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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4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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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饲料行业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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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农业(畜牧)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认真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鼓励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做好国家对饲料行业的优惠政策工作,加强对减税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减税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饲料企业的实际,现将我省饲料行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我省以下饲料企业属享受减税优惠的范围:1、饲料加工企业:畜禽水产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饲料、宠物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2、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麦饭石、沸石粉、石粉、膨润土和植物载体的企业;3、粮油加工企业:生产饲料用饼粕、麸皮、次粉等农副产品的加工企业;4、植物饲料原料企业:加工苜蓿粉、松针粉、槐叶粉及植物茎叶粉企业;5、生物活性饲料企业:生产酵母饲料、酶蛋白饲料,微生态制剂的企业;6、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骨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血粉、肉粉、皮革蛋白粉等动物蛋白饲料和玉米蛋白粉、酒精糟(粉)、酒糟、啤酒糟等植物蛋白饲料的企业;7、畜禽鱼用酶制剂生产企业;8、畜禽鱼用香味素调味剂生产企业;9、饲料加工机械企业:以生产加工饲料和农作物秸杆饲料机械加工企业。二、减税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享受减税政策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条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第一条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物活性饲料、酶制剂、香味剂生产企业已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词料生产许可证》和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产品批准文号;3、饲料加工企业;玉米蛋白粉、小麦麸、骨粉、血粉、皮革蛋白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酒精糟、酒糟、啤酒糟加工企业;麦饭石、沸石粉、石粉、膨润土、植物载体生产企业;豆粕(饼)、棉粕(饼)、胚芽粕(饼)、菜粕(饼)和其它饼(粕)类、植物载体类加工企业已取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和标签认可号。三、减税程序对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当年主管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税依据和金额等内容);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5、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见表1);6、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批文复印件;7、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书和标签认可号复印件;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应认真仔细核对其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后抄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四、办理要求(一)受理时限。2002年10月31日,企业申报截止,之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新建企业除外。以后年度1月至4月为申报时间。(二)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而骗取减税的企业,除取消减税资格外,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减税工作中,不得强行指定税务代理,要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减税事项。对2001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税事项应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附件:1.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略)2.《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与饲料行业相关目次(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7-12企业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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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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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第五条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第六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第七条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第九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第十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第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七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附: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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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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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地、市地税局应在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资料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数据软盘;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四)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  (五)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2000年起报送);  (六)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情况统计表。  鉴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已经连通各市(地)局,有关税源报表数据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税源报表数据可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地税局二处邮箱。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12-29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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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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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正常损耗。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审批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二)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附表1,各地自印),一式四份。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流动资产报废明细表,流动资产盘亏分项说明表,坏帐损失明细表,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对外投资损失分项说明表等。以上表式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  以上资料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时,应派人到企业核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数量或金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应实行专项核实。经核实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财产损失前扣除采取按年度审批的办法。纳税人一般应在年月日度终了前提出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0天,逾期不再办理审批。凡需上报审批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行正式"请示"公文,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实行档案管理,不再往上报送。  三、审批权限  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年度财产净损失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超过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户管档案,记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间、类别、数量、金额年终,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户数、类别、金额等指标,填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附表面,各地自印逐级汇总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报省地方税务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中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浙地税发[2005]106号第十一项规定此文件停止执行。)(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11-17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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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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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具体有: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国有农口企业;7、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和优抚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他减免税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工作,增加减免税的透明度。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包括一般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附表1,各地自印),特殊行业企业减免税所得税报告表(附表2、3,各地自印)。  (三)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有和损益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申请享受安置失业、下岗、富余人员减免税的企业,附表4,全省统一,各地自印);校办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合格证书(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受灾企业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灾情减免税的企业)等。  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以上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间为当年度的10月份开始到次年的3月底前结束,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和审批。  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逐年申请。新办企业当年经营不满半年,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当年申请减免税或推迟执行期限,从次年度开始计算。  县(市)地主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向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主税务局报送企业减免税审批材料时,应行正式"请示"公文。