平台。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数据共享,打造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选取部分地方先行先用,适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  二、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鼓励开展研发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常态化征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提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度,在细分领域攻克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迭代升级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版,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市场化流转、解决,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市县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促进知识产权赋能增值。深化实施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开设高价值专利快审优审绿色通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开展“专利+商标”“专利+信用”等业务,提高融资额度。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注册商标,争创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各地对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化“链长+链主+专精特新”协同机制,鼓励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开展“十链百场万企”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加强融通协作。支持各地培育一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推动提质增效发展  (一)加强质量标准品牌赋能。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计量标准和品牌创建指导支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认证服务,推动企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达标。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争创标准创新型企业,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开展质量强企“千百”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优化“品字标”培育结构,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牌比例,打造一批品质高端、技术自主、服务优质、信誉过硬的“浙江制造精品”和“品字标”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二)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广“做样学样、牵头总包、标准合同、监理验收”等改革创新举措,推动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能级提升。加快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培育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优秀数字化解决方案,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打造应用样板,批量化复制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改造县域样板。积极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三)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以竹代塑”产品开发、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等。鼓励各地将腾出的能耗指标用于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和技改项目。对规划环评合规园区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规定简化项目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四、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加大采购支持力度。支持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装备、材料、软件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支持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进一步优化政采云制造精品馆设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入驻。落实首台(套)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级目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台(套)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提升国际化发展能力。开展“丝路护航”行动,推动在境外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渠道建设,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并购合作。深化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省级自办类、重点类商务展会的,按标准予以补助。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好原产地规则,深化与其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促进重点产业链融资。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家“一链一策一批”融资促进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连续贷+灵活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与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创新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探索推动专精特新园区贷等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拓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保险服务,提供科技研发、质量认证、贸易信用等一揽子风险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二)助力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风险互换合约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提供有效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企业)债券。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推动一批企业入板培育。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专精特新母基金,加快组建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证监局)  (三)完善融资担保增信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按照相关规定降低担保费率。支持省担保集团加快“数智浙担”运行,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提质扩面。(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六、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一)打造专精特新产业园。鼓励各地整合优质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要素供给,建设一批专精特新产业园,推动优质项目、企业向园区集中。统筹用地指标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抱团联建”等方式共建专精特新产业园。(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省级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深入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深入实施省级人才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人才计划,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等企业人才申报卓越工程师。支持人才智力密集、自律规范、影响力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行业龙头企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行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参加职称“直通车”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建设博士创新站。(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四)加强企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助企服务专员,推动增值化服务直达企业。鼓励各地通过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建设“浙企之家”应用,提升企业培育、惠企政策、直播培训等重点应用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本意见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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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新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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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文件规定: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二、本通知所称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4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制造业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4 08:49:59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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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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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2024年5月1日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冷链物流基地(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为牵引,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短板工程,切实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力争到2025年,全省农产品综合冷链流通率达到16.5%,其中肉类、果蔬、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45%、13.5%、21.5%;综合腐损率下降至10%,其中肉类、果蔬、水产品腐损率分别下降至6.5%、10%、9.5%。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一)健全工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加强对冷链物流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题推进会议,高位推动、协调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现有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增设全省冷链物流工作专项联席会,由省供销联社任召集人单位,相关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常态化监测全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运营情况,分析把握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制定年度工作清单,年底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各地要积极谋划冷链物流发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支持措施,形成上下联动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联社,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行挂图作战。