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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8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Q

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时哪些留抵税额可以参与抵欠?

A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的一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都可以参与留抵抵欠。但是对于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不得抵一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产生的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 13:53:30一般纳税人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一站式退抵税(费)”模块可以提供哪些退税场景?

A
您好,“一站式退抵税(费)”提供以下几种退税场景入口,您可以直接进入退税场景: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其他减免退库、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委托代征税款退税、代扣代缴税款退税、代开发票预缴退税、耕地占用税退税。若以上场景不能满足退税需求,您还可以通过“查询税票退税”及“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两种方式提交退税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6 17:02:55退税全国
Q

(电子税务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手册(上海)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9 17:20:24操作手册上海
Q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25个部门单位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第二章联合激励实施方式第三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部门单位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联合激励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认真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依托“蒙速办”移动端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作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电子凭证,内蒙古税务局是“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的发证主体。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收到内蒙古税务局推送的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后,通过“蒙速办”移动端 “信息推送”功能,主动向激励主体精准推送。电子税务局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负责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时向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第七条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提供加速审批通道并优先处理,缩短审批周期;(二)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给予有关节能审查项目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三)激励主体可作为推荐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的对象;(四)激励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时给予快速复审通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复审结果;(五)会同内蒙古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纳入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建筑业企业方面,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盟市级先进企业;(二)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预售申请,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奖励。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二)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对激励主体办理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提供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无需盟市初审、提交法定资料,一纸承诺,当场出证。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二)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三)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四)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的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激励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相对同等主体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证书电子证照,并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持续动态更新;(二)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评选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团委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入自治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二)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三)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征询会、座谈会及相关专题调研。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二)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三)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连续5年及以上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四)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二)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三)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变更、从事相关业务时,将激励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二)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激励主体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上级部门。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第四章联合激励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定期交流反馈。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领域本行业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实施年度内发现被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对应部门信用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相关信息与内蒙古税务局共享。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税务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享的相关信息对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补发或撤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内蒙古税务局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Q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12月5日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6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支出”相关科目。第六条除随同省级固定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0%为市县收入,市与县(市、区)的分成此例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按确定的收入级次缴入相应国库。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规定的,参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善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外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0〕20号)同时废止。备注: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05地方教育附加
Q

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A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Q

4.16.10安徽省“最多跑一次”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教育费附加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教育费附加申请条件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2:25安徽
Q

4.15.9安徽省“最多跑一次”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申请条件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57安徽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即征即退项目发票,是否需要在项目信息中维护优惠政策?

A
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即征即退项目发票,不需要在项目信息中维护即征即退优惠信息;如果纳税人有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并且选择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属于即征即退,则开票选择时,会弹框提示是否选择即征即退标签,纳税人按照提示选择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0 15:51:54维护全国
Q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40:00上海
Q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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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入库减免退抵税【申请条件】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纳税人未更正申报表,直接申请退税的,也属于减免退税;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书面委托资料1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人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9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1份每次办理退税时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1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1份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1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1份查验后退回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3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新购住房为二手房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新购住房为新房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8.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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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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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设定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办理材料】有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8.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9.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0.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1 12:05:11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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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A
您好,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以下步骤操作:(1)步骤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或在搜索栏直接搜索“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找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模块。(2)步骤二:进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后,相关基本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出,标有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录入必填项,上传必报的附报资料,点击【保存】。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3 16:34:1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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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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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以及国家关于调整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细化申报征收、费款退库等操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用好教育附加收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附加,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五条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2%。第七条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税收票证。第八条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依照现行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附加。(二)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单位,应同时缴纳教育附加。(三)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附加。(四)实行“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附加。(五)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教育附加。(六)教育附加减免政策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减免政策实施。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附加。第九条各地征收的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日就地缴入国库。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与市县分成,5%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95%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教育附加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教育附加统筹用于基础教育、教育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支持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奖金。第四章绩效监督第十二条税务部门有权对缴纳人缴纳教育附加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或拒绝缴纳教育附加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对本部门教育附加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教育附加征收工作,要做到应征不漏,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对挤占、截留和挪用教育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2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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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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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8 18:21:06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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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投资?

A
您好,有关财政性资金规定如下:(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1 15:30:41财政性资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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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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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4月18日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更好地支持湖北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现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自2018年1月1日起,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二、支持研发资产投入4.光电子信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5.光电子信息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6.光电子信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支持技术成果转化7.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9.光电子信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四、吸引研发人才入驻10.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1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五、吸引产业配套集聚1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光电子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光电子信息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6.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退税“即时办、无等待”服务,可线上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其他退税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税(费)”。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办理效率。八、深化国际研发合作17.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光电子信息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8.光电子信息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九、提供定制精细服务19.对接国际通行规则,针对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加强税企“总对总”联系沟通;推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提醒、约谈和自查辅导,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理解模糊的涉税事项和其他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20.打造“省市县”三级一体、诉求直达的首席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为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智能提示提醒”“政策汇编指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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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缴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A
您好,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22 09:06:49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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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免征额需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吗?

A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免征额需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04 15:38:24免征增值税全国
Q

近期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有什么优化?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自2023年4月1日起: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详情见税总征科发〔20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12 10:50:19迁移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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