同时,必须随文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及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或文件。纳税人其他有关材料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实行档案管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是否完备,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批。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由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行使减免税的审批权。具体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1、2、3、4、5、6、7、12款的减免税权限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8、9、10、11款的减免税管理权限,纳税人年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款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地主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应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得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统计  减免税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位反映,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以及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幅度、金额、用途等,并实行档案管理。  (四)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企业类别、户数,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5,各地自印),逐级汇总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同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2001年7月1日起按浙地税发[2001]54号执行。)(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附件: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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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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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7)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凡在本省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问题由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问题(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四、当年度亏损的核实、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帐册、赁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审核。经确认后的亏损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备考。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审批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书,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经初审,可予以弥补的,按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审批后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填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六、建立企业弥补亏损档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弥补亏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所辖企业弥补亏损档案,收存企业亏损弥补有关资料。涉及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审批的企业弥补亏损情况进行专门登记管理。七、企业虚报亏损等问题的处理对于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问题,应按陕地税发(96)178号有关虚报亏损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八、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其他事项,请仍按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1-2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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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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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73号)精神,认真做好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8-01-16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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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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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务下,在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在1995年度进行了汇缴方法的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优化服务、重点稽查的新的汇缴模式积累了经验,从而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向化迈进。从前两年我省的汇缴工作及汇缴试点情况来年看,总体上说是前时了一大步,但与做得较好的其他兄弟省市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多列费用、少报收入现象比较普通,没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纳检查不够深入,表现在未能很好地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审、重点检查只停留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检查上,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不够细致、深入,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费用审核办法;(3)汇缴改革的试点进展情况各地差异较大,有些环节的工作还不太规范等等。  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后,地税机关事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本着重点突破的原则,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性、合理性审核入手,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使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达到上述目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情况,省局决定,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全面推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全面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新的汇算清缴办法,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是汇算清缴新机制得以高质量推开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宣传、培训面要广、纳税辅导要有针对性,要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及时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对财务核算力量较为薄弱的纳税人,要做好培训及必要的纳税辅导。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把所得税基础知识、最新的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报表的填写、税款的计算、帐务处理等一系列纳税知识汇编成册,供纳税人学习,正确掌握,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  二、纳税人要准确反映财务成果,按规定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按有关税收、财务会计的规定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年度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申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三、简化纳税申报、建立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签字制度  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一)和会计决算报表。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四、选定重点对象,集中税务稽查力量,重点突破自核自缴是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税务稽查又是督促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是汇算清缴新办法能否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制定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稽查实施办法,包括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申报结束后,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检查办法的要求,划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对象,按照各自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销售收入在500--800万元以上或应纳税所得额在50--80万元以上,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又未经执业税务师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将稽查情况分户专题上报省稽查总队。五、对有关违章行为的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属虚假的纳税申报,一律按偷税论处。各地稽查分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他偷税行为的,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六、总结经验,稳步提高(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好的经验互相交流、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典型案例介绍等。(二)按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包括数据软盘及主要经济指标增减变化原因的分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二)、《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和《企业所得税预征(带征)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四)。(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在5月20目前将所属单位有关材料及报表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3.《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4.《企业所得税预征(带征)企业情况统计表》(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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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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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一如既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各地要层层抓好落实,对所属单位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质量等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搞好考核评比。  二、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汇缴改革试点的单位〕的纳税辅导工作。辅导重点应为新税制实施以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和企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各项指标的填列。希望各地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前进行各种形式的切合实际的培训,务必使纳税辅导到位,提高汇缴质量。  三、对总局确定的重点审查对象,各地务必认真严格审查。汇缴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将通报全省。  四、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扩大汇缴改革试点工作。