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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A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精神,推进降成本优环境走深走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和关于税收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直击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坚持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实打实、硬碰硬,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贡献更多税务力量。(二)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要加大收入质量监控力度,严防出现收过头税、引税、提前预收、虚收空转、异常入库等现象,确保稳增长与降税费、抓收入与提质量齐头并进。要认真开展收入分析预测,摸清减税降费影响,主动向地方党政进行沟通汇报,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年初预算,确保税收收入增长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要求相适应。(三)深化效应分析,当好参谋助手。要强化“以税咨政”,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重大税收政策执行,盯住实体经济发展、区域间发展比较,瞄准产业体系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要拓宽税收经济分析视野,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蕴含价值,深入研究各类税收数据与经济运行关系,拿出有力度、有深度、有高度的税收分析精品,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决策和社会关切。要积极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既算清改革效应“总分账”,又分析社会经济“效益账”,同时帮助纳税人算好“收益账”,增强各方面获得感。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费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实行一次性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五)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支持创新创业。一是激励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支持创新平台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21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七)支持产业发展。一是支持制造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是支持制药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支持文化事业发展。一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202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经认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九)支持脱贫攻坚。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0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鼓励扶贫捐赠。2022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一是鼓励污染防治。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支持去产能、调结构。2020年12月31日前,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是支持农产品流通。2021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支持社会民生改善。一是减轻个人税费负担。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严格落实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严格执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现行缴费方式,严禁各地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二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支持公租房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三)降低企业收费负担。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7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省委、省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十四)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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