综合分析全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冷链物流建设总体布局,编制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作战规划。统筹考虑农产品供需情况和现有冷链运输线路,编制全省冷链运输干支线建设作战规划。按照“需求导向、分批建设”的原则,积极对接食品产业园等,以农产品进入冷链体系的需求为导向,合理布局、把握节奏,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冷链运输干支线建设实行挂图作战,压茬推进。统筹用好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民间投资等各类资金,力争2024年在瑞昌市、柴桑区、莲花县、赣县区、安远县、宁都县、樟树市、弋阳县、吉州区、万安县、金溪县、资溪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力争2025年在进贤县、庐山市、永修县、上犹县、上高县、鄱阳县、铅山县、婺源县、新干县、南丰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力争2026年在濂溪区、武宁县、乐平市、兴国县、大余县、万年县、井冈山市、永丰县等地布局建设万吨(及以上规模)冷库。冷链资源空白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科学论证,建设条件成熟才可进行建设,严防项目盲目上马,力争逐步实现全省主要农业县和物流大县冷链服务全覆盖。开通省内主要城市连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的冷链运输干线和省内支线。2024年新开通1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2025年新开通2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2026年以后分批次开通50条以上冷链运输干支线。试点开通连接特色农产品产地和主要消费城市的小编组直达冷链班列和公路冷链专线。(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建发展联盟。发挥全省骨干冷链物流网建设牵头单位“主力军”作用,组建贯穿产业链上下游和同业企业间的江西冷链物流发展联盟,并加入中国冷链物流联盟。建设设区市级冷链资源整合平台,创新冷库资源入股、股权合作、管理输出、业务嫁接等联合模式,推动联盟内企业盘活存量、抱团发展、精细分工、流程再造,共享闲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和相关业务,盘活和优化配置现有冷库资源,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联盟与冷链资源空白县(市、区)以市场化方式开展谈判,尽快确定投资意向、签订投资合同。鼓励联盟与各地通过集中打包冷链基础设施与冷链运输干支线相关建设项目的方式,联合市县投资平台、国有企业及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开发打造区域冷链骨干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入民间资本。制定全省城乡冷链物流骨干网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参与建设运营规划方案。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健全我省重大冷链物流项目储备库,实时更新项目进度和融资需求,并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民间资本分批次推介冷链物流项目,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各地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国有投资运营平台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参股、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支持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投融资支持(五)加大预算内投资支持。指导各地积极申报冷链物流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十四五”时期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冷链物流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六)加大专项债券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共同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基于市场化方式,适时在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下组建冷链物流子基金。省供销系统要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参与基金组建,在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中,科学测算投资规模,尽可能压缩与冷链无关的配套设施,集约节约使用资金,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省国资委、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大全融资全支持。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定期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供需金融支持的冷链物流企业或项目主体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冷链物流行业创新金融产品,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用地保障(九)强化增量用地保障。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基础上,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存量土地利用。鼓励萍乡市、九江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优先用于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强化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农村地区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鼓励通过农村闲置房屋复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等方式保障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用地需求。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用地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入市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土地用于建设产地型冷库和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降低企业成本(十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涉冷链物流企业的事项审批流程,全面推广资质证照电子化,完善便利服务。在冷链物流领域探索推行“一照多址”,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网络化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三)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力支持冷链物流相关企业利用自身保鲜仓储设施、厂房屋顶以及厂区空置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降低冷链系统运行能耗成本。加强科技赋能,推广环保节能设施设备、技术工艺,争取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有关政策,支持我省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冷链物流项目纳入推荐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降低运输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十五)强化依法依规履约。各地要依法履行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合法合规合同,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优惠政策和有效承诺。积极引进全国知名冷链物流头部企业和平台企业,与省内冷链设施资源对接合作,各地对重大冷链招商引资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十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物流企业冷库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冷链物流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允许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鼓励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参与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高成长性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高发展质效(十七)提高“最先一公里”集货能力。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国家冷链物流支持政策,分年度储备、建设一批具有本地农产品特色优势的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完善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等功能。结合“一村一品”等特色农业发展规划,选取一批乡镇、村布局具有快速移动、预冷保鲜等功能的田头仓储冷链物流设施。推广设施巡回租赁、“县域产地中心冷库+田间地头移动冷藏设施”“集配中心+田间地头移动冷藏设施”等模式,选取5个以上重点县(市、区)开展“县域产地中心冷库+移动冷藏设施”试点,畅通乡村冷链物流“毛细血管网”。深入买施“头雁引航雏鹰振飞”行动,创新“冷链物流+种植养殖”“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新模式、新业态。在农产品产地冷链资源富余的地区,坚持“外引内培”双轮驱动,积极引进培育一批优质农产品销售平台或企业,消化、盘活、用好冷链资源,发挥农产品低价错峰存储、平抑物价等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联社,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提高中段干支线运输规模。用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南昌和上饶打造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争取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运营南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2025年底建设运营上饶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发挥基地资源集聚优势,整合货源、运力、仓储等资源,开展规模化冷链干支线运输,优化冷链运输干支线布局,健全全省至华东、华南、华中地区冷链运输网络,进一步拓宽全省至华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冷链运输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提高“最后一公里”服务质量。用好国家有关政策资金,鼓励连锁商超、农贸市场、生鲜电商等领域流通企业在供应链末端完善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推动建设改造节点仓、前置仓等末端冷链物流配送站点,增配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支持一批产销地集散冷链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到2024年底建成九江赣北果品交易大市场、中国(赣州)华东农副产品综合商贸物流城,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
Q

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当年是否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8 18:14:35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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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6 09:52:34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24-07-25 14:45:44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加计抵减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8海外仓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高新技术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01进项税额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