去年没搞试点的地区,今年一定要进行试点,试点户数不少于30户。去年已搞试点的地区,今年应在保证试点质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去年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的地区,今年务必在提高试点质量、增加试点项目上下功夫,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五、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报表仍按省局以前布置的税源报表表式和指标要求填列。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总结报告必须按总局要求的内容认真如实反映和总结。对1996年度有些主要经济指标必须按下列口径如实透彻地分析: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以上5项内容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  6.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7.总税负〔暂按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下同〕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8.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上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将汇总的汇缴报表〔包括报表软盘〕和汇缴工作总结,务必在1997年5月20日前上报到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12-26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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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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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本实施办法时,请结合省局《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浙国税二[1995]99号、浙地税二[1995]216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二、关于1996年汇缴改革试点企业数量问题。没搞试点的地区,1996年一定要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户数不少于30户;1995年对部分企业已搞试点的地区,1996年务必在保证试点质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但不追求试点数量;1995年已全面试点改革的地区,1996年必须在保证试点质量、扩大试点项目上下功夫。  三、改革试点企业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按国家总局规定延长到2月底,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地税务稽查机关在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应结合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突出所得税汇缴这一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在对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总结时,务必将本地区汇缴改革试点成果、经验、问题等情况作全面详细反映,省局在年终考核时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附:国家税各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12-25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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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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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规定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务部门工作重心向基层、向征管转移的总体部署,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巩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强化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确保全年收入任务完成,理顺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  (二)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企业;对减免税企业的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  (三)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如收入项目入帐、生产(营业)成本项目核算、工资总额列支、财产损失(包括坏帐)的核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折旧的提取、管理费的提缴、业务招待费的提用、租赁费的扣除以及利息支出等等。  (四)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适应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需要。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征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汇算清缴之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及时给予指导。为确保质量各地可以将汇算清缴作为内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分清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搞好纳税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期间对所辖企业做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力度,抓好企业所得税清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抓好本地区所得税清欠工作。要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清欠计划。对欠税的积极组织催缴,并加收滞纳金;对限期清缴欠税无计划的,应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抓好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任务越来越艰巨。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业务讲座、业务交流、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所得税的理论、实际业务操作和各种经济法规以及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计算机开发、运用等内容。通过培训,促进干部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便更好地适应日常征收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  (四)适应征管改革,搞好汇算清缴  目前,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传统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企业进行代理核缴工作试点。根据目前新旧征管方式并存、改革的推进尚需较长时间的情况,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要特别注意做到切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凡已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辅导、征收及稽查〔检查〕方面。税法宣传要深入,纳税辅导面要宽、要细,内容要有针对性,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规定的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工作,稽查的重点是企业税前主要列支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  其他地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及往年的办法进行,并要安排好汇算清缴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试点工作按本通知所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进行。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执行。对那些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以及继续变相承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凡不符合规定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无论是哪方面的规定,出自哪个部门,都要坚决按税法的规定予以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未处理的问题要在汇缴中一并处理。对汇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应督促及时入库,要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欠税,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六)加强部门协作,通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互相间的沟通,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市县局应加强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密切同审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联系,取得他们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七)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逐级总结并上报,注意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省局1994年度布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六张附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国税和地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应分别编报。另外,税源表外应附加三项指标:“预征(或带征)企业户数”,“预征(或带征)营业额”,“预征(或带征)所得税额”。上述汇缴报表由各地按省局原样表自行印制。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报表,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于1996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地局,同时将总结报告抄报省局;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的工作总结及报表,务必于1996年5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在汇算清缴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市、地、县进行抽查,了解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进度、改革试点做法以及清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保证新税制的认真贯彻实施,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停留在传统的做法上,已不能适应实施新税制和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的要求。首先,税务机关作为汇缴主体并不能逐户核清纳税人全年的实际应缴、应退税款,仍据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企业实际缴多缴少的法律责任不清。  其次,缺乏对纳税人的约束机制,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再次,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向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总要求,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总的改革思路是:确定汇缴主体,明确法律责任,事前做好服务,事后强化稽(检)查。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属虚假纳税申报,一律作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他偷税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偷税规定处罚。  (二)中介机构和代理人员有违反代理行为的,按《注册会计师法》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税务人员有玩忽职守或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改革的步骤和要求  (一)汇算清缴改革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扩大,稳步推进、逐步铺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向前延伸(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日常稽查、计算机管理等)进行改革试点。  (二)各市、地、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面为每个县(市)30户左右,不求户数多,但求工作细,要注意总结提高,摸索规律,使试点取得成效。  (三)汇缴试点企业,尚未达到自核自缴能力的,应尽可能经过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税务申报事项,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除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外,重点加强纳税稽查。1995年度汇缴稽查面一般不低于应汇缴企业的30%。上一级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部门要对下属试点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来研究部署,改革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等)要报省局备案。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工作辅导,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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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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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5-0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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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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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反映税制改革成果,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揭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和250号(编者注: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施行的第一年,有关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税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联系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并逐步调整和理顺,应该做的工作及有待解决的问题都比较多。面对这种较为复杂的情况,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比往年涉及面更宽,政策性更强,任务更艰巨,也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清改革的新形势,注意把握好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局长专抓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抓好队伍建设;要调配骨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征税范围、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和缴库方式等,均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掌握和确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修改或变通统一规定。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规定,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要坚决纠正过来。对原有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均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税基管理,核实计税所得额,是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在强化所得税、规范税基上下功夫,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掌握和确定税前列支项目、范围和标准,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特别是对税务调整项目应逐项审查,对那些税额大、以往问题多、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原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和盈亏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三、认真清理欠税,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所得税拖欠税款现象比较严重,已影响到各级预算的完成。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欠税企业分类排队,逐户落实税款的入库期限和数额,并严格执行拖欠税款的处罚规定,必要时要通过银行强制扣缴,保证税款尽快入库。  四、抓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两套税务机关分设以后,各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变化较大,对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待适应,企业财会人员也需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花大力气抓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抓好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工作。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1.企业按规定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不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计算所得税时可按实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3.投资方企业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包括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征所得税。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编者注:浙地税函[2007]15号第六点规定停止执行。)  如果上述投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其分得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包括商业网点〕在拍卖、转让、出售时,原有企业中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基层供销社和集体商业的网点拍卖、转让、出售收入,用作职工安置培训、新建商业网点和处理经济包袱的部分,计税时允许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拍卖、转让、出售给个人经营后,除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接受资产单位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不足30%的,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新办或原有的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0%以上,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但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年度内流出大于流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达不到原有规定的比例,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度按实有比例调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时间连续计算,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办理。  6.农村电话收入应由各级电信局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地区为支持农村电话通信事业,需要对该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7.城市信用社所得税政策可参照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工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8%、商业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3%、服务等行业按不超过收益额的1%标准内提取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按实扣除。对超标准提取和提而不上缴的以及未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行政管理费,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试行预决算管理。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行政管理预决算的,税务机关对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不予所得税前扣除。  省级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向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报本级行政管理费预决算的同时,应同时简要上报系统的行政管理费情况。  9.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暂允许税前扣除。  10.企业“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原则上用税后利润弥补,但其中对医药费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1994年度暂行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11.商品流通企业的网点建设资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或在同级系统内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比例提取统筹调剂使用。(编者注:据浙国税所[2003]45号停止执行。)  12.承租企业1994年1月1日开始签约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融资租赁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少数企业需要在所得税上给予照顾的,可报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处理。  13.县级棉麻公司按规定缴纳的棉检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棉检费的审核。  14.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5.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除上述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制度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在执行新税制和机构分设新形势下,各地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总结,为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提供依据。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原省税务局浙税二[1994]113号通知转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同时应报送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和其他企业等六张附表。税源表“比上年同期增减额”一栏可暂不填列。此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上述汇算清缴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报表请各县局于1995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地局;各市、地局将汇总的工作总结及报表于1995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及说明〔编者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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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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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现对外贸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各级各类国有外贸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条例》和《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停止执行原实行上缴所得税、利润的办法。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按33%的比例税率执行。但对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三、外贸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前,暂用原税制纳税申报表。四、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五、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下列公式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六、关于收入级次和缴库问题。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央级外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入中央金库;省级外贸企业(包括省级外贸企业在各市地县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入省金库;市地县外贸企业所得税为市地县级预算收入,入市地县金库。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的《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经贸委、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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